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项目目录

2024-05-13

1. 诊疗项目目录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会诊医务人员的差旅费、病历工本费。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特约上门服务费、请专家诊治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类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及生理缺陷的检查治疗的医药费用以及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费用。      (1)治疗粉刺,雀斑,痤疮疤痕,色素沉着,黑斑;      (2)口吃,打鼾;      (3)兔唇,鞍鼻;      (4)对眼,斜视矫治,单眼皮改双眼皮;      (5)脱痣,穿耳,平疣,腋臭;      (6)护肤,面膜,倒膜;      (7)冷烫睫毛,纹眉,纹眼线,洗眉,修眉,祛黑头,脱毛,植发,染发;      (8)洁牙,牙列不齐矫治,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全口义齿、局部义齿),种植牙,色斑牙治疗,镶牙;      (9)验光配眼镜,装配假眼,假发,假肢,助听器;      (10)助行器,各种治疗鞋;      (11)各种家用治疗仪器的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预防、保健项目      (1)各种健康体检、婚前检查、出境体检等费用;      (2)各类预防的费用。包括预防服药、预防注射、疾病普查普治、社会调查、疾病跟踪、随访的各种费用。      4、各种非治疗性咨询、鉴定费用      (1)心理咨询(精神病医疗咨询除外)费、营养咨询费、婚育咨询费、性咨询费、健康咨询费;      (2)气功费、食疗费、体疗费、各种保健按摩费;      (3)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等各种预测费;      (4)人体信息诊断仪捡查费、药浴费;      (5)司法医疗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劳动医疗鉴定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超高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α—刀、γ—刀)(治疗中枢神经系统以外疾病)。      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1)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等;      (2)降压手表、药枕、药垫等;      (3)各种牵引带、拐杖等;      (4)皮钢背心,腰围、提睾带等;      (5)胃托、护膝带、钢头颈等;      (6)肾托、子宫托、阴囊托、人工肛袋。      3、本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      5、戒烟、戒毒治疗,各种教学科研和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费用,避孕药器及用具费用。      2、为各类会议提供医疗服务的医药费。      3、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的药品费用。      4、不属于《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走向放射装置(у—刀、х—刀)(限于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治疗)、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安装以上进口人工器官按国产相似类型人工器官的最高价结算)。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超过1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微波刀治疗、快中子治疗项目。      (三)在符合转诊条件下,采用网络远程会诊费用。      (四)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一定价格以上的其他使用特殊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检验、治疗项目,可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应同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1、普通病房床位费      2、门(急)诊简易床位费      四、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      1、监护病房费(CCU、ICU)      2、层流病房床位费      五、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取暖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电炉费、微波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等;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药引子费、中药材加工费、尸体存放费;      4、膳食费、营养费;      5、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诊疗项目目录

