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招标采购的限额标准是多少?

2024-05-14

1. 河北招标采购的限额标准是多少?

1、国家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河北省招标限额的规模标准
1、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一次或批量采购达到50万元 以上的,由采购人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具有相应资质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货物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
(2)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30万元以上的。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共工程项目: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
(4)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6)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7)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8)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9)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10)年经营额一千万元以上的道路、供电、电力等经营权的选择;
(11)凡单价采购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不足五十万元人民币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所需的钢材、水泥等主要 材料以及设备的采购。

河北招标采购的限额标准是多少?

2. 河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2021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省级50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20万元(含)以上、县(市、区)级10万元(含)以上。限额标准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政府采购手续。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达到省级200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150万元(含)以上、县(市、区)级100万元(含)以上。  工程类: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同一预算单位不同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内同品目或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上应当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发挥规模效益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为方便驻石家庄市区外的省直部门二、三级预算单位采购,可将《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委托属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2、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并自主选择评审专家。科研仪器设备由高校和科研院所按实际用途自主认定。3、其他  (一)货物、工程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编码要准确。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编码应当按照项目功能用途在《集中采购目录》或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文件中查找一致或相近说明和品目,以品目对应编码。  《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目说明未能详尽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品目,均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相对应的品目说明和品目。  (二)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已经确定,不再因限额标准提高而调减其政府采购预算规模。凡在原限额标准以上,新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不包括协议供货和批量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时不再办理政府采购手续,但在资金支付时应视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三)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什么?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指政府在使用财政资金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物资进行采购时,应当按照国务院或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限额来进行购买,不得超过该限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3. 河北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怎么查?

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可以查到,限额在最后。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冀政办〔2012〕7号)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我厅对《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冀财采〔2015〕11号)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印发你们,并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冀财采〔2015〕11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北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9日 
  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编  码 
品    目    名    称 
说  明 
A 
货   物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省级50万元(含)、设区市级20万元(含)、县级10万元(含)以上(协议供货和批量集中采购除外)。 
A02 
通用设备 
A0201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包括台式、便携式及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A020101 
    计算机设备 
A02010103 
      服务器
A020102 
    计算机网络设备仅限于非系统集成项目,通信网络设备归入“A0208通信设备”。 
A020103
    信息安全设备包括防火墙。 
A020104 
    终端设备 
A020105 
    存储设备 
A02010508
      移动存储设备闪存盘、移动硬盘、软盘、光盘等。
A02010601
      打印设备
A02010604
      显示设备指显示器。
A02010608
      识别输入设备包括考勤机等。
A0201060901
        扫描仪
A02010612
      数据录入设备 
A020108
    计算机软件指可以直接从市场购买的非定制正版商业软件。 
A0202 
  办公设备
编  码 
品    目    名    称 
说  明
A020201
    复印机
A020202
    投影仪 
A020203
    投影幕 
A020204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5
    照相机及器材 
A020207 
    LED显示屏
A020208 
    触控一体机 
A020210
    文印设备指速印机、胶印机、装订机等。 
A020211 
    销毁设备碎纸机等。
A0203 
  车辆包括各类新型能源和纯电动汽车,不包括专业车辆。 
A020301 
    载货汽车(含自卸车) 
A020305 
乘用车(轿车)
A02030501 
轿车 
A02030502 
越野车 
A02030503 
商务车 
A020306 
    客车  
A02030601
小型客车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超过9座,但不超过(含)16座。 
A02030602
大中型客车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超过16座。 
A020308
    城市交通车辆 
A02030801 
公共汽车
A020309 
    摩托车 
编  码
品    目    名    称 
说  明
A020311
    轮椅车 
A020399
    其他车辆 
A0204
  图书档案设备 
A020504 
    锅炉
A02051228 
    电梯
不含工程项目内电梯。 
A020523
    制冷空调设备非民用。
A0206 
  电气设备
A020601
    电机包括发电机、变压器和电源设备。 
A02061504 
      不间断电源(UPS) 
A020618 
    生活用电器 
A0206180101
        电冰箱 
A0206180102
        冷藏柜
A02061802 
      空气调节电器
A0206180203 
        空调机额定制冷量14000W以下。不含多联式空调机组。 
A0206180205
        空气净化设备 
A02061807 
      饮水器
A020619
    照明设备指成套灯具。 
A0208 
通信设备 
A020808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含安装服务。
   


