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的核定

2024-05-15

1.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的核定

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实际情况,分档次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1、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境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核定;2、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上(含80%)的境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核定;3、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如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其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为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境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招标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从境外收入外汇后需向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划转等暂收待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限额按照上述特殊来源外汇收入的100%核定。对于有实际经营需要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经各分局核准,可按其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由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根据该境内机构在当地上年度国际收支申报中统计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核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统一采用美元核定,境内机构开立其他币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其限额由外汇局按开户当期适用的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核定标准进行调整。法规依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02]8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2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58号)。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的核定

2.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进行核定。

3.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提交的材料

境内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3、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结汇水单等);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5、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提交的材料

4.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变更手续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如因经营需要调整账户限额和客户名称时,应当持账户变更申请书、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等材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持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变更”)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境内机构变更客户代码时,应关闭其原有外汇账户,并需持相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重新开立外汇账户手续。

5.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流程

第一步: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第二步:外汇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核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第三步:境内机构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第四步: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于次日将开户信息传送外汇局。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流程

6. 银行制定外汇限额时应设立哪些限额

留学、移民携带外币政策

旅客携带外币、旅行支票、信用卡等进境,数量不受限制。

居民旅客(即大陆居民)携带1000美元(非居民旅客5000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他外币现钞进境,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的数额核对放行。旅客携带上述情况以外的外汇出境,海关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外汇携带证明”查验放行。

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每人每次限额为2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05年开始,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由原来的6000元调整为20000元。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外币兑换

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居民个人用外币换人民币的限额规定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每人每次只能结汇等值10000美元,超过这个数额就需要提供外币收入来源的证明,比如如果所结外币是境外雇佣收入,那就要提供境外雇用合同、完税发票等证明材料。

另外,为有效的管理外汇体制,外管局规定,因私出境游到银行办理个人外币兑换将受到限制,市民如要兑换外币首选要参加旅游团,由旅行社代理兑换。而多数人钟情于自助游,希望借旅行社的便车可以换得外币,但大多数旅行社表示,代理外币兑换并不考虑接受非参团人员。这给市民自助出境游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银行授权的外币兑换机构有:

1.目前银行授权的外币兑换机构仅限于有法人资格的的单位。

2.外币兑换机构授权手续需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签定代兑协议。

3.如果有代兑业务需求又不想办理如此复杂的手续,可以到已经有代兑协议的单位协商办理分理申请。

4.代兑是没有手续费的,就是代兑本身没有收益。

另外,现在我国的几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有外币兑换业务。

因私购汇

居民个人购汇须遵照国家外汇管理相关政策。购汇按照 中国银行(行情 股吧)一日多价系统外币兑换汇率办理。居民个人办理购汇时,要填写“中国银行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单”,并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向银行申请。

对于因私购汇,08年5月国家开始实行了最新的购汇政策,境内居民个人凭借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即可自由购汇最多等值20000美元,这可以说是大大方便了有购汇需求的人。

对于持外币往境外汇款,目前的规定是现钞存款每人每次可汇等值2000美元,现汇存款每人每次可汇等值10000美元,如果超过上述金额就需要提供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外币兑换与对私结售汇有什么区别?

外币兑换:是指银行和银行设立的外币兑换分支机构办理的自然人、驻华机构、在非贸易项下的人民币与外币兑换。此项业务中“外币”包括外币现钞、现汇存款、外币支票、外币信用卡、旅行支票、旅行用证等。

结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售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对私结售汇:显然是对个人而言,是银行针对个人办理的以上业务。

7. 境内机构开立外汇账户,下列哪些资料

法律分析:开户登记证号是指开户许可证上的核准号。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帐户办理。临时存款帐户有效期限由当地人民银行参照临时营业执照的有效时间或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外来临时机构时间核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此证,办理其它金融往来业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第三十四条 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境内机构开立外汇账户,下列哪些资料

8.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第二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

第六条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第七条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别向相关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并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第八条 境内机构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境内机构事先已经外汇局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总额。第九条 境内机构应在如下情况发生之日起60天内,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一)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就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二)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就上述变更情况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三)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的,境内机构应就上述重大事项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第十条 境内机构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境内机构应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天内,凭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向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或融资性对外担保。第十二条 境内机构在外汇管制国家或地区投资的,可按规定在其他非外汇管制国家或地区开立专用外汇账户,用于与该项投资相关外汇资金的收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