2. 医保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

法律分析: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诊断、治疗的项目:
(一) 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 由物价、卫生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 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确定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或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3.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会诊医务人员的差旅费、病历工本费。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特约上门服务费、请专家诊治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类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及生理缺陷的检查治疗的医药费用以及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费用。      (1)治疗粉刺,雀斑,痤疮疤痕,色素沉着,黑斑;      (2)口吃,打鼾;      (3)兔唇,鞍鼻;      (4)对眼,斜视矫治,单眼皮改双眼皮;      (5)脱痣,穿耳,平疣,腋臭;      (6)护肤,面膜,倒膜;      (7)冷烫睫毛,纹眉,纹眼线,洗眉,修眉,祛黑头,脱毛,植发,染发;      (8)洁牙,牙列不齐矫治,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全口义齿、局部义齿),种植牙,色斑牙治疗,镶牙;      (9)验光配眼镜,装配假眼,假发,假肢,助听器;      (10)助行器,各种治疗鞋;      (11)各种家用治疗仪器的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预防、保健项目      (1)各种健康体检、婚前检查、出境体检等费用;      (2)各类预防的费用。包括预防服药、预防注射、疾病普查普治、社会调查、疾病跟踪、随访的各种费用。      4、各种非治疗性咨询、鉴定费用      (1)心理咨询(精神病医疗咨询除外)费、营养咨询费、婚育咨询费、性咨询费、健康咨询费;      (2)气功费、食疗费、体疗费、各种保健按摩费;      (3)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等各种预测费;      (4)人体信息诊断仪捡查费、药浴费;      (5)司法医疗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劳动医疗鉴定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超高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α—刀、γ—刀)(治疗中枢神经系统以外疾病)。      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1)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等;      (2)降压手表、药枕、药垫等;      (3)各种牵引带、拐杖等;      (4)皮钢背心,腰围、提睾带等;      (5)胃托、护膝带、钢头颈等;      (6)肾托、子宫托、阴囊托、人工肛袋。      3、本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      5、戒烟、戒毒治疗,各种教学科研和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费用,避孕药器及用具费用。      2、为各类会议提供医疗服务的医药费。      3、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的药品费用。      4、不属于《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走向放射装置(у—刀、х—刀)(限于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治疗)、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安装以上进口人工器官按国产相似类型人工器官的最高价结算)。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超过1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微波刀治疗、快中子治疗项目。      (三)在符合转诊条件下,采用网络远程会诊费用。      (四)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一定价格以上的其他使用特殊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检验、治疗项目,可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应同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1、普通病房床位费      2、门(急)诊简易床位费      四、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      1、监护病房费(CCU、ICU)      2、层流病房床位费      五、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取暖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电炉费、微波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等;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药引子费、中药材加工费、尸体存放费;      4、膳食费、营养费;      5、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4. 基本医疗诊疗有什么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1、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这一定义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涵:
一、明确诊疗项目的范围。在临床医疗服务中,与诊疗相关的服务项目非常多,但并不是所有的医疗服务项目都是诊疗项目。根据这一定义,诊疗项目一是指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如体现医疗劳务的诊疗费、手术费、麻醉费、化验费等,体现护理人员劳务的护理费、注射费等,但不包括一些非医疗技术劳务,如护工、餐饮等生活服务。二是指采用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如与验有关的化验仪器,B超、CT等诊断设备,各种输液、导管、人工器官等医用材料等,不包括一些非诊断、治疗用途的仪器设备和材料不属于诊疗项目的范围,如用于医院管理的仪器设备、改善生活环境的服务设施等。
二、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具备的三项条件:一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临床必需,就是临床治疗疾病必需,是相对于非疾病治疗的诊疗项目如美容等,以及疾病治疗的主要诊疗手段相对于辅助诊疗手段如音乐疗法等。安全有效,是指经临床长期使用被广泛公认的成熟的项目,相对于尚属于研究阶段、疗效不肯定的一些诊疗措施,如心、肺、脑移植等。费用适宜,就是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相适应。在同等诊疗效果的诊疗项目中,选择价格合理的诊疗项目。二是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这是根据诊疗项目管理主要是由物价部门确定收费价格的现状提出的,诊疗项目的种类繁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技术水平不同,符合条件一的诊疗项目,并不是在所有的省(区、市)都能开展,根据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就可以将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先定在一个明确的范围内。三是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只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诊疗项目才有可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这一条件是统筹地区在基金支付时掌握的条件,也是从医疗保险的角度对卫生资源进行合理规划的手段。

5. 什么是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及住院服务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的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不符合上述目录和标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可见,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工伤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是指根据诊疗技术的应用范围、使用的广泛性、技术的熟练程度以及医疗费用的高低,将诊疗技术进行分类并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支付办法的标准性文件。制定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是明确工伤保险诊疗服务范围和标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一种措施。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是指保证工伤职工临床治疗必需的,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内的药品目录,它是工伤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的一种方式。纳入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从国外进口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也是明确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是指可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与医疗技术非直接相关的病房条件、就诊环境等辅助性服务设施费用的支付标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主要基于以下3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了界定工伤保险待遇范围,保证工伤职工能得到目前条件下所能提供的、能支付得起的、适宜的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二是为了控制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使有限的工伤保险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用;三是为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这是从医疗保险管理中汲取的有益经验,也是国际上工伤保险的通常做法。有了这些目录和标准,就可以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遏制浪费,从而有效地保障大多数工伤职工的医疗和康复需求。资料来源:《工伤保险条例解与实务(上册)》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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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

