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

2024-05-13

1. 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秦始皇陵的保护,保持秦始皇陵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协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秦始皇陵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秦始皇陵进行文物保护、生产生活、经营服务、旅游开发、参观游览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秦始皇陵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第四条 秦始皇陵是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秦始皇陵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挖掘、占有,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秦始皇陵文物的义务,对损害、破坏秦始皇陵文物和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阻止、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合法收藏的与秦始皇陵有关的文物,捐赠给国家。第五条 秦始皇陵的下列文物应当作为保护对象,依法予以保护:
  (一)建筑遗址,包括封土和地宫、内外城垣、寝殿遗址、便殿遗址、园吏寺舍遗址、三出阙遗址;
  (二)陪葬坑,包括兵马俑坑、石铠甲坑、车马坑、马厩坑、百戏俑坑、珍禽异兽坑、御府储藏坑等;
  (三)陪葬墓、修陵人墓地;
  (四)陵园附属设施,包括防洪堤、鱼池遗址、石料加工场、丽邑遗址;
  (五)遗址内埋藏的文物和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第六条 秦始皇陵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是指对秦始皇陵保护对象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秦始皇陵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秦始皇陵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至界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秦始皇陵保护对象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公布。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划定的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秦始皇陵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规划编制、土地征收征用、移民搬迁、文物保护经费和其他秦始皇陵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西安市人民政府、临潼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与秦始皇陵保护有关的工作。第八条 省文物行政部门主管秦始皇陵保护工作,负责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
  建设控制地带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西安市临潼区文物行政部门实施。
  建设(规划)、旅游、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秦始皇陵保护有关的工作。第九条 秦始皇陵管理机构负责秦始皇陵文物的勘探调查、考古发掘、陈列展示、科学研究、安全保护等项工作。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西安市人民政府、临潼区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编制秦始皇陵保护规划,报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编制秦始皇陵保护规划应当征求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骊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秦始皇陵的保护、管理经费和维修、建设资金,应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
  秦始皇陵的门票和其他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秦始皇陵管理机构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条 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砂取土、修建坟墓、排放污水、丢弃固体废弃物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二)在设置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进行拍摄活动;
  (三)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在文物和保护设施、标志、界碑上张贴、涂写、刻划、攀登;
  (五)新建、改建、扩建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
  (六)设置户外广告,修建人造景点。第十三条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建设工程或者作业,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措施,保证地下文物遗存的安全:
  (一)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建设工程的;
  (二)从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三)设置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污管线的;
  (四)实施环境绿化工程的。
  文物保护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

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

2. 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2021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秦始皇陵保护,确保秦始皇陵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协调性,发掘传播其历史、艺术、科学、文化和社会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秦始皇陵保护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参观游览、生产生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秦始皇陵,是指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位于西安市临潼区行政区域内的秦始皇陵及其附属遗存。第三条 秦始皇陵保护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文物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并重,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第四条 鼓励支持秦始皇陵文物考古和文化研究,诠释、展示、传播历史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文化自信,传承中华文明。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秦始皇陵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秦始皇陵保护规划,协调解决秦始皇陵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西安市人民政府、临潼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划分负责秦始皇陵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秦始皇陵保护规划,做好土地征收征用、周边环境管控、异地搬迁、旅游发展等有关工作。

  秦始皇陵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与秦始皇陵保护有关的工作。第六条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秦始皇陵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西安市、临潼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划分,依法承担秦始皇陵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林业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秦始皇陵保护有关的工作。第七条 秦始皇陵保护机构负责秦始皇陵文物保护的具体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秦始皇陵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承担秦始皇陵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三)组织秦始皇陵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工作;

  (四)开展有关展示利用、学术研究、宣传教育和交流合作;

  (五)对秦始皇陵保护区域内实施的有关建设规划、项目提出意见;

  (六)建立健全文物管理制度,编制并组织实施安全保护应急预案;

  (七)其他与秦始皇陵文物保护有关的工作。第八条 秦始皇陵的保护、管理经费和维护、建设资金,应当纳入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秦始皇陵的门票和其他事业性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九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秦始皇陵的保护。

  秦始皇陵保护机构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接受捐赠的财产,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秦始皇陵的义务,对损害、破坏秦始皇陵以及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阻止、举报。第十一条 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秦始皇陵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 秦始皇陵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经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秦始皇陵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要求,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骊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第十三条 根据秦始皇陵保护规划和文物保护工作需要,保护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四条 秦始皇陵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

