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回购交易的基本定义

2024-05-12

1. 债券回购交易的基本定义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正回购方——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标准券——债券回购交易中,由证券交易所或同业拆借中心根据债券回购融资方证券账户的债券存量,按照不同的券种,根据各自的折合比率计算的、用于回购抵押的标准化债券。标准品种——指不分券种、只分回购期限、统一按面值计算持券量的标准化债券回购交易品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亦称“开放式回购”,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 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在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债券回购交易的基本定义

2. 回购协议的本质是什么

法律分析:回购协议实质上是一种短期抵押融资方式,那笔被借款方先售出后又购回的金融资产即是融资抵押品或担保品。根据该协议所进行的交易称回购交易。回购交易是中央银行调节全社会流动性的手段之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回购协议的本质是什么

从本质上来说,回购协议是一种证券抵押贷款,抵押品以国债为主。
那笔被借款方先售出后又购回的金融资产即是融资抵押品或担保品。
根据该协议所进行的交易称回购交易。
回购交易是中央银行调节全社会流动性的手段之一。
回购协议是指资金需求方在出售证券的同时,与证券的购买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约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的交易行为。
证券的出售方为资金借入方,也就是正回购方;证券的购买方为资金贷出方,即逆回购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购协议的本质是什么

4. 债券回购的意义

债券回购,对于融资方、融券方和交易所是各取所需:融资方在短时间内获得大笔资金的使用权,又没有失去其债券;而资金的提供方,一般是金融机构或某些企业,通过大笔资金进行短期拆借获取利息;而交易所则从融资方赚取佣金和手续费。

5. 什么是债券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在卖出一笔债券、融入资金的同时,与买方(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协议约定于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将该笔债券购回的交易方式。

一笔回购交易涉及两个交易主体(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两次交易契约行为(初始交易和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和相应的两次清算。更多请查看炎黄财经的财经知识板块!

什么是债券回购交易

6. 债券回购交易的实质及交易流程

债券回购交易是一种以债券作抵押的资金借贷行为。在交易中,买卖双方按照一个互相认可的利率(年利率)和拆借期限,达成资金拆借协议,即以券融资方(资金需求方)以相应国债作足额抵押,获得一段时间内的资金使用权;以资融券方(资金供应方)则在此时间内暂时放弃资金使用权,获得相应期限的债券抵押权,并于回购到期日收回本金及相应利息。这当中卖方的目的在于获得高于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而买方的目的在于获得资金的使用权。
假如一家公司拥有一笔债券,需一笔资金用于短期周转,但又不想放弃债券,就可以通过回购市场以债券做抵押,以较低的利率融入资金。相反,如果一家公司拥有一笔一段时间内闲余的资金,可以在回购市场中以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利率融出资金,得到债券的抵押权,从而获得较高的利息收益。
◇债券回购有哪几种方式?
债券回购分为以券融资和以资融券两种方式。
所谓以券融资,就是债券持有者在卖出一笔债券的同时,与买方约定于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将该笔债券购回,并付一定利息。假如机构投资者选择三天国债回购的融资方式,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将在三天后自动从其账户里划出本金和三天利息。这就是一次完整的债券回购了,简单点说就是需要钱的人拿债券作短期抵押向有钱人借钱。
◇债券回购交易规则特点和意义
一、公募发行的发行地
1、公募发行是指公开向广泛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债券。公募债券发行者必须向证券管理机关办理发行注册手续。
2、由于发行数额一般较大,通常要委托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承销。公募债券信用度高,可以上市转让,因而发行利率一般比私募债券利率为低。
发行条件
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概述
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盘期限较长资金使用自由,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无权干涉企业的经营决策,现有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不变,债券的利息还可以在税前支付,井计入成本,具有“税盾“的优势,因此,发行债券是许多企业愿意选择的筹资方式。
债券是企业直接向社会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按既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独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了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专项债券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1、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债券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2、充分发挥企业债券存续期较长、与项目投资回收期相匹配的优势,结合相关行业、产业项目运营和收益特点,优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方案设计。
3、积极鼓励债券品种创新,支持以可续期债券、“债贷组合”以及项目收益债券方式发行专项债券。
4、在统筹考虑具体行业和产业发展特点以及偿债风险的基础上,对专项债券适当放宽部分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
5、鼓励出台土地政策、价格政策、风险补偿等融资配套措施。
6、创新专项债券增信方式,探索利用养老服务企业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知识产权以及城市停车设施产权、专项经营权、预期收益等资产为发债提供抵质押担保。

7. 回购协议的本质是什么

从本质上来说,回购协议是一种证券抵押贷款,抵押品以国债为主。那笔被借款方先售出后又购回的金融资产即是融资抵押品或担保品。根据该协议所进行的交易称回购交易。回购交易是中央银行调节全社会流动性的手段之一。回购协议是指资金需求方在出售证券的同时,与证券的购买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约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的交易行为。证券的出售方为资金借入方,也就是正回购方;证券的购买方为资金贷出方,即逆回购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购协议的本质是什么

8. 回购协议的本质是什么

回购协议实质上是一种短期抵押融资方式,那笔被借款方先售出后又购回的金融资产即是融资抵押品或担保品。根据该协议所进行的交易称回购交易。回购交易是中央银行调节全社会流动性的手段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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