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产业是什么

2024-04-28

1. 灰色产业是什么

羊毛党、职业差评师、职业退货师、商品侵权、职业刷手等。产业链是产业经济学中的一个概念,是各个产业部门之间基于一定的技术经济关联,并依据特定的逻辑关系和时空布局关系客观形成的链条式关联关系形态。产业链是一个包含价值链、企业链、供需链和空间链四个维度的概念。这四个维度在相互对接的均衡过程中形成了产业链,这种"对接机制"是产业链形成的内模式,作为一种客观规律,它像一只"无形之手"调控着产业链的形成。

灰色产业是什么

2. 什么是灰色产业?

灰产往往是随着正当行业的快速发展,法律或规则跟不上,钻规则的漏洞衍生出来的游走在危险的边缘的产业。介于正当行业(白)与不正当行业(黑)之间不合理却有可观存在的产业。
灰产是正当行业衍生出来的行业,所以充斥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说随着网红店的崛起衍生出来的虚假排队产业就是灰色产业,但是却不是网络的产业。因为网络产业最近今年发展太快,规则确实有点跟不上,所以漏洞比较多,所以网络灰产较多。

灰产的特点:
1、大多数和互联网相关。之前说到互联网高速发展相关的规定跟不上。其次互联网行业大家都隐藏在网络后面,不需要曝光真实的身份,犯罪成本低,并且通过网络接触的多为陌生人,负担小。
2、利润高,成本低。灰产一般都是钻规则的漏洞,一般伴随着非常庞大的利益才会催生出一个产业。来钱快回报高低投入,基本就是躺着挣钱。
3、接触渠道隐秘,信息壁垒高。灰产需要高深的行业规则解读,才能逐渐摸索出来漏洞,进而利用规则挣钱,所以灰产一般都进行的比较隐秘,知道的人少,信息壁垒高。
一般能让我们一般人知道的灰产要么是过时的,要么就是把我们当韭菜想割。只有当你对一个行业有深刻的理解或者你亲戚朋友有深刻的理解你才有机会了解到真正的灰产。
4、技术门槛低。与信息门槛高不同,灰产一般不需要太高明的技术。一般多于账号注册,个人隐私,数据造假,作弊等有关系。如果知道了怎么做一般就是有手就行。
5、时间周期短,一般灰色产业的寿命都比较短,随着知道的人变多,利润降低可能灰产就不暴利了。或者规则的完善让灰产没有空间存活等。

3. 什么是灰色行业

灰色行业就是很多在法律边缘不合法又不是很违法的行业

什么是灰色行业

4. 什么叫灰色行业?

灰色行业的五个最主要的来源: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的漏失、金融腐败普遍存在、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土地收益流失、以及垄断行业收入。
目前的“灰色收入”现象除具有隐蔽性、多样性、普遍性等一般性特征外,还有以下几点:
一是谋取对象“公款化”:
“灰色收入”主要源头是公款,主要渠道则是各种直接或变相的“化公为私”;
二是权力特色:绝大部分灰色收入跟权力相结合,灰色收入的“趋权性”非常明显。
三是谋取方式“集团化”:
单位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一般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人人有份;
四是存在氛围“正当化”:
一些公务人员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
特别是部分公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灰色收入”聚敛不义之财,已成为当前困扰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危害甚烈 。

拓展资料:
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人们获得收入报酬的渠道变多了,像炒股的收入、投资房地产的收入等等。因此,以前的界定显然是不妥当的。
概念的定义
概念最难定性。目前,学界对“灰色收入”的定义也不统一,有的专家定义为来路不明、没有记录在案、没有纳税、游离在申报之外的个人隐秘收入。也有学者认为收入“非白即黑”,无论如何冠冕堂皇,其本质是公权与私利交易而产生的“黑色收入”。
目前,“灰色收入”已经渗透到了社会各行各业,返点、好处费、感谢费、劳务费、讲课费、稿酬、礼金等名目繁多。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说,“灰色收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正灰色”的,即违章不犯法的收入;二是名为“灰”实为“黑”的收入,比如商业回扣、年节收礼、小金库私分、庆典礼品等,属变相受贿;三是“浅灰色”收入,这一部分本来应该归到“白色收入”里,但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渠道正当,但缺乏税务监管。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薛澜:“灰色收入”应该分为两种,一种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收入,是间接或变相获得的某种贿赂,应予以杜绝;一种是合理但不规范的收入,应加以规范和管理。
尽管目前“灰色收入”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它的定义是什么,如何界定,到现在为止,只有民间版本的解释,官方正解一直未出炉。
“灰色收入”的官方版本,之所以难以面世于众,主要在于界定这个概念有相当的难度。正如叶青委员所言,所谓“灰色收入”,说白非白、说黑非黑,白和黑混在一起的叫“灰色收入”。也可以理解成就是公职人员工资之外的收入,比如是一些感谢费、劳务费、补贴之类的收入。
“灰色收入”是介于“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之间的一种隐性经济收入,基本上是通过“制度外”实现的。它既不同于贪污盗窃、走私贩毒等非法收入,又不同于合法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其最大的特点是非公开性,即以种种手法和“技术外理”逃避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则认为,最重要的就是你有没有正式纳税。的确,公民有纳税义务,如果正常纳税了,就是合法收入。倘若是偷偷摸摸的台底下的收入,你不公开,不纳税,我就认为你是“灰色收入”。“灰色收入”是不敢纳税的,非法收入就更不敢拿出来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灰色收入)网页链接

