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

2024-05-16

1. 会计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

  为维护证券期货相关机构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提高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审计质量,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于日前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现将全文转载如下:


  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的独立性,提高证券期货相关机构(以下简称“相关机构”)经审计财务资料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第三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外,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


  第四条 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单位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五条 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第六条 相关机构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该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相关机构重组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连续计算。


  第七条 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同一相关机构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在同一年度达到五年的,可以由一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延期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签字注册会计师已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五年审计服务并被轮换后,在两年以内,不得重新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延期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延期后被轮换的,在两年以内,不得重新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15日以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会计部、财政部会计司以及负责监管被审计相关机构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轮换情况,并将有关信息填入中国证监会网站会计部“会计资产评估机构监管数据库”。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轮换签字注册会计师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检查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除签字注册会计师外,会计师事务所还设有相关机构审计项目负责人的,该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以上有关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进行定期轮换。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计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

2. 上市公司半年报是否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规定:
第七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聘任审计半年度财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及报告期内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当披露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除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扩展资料:
相关规定:
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意见类型;若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还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如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应当披露审计意见类型,若被出具带有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就所涉及事项作出说明。
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涉及事项作出说明。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

3. 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随同财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是对还是错?

是对的,因为审计报告与你最终的财务报告应该是一致的,而且是有具有法律效力的。

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随同财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是对还是错?

4. 求助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限规定

一般是3-5年就会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我记得有一个规定是这样,但是想不起来是哪个了....

5. 华兴公司是一个商贸类的上市公司2008年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拟委托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7年度会计报表。

公信事务所不应接受华兴公司的审计委托。理由如下:1.会计事务所在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的前提下才能考虑审计委托。明显题目中说明华兴公司的利润率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与同行业相比,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有潜在的诚信风险。2.最重要的一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这个原因华兴公司说明仅仅是由于公司董事会不满意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效率。存在相当大的业务风险。3. 整体风险评估。在对审计委托公司进行审计之前,要进行风险评估,对于注册会计师李实所做的一些前期客户公司资料收集工作来看,华兴公司内部所存在的风险是较大的,很容易出现舞弊欺诈的情况。综上所述,个人认为不建议接受华兴公司审计委托。

华兴公司是一个商贸类的上市公司2008年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拟委托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7年度会计报表。

6.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资格)?请详细说明。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需要满足的条件(资格)是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才可以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执业。根据《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的有关要求,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如下:
(一)依法成立5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
(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
(四)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
(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万元;
(六)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相关收入;
(七)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
(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3.申请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具有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持续具备申请条件。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取得资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含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户数)不得少于5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不得少于500万元。
 
根据证监会2014年3月10日晚间公布2014年第13号公告,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40家。

7.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由会计事务所与审计署审计时的差异

必须要,上市要求提供资料之一就是三年又一期的上市审计报告。
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摘要;
2、最近3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3、股票发行方案与发行公告;
4、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公司发行股票的函;
5、保荐机构关于公司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6、辅导机构报证监局备案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
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8、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
9、企业发行股票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
10、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11、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如需要立项批文);
12、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3、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
14、其他相关文件,主要包括关于改制和重组方案的说明、关于近三年及最近的主要决策有效性的相关文件、关于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重大关联交易的说明、业务及募股投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说明、原始财务报告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及注册会计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历次资产评估报告、历次验资报告、关于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意见等、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原始财务报告。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由会计事务所与审计署审计时的差异

8.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

  (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

  (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

  (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

  (六)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

  (七)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3.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条件,并通过吸收合并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应当满一年。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吸收合并前已具备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不受第三款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