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被毕业,通过社会招聘应聘的工作,要直接签劳动合同吗?分试用期和正式的吗?

2024-05-13

1. 应届毕业生被毕业,通过社会招聘应聘的工作,要直接签劳动合同吗?分试用期和正式的吗?

如果是在校期间,学校安排你到合作单位去上班的这种属于实习生的范围。你如果是通过社会招聘应聘成功的工作,一定要跟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属于用工关系,会有试用期,试用期也是要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一切要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来执行各种流程及手续。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试用期的长短。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无需用人单位批准。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应届毕业生被毕业,通过社会招聘应聘的工作,要直接签劳动合同吗?分试用期和正式的吗?

2. 招聘单位与求职者签定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但得有一个一年的考核期,大家觉得这个考核期合法么?

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像你所说的二年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不能超过二个月的。至于考核期,法律上并没有这么一个说法,而且如果理解成试用期,时间也是大大超过的,肯定是不合法的,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

3. 找工作要注意什么,劳动合同和劳动协议的区别

仅供参考:
求职上当一般是:被骗钱财和无故被克扣工资以及人身自由活动受限制。
主要原因有:1.通过不正当的中介推荐。2.不符合同行的标准的高薪吸引。3.不正规的招聘平台。4.没有经过行政官方许可的虚假公司。5,不正规的兼职等
出现的主要情况是:中介收取费用后不推荐工作,或者推荐的工作不符合原先宣传的岗位,再推荐又需要缴纳高级推荐费用,推荐用工之后又需要缴纳保证金或者押金之类的。另外高薪吸引,入职之后需要自己购物或者购买产品。或者通过不正规的招聘渠道,黑中介或者黑公司,收取押金为由,然后以各种理由辞退你,不退换押金或者克扣大比例工资。还有公司以招聘为由推广商品进行洗脑培训,让你购物的等等。
防止上当一定要注意一下几点:1.任何单位和企业都不能以任何方式收取求职者的押金或者保证金,一旦有这种行为都是属于违法。2.没有正规营业执照的一律不去。3.入职之前一定要在网上做好查询工作,比如口碑和此公司的历史事迹,都可以在网上可见一斑。4.没有入职之前,不要缴纳任何费用,是任何费用!!
一旦上当受骗,及时拨打110和工商行政执法电话进行报案。
就业协议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确定就业意向和权益的依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不同。就业协议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其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不言而喻,学校作为一个主体,其作用是维护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秩序,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兼有证明学生毕业信息的真实性。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依法签订的,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主体。
2、依据不同。就业协议依据的是教育部颁发的部门规章,劳动合同依据的是《劳动法》和《合同法》。
3、内容差异。就业协议可规定毕业生自身情况、就业意向、用人单位同意接收、学校派遣等,而在劳动合同中,依法必须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除此之外,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在具体涉及到某项时还可以优先适用本地地方法规和规章。
4、签订时期不同。就业协议一般在学生毕业前签订,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只有等到毕业后方可。
5、效力不同。就业协议只是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签订的协议,其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时。劳动合同的有效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合同方式确定的,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双方不得随意变更、中止。对毕业生来说,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原就业协议随之失效。从这点来看,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聘用毕业生所订立的两种书面协议,二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的阶段,并发挥不同的作用。