 
A02081001
   
 
      传真通信设备
   
 
包括各类传真机。
   


 
A0209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A02091001
   
 
      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
   
 
包括有线电视前端、终端和传输覆盖设备等。
   


 
A020911
   
 
    视频设备
   
 
含安装服务。
   


 
A02091102
   
 
通用摄像机
   


 
A020912
   
 
    音频设备
   


 
编  码
   
 
品    目    名    称
   
 
说  明
   


 
A020913
   
 
    组合音像设备
   


 
A0210
   
 
仪器仪表
   


 
A0501
   
 
  图书
   


 
A06
   
 
家具用具
   


 
A07
   
 
纺织原料、毛皮、被服装具
   
 
指服装、鞋帽、领带、手套等,不包括演出服装、电热服装。
   


 
A070301
   
 
被服
   


 
A070302
   
 
床上装具
   


 
A070305
   
 
窗帘及类似品
   


 
A0802
   
 
印刷品
   
 
指单证、票据、本册等。
   


 
A09
   
 
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
   
 
指各类耗材及文教、清洁用品。包括再生产品。
   


 
A10
   
 
建筑建材
   
 
指建筑、装饰材料,包括节能、环保和提供新型能源的各类产品。
   


 
A1601
   
 
石油制品
   
 
指各类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等石油制品。
   


 
A9901
   
 
  垃圾容器
   


 
B
   
 
工    程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省级50万元(含)、设区市级20万元(含)、县级10万元(含)以上。
   


 
B0601
   
 
  电子工程安装
   


 
B060102
   
 
 监控系统工程安装
   


 
B060103
   
 
 电子自动化工程安装
   


 
B060104
   
 
 电子设备工程安装
   


 
B060199
   
 
 其它电子工程安装
   


 
B0602
   
 
  智能化安装工程
   


 
编  码
   
 
品    目    名    称
   
 
说  明
   


 
B060201
   
 
 楼宇设备自控智控系统
   


 
B060202
   
 
保安监控和防盗报警系统工程
   


 
B060203
   
 
 智能卡系统工程
   


 
B060204
   
 
 通信系统工程
   


 
B060206
   
 
 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
   


 
B060207
   
 
广播系统工程
   


 
B060208
   
 
 火灾报警系统工程
   


 
B060299
   
 
其他智能化安装工程
   


 
C
   
 
服  务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省级50万元(含)、设区市级20万元(含)、县级10万元(含)以上。(协议供货和批量集中采购除外)
   


 
C02
   
 
信息技术服务
   


 
C0201
   
 
软件开发服务
   


 
C0202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C0203
   
 
  数据处理服务
   


 
C0204
   
 
  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
   


 
C0205
   
 
  测试评估服务
   


 
C0206
   
 
  运行维护服务
   


 
C0207
   
 
  运营服务
   


 
C0208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C03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
   


 
C05
   
 
维修和保养服务
   
 
指机械设备的修理和保养服务。
   


 
C0501
   
 
  计算机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2
   
 
  办公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编  码
   
 
品    目    名    称
   
 
说  明
   


 
C0503
   
 
  车辆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301
   
 
    车辆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302
   
 
    车辆加油服务
   


 
C06
   
 
会议和展览服务
   


 
C0601
   
 
  会议服务
   


 
C0602
   
 
  展览服务
   


 
C07
   
 
住宿和餐饮服务
   


 
C08
   
 
商务服务
   


 
C0801
   
 
  法律服务
   
 
包括法律诉讼、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C0802
   
 
  会计服务
   


 
C0803
   
 
  审计服务
   


 
C0804
   
 
  税务服务
   


 
C0806
   
 
  广告服务
   


 
C0807
   
 
  市场调查和民意测验服务
   


 
C0808
   
 
  社会与管理咨询服务
   


 
C0809
   
 
  职业中介服务
   


 
C0810
   
 
安全服务
   


 
C0811
   
 
  建筑物清洁服务
   


 
C0814
   
 
印刷和出版服务
   


 
C0817
   
 
  采购代理服务
   


 
C0819
   
 
  邮政与速递服务
   


 
C1204
   
 
物业管理服务
   


 
C15
   
 
金融服务
   


 
C1501
   
 
银行服务
   


 
C1502
   
 
  信用担保服务
   


 
C1504
   
 
  保险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省级50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20万元(含)以上、县(市、区)级10万元(含)以上。限额标准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达到省级200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150万元(含)以上、县(市、区)级100 
万元(含)以上。
 
