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湖南省有哪些规定

2024-05-14

1. 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湖南省有哪些规定

您好,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制,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现根据《湖南省贯彻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在职工工作期间,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条 全省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指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及其他就业者、“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发薪的单位。
第四条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五条 各市、县房改办及省直房改办下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望采纳谢谢

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湖南省有哪些规定

2. 关于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


3. 关于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关于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

4.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决策、运作、监督相对分离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管委会、管理中心和监委会)和财政、审计、监察、建设、房产、劳动保障、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房产、人民银行驻本市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成员总人数为21人以上29人以下。

  管委会主任从管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第七条 管委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一年不得少于两次。必要时,由管委会主任、五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或者管理中心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管委会的决定须经管委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第八条 管委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批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二)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等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等形式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拟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第九条 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一个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

  管理中心根据需要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第十条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和缴存情况;

  (八)受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九)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监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和缴存人负责,监督管委会和管理中心的工作。

  监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监委会由市监察、财政、审计、银行监管等部门代表和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及其他特邀社会人士组成。监委会成员总人数为13人以上17人以下。监委会主任从监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监委会和管委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

  监委会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和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监委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第十二条 监委会职责:

  (一)组织对住房公积金决策和运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三)公布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

  (四)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投诉、举报;

  (五)协调其他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工作。

5. 湖南省直公积金新政

7月25日,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和流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到,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70万元,生育三孩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
除此之外,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60%调整为40%。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实施阶段性“可提可贷”政策,即政策实施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的,可以因购买本套住房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同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既申请贷款又申请购房提取的,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应留存公积金贷款12个月的还贷金额。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有产权住房为限,以长沙市住房登记信息查询为准。异地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以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和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准。
另外,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首套自住房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的规定。对于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需结清满6个月”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收取抵押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在公积金提取方面,《通知》称,提高租房提取金额。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近1年实际汇缴额的50%,调整为“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近1年的实际汇缴额”。
本通知有效期自2022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16日止。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湖南省直公积金新政

6.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根据《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系指在职工工作期间,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月交存的占职工个人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住房支出。职工离、退休时可一次领取公积金本息余额。第三条  长沙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本市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偿还和核算。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实行公积金办法。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转正当月起,实行公积金办法。第五条  离、退休职工和临时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第三章  公积金的缴交第六条  公积金的缴交额等于职工上年年末月工资总额乘以公积金缴交率。第七条  职工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头一年均定为5%,以后每年公布一次。第八条  公积金的利息暂比照银行三个月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结算。第九条  公积金中,职工缴交的部分,由职工个人支付;企业提供的部分,从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城市住房基金中列支。第四章  公积金的管理第十条  长沙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公积金的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公布职工个人和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
  2、督促单位按月缴交公积金;
  3、确定公积金的存贷办法;
  4、实施公积金的使用计划;
  5、按规定偿还公积金。第十一条  长沙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代办公积金的归集与存贷业务。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个人支付的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为扣交,连同单位提供的部分,在发放职工工资后5日内,由单位一并存入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计入单位职工个人公积金户名。第十三条  财政和税务部门核定的严重亏损企业,要求缓交或少交公积金的,经单位职代会或工会讨论后由单位申请,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第十四条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单位时,其公积金本息转入调入单位职工个人公积金户名。第十五条  职工因故中断工资关系时,其公积金本息仍存储在原单位原职工个人公积金户名内。第十六条  职工离职、退职、离退休、调离本市、经批准出国或到港澳台定居,其公积金本息退还职工个人。第十七条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公积金本息可由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有关规定提取。第十八条  受委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每年向交存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公布一次公积金对帐单。第五章  公积金的使用第十九条  职工公积金可用于下列支出:
  1、家庭购、建自住住房;
  2、自有住房的大、中修;
  3、可借给直系亲属购、建住房,并按期归还。第二十条  职工购、建住房时,可向公积金代办银行申请住房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以个人及家庭成员公积金缴交的3倍计算,但最高不超过购、建房款的70%。第二十一条  单位购、建住房时,可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购、建住房贷款。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余额部分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建造微利房、解困房。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市属各县(市)、独立工矿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住房公积金办法,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7. 湖南省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法律分析: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含已经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缴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1、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3、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湖南省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8.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一、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每次金额不得少于5万元
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每次金额不得少于5万元,《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业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规定。
今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业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对外公布,《细则》明确,提前部分还款次数不能超过4次,每次金额不得少于借款余额的20%,且不低于5万元。
此外,贷款期间,因借款人用于还款的银行卡(或存折)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向管理部提出变更申请。管理部核实并确认新的扣款账户为借款人本人账户。借款人因死亡、离异等原因,需变更或增加还款关联人的,经管理部审核后可在系统中变更或增加关联人和账号。
若申请贷款期限变更,《细则》明确,经过审核后,利率仍按变更时的原利率执行;管理部根据贷款变更档期余额和剩余期限、利率按照新的还款期限确定、告知借款人新的还款计划。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1、贷款申请人配偶没有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列入可贷款额度计算;
2、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其缴存基数调整不足6个月的,按该职工缴存基数调整前月缴存额计算可贷款额度,调整满6个月以上的(含),按调整后月缴存额计算可贷款额度,其工资收入按调整后缴存基数计算。
三、异地贷款户籍及住房套数认定
1、对于异地贷款情况,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合作,贷款申请人不受户籍限制,武汉、合肥、南昌、广州、深圳等其他城市异地贷款申请人限城市行政区域户籍;
2、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只可用于购买申请人首套普通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