6. 诊疗项目目录有什么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会诊医务人员差旅费、病历工本费;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特约上门服务费、请专家诊治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等。

7. 基本医疗诊疗项目包括哪些

1、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这一定义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涵:
一、明确诊疗项目的范围。在临床医疗服务中,与诊疗相关的服务项目非常多,但并不是所有的医疗服务项目都是诊疗项目。根据这一定义,诊疗项目一是指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如体现医疗劳务的诊疗费、手术费、麻醉费、化验费等,体现护理人员劳务的护理费、注射费等,但不包括一些非医疗技术劳务,如护工、餐饮等生活服务。二是指采用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如与验有关的化验仪器,B超、CT等诊断设备,各种输液、导管、人工器官等医用材料等,不包括一些非诊断、治疗用途的仪器设备和材料不属于诊疗项目的范围,如用于医院管理的仪器设备、改善生活环境的服务设施等。
二、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具备的三项条件:一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临床必需,就是临床治疗疾病必需,是相对于非疾病治疗的诊疗项目如美容等,以及疾病治疗的主要诊疗手段相对于辅助诊疗手段如音乐疗法等。安全有效,是指经临床长期使用被广泛公认的成熟的项目,相对于尚属于研究阶段、疗效不肯定的一些诊疗措施,如心、肺、脑移植等。费用适宜,就是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相适应。在同等诊疗效果的诊疗项目中,选择价格合理的诊疗项目。二是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这是根据诊疗项目管理主要是由物价部门确定收费价格的现状提出的,诊疗项目的种类繁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技术水平不同,符合条件一的诊疗项目,并不是在所有的省(区、市)都能开展,根据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就可以将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先定在一个明确的范围内。三是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只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诊疗项目才有可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这一条件是统筹地区在基金支付时掌握的条件,也是从医疗保险的角度对卫生资源进行合理规划的手段。

基本医疗诊疗项目包括哪些

8. 基本医疗诊疗项目包括哪些

1、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这一定义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涵:
一、明确诊疗项目的范围。在临床医疗服务中,与诊疗相关的服务项目非常多,但并不是所有的医疗服务项目都是诊疗项目。根据这一定义,诊疗项目一是指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如体现医疗劳务的诊疗费、手术费、麻醉费、化验费等,体现护理人员劳务的护理费、注射费等,但不包括一些非医疗技术劳务,如护工、餐饮等生活服务。二是指采用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如与验有关的化验仪器,B超、CT等诊断设备,各种输液、导管、人工器官等医用材料等,不包括一些非诊断、治疗用途的仪器设备和材料不属于诊疗项目的范围,如用于医院管理的仪器设备、改善生活环境的服务设施等。
二、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具备的三项条件:一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临床必需,就是临床治疗疾病必需,是相对于非疾病治疗的诊疗项目如美容等,以及疾病治疗的主要诊疗手段相对于辅助诊疗手段如音乐疗法等。安全有效,是指经临床长期使用被广泛公认的成熟的项目,相对于尚属于研究阶段、疗效不肯定的一些诊疗措施,如心、肺、脑移植等。费用适宜,就是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相适应。在同等诊疗效果的诊疗项目中,选择价格合理的诊疗项目。二是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这是根据诊疗项目管理主要是由物价部门确定收费价格的现状提出的,诊疗项目的种类繁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技术水平不同,符合条件一的诊疗项目,并不是在所有的省(区、市)都能开展,根据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就可以将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先定在一个明确的范围内。三是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只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诊疗项目才有可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这一条件是统筹地区在基金支付时掌握的条件,也是从医疗保险的角度对卫生资源进行合理规划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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