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赔偿的问题

2024-05-15

1. 关于工伤赔偿的问题


关于工伤赔偿的问题

2. 工伤赔付问题

职工因工受伤的一切赔偿补偿等费用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不承担任何费用。公司的解释不合法,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附《工伤保险条例》主要条款: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 关于工伤赔偿的问题

在回答你的问题之前,首先得搞清楚一个问题:就是你们那里由第三者伤害(如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受伤)所致工伤的赔偿是采用双重赔偿还是总额补差政策?因各地情况不一,建议在向当地劳动局咨询。
假如是采用总额补差政策,由于你是非主责,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基本已赔足(接近或超过工伤赔偿),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赔不了多少钱,除非肇事者逃逸或无资产可赔。
假如是采用双重赔偿政策,一般来说,除了工伤医疗费,其他的赔偿可双重享受。因此,对你的提问作如下回复:
1、9级伤残的9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你鉴定见过出来后就可以到社保机构去结算,赔偿金额的确是通过公司的账号转给你的。
2、4、即使是双重赔偿政策,医疗费也是不能双重享受的(否则,就会出现不论伤轻重,看得越多赔得就越多,显然不合理)。如果交通事故赔足了工伤医疗费(包括了后期拆除钢板是的费用),就不能再从基金报销了。如果没有赔足,将所有的病历资料和治疗费用单据由公司交给社保机构,基金会支付不足的部分。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由基金支付的,同样是通过公司的账号转给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由公司直接给的。如果公司拒绝支付,你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
如果你马上要辞职,因你的伤已超过1年,马上要做钢板拆除术,建议你:1.在做完手术后再辞职,万一交通事故赔偿未赔足医疗费,还可以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2.辞职时一次性向公司提出所有赔偿,免得公司不支付,要进行两次劳动仲裁。

关于工伤赔偿的问题

4. 有关工伤赔偿的问题

定,认定以后再由相关专家对伤势进行伤残鉴定。有了鉴定等级就可对伤残待遇进行赔偿。下面是节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工伤待遇”的一章,但是现在劳动关系都非常复杂,有非正规就业、劳务合同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你给的提示非常少,最好全文你都去网上搜索一下,本想帮你将全文贴上无奈因字数限制无法如愿。现在政策都公开了。只要有心,都可以查找,祝好运。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就医原则)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工伤人员应当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十三条(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标准)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往外省市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四条(辅助器具)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辅助器具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六条(生活护理待遇)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七条(致残1—4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三)工伤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致残5—6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九条(致残7—10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工伤复发)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因工死亡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其中,在按月领取养老金以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低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标准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关于缴费工资的特别规定) 
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第四十三条(待遇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与其他赔偿关系) 
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第四十五条(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人员的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标准,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待遇停止) 
工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七条(保险责任确定)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八条(境外赔偿) 
从业人员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九条(办理享受待遇的手续) 
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凭证; 
(三)工伤人员与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关系证明; 
(五)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者其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参考资料: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5. 有关工伤赔偿的问题

第一,先找公司咨询,把先前的医疗费先报销。
第二,要工资,按照规定,工伤期间的工资应该照常发放,发放金额为每个月工资=你前12个月平均工资,
第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你自己到当地社保中心申请。
建议你到社保中心工伤窗口具体咨询一下。如果评上伤残等级,那么可以拿到不小的一部分再就业待遇。(社保支付一部分,单位支付一部分)。
第四,公司给你安排工作的前提是你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给你调剂一个可以从事的工作。如果调的工作从事不了,你也不要离职,可以进行仲裁,投诉,让法院判定。
具体的事项还是到社保中心咨询一下比较好,首先咨询工伤认定书是否已经下来,和如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然后在考虑是否投诉。

有关工伤赔偿的问题

6. 关于工伤赔偿的问题

1、有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保机构核定;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由社保机构核定金额;
2、A所在的企业要承担:保留A的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企业不赔偿工伤待遇,因为社保机构承担了。
如有帮助,请采纳!

7. 关于工伤赔偿的问题

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主要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三大项:  
1、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为: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赔偿标准,以及其他待遇规定,各省市规定不尽相同,具体查询当地政策法规

关于工伤赔偿的问题

8. 有关工伤赔偿的问题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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