  工程类: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同一预算单位不同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内同品目或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上应当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发挥规模效益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为方便驻石家庄市区外的省直部门二、三级预算单位采购,可将《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委托属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
 
  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并自主选择评审专家。科研仪器设备由高校和科研院所按实际用途自主认定。
 
  五、其他
 
  (一)货物、工程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编码要准确。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编码应当按照项目功能用途在《集中采购目录》或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文件中查找一致或相近说明和品目,以品目对应编码。
 
  《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目说明未能详尽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品目,均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相对应的品目说明和品目。
 
  (二)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已经确定,不再因限额标准提高而调减其政府采购预算规模。凡在原限额标准以上,新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不包括协议供货和批量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时不再办理政府采购手续,但在资金支付时应视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河北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怎么查?

4. 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法律分析:遵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要求,我省对《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冀财采〔2011〕32号,以下简称《目录》)的品目编号做出调整,同时参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对《目录》中的部分内容做出了以下变更:一是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补充明确了环保、节能及新能源产品进入目录;二是为落实省政府“双减双提”要求,提高了货物、工程、服务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三是为提高服务水平,方便采购单位小额项目采购,明确了集中采购中部分常用品目的资金监管起点;四是增加了社会公共服务内容。依据《目录》有关规定,现予印发,自2013年11月1日执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冀财采〔2011〕32号)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5. 河北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加强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      (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河北省财政厅负责确定本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指定本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同时必须按规定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财政部和河北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同步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河北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非招标采购信息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预中标公告信息。      非招标采购信息是指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时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非招标采购公告、非招标采购信息更正公告、非招标采购预中标公告、非招标采购成交结果公告等。      第十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一条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二条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三条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机关名称;      (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六条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第四章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负责承办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具体事宜。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发布信息。但是,对信息篇幅过大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可以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进行压缩和调整的,不得改变提供信息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向信息提供者同级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对其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告本媒体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名称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负责指定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      (四)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冀财[2001]198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实施办法

6. 河北省财政厅招投标规定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本省的建筑市场,依法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产品质量和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外,都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对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实行国际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办理。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或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建设监理,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全部建设资金由国内私人或者外商投资的建设施工程。
(二)建筑面积不足三千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二百万元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三)建筑面积不足五百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二十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四)价款总额不足五十万元的设备采购。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防洪、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学实验、保密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建设工程。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包括:【摘要】
河北省财政厅招投标规定【提问】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本省的建筑市场,依法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产品质量和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外,都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对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实行国际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办理。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或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建设监理,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全部建设资金由国内私人或者外商投资的建设施工程。
(二)建筑面积不足三千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二百万元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三)建筑面积不足五百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二十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四)价款总额不足五十万元的设备采购。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防洪、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学实验、保密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建设工程。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包括:【回答】

7. 河北政府招标采购网介绍?

河北政府招标采购网隶属于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是河北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河北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基本概况: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是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和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办的面向各类交易主体、行业监管部门和公众的官方网站,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的管理和维护。为了规范本地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河北招标网制定了相关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河北本地区各类型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其中河北本地区政府招标采购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具体内容如下: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第五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该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站:http://www.xzcs.gov.cn/河北政府招标采购网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石清路9号河北公共资源大厦(原航空大厦)河北政府招标采购网联系方式:0310-66635068河北政府招标采购网邮政编码:050000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河北政府招标采购网介绍?

8. 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证公平交易,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基本建设货物,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等货物以及与货物供应有关的附带服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省和设区我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所需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对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五条 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货物,凡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不足五十万元人民币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第六条 依照前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中研)时,必须同时拟定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应当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采购数量、估算价和有关标准等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第七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所需货物对专有技术和专利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四)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第八条 招标人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事宜。否则,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的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实施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第九条 省发展计划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网络,为全省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提供信息和其他有关服务。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采购货物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货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量;
  (二)货物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标准;
  (三)评标办法和标准;
  (四)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发展计划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货物估算价的百分之三。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的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出之日起五日前,报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文件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招标人修订招标文件。第十二条 投标人投标时,除应当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产品生产(制造)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的复印件。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交付期限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四)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五)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