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券活动有哪些手段

2024-05-16

1. 非法证券活动有哪些手段

(1)口头虚假承诺高收益。   这些机构或个人声称已帮助客户取得百分之几百的收益,只要投资者加入必定会有高收益。他们通常从劳动市场招聘业务员,经过统一培训,抓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了解不深入,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急于赚钱或弥补亏损的心理劝诱投资者。这些机构的业务员按照所拉客户数目和金额进行收入提成,一般都会极力蛊惑投资者。   (2)自称有强大的证券分析师队伍。   据了解,这些非法证券咨询机构注册资本一般只有十来万元,不但没有合法的执业投资咨询分析师,还利用网站或其他合法机构的研究报告提供给投资者,骗取咨询费。   (3)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假借公司名义开展证券投资咨询。   有的根本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假借公司名义的机构和个人,租用居民楼等场所,非法开展证券咨询活动。   (4)假冒 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招揽业务。   个别机构和个人甚至冒充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欺骗投资者,招揽投资咨询业务,不仅属于非法证券经营活动,还涉嫌诈骗。   (5)不提供固定电话和经营地址。   为逃避打击和监管,这些非法从事证券经营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往往仅提供手机或 小灵通号码,或者只在网上办理业务,公司无具体经营地址,或经营地址与其工商注册不一致。   (6)不与投资者签订任何书面材料。   为了逃避责任追究,这些非法证券咨询机构以各种理由不与投资者签订有关合同、协议,也不开具发票。   (7)要求投资者将“咨询费”等打入个人银行账户或银行卡。   而其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 股票活动则有如下特点:    (1)利用联谊会、推介会、朋友介绍、传销等方式吸引投资者,推销未上市公司股票。   (2)许诺为投资者办理股权托管卡,甚至承诺非法为投资者办理境外证券开户及资金汇出境外业务,欺骗性极强,投资者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   (3)编造未上市公司虚假经营业绩和丰厚的投资回报,许诺公司即将上市。   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经营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据有关部门介绍,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从个人和非法机构手里购买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行为均属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受现行法律法规的保护。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非法证券活动有哪些手段

2. 非法证券活动违反刑法吗

一、非法发行证券会判刑吗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发生证券的,是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构成犯罪后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要求不同。本罪不是身份犯,任何人都能成立为本罪主体;后罪在法人犯罪的场合属身份犯:其行为主体只能是有资格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特定主体。      (2)行为要件不同。本罪行为人所实施的是未经法定机构批准而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行为;后罪行为人所实施的则是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或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等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行为对象是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而虚假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行为对象则是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和公告的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等。      (4)诈欺的对象范围不同。本罪行为人所诈欺的对象既包括国家证券发行管理机关又包括社会公众;后罪的诈欺对象主要是广大认购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社会公众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5)犯罪所侵犯的二级同类客体不同。本罪所侵犯的二级同类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后罪所侵犯者却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3. 非法证券活动的介绍

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行为。

非法证券活动的介绍

4. 构成非法证券活动的两个要点是什么

构成非法证券活动的两个要点是:非法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非法证券活动主要表现形式是一些非上市公司编造虚假信息,以即将到国内或者国外上市、业绩优秀、已由政府批准、已经递交上市申请材料等名义为诱饵,以获得高额回报为幌子,以兜售所谓的“原始股”为形式,采取非法手段诱骗群众购买股票。

非法证券不能提供证券合法性的完整手续,不构成一个完整的合法链条,有的只具备某一环节的完整手续。却夸大事实误导投资者认为其是合法证券,更有甚者,编造的证券纯属子虚乌有。如一些非法发行股票的公司让当地产权交易机构给投资者出具股权托管文件或所谓的股权证,而这些股权托管文件或股权证并不能证明非法发行和非法经营证券活动的合法性。

合法证口在其产生的每一环节均应符合法规要求,是一个合规的链条,每一个环节的缺失,都是对其合法性的否定,如证交所交易的证券,需要在发行中需经过严格的证监会审核环节,在上市的过程中需经过证交所审核的环节,这一系列的审核,批准程序是合法证券的必要手续,任一环节出问题都可能被否掉,不能成为合法证券。

5. 非法证券活动定义及表现形式

 非法证券活动定义及表现形式
                      非法证券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非法证券活动定义及表现形式的知识,欢迎阅读。
    
