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法官偏向医院如何维权?

2024-05-13

1. 医疗纠纷中法官偏向医院如何维权?

法律分析:
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应当立即要求医院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和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所谓“客观性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 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对客观性病历资料,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医疗纠纷中法官偏向医院如何维权?

2. 医院对医疗纠纷如何避免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疗纠纷的解决办法有哪些?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双方自愿协商;
2、申请人民调解;
3、申请行政调解;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3. 法院教你如何应对医疗官司

医疗纠纷是近年来社会上的一大热点问题。在这类案件中,患者往往很被动,难以获取到充足的证据。昨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期来该院审理医疗事故案件的情况,并通过媒体告知患者应做“有心人”:在法院普遍未建立专门的医疗纠纷案件风险告知制度前,患者一定要保存好处方、化验单、交费收据等证据;为防止有的医院私自篡改病历,在案件未起诉到法院前可申请查封病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据介绍,由于五华区区域内医院比较集中,共有10多家大小医院,因而形成了五华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数量比较多、相对集中的情况。仅去年9月至今,该院就受理了44件这类案件。为了更好地审理这类案件,五华法院于今年6月在西站法庭成立了医疗事故合议庭,专门负责审理医疗纠纷案,并摸索出了一些可供参考的经验。
为帮助患者规避风险,打赢官司,五华法院提醒患者:
一、医疗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包括患者本人、死者近亲属(死者配偶、死者的未成年人子女等)。
二、患者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病情知情权、人格权和隐私权等。在医疗服务中,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密切联系,患者的权利往往就是医务人员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执业医疗的义务、提供医疗服务的告知义务、提供安全医疗服务的义务、医疗危险注意义务、医疗转诊的义务等。患者的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均可到法院起诉医院。
三、医疗侵权案件中,患者要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即患者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所起诉的医院就诊或者做过手术,而医院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为此,患者到医院接受服务时一定要保存好处方、化验单、交费收据等;针对目前大部分法院没有建立医疗纠纷案件风险告知制度的现状,五华法院建议患者,如对服务有异议,要及时申请查封病历,以防病历被篡改;当案件起诉到法院时,可向法院申请病历保全。
四、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住宿费、精神损失费、死亡补偿费等11种。其中,精神损失费的计算方法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3年。

法院教你如何应对医疗官司

4. 医疗纠纷中如何防范法官偏向医院?

法律分析:
医疗纠纷诉讼中,法院是责任最终的认定者和裁判者,无论医方和患方都要重视法官的裁判思维。法官的裁判思维是医疗纠纷风险防范的重要的落脚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5. 医疗纠纷中如何防范法官偏向医院

法律分析:医疗纠纷诉讼中,法院是责任最终的认定者和裁判者,无论医方和患方都要重视法官的裁判思维。法官的裁判思维是医疗纠纷风险防范的重要的落脚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医疗纠纷中如何防范法官偏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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