  划定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的遗产区和缓冲区相衔接,并注重秦始皇陵周边环境的保护与协调。

  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需要变更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报批公布。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3. 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2012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秦始皇陵的保护,保持秦始皇陵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协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秦始皇陵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秦始皇陵进行文物保护、生产生活、经营服务、旅游开发、参观游览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秦始皇陵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第四条 秦始皇陵是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秦始皇陵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挖掘、占有,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秦始皇陵文物的义务,对损害、破坏秦始皇陵文物和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阻止、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合法收藏的与秦始皇陵有关的文物,捐赠给国家。第五条 秦始皇陵的下列文物应当作为保护对象,依法予以保护。
  (一)建筑遗址,包括封土和地宫、内外城垣、寝殿遗址、便殿遗址、园吏寺舍遗址、三出阙遗址。
  (二)陪葬坑,包括兵马俑坑、石铠甲坑、车马坑、马厩坑、百戏俑坑、珍禽异兽坑、御府储藏坑等。
  (三)陪葬墓、修陵人墓地。
  (四)陵园附属设施,包括防洪堤、鱼池遗址、石料加工厂、丽邑遗址。
  (五)遗址内埋藏的文物和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第六条 秦始皇陵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是指对秦始皇陵保护对象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秦始皇陵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秦始皇陵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至界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秦始皇陵保护对象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公布。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划定的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秦始皇陵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规划编制、土地征收征用、移民搬迁、文物保护经费和其他秦始皇陵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西安市人民政府、临潼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与秦始皇陵保护有关的工作。第八条 省文物行政部门主管秦始皇陵保护工作,负责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
  建设控制地带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西安市临潼区文物行政部门实施。
  建设(规划)、旅游、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秦始皇陵保护有关的工作。第九条 秦始皇陵管理机构负责秦始皇陵文物的勘探调查、考古发掘、陈列展示、科学研究、安全保护等项工作。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西安市人民政府、临潼区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编制秦始皇陵保护规划,报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编制秦始皇陵保护规划应当征求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骊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秦始皇陵的保护、管理经费和维修、建设资金,应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
  秦始皇陵的门票和其他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秦始皇陵管理机构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条 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砂取土、修建坟墓、排放污水、丢弃固体废弃物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二)在设置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进行拍摄活动。
  (三)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在文物和保护设施、标志、界碑上张贴、涂写、刻画、攀登。
  (五)新建、改建、扩建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
  (六)设置户外广告,修建人造景点。第十三条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建设工程或者作业,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措施,保证地下文物遗存的安全。
  (一)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建设工程的。
  (二)从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三)设置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污管线的。
  (四)实施环境绿化工程的。
  文物保护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

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2012修正)

4. 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2019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秦始皇陵的保护,保持秦始皇陵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协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秦始皇陵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秦始皇陵进行文物保护、生产生活、经营服务、旅游开发、参观游览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秦始皇陵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第四条 秦始皇陵是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秦始皇陵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挖掘、占有,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秦始皇陵文物的义务,对损害、破坏秦始皇陵文物和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阻止、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合法收藏的与秦始皇陵有关的文物,捐赠给国家。第五条 秦始皇陵的下列文物应当作为保护对象,依法予以保护。
  (一)建筑遗址,包括封土和地宫、内外城垣、寝殿遗址、便殿遗址、园吏寺舍遗址、三出阙遗址。
  (二)陪葬坑,包括兵马俑坑、石铠甲坑、车马坑、马厩坑、百戏俑坑、珍禽异兽坑、御府储藏坑等。
  (三)陪葬墓、修陵人墓地。
  (四)陵园附属设施,包括防洪堤、鱼池遗址、石料加工厂、丽邑遗址。
  (五)遗址内埋藏的文物和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第六条 秦始皇陵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是指对秦始皇陵保护对象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秦始皇陵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秦始皇陵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至界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秦始皇陵保护对象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公布。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划定的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秦始皇陵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规划编制、土地征收征用、移民搬迁、文物保护经费和其他秦始皇陵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西安市人民政府、临潼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与秦始皇陵保护有关的工作。第八条 省文物行政部门主管秦始皇陵保护工作,负责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
  建设控制地带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西安市临潼区文物行政部门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秦始皇陵保护有关的工作。第九条 秦始皇陵管理机构负责秦始皇陵文物的勘探调查、考古发掘、陈列展示、科学研究、安全保护等项工作。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西安市人民政府、临潼区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编制秦始皇陵保护规划,报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编制秦始皇陵保护规划应当征求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骊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秦始皇陵的保护、管理经费和维修、建设资金,应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
  秦始皇陵的门票和其他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秦始皇陵管理机构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条 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砂取土、修建坟墓、排放污水、丢弃固体废弃物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二)在设置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进行拍摄活动。
  (三)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在文物和保护设施、标志、界碑上张贴、涂写、刻画、攀登。
  (五)新建、改建、扩建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
  (六)设置户外广告,修建人造景点。第十三条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建设工程或者作业,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措施,保证地下文物遗存的安全。
  (一)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建设工程的。
  (二)从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三)设置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污管线的。
  (四)实施环境绿化工程的。
  文物保护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

