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动物防疫管理办法

2024-05-12

1. 乌鲁木齐市动物防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指猪、牛、马、羊、犬、鸡、鸭等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水生动物,观赏、演艺、实验、伴侣及其他动物。
    本办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绒、骨、角、头、蹄、血等。
    本办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办法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四条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动物防疫工作。
    市、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工商、卫生、公安、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五条 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行强制免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实施强制免疫。预防所需的疫(菌)苗,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
    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预防,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应有适量的储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七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乡、镇的动物防疫组织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第八条 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预防、驱虫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第九条 动物饲养场应当及时扑灭动物疫病。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第十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装前卸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及其他污染物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十一条 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动物,应当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第十三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发布封锁令,予以公告。
  封锁令应包括封锁的地域范围、时间、对象、措施等内容。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第十四条 封锁的疫点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禁止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疫点,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疫点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二)对染疫、疑似染疫、病死动物及易感染的同群动物,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扑灭、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当事人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三)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动物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必须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草、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十五条 封锁的疫区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染疫、病死动物,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处理;
  (二)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确诊后根据动物疫病病种分类,进行扑杀或治疗;
  (三)禁止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疫区,出入疫区的交通要道必须设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点,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四)停止与疫情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的交易;
  (五)对易感染的饲养动物,应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并圈养或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用。

乌鲁木齐市动物防疫管理办法

2. 乌鲁木齐防疫新规定

2022年10月10日15时今天今明出入新疆乌鲁木齐疫情最新政策规定通知 离新疆乌鲁木齐人员最新规定 到达新疆乌鲁木齐最新防疫要求(数据来源:本地宝)
1、出乌鲁木齐-:乌鲁木齐市各区县人员暂不离乌。外出就医等特殊情况的人员,由区(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组织专家评估,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审批后报自治区指挥部备案。特殊情况需要进京的人员,由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与首都严格进京管理联防联控机制进行沟通协调。
2、到乌鲁木齐-: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9月10日至10月31日,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跨省长途客运、跨省客运船舶等交通工具需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建议广大乘客提前做好相关准备,确保出行顺畅。
3、重要提醒:以上政策整理自当地政府等公开发布的消息,如有更新或错漏请以最新政策为准,建议在出行前咨询当地防疫部门、机场、火车站等。

3. 乌鲁木齐防疫政策

法律分析:乌鲁木齐防疫部门根据全国各地疫情防控实际,对抵乌人员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管控。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要求,坚持精准管控,严格查验近14日内外地所有来乌人员相关健康信息码信息和7日内核酸检测报告。 须经14天集中医学观察后方能准予通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乌鲁木齐防疫政策

4. 乌鲁木齐防疫规定

法律分析:(1)健康绿码(全国健康码、新疆健康码之一为“绿码”或“低风险”即可)。(2)“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二维码。(3)a、筛查全省范围的地区(4个):江苏省、河南省、湖南省、湖北省。近14日内对上述地区有疫情报告的地级市旅居史人员,自抵达之日起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无疫情报告的地级市旅居史人员,以家庭为单位,自抵达之日起实施14天居家医学观察。b、筛查全市范围的地区(4个):澳门特别行政区、广东省珠海市、山东省烟台市云南省德宏州。近14日内有上述地区旅居史人员,自抵达之日起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5. 乌鲁木齐防疫政策最新

1、疆内来乌


对于疆内来乌人员,需要准备“两码”,飞机来乌无需核酸检测。工作人员提醒,落地政策随时可能调整,游客出行前请与目的地所在社区联系。


2、疆外来乌(截止2021年7月30日)


1、近14日内有辽宁大连、沈阳市;湖南张家界、长沙、湘西、常德;江苏全省;安徽芜湖、马鞍山;四川绵阳、成都;广东中山、珠海(香洲区);重庆(渝北区、秀山县、两江新区);云南德宏;北京市(昌平区)旅居史人员来乌需集中隔离。


2、近14日有广东省珠海市旅居史人员来乌后需交由轮值区县进行集中研判,有香洲区旅居史人员需集中隔离,无香洲区旅居史人员签订健康管理承诺书后即可通行。


3、近14日有浙江台州、上海旅居史人员来乌后,推送至区县,由需在居住地所在地区县进行核酸检测。


4、北京市其它区旅居史交区县临时集中管理,签订健康管理承诺书后即可通行。


游客入住酒店是否需要核酸检测证明,应提前与酒店联系咨询。

由于新疆防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州的通行政策不一致,内地游客出行前可参考乌鲁木齐落地政策,同时向目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咨询,做好出行准备。(防控政策会实时变化大家出发前一定要拨打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或机场的电话)【摘要】
乌鲁木齐防疫政策最新【提问】

1、疆内来乌


对于疆内来乌人员,需要准备“两码”,飞机来乌无需核酸检测。工作人员提醒,落地政策随时可能调整,游客出行前请与目的地所在社区联系。


2、疆外来乌(截止2021年7月30日)