     非法证券活动定义及表现形式     非法证券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第二条规定,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属于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经营证券业务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非法证券活动主要分为非法发行证券、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一、非法发行证券 
    非法发行证券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非法发行股票,不法分子打着即将“境内外上市旗号”,诱骗投资者购买、转让所谓“原始股”等。
    欺诈行为手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以到境内外上市、高额回报为诱饵
    2、 以社会大众,特别是中老年人为对象
    3、 以欺骗钱财为目的
     二、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 
     三、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主要包括非法证券投资咨询、非法经纪业务 
    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设立网站或利用网络聊天工具以招揽会员或客户为名,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的方式,非法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
    2、设立网站或利用网络聊天工具以保证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代客操盘,公开招揽客户,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3、假冒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网站或博客,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会员或客户。
    4、使用虚构的证券公司名称,利用门户网站的博客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变相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以门户网站、网站博客、QQ等为平台,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收取咨询费、服务费。
    6、以“荐股软件”形式,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收取咨询费、服务费。
    7、 通过开办“股民学校”、举办投资报告会,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非法经纪业务主要指无经纪业务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通过控制帐户、开设子帐户,接受交易指令,代理完成交易,开展非法证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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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活动定义及表现形式

6. 证劵市场的主要功能,证劵违法行为的主要种类

证券交易市场是已发行的证券通过买卖交易实现流通转让的场所。相对于发行市场而言,证券交易市场又称为“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证券经过发行市场的承销后,即进入流通市场,它体现了新老投资者之间投资退出和投资进入的市场关系。因此,证券流通市场具有两个方面的职能:其一是为证券持有者提供需要现金时按市场价格将证券出卖变现的场所;其二是为新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证券交易市场又可以分为有形的交易所市场和无形的场外市场。
证劵违法行为的主要种类有1 内幕交易,2 虚假陈述, 3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4欺诈客户, 5 其他违法行为。

7. 证券市场中除了证券欺诈行为外,其他违规行为还包括?

一、证劵市场中的主要欺诈行为一是虚假申报。主要指作出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市场俗称的“涨停板敢死队”所惯用的操作手法之一就是虚假申报。近期证监会便对张建雄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案作出了严肃查处。二是拉抬、打压。主要指通过巨额申报、大笔申报、连续申报、高价或低价申报,造成股价大幅上涨或下跌。比较典型的例子是短线操纵,操纵者凭借资金优势,以上述方式大量买入,将股价推高或在尾市拉抬股价,甚至拉抬至涨停,在次日或随后的较短时间内在股价上涨后迅速抛售,获取短线差价。三是约定交易。也就是市场俗称的“对倒”,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在历史上查处的多人合谋的市场操纵案中普遍存在这种违法行为。四是自买自卖。也就是市场俗称的“对敲”,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五是连续集中交易。主要指单个帐户或多个具有关联关系的账户以其资金优势,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六是异常回转交易。主要指在权证等可进行T+0回转交易的证券交易中,大量、频繁在相近价位进行回转交易,导致证券价格大幅波动。七是涉嫌内幕交易的有关交易行为。八、个人或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二、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主要的犯罪行为有犯罪行为有(1)骗取上市资格;(2)上市推荐人违法推荐;(3)申请上市过程 中的行贿、受贿;(4)违法境外上市。三、证券交易中的一般违法行为一是买卖非法发行的证券。二是 违反转让期限的规定买卖证券。三是 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

证券市场中除了证券欺诈行为外,其他违规行为还包括?

8. 证券市场的三大违法活动

一、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违法犯罪人员在未取得证券咨询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以互联网、电视、电话、报纸、杂志等为载体,以极具蛊惑力的语言,招揽会员,收取会费,非法提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他们一般声称其掌握内幕信息,预测股价准确性极高,只要加入会员或委托其炒股,保证收益达到相当水平。有的甚至通过注册相近名称、仿建、篡改其网页等方式冒充正规证券经营机构。目前,此类活动传播范围极广,城市、农村甚至包括大学校园等都有所波及。二、发布虚假研究报告,传播虚假信息。违法犯罪人员冒用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名义,编造虚假研究报告,捏造所谓“资产重组”、“价值低估”、“企业转型”等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股票,操纵股价,进而非法获利。此类行为往往通过互联网进行,多以论坛发帖等形式出现。三、非法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违法犯罪人员在未获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冒充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以各种优惠吸引投资者,提供所谓“开户”和“证券交易”服务,非法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此类行为风险较大,曾经发生过数起不法分子携款潜逃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