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上海市蔬菜生产保护区暂行规定》自然失效的决定

2024-05-12

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上海市蔬菜生产保护区暂行规定》自然失效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上海市蔬菜生产保护区暂行规定〉自然失效的决定》已经2003年7月29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韩正
                      二00三年八月六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上海市
         蔬菜生产保护区暂行规定》自然失效的决定
           (2003年8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鉴于本市蔬菜生产保护区已不再存在,市政府宣布,1982年10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予以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蔬菜生产保护区暂行规定》自然失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上海市蔬菜生产保护区暂行规定》自然失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