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2024-05-14

1.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经2014年3月26日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14年6月22日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2.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遵循的原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法律依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拓展资料银行(Bank),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银行按类型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世界银行,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银行一词,源于意大利Banca,其原意是长凳、椅子,是最早的市场上货币兑换商的营业用具。英语转化为Bank,意为存钱的柜子。在我国,之所以有“银行”之称,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相关。在我国历史上,白银一直是主要的货币材料之一。“银”往往代表的就是货币,而“行”则是对大商业机构的称谓。把办理与银钱有关的大金融机构称为银行,最早见于太平天国洪仁玕所著的《资政新篇》。起源一般认为最早的银行是意大利1407年在威尼斯成立的银行。其后,荷兰在阿姆斯特丹、德国在汉堡、英国在伦敦也相继设立了银行。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银行得到了普遍发展。在17世纪,一些平民通过经商致富,成了有钱的商人。他们为了安全,都把钱存放在国王的金库里。这里要注意,那个时候还没有纸币,所谓存钱就是指存放黄金。因为那时实行“自由铸币”(Free coinage)制度,任何人都可以把金块拿到铸币厂里,铸造成金币,所以铸币厂允许顾客存放黄金。但是很不幸,这些商人没意识到,铸币厂是属于国王的,如果国王想动用铸币厂里的黄金,根本无法阻止。1638年,英国的国王是查理一世(Charles I),他同苏格兰贵族爆发了战争,为了筹措军费,他就征用了铸币厂里平民的黄金,贷款给国王。

3.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您好亲,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依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拓展资料银行(Bank),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银行按类型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世界银行,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摘要】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哪些规定【提问】
您好亲,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依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拓展资料银行(Bank),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银行按类型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世界银行,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回答】
亲,结售汇是结汇与售汇的统称。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结汇即“外汇结算”,是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等值的本币的行为。【回答】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4.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明确对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原则,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及其分支局是外汇指定银行结汇、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其中结汇、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由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审批,结汇、售汇业务的日常监管、结售汇周转头寸的核定与调整、非现场检查由外汇局负责,现场检查由外汇局会同人民银行实施。外汇局有权否决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申请,暂停或取消违规外汇指定银行的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中资金融机构是指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城市、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其他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所称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经批准的金融机构。 
  (二)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兑换的业务。 
  (三)自身结汇、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而产生的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进行兑换的业务。 
  (四)结售汇周转头寸是指由外汇局核定,外汇指定银行持有,专项用于结汇、售汇业务周转的资金,包括具体数额及规定的浮动幅度。第四条  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取得外汇指定银行资格;非外汇指定银行不得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第五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和自身结汇、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结汇、售汇业务管理规定,并分别管理和统计。第六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遵照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管理规定,对超限额的结售汇头寸应及时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平补。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与资本与金融项目项下自身结汇、售汇需求对冲。第七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独立的结汇、售汇会计科目,在结汇、售汇会计科目下,应当区分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系统内结售汇头寸平补及市场结售汇头寸平补交易,并分别核算。第八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结汇、售汇单证保留制度,并按照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和自身结汇、售汇业务将有关单据分别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九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外汇局报送结汇、售汇和周转头寸等数据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第十条  外汇指定银行大额结汇、售汇交易实行备案制度。第十一条  外汇局对外汇指定银行主管结汇、售汇业务的负责人(部门经理或主管行长)实行考试、问卷等业务能力审查制度。第二章  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金融机构,可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一)已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并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资格。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1.结汇、售汇业务操作规程,2.结汇、售汇统计报告制度,3.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制度,4.结汇、售汇单证管理制度,5.独立的结汇、售汇会计科目以及核算办法等。 
  (三)具有经外汇局培训,并经外汇局考试合格的相关业务人员。 
  (四)具有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 
  (五)具有可以实时查询进出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报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和结汇、售汇统计数据所必备的电子、通讯设备以及适合开展业务的场所。 
  (六)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还需取得其总行(部)或者上级行(主管部门)的授权。 
  (七)外汇业务经营稳健,内部控制健全,能按照人民银行或外汇局的要求,针对过去的外汇业务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予以纠正。 
  (八)人民银行或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向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外汇局: 
  (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结汇、售汇业务人员的名单、履历、外汇局核发的考核合格证书; 
  (四)经营结汇、售汇业务所必须的电子、通讯设备和办公场所情况简介; 
  (五)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六)人民银行或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其总行(部)或者上级行(主管部门)同意其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批准文件。

5. 结售汇业务办理原则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法律依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结售汇业务办理原则

6.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遵循的原则是

一是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贯彻“展业三原则”的必要性。(1)“认识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进行尽职调查”是国际银行业已有的“规则”。银行在外汇业务中遵循展业原则是必然趋势。“银行业三原则”不是外汇局对银行的要求,而是银行业的基本要求。世界上有比较完备的银行业法律体系。银行业三原则的应用并没有停留在原则的表面,而是从相关定义、实施、考核措施、银行内部控制、外部执法等角度赋予其许多具体内容和明确要求。,越来越广泛地用于审慎的风险管理。因此,展业三原则是国际银行业现有的国际惯例,外汇局只是将其引入到银行外汇业务的经营管理中并加以强调。(2)以往的行为监管已不能适应当前涉外经济发展的需要,贯彻会展原则是推进“五变”和简政放权的内在要求。随着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演变,银行外汇业务的复杂程度和自由度大大提高。过去外汇局提出明确具体要求,银行照章办事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要求。外管局为此不断简政放权,加速“五个转变”。其中,展业三原则是外汇管理领域原则性监管的有益尝试,有利于银行防范自身经营风险和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能够适应外管局尽快减少或取消外汇业务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管理要求,是推进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和重点域改革的必然要求。

7. 结售汇业务办理原则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法律依据: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结售汇业务办理原则 法律问题

8.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外汇指定银行违反本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按《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汇指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应当取消其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一)因法定事由被人民银行接管的;(二)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三)被人民银行依法终止经营外汇业务的。第四十条 外汇指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除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罚外,应当暂停或取消其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一)无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为客户办理结汇、售汇或者付汇,累计金额在等值100万美元以上的;(二)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不全,为客户办理结汇、售汇或者付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万美元以上的;(三)为客户售汇,金额超出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标明金额,累计发生金额在等值500万美元以上的;(四)自身结汇、售汇业务中,须报外汇局审批而未经批准,擅自办理的;(五)违规结汇或者售汇金额占本机构年度结汇或者售汇总量10%以上的;(六)违规结汇或者售汇笔数占本机构年度结汇或者售汇总笔数10%以上的;(七)其他严重违反结汇、售汇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一条 外汇指定银行违反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除根据《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外,应当暂停或取消其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一)连续5个工作日或5个工作日以上超过外汇局核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及浮动幅度,而未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补的;(二)一个季度内超过外汇局核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及浮动幅度,而未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补累计达到10次以上的;(三)连续3个月出现4次或4次以上结售汇周转头寸统计错误的;(四)其他严重违反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二条 外汇指定银行违反结汇、售汇报告制度,未按规定报送报表和资料,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异常情况备案的,由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一年内多次未按规定报送报表和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大额结汇、售汇备案的,由外汇局暂停或取消其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第四十三条 外汇指定银行及外币兑换点违反本暂行办法及其他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和《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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