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已计提的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可否冲回?请将文件号一并写出。 谢谢

2024-05-16

1. 外商投资企业已计提的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可否冲回?请将文件号一并写出。 谢谢

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属于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依照相关文件不能冲回。

外商投资企业已计提的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可否冲回?请将文件号一并写出。 谢谢

2. 外商投资企业税后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税后利润分配提取的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在转换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后,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假设企业于2006年12月31日有应付福利费的贷方结余,此结余额大于企业实际职工福利计划的应支付额。如果按首次执行准则的规定,上述两个数字的差额将于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从管理费用里转回。
同时,根据财政部2007年3月20日《关于实施修订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7〕48号)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由于会计标准与财务通则与国家的税收制度存在差异,因此,在税务处理方面,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3. 外商投资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根据新准则如何处理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
以前的余额还放在帐上,可以继续使用,直至用完。

外商投资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根据新准则如何处理

4. 关于外资企业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的用途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 外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何计提职工福利费  
  [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否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

  [解答]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中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62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原“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目的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并应当设置“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两个明细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也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从费用中计提福利费。企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如果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超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在纳税时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应付福利费-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科目的余额及以后年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按法律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仅供参考

5.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1、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即将与内资企业合并,与此有关的费用计提方法也将会有变化,所以还是等新法颁布后,按新的执行吧。
2、税后提取的企业福利方面的基金,应当列在“盈余公积—公益金”中。
3、新会计制度中还有“应付福利费”科目。按旧的企业所得税细则规定,内资企业其中余额可以留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而外资企业的规定是,在计提比例内据实列支,也即余额要冲转回费用。这个估计在两法合并后也将有所改变。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6.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不能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中核算,是否正确,为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不能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中核这句话是错误的,因为职工奖励属于奖金类,需要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借 管理费用—职工奖励借 应付职工薪酬贷 库存现金从详细会计分录中可以看出,职工奖励也是从库存现金中分出的。库存现金是指企业为满足日常的零星开支,而存放于财会部门由出纳人员负责管理的货币。在企业拥有的资产中,现金的流动性最强。其收付频繁而且极易发生差错或被挪用、侵吞。因此,企业必须加强现金的管理和内部控制。我国对各企事业单位的现金使用和管理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这些规定使用和保管现金。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库存现金的使用范围企业可以在以下范围内使用现金支付:(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1 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超出上述范围的一切经济往来,企业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二)库存现金限额为了促进现金流转,保证现金的安全,企业应与其开户银行共同协商确定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这一数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根据现行规定,库存现金的限额一般为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的数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的地区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任何单位都必须按规定的限额控制库存现金,每日的现金结存额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的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如需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三)库存现金日常收支管理企业在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几项规定:(1)企业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2)企业不得坐支现金,即不得以本单位的现金收入直接支付现金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3)企业根据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4)企业不准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设置“小金库”等。(四)库存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允许由单独一人自始至终地操纵和处理一笔业务的全过程,必须在各个独立的部门之间有明确、合理的分工。企业库存现金的收支与保管应由出纳人员专门负责,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簿的登记工作,以及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企业的出纳人员应定期进行轮换,不得由同一个人长期从事出纳工作。对企业的库存现金,出纳人员应做到日清日结,由财务主管人员进行抽查与稽核,发现的溢缺,必须查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以保证现金的正确使用和安全完整。企业所有的现金收付业务,都必须办理凭证手续,即取得或填制证明收付款的原始凭证,并由主管会计人员或指定人员审核后,方可据以填制现金收款凭证或现金付款凭证,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和“现金付讫”印章。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明确、手续不完善的原始凭证应退回给经办人,要求其更正或补办手续。

7.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1.在"应付福利费_计提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科目核算
2.决定提取多少的权利在于公司董事会,该项基金是应从税后提取的项目
3.该项提取数归职工福利所用,不应作为清算财产,清算后不可以由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分配
4.转为任意公积金的方式不符合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8. 外商独资企业如果要分配利润给境外的母公司应该怎么做?可不可以半年分配一次?

一、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但受以下条件的限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