5. 什么是灰色资本什么是热钱?

热钱是一种短期的投资行为,追求高利润低风险的行为,一旦没有投资价值,马上把资金退出这个市场,比如股市外国基金的富余资金用各种形式流入中国股市,如房地产以温州炒房团,他们拿着钱涌入各大城市,推高房价等行为

什么是灰色资本什么是热钱?

6. 什么是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有多灰?
  “灰色收入”并不是一个新话题,但灰色收入是一个时时需要关注的话题。“灰色收入”,是指介于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间的各种收入。从某种意义上讲,“灰色收入”与“隐性收入”一样,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某种“合理存在空间”。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灰色收入”往往暴露了一些社会问题和体制性的痼疾。与这些收入一起被隐形的,是受到社会高度关注的贫富不均、社会风气不正等问题。

  在反映社会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日益增大的今天,在中央三令五申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厉打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现象的今天,关注中国人的“灰色收入”现象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灰色收入知多少

  公务人员“灰色收入”种类繁多。有在非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的;有利用在临时机构任职或兼职的条件,领取各种酬金的;有在单位巧立名目,自发各种福利、补助的;有在非公务活动中频繁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各种请吃、请喝、请跳、请钓、请洗的,名目之多,不胜枚举。其中有些是共性的,有些则带有明显的部门、行业或岗位特点。

  目前的“灰色收入”现象除具有隐蔽性、多样性、普遍性等一般性特征外,还有以下三大倾向:一是谋取对象“公款化”。“灰色收入”主要源头是公款,主要渠道则是各种直接或变相的“化公为私”;二是谋取方式“集团化”。单位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一般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人人有份;三是存在氛围“正当化”。一些公务人员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特别是部分公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灰色收入”聚敛不义之财,已成为当前困扰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危害甚烈。

  灰色收入数额巨大,这部分收入是不可能得到真实统计的。例如,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说,国家每年损失的国有土地收益近百亿元,显然这部分收入变成了灰色收入。又例如,奥地利一经济学者研究认为,世界正规经济GDP为39万亿美元,非正规的地下经济GDP为9万亿美元,两者是4比1。其中发达国家正规经济与非正规经济之比为6.5比1,发展中国家为3比1。而我国学者胡鞍钢认为,我国税收流失、国有经济投资与财政支出流失、黑色经济收入、垄断行业租金合计为..1万亿元左右,相当于统计的GDP的15%。从这里可以肯定,我国灰色收入、黑色收入数目相当可观。作为佐证,《了望新闻周刊》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不发达地区的某些县市,个别领导每年不算黑色收入,仅灰色收入就可以达到10万元,而发达地区可达到20万元。

  灰色收入拉大了我国个人薪酬差距。从某种意义上说,灰色收入是有权势贪官的“专利”。江西广丰有一个名叫郑元盛的贪官,为了敛财,不论老家盖房子,孩子过生日、结婚、上大学,都要通知下属单位,哪个不心领神会?哪个敢不去“慰问”?其女儿过生日,一天中送来的生日贺礼就达10万元。从近年被查处的腐败贪官情况看,其来自灰色收入的财产的数目远远大于其被查明来源的贪污受贿数额。原湖南省岳阳市市长欧阳松,家庭财产价值人民币389万多元,其“灰色收入”就有334万元,占全部财产的85.6%。

  不久前由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经过数年跟踪调查完成的《中国城乡收入差距调查》一出炉,即成为海内外舆论关注的焦点。因为这份报告显示,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已是“世界最高”。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调查报告主创人李实对这个“世界最高”进行了说明:如果仅算货币收入,不包括实物,中国可能不是最高,津巴布韦比中国还高。而此次调查之所以得出中国“世界最高”的结论,是因为调查中考虑到非货币因素。

  灰色收入钻了法律“空子”