5. 陕西黄帝陵埋的是那位皇帝

陕西黄帝陵埋的是黄帝。
黄帝陵古称“桥陵”,是历代帝王和名人祭祀黄帝的场所。历史上最早举行黄帝祭祀始于秦灵公三年(前422年),秦灵公“作吴阳上畤,专祭黄帝” 。自汉武帝元封元年(前110年)亲率十八万大军祭祀黄帝陵以来,桥山一直是历代王朝举行国家大祭之地,保存着汉代至今的各类文物。
黄帝联合炎帝打败蚩尤后,由华族部落联盟首领成为天下共主,使华夏民族由蛮荒时代跨入了文明时代,黄帝的丰功伟绩理所当然地受到后世的敬仰和崇拜。黄帝死后,人们为了表达对这位人文初祖的怀念之情,便在桥山起冢为陵,立庙祭祀。

扩展资料黄帝古华夏部落联盟首领,中国远古时代华夏民族的共主。五帝之首  。被尊为中华“人文初祖”。据说他是少典与附宝之子,本姓公孙,后改姬姓,故称姬轩辕。居轩辕之丘,号轩辕氏,建都于有熊 ,亦称有熊氏。也有人称之为“帝鸿氏”。
史载黄帝因有土德之瑞,故号黄帝。黄帝以统一华夏部落与征服东夷、九黎族而统一中华的伟绩载入史册。黄帝在位期间,播百谷草木,大力发展生产,始制衣冠、建舟车、制音律、创医学等。
黄帝诞辰相传是农历三月初三,黄帝即位据说是在公元前2698年,即位时20岁,据此推算黄帝出生于公元前2717年。相传黄帝一生下来,就显得异常的神灵。生下没多久,便能说话。到了15岁,已经无所不通了。
公元前2697年,20岁的黄帝继承了有熊国君的王位。在黄帝成为氏族首领之后,有熊氏的势力得到迅速发展,并形成一个独立的黄帝部落。
黄帝部落在从姬水向东发展的过程中,继承了神农以来的农业生产经验,将原始农业发展到高度繁荣阶段,使本部落迅速发展壮大。因他发明了轩冕,故称之为轩辕。
陕西黄陵县黄帝陵,位于陕西黄陵县城北桥山,是黄帝衣冠冢;1961年,国务院公布为全国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编为“古墓葬第一号”,号称“天下第一陵”。黄帝陵古称“桥陵”,为中国历代帝王和著名人士祭祀黄帝的场所。
据记载,最早举行祭祀黄帝始于公元前442年,汉武帝大祭更是推向了历史的第一个高潮,自唐大历五年(770年)建庙祀典以来,一直是历代王朝举行国家大典的场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黄帝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黄帝

陕西黄帝陵埋的是那位皇帝

6. 陕西黄帝陵埋的是那位皇帝

  陕西黄帝陵埋的是黄帝。
  黄帝陵古称“桥陵”,是历代帝王和名人祭祀黄帝的场所。历史上最早举行黄帝祭祀始于秦灵公三年(前422年),秦灵公“作吴阳上畤,专祭黄帝”。自汉武帝元封元年(前110年)亲率十八万大军祭祀黄帝陵以来,桥山一直是历代王朝举行国家大祭之地 ,保存着汉代至今的各类文物。
  黄帝(公元前2717年-公元前2599年):古华夏部落联盟首领,中国远古时代华夏民族的共主。五帝之首  。被尊为中华“人文初祖”。据说他是少典与附宝之子,本姓公孙,后改姬姓,故称姬轩辕。居轩辕之丘,号轩辕氏,建都于有熊,亦称有熊氏。也有人称之为“帝鸿氏”。

7. 陕西黄帝陵是什么样的?

天下第一陵。华夏第一陵。中华第一陵。

陕西黄帝陵是什么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