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可以计算加计扣除额吗?

2024-05-15

1. 研发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可以计算加计扣除额吗?

公司因为研发项目取得的政府补助,不能作为扣除项,这是企业的收入
按照规定,如果属于不征税收入的,应单独核算处理,其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不征税收入申报,使用这个补助开支的,也不能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不属于不征税收入,那样取得时要正常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所得税时要申报收入),使用相应的资金用于研发支出的,符合规定的可以正常加计扣除

研发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可以计算加计扣除额吗?

2. 研发补助资金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问】:软件企业取得财政研发补助资金(无批文,企业已经作为征税收入),并取得软件企业增值税超税负3%部分即征即退资金,两项资金全部用于研发支出。请问A软件企业取得的两项资金全部用于研发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税前是否可据实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参照《北京市国税局2012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中规定,
(六)企业不征税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问】:按照15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如支出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答】:对于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出可以从税前扣除。如支出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根据上述规定,形成应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研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可以享受加计扣除规定。但个别地区有不同规定,供您参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政策解读》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如企业将不征税收入计入应税所得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回复: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不得加计扣除。

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新政策,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哪些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新政策,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4. 用于研发的财政拨款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已经计入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拨款形成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不属于上述规定中“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支出,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

5. 研发型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可以加计扣除吗?

企业取得的该笔政府补助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则该笔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更不能加计扣除。如果企业取得的该笔政府补助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计入收入总额依法纳税的,则该笔收入形成的研发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且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取得的该笔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应按冲减后的余额确认。相关规定原文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一、“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二、“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研发型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可以加计扣除吗?

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如何享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主体】除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1.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2.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享受条件】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享受主体】制造业企业【优惠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享受条件】1.上述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_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2.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_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_税务总局_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享受主体】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享受条件】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2.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主体】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优惠内容】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享受条件】1.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7.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什么

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75%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75元(100×175%)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根据该定义,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创新性,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推动作用;二是具有价值性,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三是符合目录,即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什么

8.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2022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后,税务总局围绕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梳理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今天带你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主体】      除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1.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享受条件】      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享受主体】      制造业企业【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享受条件】      1.上述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享受条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2.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优惠内容】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享受条件】      1.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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