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2024-05-13

1. 杭州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发挥保安服务组织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组织。
    保安服务公司,是指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服务目标安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特殊服务性企业。
    内部保安组织,是指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设立的从事内部守护巡逻等工作的安全防范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保安人员,是指被保安服务公司或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聘用,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人员。第四条  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杭州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保安服务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保安服务业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保安服务组织第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设立,并依据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第七条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设备、设施;
    (四)有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国家规定设立企业法人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依法向社会提供下列保安服务项目: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安全守护;
    (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保卫;
    (四)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承接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五)安全防范咨询服务;
    (六)其他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安全防范服务项目。第九条  保安服务公司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提供个人人身保安服务;
    (二)经营各类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器械;
    (三)经营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
    (四)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器材、物品。第十条  保安服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公安机关必要的业务指导,但公安机关不得参与和干预保安服务公司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依法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载明保安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保安服务收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社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所需的保安人员,可以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也可以直接从社会上招聘。
    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的,双方应依法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有关事项。
    直接从社会上招聘的,其招聘的人员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社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的保安人员,承担社区和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有偿保安服务。第三章  保安人员第十三条  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自愿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二)身体健康,年龄为18至45周岁;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资格。第十四条  被保安服务公司或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所录用的保安人员,应当参加经省公安厅批准设立的保安人员培训机构培训,经培训合格,取得《浙江省保安人员资格证》和《浙江省保安人员上岗证》,方可从事保安服务。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保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保安人员的社会保险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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