找工作要注意什么,劳动合同和劳动协议的区别

4.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怎样防范就业陷阱

就业陷阱,其中遭遇收费陷阱、试用期陷阱、无偿占有智力陷阱的比例最高。
陷阱一:巧立名目,收取费用。
      以录用作为诱饵骗取培训费的屡见不鲜。  公司招聘时常常不看任何学历证明,甚至不安排任何面试,而只要求求职者支付信息费、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推荐费、注册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当他们填满自己的“钱袋”后,就会找各种理由将应聘者“辞掉”。
陷阱二:不签订就业协议书。
       用人单位不允签订就业协议,甚至不约定违约惩罚条款的相当普遍。
陷阱三:长期试用,榨取人力。 
       对于求职者来说,签订劳动合同最容易遭“忽悠”的就是“试用期”了。试用期过长或即将结束时,企业便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的“鱿鱼”。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与正式合同期相比,试用期内的工资收入及福利待遇低,长期耗在试用期内,不仅让求职者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对求职者的职业发展不利。 
陷阱四:弄虚作假,不讲诚信。
       一些公司为了吸引求职者,常常在介绍招聘岗位信息时歪曲、编造、美化,极尽包装。这些公司常以高薪为诱饵,迫使应聘者立刻签订合同以及约定高额毁约金的方式,千方百计套牢求职者。还有些不规范的网站和中介机构,通过接取求职简历,获取大量个人信息,出售给企业作为销售信息。
 陷阱五:以招聘为名,行推销之实。
       先以优厚待遇,让求职者上门应聘,再以种种理由提出要对求职者进行“考察”。以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掉该公司某种产品,并收取一定的保证金或样品费。当求职者去推销产品时,才发现根本销售不掉。结果,求职者的保证金或样品费就这样被这些公司“黑”掉了。 
二、破解对策 
1、进一步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和行为主导作用。
        政府相关部门结合当前新情况、新问题、新现象,出台相关行规来防止和杜绝就业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加强反馈与抽查,促使用人单位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种制度。 
2、发挥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
       政府要利用好手中掌握宣传媒体的政治优势。在广播、电视上抽出一定时段播映相关内容;在报纸上开辟就业专栏,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用人信息,列举就业陷阱等,有效制止招聘过程中的不轨行为。 
3、强化对就业人员的教育。
        要进一步重视对就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就业指导机构,选编一些资料如劳动法、合同法、常见的就业陷阱案例等,供广大就业人员阅读以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4、求职过程中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法律意识。
        要清楚招聘单位的实际情况,以摸清应聘单位的发展前景。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明双方谈妥的条件,这样即使双方产生纠纷时也不会空口无凭。如果遇到与中介招聘信息所列的待遇、薪酬情况严重不符合的,可以向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求职者,对自身资料要加强保密,最好到具有公信力的网站。

5. 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有招工手续吗?

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期的招工手续应该有,这是每一个正规企业所必须的,当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和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招聘入职的手续,也未尝不可,完全取决于企业的规章制度。
1、《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有招工手续吗?

6. 招聘人员的劳动合同制式的

用人单位招聘员工,一般会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因此,求职者可以参看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7. 招聘条件:应聘者须为初次就业,未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初次就业是指没有签订三方协议还是劳动合同啊

指劳动合同。

招聘条件:应聘者须为初次就业,未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初次就业是指没有签订三方协议还是劳动合同啊

8. 大学生求职就业容易遇到哪些陷阱?

1.传销旋涡
有些传销组织瞄准大学生涉世未深、急于求职的心理,以高新为幌子、诱骗求职者参与传销等非法活动。

2.虚假职位
有的企业把招聘岗位名称写得模模糊糊并附以高薪诱惑,求职者前去应聘时被要求陪酒、卖保险、收账等各种根本专业无关的销售岗位。

3.免费劳动力
有的企业以招聘为名,要求求职者提供程序设计、广告创意、策划方案、文章翻译等,无偿占用求职者的劳动成果。

4.克扣保证金
有的企业先与求职者签订产品销售协议,要求求职者必须先卖掉一定数量的产品才可入职,并收取保证金。如果求职者无法按约完成,就“黑掉”保证金。

5.试用期陷阱
相对于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工资福利低,所以当试用期即将结束时,有的企业便以各种理由辞退求职者。劳动法明确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6.不签劳动合同
有的企业以试用期等理由不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有部分求职者也不想自己被“套牢”或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签署劳动合同。

7.不缴五险一金
有的企业在求职者应聘时承诺的待遇、五险一金并未实现,到了发工资的时候却要扣除种种无关的费用,甚至不给加班费、剥夺节假日,变相使用廉价劳动力。

8.皮包公司
有的企业使用虚假身份、虚假地址注册多家公司,承诺给求职者待遇优厚并且对学历工作经验几乎没有要求,等到了发工资的时候却消失得无影无踪,甚至还骗走了求职者保证金之类的费用。

9.实习先交钱
有的企业和中介机构要求求职者先缴纳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推荐费、注册费、信息费、培训费等花样繁多的费用才可入职或实习,过一段时间再找理由“辞掉”求职者。

10.售卖个人信息
有的企业在网上发布用工信息,纯粹是为了做广告,对外却宣称是储备人才。有的企业搜集求职者的个人隐私信息然后打包售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