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商法的问题。。

2024-05-16

1. 一些商法的问题。。

1.可以,只要该2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可以成立一个新的合伙企业。但要注意《合伙企业法》有一条竞业禁止的规定:第九十九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不能以一个人的名义注册,因为每一个合伙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必须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注册。
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跨国公司就是指具有全球性经营动机和一体化的经营战略,在多个国家拥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并将它们置于统一的全球性经营计划之下的大型企业 

    补充例子:譬如麦当劳、微软、沃尔玛这些都是跨国公司,只要依照外国法律在国外成立的都是外国公司。

一些商法的问题。。

2. 请教几个商法的问题

1、C;2、选D;3、选C;判断题:1、否。回答太过于绝对。2、否。

3. 商法,法律问题

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法》要求,发起人应当有5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本案中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没有达到35%,的比例要求。
  3.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4.认为本公司设立时已经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因此对外募集股份无需再经审批是错误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要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外募集股份也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
  5.发起人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自己收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委托证券公司承销和委托银行收款。
  6.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公司不能设立时,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7.创立大会可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公司法》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时间并不是完全由发起人决定的,发起人要根据法律规定在股款募足后的30日内决定创立大会的召开时间。
  8.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公司不能设立,应由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认股人并不对此承担责任。

商法,法律问题

4. 请教几个商法的问题

选择题
C     2. C    3. C    
判断题
是     2. 否  

自己的判断,不一定非常准确

5. 商法的问题需要解决

1、本案中原告是顺达公司(违约责任)、张三(侵权责任),被告是大新(违约责任)、大新百货公司和索奇公司(侵权责任);
2、赔偿损失,包括张三的侵权责任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它们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不相同;
3、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违约和侵权,依据民法通则,以及质量安全法,司法解释;
4、被告的答辩理由可能有产品为投入使用,或者为流通,或者当时技术水平无法确定安全等免责,依据质量安全法。

商法的问题需要解决

6. 一个小的法律(商法)问题

这个看站在哪个的角度了。如果我是丙的话,除非甲或乙有特殊的技术或某些特殊的资源,不然我不会与他们共同投资一家公司的。甲乙的11万,对丙来说并太少了。如果三人成立一家公司,还要受甲乙的限制,不大划算。
不考虑行业限制、特许经营的前提下,按书面的回答你这个问题。
1、为了保护甲乙的利益,成立一家有限公司。各股东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为了避税两次缴税(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成立一家合伙企业。但是甲乙丙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 商法论述题

(希望帮到你,请采纳,可直接使用哦亲)
     商品经济的产生导致了票据制度的出现,而商品经济在近现代的繁荣更是促进了票据制度的完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具有很强的流通性,一张票据可以在许多人之间流转。在现代,票据除作为流通工具之外,还担负着多种经济职能,如汇兑职能、信用职能、支付职能、结算职能和融资职能。为了充分发挥票据的这些职能,票据法必须促进票据流通。票据法以票据流通为基础,要求票据流通的简便、灵活和迅速,因此,票据法必须体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行为无因性,也称票据行为的抽象性和无色性,是指票据行为有无效力,取决于其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而不取决于票据原因。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票据是否有效,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和持票人本人接受票据时的行为和主观心态如何。另一方面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有无及其存废的影响。这一点在法律关系上的体现,就是使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与已经生效的票据和已经形成的票据法律关系无关(直接当事人除外),票据基础关系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以上两个方面是相互关联的:正是因为票据行为的有效与否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因此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票据原因关系影响。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一个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其效力就独立存在;(2)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票据行为无因性,不仅是各国票据法理论共同遵守的规则,也是各国票据立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票据行为无因性加速了票据的流通,充分发挥了票据的各种经济职能。但是,票据行为无因性又不是绝对的,因为流通要以必要的安全性为其基础和保障。当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有可能导致损害交易安全时,则应对票据行为无因性加以限制。对此,有些国家规定得比较宽松,对票据行为无因性限制较少,如大部分英美法系国家;有些国家规定得比较严格,对票据行为无因性限制较多,如很多大陆法系(日内瓦统一法系)国家。这就形成了不同的立法风格。但这种限制只是票据行为无因性原理的例外,票据行为无因性原理在整个票据法中的重要地位是不容质疑的。

商法论述题

8. 商法案例题?

甲﹑乙均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投资经营欲设立一家企业。经商议,他们认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可以设立任何行式的企业组织。于是,他们就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一家无限公司。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作为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对此,甲﹑乙非常不解,认为登记机关侵害了其营业自由权。
1、首先,登记机关的行为不涉及其经营自由权。登记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我国的民商事主体在法律上确实没有无限公司这样形式。
2、在私法中却有“法无禁止即自由”,但对于公司形式也是“经济法”的范畴,如“ 经济法主体、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企业法律制度(市场准入、特殊企业、国有企业等),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 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毕竟国家对经济主体还是要有一定限制、规定的。
3、虽无形式上的无限公司,但合伙组织对“注册资金无限制”“承担无限责任”,其功能与无限公司相同。
4、营业自由权一般指经营主体微观上经营行为的自由,与公司形式无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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