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中扬联众判决书

2024-04-28

1. 九江中扬联众判决书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九江中扬联众判决书 为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021年3月11日九江市公安局依法对大连中扬联众科技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办,涉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冯某、邹某红、王某、刘某水、辛某荣、陈某华、胡某丽等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和涉案资金资产查询查封工作正在积极有序推进。辽宁省大连市公安机关亦对大连中扬联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立案侦查,已对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升等人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法查封冻结了相关涉案资产。为进一步开展案件侦查和证据收集工作,依法惩治犯罪,保障广大投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特公告如下:一、凡通过大连中扬联众科技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及下属的九江龙腾团队、九江飞鹰团队购买中扬联众公司服务器、药箱的九江地区投资参与人,请务必于2021年5月31日之前,到九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或就近到本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经侦大队报案登记。【摘要】
九江中扬联众判决书【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九江中扬联众判决书 为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021年3月11日九江市公安局依法对大连中扬联众科技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办,涉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冯某、邹某红、王某、刘某水、辛某荣、陈某华、胡某丽等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和涉案资金资产查询查封工作正在积极有序推进。辽宁省大连市公安机关亦对大连中扬联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立案侦查,已对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升等人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法查封冻结了相关涉案资产。为进一步开展案件侦查和证据收集工作,依法惩治犯罪,保障广大投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特公告如下:一、凡通过大连中扬联众科技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及下属的九江龙腾团队、九江飞鹰团队购买中扬联众公司服务器、药箱的九江地区投资参与人,请务必于2021年5月31日之前,到九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或就近到本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经侦大队报案登记。【回答】
报案登记时需准备并提交以下资料:1、请关注九江市公安局 “平安九江”微信公众号,在本文附件中下载《中扬联众个人投资基本情况登记表》并由本人如实填写,银章以上人员下载《中扬联众团队人员投资情况统计表》并如实统计填写。2、投资人证明购买每台服务器、药箱等支付凭证以及获取相关收益的收款凭证(如支付宝、银行卡、微信等交易流水凭证,如果投资人是委托他人或代他人购买的,应提供相关支付、收款的转账凭证及书面说明材料),投资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中扬联众公司相关推广宣传、授课培训、报单通知等相关资料)。拟到九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的投资参与人请先在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208号格林豪泰酒店318号房间(九江市公安局正门左边30米)登记并递交上述相关资料。【回答】
二、凡在大连中扬联众科技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及九江龙腾团队、九江飞鹰团队担任银章、金章以上的、担负财务和统计工作的、讲师、高层助理以及技术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至2021年5月15日)主动到九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受询问并配合调查,对于拒不到案配合调查的人员,公安机关将视情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三、凡帮助大连中扬联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龙腾团队、飞鹰团队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涉案人员,因推广、发展人员投资而获得的提成、奖金、奖品、利息、分红等,要全额主动退缴,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缴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四、按照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涉众案件“三统两分”的工作原则,九江地区以外的涉案投资人员,按照投资人实际投资地受理原则,分别到投资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登记,并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要求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回答】
五、请涉案投资人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工作,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要组织、策划、煽动、串联、参与各类非法聚集活动,自觉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对于不听劝阻非法实施的,公安机关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严肃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将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广泛征集犯罪嫌疑人员的线索证据。凡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报案人、证人的,包庇、窝藏犯罪嫌疑人的,帮助隐匿、转移犯罪嫌疑人涉案资产的,公安机关将从严从重惩处。【回答】

九江中扬联众判决书

2. 九江中扬联众判决书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九民初字第0000号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82年10月出生,江西九江人,无业,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九江市中扬联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住所地九江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路某某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九江市中扬联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人张某欠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九江市中扬联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7月1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人张某向原告公司借款人民币两万元,分两期还款,第一期于2017年9月30日还款,第二期于2018年3月31日还款,但被告人张某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拖欠原告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二万三千元。经本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九江市中扬联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人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人张某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人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拖欠原告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原告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人张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支付原告九江市中扬联众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二万三千元。本判决为终局判决。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2月2日【摘要】
九江中扬联众判决书【提问】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九民初字第0000号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82年10月出生,江西九江人,无业,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九江市中扬联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住所地九江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路某某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九江市中扬联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人张某欠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九江市中扬联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7月1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人张某向原告公司借款人民币两万元,分两期还款,第一期于2017年9月30日还款,第二期于2018年3月31日还款,但被告人张某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拖欠原告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二万三千元。经本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九江市中扬联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人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人张某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人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拖欠原告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原告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人张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支付原告九江市中扬联众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二万三千元。本判决为终局判决。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2月2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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