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注册停止的原因有哪些

2024-05-15

1. 私募基金注册停止的原因有哪些

一、私募快速增长进入“冷静期”
1、2016年1月13日,有私募机构收到国家工商总局预审驳回通知,注明“经营范围涉及私募基金,目前国家工商总局仅受理公募基金名称”,这意味着国家工商总局暂停了本局内的私募注册(注:工商总局并未要求地方工商局暂停注册)。
2、北京工商局暂停私募机构注册后,笔者在PE实务-业务研讨群、PE实务-读者群、PE实务-信息交流群等PE群征询各机构了解到的地方政府对私募注册的态度。根据反馈:河南省暂停私募基金注册;山东、上海、杭州辖区内的个别工商局已暂停注册,上海自贸区也已暂停注册;成都除个别区可以注册外,多数区需要报备后才能注册;宁波梅山港目前还能注册,但需经招商局副局以上签字同意……
3、据一些私募机构反映,目前基金业协会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的速度放缓,审查标准与以前相比严格很多。
至此,私募机构快速增长进入“冷静期”:各管理机构“放缓”速度,调研问题,研究规范;私募机构也可利用“冷静期”自我检查、自我规范。
二、私募全面加强监管、强化规范,态势已形成
1、2015年12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特别明确,要“强化监管和风险防范,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2015年12月25日,证监会明确暂停私募机构新三板挂牌和再融资,并对前期融资的使用情况开展调研。此后,证监会继续对已挂牌私募机构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大量的调研和分析工作。
3、2016年1月15日,证监会发布《2015年私募基金检查执法情况通报》,披露了检查发现的五类问题(分别是登记备案信息失真、资金募集行为违规、投资运作行为违规、公司管理失范、涉嫌违法犯罪),公布了对30家机构、8个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情况,以及对9家私募管理人立案稽查、21家私募管理人涉嫌违反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地方政府的情况。
同时,证监会明确表态,将持续加强私募基金行业日常监管和检查执法工作,依法从严查处违反违规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4、2015年岁末,基金业协会接连公布了多向自律规则、业务规范、指引等文件,旨在引导或强化私募基金的规范运营。
至此,监管层强化私募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私募规范运营要求的态势已经非常明确、清晰,规范运营将成为未来中国私募机构长久发展的王道,也是应当首要考虑和重视的问题!
三、私募机构何去何从
1、加强监管、强化规范,会使“自由”惯了的私募感到不适,会使心怀鬼胎的私募胆颤心惊,但规范可以促使优者更优、劣者淘汰、违法者被拒之门外,从行业的长期发展来看,必然是好事。
2、根据笔者的民调,大多数正规私募机构对暂缓注册及加强监管表示理解与支持,并期望在规范运营背景下,全行业的洗牌,使良币真正驱逐劣币。
3、目前正规私募机构顾虑较多的是:私募暂停之风过于极端,暂停时间过长,暂停要求过高,使正规私募业长时间无法正常运营。
该问题,笔者注意到:多数地方政府的暂停政策都有一个除外情况,即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除外。在暂停期,如确需注册,可考虑利用一下除外规则。
另一方面,在“冷静期”后,监管层也确实需要尽快出台确定性较强的方案,使私募注册、登记回到正常的依法开展的轨道上来。

私募基金注册停止的原因有哪些

2. 私募基金公司注册管理的基金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基金应该终止,结束营业:  (1)基金封闭期满,未获批准续期的。  (2)因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退任而无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承接的,或在基金存续期内有超过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连续数量工作日以上,基金持有人数量不足100人或基金资产净额低于5000万元的。  (3)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而引起基金合并、撤销的。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清算  基金终止时,必须组成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予以公告。

3.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如不登记有何后果?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已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4月底以前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到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对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应提供各项服务;对于未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一、私募基金如何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二、私募基金托管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要求
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如不登记有何后果?

4. 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撤销的原因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撤销的原因
根据基金业协会新规要求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募集新规涵盖九大要点:一是明确募集主体需取得基金销售资格,二是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甄别责任,三是募集专用账户需签订监督协议,四是不得公开宣传私募产品和业绩,五是产品宣传面对特定对象,六是出具合格投资者证明,七是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八是给予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九是由非销售人员回访确认投资者意愿。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要遵守的原则
1、遵循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募集不公开原则。
无论是《公司法》的发起设立中的特定对象募集,还是《证券法》等相关法规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合伙企业法》中的有限合伙设立,以及信托集合资金的不得公开营销宣传,都说明私募股权基金需严格按照非公开途径募集资金,否则就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本质背道而驰。
2、遵循私募股权基金对象人数限定的原则。
《公司法》明确限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证券法》等相关法规明确限定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超过50人,《信托法》等相关法规明确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由此可见,私募股权基金在资金募金过程中严格限定投资对象人数,超过法律规定人数,将被认定为公开募集,当然在如何认定募集对象人数上存在着一定争议,但是原则上限制于一定范围之内。
3、遵循尊重私募股权基金自行决定资金募集规模的原则。
除了对自然人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特别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投资规模的限制外,《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并未严格限定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募集规模,这是符合私募股权基金本身特点的,因为只有私募股权基金了解自身投资资金需求,并根据自身情况作出合理的资金募集安排,法律在此问题上无法进行太多的干预。但实际上,鉴于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具有风险性,法律明确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向自然人募集资金时需要限定规模,并且对于自然人的资产状况做出了限定,这是比较合理的。
4、遵循私募股权基金自行决定资金募集阶段的原则。