  “灰色收入”现象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既与我们的文化传统有关,又与现实的体制机制等联系在一起。特别是有些行业和领域,收入的差距是很大的。由于整体工资性收入偏低,某些部门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去搞创收。这些非法的“灰色收入”表现形式有很多种,其中之一便是少数官员的贪污受贿。现行《刑法》对属于灰色收入的“不明来源财产”的最高刑期为5年。《刑法》虽然界定了不明财产的内容,却没有划定具体的量刑标准,使许多法律和制度存在“漏洞”。一些腐败官员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降低了犯罪成本,有的甚至逃脱了法律制裁和纪律处分。

  比如浙江省绍兴的一贪官,因受贿20万元被判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但其灰色收入就达到60万元。原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路景林因受贿18万元被判刑10年,因有357万多元人民币、9万多美元、48万多元港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仅被判刑4年。路景林对其数百万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决不亚于受贿人民币18万元,4年有期徒刑显然太轻,难以平民愤。

  法律中虽然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但由于现行的法律条文实际执行缺少可操作性,从而使社会对法律乃至整个法治产生疑虑。对此,广大群众表示愤愤不平,就连司法人员也感到困惑不已。新加坡《反贪污法》就规定,在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所得。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在现实办案过程中,领导干部搞“黑色”、“灰色”收入,收支明显不符,却很少有人被顺藤摸瓜。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早在1998年邀请一批香港记者到沈阳采访时,便露出了自己的“行头腐败”。当众记者津津乐道于慕绥新演讲时,有位香港记者却紧紧盯住了慕市长的一身“行头”:衬衣、领带、西服、皮鞋……全身上下竟然皆是名牌。慕绥新这身“行头”粗略一算,少说也得几万港元。

  现在某些领导干部吃讲排场,穿讲高档,住讲豪华,挥金如土,摆谱比阔,不可一世。对这样的“官员”,只要算一算他们的收入与支出,其“内幕”、“猫腻”的严重问题,就不言而喻。由此可见,官员们的利润尤其是暴利,其来源几乎都是非法的,他们实现暴利的必要前提或必经之路是必然的腐败。除此之外,不可能有其他任何正当的、合理合法的“暴富”渠道和“巨额”来源。

  在一些地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收受礼品登记制度等等,轰动了“一阵子”,就变成了先紧后松、事与愿违,甚至背道而驰出现相反的结果。

  灰色收入需要有效治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的专家学者认为:在法律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在反腐败问题上拘泥于“原告举证”等一般法律程序。为制止灰色收入这类腐败现象的蔓延,国家应该采取某些“有罪推定”方式。比如,超过本人收入过多的财产,应该由本人举证说明来源,若举不出证据,就应该视为非法所得,给予处罚和没收。对待政府官员的收入问题,应该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只有合法与非法之分,不存在什么“灰色”、“黄色”!当其支出超出其正当的收入时,一定要有监督机关真正的介入。应该让那些有受贿之嫌的官员拿出证明自己收入“合法”的证据,而不应该让监督机关去找证明其“非法”的证据。

  另外,对于灰色收入增长的趋势,政府应加大有效治理的力度。近年来,各级政府正采取一些措施来铲除灰色收入。比如加紧公共财政的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收入等等。

  对于非法的“灰色收入”,政府已经采取了有力的措施,用法律的武器予以了严厉的打击,公安和检察机关也相继开展了各种专项斗争,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湖南省为彻底根治领导干部“灰色收入”,打出了一记重拳:党政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按规定登记、上交的,一律以贪污论处。款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讨,记入廉政档案。款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款额在2000元以上的,一律先行免职,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此外,还规定了几条“高压线”: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严禁在非公务活动中接受非亲友所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严禁以节日、喜庆贺礼等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严禁收受下属单位发给的奖金和贵重物品;领导干部经批准兼职,包括在临时机构任职的,一律不准领取兼职报酬。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违者,不论领导干部是否知道,都要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责任。

  在这方面,深圳市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他们将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探索建立廉政公积金制度。廉政公积金将由政府统一组织,从平时公务的福利基金中拿出一部分钱来建立廉政公积金。如果公务员在任职期内未出现任何违规违纪行为,退休时将根据级别不同有望拿到100万~200万元的廉政公积金。如果任职内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将酌情扣发廉政公积金,直至全部扣完。

7. 我有灰色项目,寻求投资者,有闲钱的最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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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什么叫灰色经济?

灰色经济又称地下经济是国民经济体的一部分。一般认为国民经济可以分产两部分:正式的(正规的)经济和灰色经济(非正式、非正规的经济)。灰色经济包括所有创造价值的经济活动,但是它们没有被列入国民经济总决算中,即没有被包括在正式公布的国民生产总值中。国民经济中真正的价值创造因灰色经济而未被全部反映出来。
详见百度百科:
http://baike.baidu.com/view/30277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