1、近14日内有辽宁大连、沈阳市;湖南张家界、长沙、湘西、常德;江苏全省;安徽芜湖、马鞍山;四川绵阳、成都;广东中山、珠海(香洲区);重庆(渝北区、秀山县、两江新区);云南德宏;北京市(昌平区)旅居史人员来乌需集中隔离。


2、近14日有广东省珠海市旅居史人员来乌后需交由轮值区县进行集中研判,有香洲区旅居史人员需集中隔离,无香洲区旅居史人员签订健康管理承诺书后即可通行。


3、近14日有浙江台州、上海旅居史人员来乌后,推送至区县,由需在居住地所在地区县进行核酸检测。


4、北京市其它区旅居史交区县临时集中管理,签订健康管理承诺书后即可通行。


游客入住酒店是否需要核酸检测证明,应提前与酒店联系咨询。

由于新疆防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州的通行政策不一致,内地游客出行前可参考乌鲁木齐落地政策,同时向目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咨询,做好出行准备。(防控政策会实时变化大家出发前一定要拨打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或机场的电话)【回答】

乌鲁木齐国际机场防疫组咨询电话:


0991-3809274、0991-3809261,0991-7527891,0991-7527892


疆内其他地区防疫政策供参考(截止7月30日)


伊犁


行程码有以下九个省旅居史的,一律不接待:云南、江苏、安徽、广东、四川、辽宁、湖南、重庆、北京昌平区。


赛里木湖


14天内有江苏全省,四川成都、绵阳、泸州、宜宾,重庆,安徽马鞍山、芜湖、广东中山、珠海,辽宁沈阳、大连,湖南常德、长沙、张家界、湘西、株州,云南德宏以及7月25日以后北京旅居史的人员不接待。另外,建议上海游客暂缓旅行。


喀纳斯


对14日内有云南省、江苏省、广东省、辽宁省、安徽省、四川省、湖南省七个省以及北京市、重庆市旅居史人员不允许进入景区,已进入景区的予以劝返。


喀什


7月29日更新的防疫政策:


四川成都、云南德宏、江苏南京旅客落地需接受14+7天医学观察。


湖南张家界、常德,四川泸州、绵阳,辽宁沈阳、大连,安徽马鞍山、芜湖,江苏省(除南京),广东中山、珠海落地集中7天医学观察。


北京、湖南省(除常德、张家界)旅客落地7天居家健康检测。


阿克苏


14天内有云南德宏,江苏南京、宿迁、扬州、淮安、无锡,广东省中山、珠海,辽宁沈阳、大连,安徽马鞍山、芜湖,四川成都、绵阳、泸州、宜宾,重庆,湖南常德、张家界、长沙、株洲,北京旅居史人员要实施落地14+7“集中隔离”。


随着疫情变化,各地通行政策随时可能调整。新疆防疫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游客出行前应咨询目的地通行政策,包括酒店入住要求,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针对有游客咨询,注射过疫苗的是否可以正常通行?工作人员解释说,游客是否注射疫苗与落地政策无关联。工作人员特别提醒,因防疫政策随时可能调整,外地人员来乌返乌,最好在出行前向防疫部门咨询落地政策,也可向所在社区咨询报备,以免影响行程。【回答】
我想问一下我后天从贵阳坐火车去乌鲁木齐,要隔离吗【提问】
需要检测核酸【回答】
然后确定是否有感染【回答】
没有感染的话是不用的,可以回家隔离十天【回答】

乌鲁木齐防疫政策最新

6. 乌鲁木齐防疫政策最新

一、所有来(返)乌人员提前下载“新疆政务服务”APP或使用“新疆政务服务”小程序进行入疆申报。
  二、对来乌返乌人员开展精准筛查,查验健康码和测温。
  1.对7日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落实7天(补齐)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下同)。
  2.对7日内有中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落实7天(补齐)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含共居):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落实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3.对7日内有低风险地区(即高中风险区所在县的其他区域)旅居史的人员,应在第1、3日落实两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
  4.对7日内有高、中、低风险旅居史的来(返)疆人员,应在抵疆后尽快且不得超过12小时向所在居(村)委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

7. 乌鲁木齐防疫政策最新

【摘要】
乌鲁木齐防疫政策最新【提问】

你好,乌鲁木齐最新的防疫政策如上【回答】
江苏徐州的过去也要隔离吗【提问】
请及时参考,以免影响行程【回答】
对
江苏全省各地过去的都要隔离【回答】
全疆都是这样吗【提问】
吐鲁番疫情防控最新政策和库车最新政策【提问】
你要去哪里呢?【回答】
到库车【提问】
阿克苏地区
阿克苏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0997-2180197、0997-2180175
0997-2180253、0997-2180237
阿克苏市防疫组:0997-2521003
库车市防疫组:09976690115【回答】
建议你直接打电话咨询当地防疫组【回答】
吐鲁番疫情防控电话【提问】
‭(0995) 866 5045‬【回答】

乌鲁木齐防疫政策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