5. 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撤销的原因

根据基金业协会新规要求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募集新规涵盖九大要点:一是明确募集主体需取得基金销售资格,二是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甄别责任,三是募集专用账户需签订监督协议,四是不得公开宣传私募产品和业绩,五是产品宣传面对特定对象,六是出具合格投资者证明,七是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八是给予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九是由非销售人员回访确认投资者意愿。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要遵守的原则
1、遵循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募集不公开原则。
无论是《公司法》的发起设立中的特定对象募集,还是《证券法》等相关法规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合伙企业法》中的有限合伙设立,以及信托集合资金的不得公开营销宣传,都说明私募股权基金需严格按照非公开途径募集资金,否则就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本质背道而驰。
2、遵循私募股权基金对象人数限定的原则。《公司法》明确限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证券法》等相关法规明确限定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超过50人,《信托法》等相关法规明确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由此可见,私募股权基金在资金募金过程中严格限定投资对象人数,超过法律规定人数,将被认定为公开募集,当然在如何认定募集对象人数上存在着一定争议,但是原则上限制于一定范围之内。
3、遵循尊重私募股权基金自行决定资金募集规模的原则。除了对自然人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特别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投资规模的限制外,《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并未严格限定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募集规模,这是符合私募股权基金本身特点的,因为只有私募股权基金了解自身投资资金需求,并根据自身情况作出合理的资金募集安排,法律在此问题上无法进行太多的干预。但实际上,鉴于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具有风险性,法律明确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向自然人募集资金时需要限定规模,并且对于自然人的资产状况做出了限定,这是比较合理的。
4、遵循私募股权基金自行决定资金募集阶段的原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撤销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的条件,对于那些不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员,要对其进行管理人的资格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管理私募基金产品时,一定要遵守相应的原则和规定,不可以违反私募基金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撤销的原因

6. 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撤销的原因

根据基金业协会新规要求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募集新规涵盖九大要点:一是明确募集主体需取得基金销售资格,二是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甄别责任,三是募集专用账户需签订监督协议,四是不得公开宣传私募产品和业绩,五是产品宣传面对特定对象,六是出具合格投资者证明,七是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八是给予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九是由非销售人员回访确认投资者意愿。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要遵守的原则
1、遵循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募集不公开原则。
无论是《公司法》的发起设立中的特定对象募集,还是《证券法》等相关法规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合伙企业法》中的有限合伙设立,以及信托集合资金的不得公开营销宣传,都说明私募股权基金需严格按照非公开途径募集资金,否则就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本质背道而驰。
2、遵循私募股权基金对象人数限定的原则。《公司法》明确限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证券法》等相关法规明确限定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超过50人,《信托法》等相关法规明确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由此可见,私募股权基金在资金募金过程中严格限定投资对象人数,超过法律规定人数,将被认定为公开募集,当然在如何认定募集对象人数上存在着一定争议,但是原则上限制于一定范围之内。
3、遵循尊重私募股权基金自行决定资金募集规模的原则。除了对自然人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特别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投资规模的限制外,《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并未严格限定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募集规模,这是符合私募股权基金本身特点的,因为只有私募股权基金了解自身投资资金需求,并根据自身情况作出合理的资金募集安排,法律在此问题上无法进行太多的干预。但实际上,鉴于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具有风险性,法律明确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向自然人募集资金时需要限定规模,并且对于自然人的资产状况做出了限定,这是比较合理的。
4、遵循私募股权基金自行决定资金募集阶段的原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撤销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的条件,对于那些不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员,要对其进行管理人的资格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管理私募基金产品时,一定要遵守相应的原则和规定,不可以违反私募基金的规定。

7. 私募基金未登记都有哪些后果

一、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纳入登记备案范围?
答:境内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登记范围。
二、自然人是否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四、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承诺保低保收益?
答:私募基金不得违规承诺保低保收益。基金业协会正在制定私募基金相关业务规范。
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如不登记有何后果?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已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4月底以前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到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对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应提供各项服务;对于未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六、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在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台之前,协会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募集资金: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七、没有管理过基金的机构可否在协会登记?
答:协会优先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协会除核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诚信信息外,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此类机构,协会予以办理登记:一是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二是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三是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未登记都有哪些后果

8. 取消私募基金对股市的影响

 5月1日是私募第一次洗 “壳” 大限,中国基金业协会数据,私募备案登记的通过率仅为 10%左右,九成左右私募提交的材料不合格、没有通过。约 2000 家家私募管理人备案满一年但无产品备案,面临注销危机。这对 VC、PE 的影响大么?

  多家机构表示,对于多数PE/VC影响不大。只是对于少数运营不规范的将产生影响。譬如,此前它们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没有对资金进行托管、私募从业人员没有从业资格、打着私募旗号却从事 P2P 等业务,甚至是非法集资业务等。此类包括 VC、PE 在内的私募机构将面临规范。


  事实上,此前,官方对于私募行业,到底由基金业协会、还是证券业协会,亦或国资委监管,一直没有定论。直到 2014年《证券法》修改后,私募行业的监管才被纳入基金业协会的职责范围内。私募行业开始从野蛮生产走向规范发展之路。


  如今, 私募进场的门槛已然提高。业内人士透露,现在要去证券公司办理托管,基金管理规模就要 5 亿元以上。以前没有任何门槛,只要有产品就能托管。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私募大注销,将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也有利于 VC、PE 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一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未来,基金业协会或将加强对私募基金设立、募资过程、宣传、费用、投后管理、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