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应收账款质押借款合同范本

2024-05-12

1. 最新应收账款质押借款合同范本

出 质 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质 权 人:
负 责 人:
通讯地址:
 
鉴于: (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了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标的及登记
1.1出质标的为 (以下称“应收账款”)
1.2应收账款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为准。
1.3 质权的效力及于应收账款在质押期间内产生的孳息(若适用)
1.4质权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应予以协助。
第二条 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__________币种 (大写金额) ,其他具体内容按主合同约定。
2.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3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专用账户及监管
3.1 质押期间,出质人应在质权人处开设账户(账号:____________ )(以下称“专用账户”),作为已出质应收账款的专用收款账户,该专用账户是唯一的,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或另开立。
3.2 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_______日内按本合同格式通知应收账款的付款人(下称付款人),告知应收账款专用账户账号,并取得付款人的确认回执。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通知付款人变更收款账户。
3.3质权人有权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管。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支取、划转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使用专用账户内的款项。
3.4当应收账款所担保的债务出现逾期时,质权人有权从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质押应收账款的已收回款项。
第四条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4.1 出质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应收账款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4 出质人对应收账款享有充分的处分权,在应收帐款上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4.5出质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四个月内未对其名称作任何更改,并将其名称状况告知了质权人。
4.6 出质人已办妥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出质所必需的所有批准、同意、审批等手续。
4.7债务人不是出质人的股东或《公司法》定义的“实际控制人”。
第五条 出质人的义务
5.1出质人承担因应收账款出质登记、审批、备案、评估、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
5.2出质人须积极履行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以维持应收账款的价值。
5.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以任何方式处分应收账款。
5.4出质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配合质权人采取有关措施,并按质权人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1)质权人认为应收账款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的;
(2)出质人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
(3)付款人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
(4)出质人与付款方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导致应收账款可能无法到期按时偿付的;
(5)有迹象表明客户的应收账款回收困难;
(6)应收账款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
5.5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臵任何障碍。
5.6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5.7质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出质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未征得出质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出质人仅按原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6.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融资款本金或质权人垫付款项或相应利息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应收账款,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2出质人未按第5.4条约定提供新的担保的,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应收账款,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质权人在应收账款处分完成前收到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书面通知的,所得款项将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支取。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该账户中的款项直接受偿。
6.3出质人同意:主合同同时受其他担保合同担保的,质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质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质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质权人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第七条 保证条款
7.1因下列原因致使质权未设立或无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出质人未按第1.4条约定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2)出质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出质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7.2 出质人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7.3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担保函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7.4 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

最新应收账款质押借款合同范本

2. 应收账款质押借款合同

 应收账款质押借款合同范本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还款保证,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融资。贷款期间,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不得低于贷款余额(贷款本金和利息合计)。当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在贷款期间内不足贷款余额时,企业应按银行的要求以新的符合要求的应收账款进行补充、置换。
    
          应收账款质押借款合同范本 
         质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出质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质押担保合同,乙方以其应收账款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具体内容详见相关质押担保合同),为确保质权有效设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甲方或者甲方委托他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二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如实提供下列信息:
         1、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信息;
         2、乙方为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3、乙方确认已告知甲方自质押登记起过去四个月之内所有有效的乙方名称或者所有有效及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
         第三条 若登记期限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要求的必填事项,甲方有权自行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即将届满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的,乙方同意由甲方自行办理展期登记,双方无须另行签订展期登记合同。
         第四条 乙方的注册名称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五条 因登记信息错误或者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甲方经确认后即可自行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无须与乙方另行签订变更登记合同。
         第六条 乙方存在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依质押合同的约定提前行使质权,可能或者已经造成质押登记失效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重新登记,给甲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效信息;
         2、未按本合同通知甲方有关信息变更;
         3、违反本合同或质押合同的其他约定。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质押合同的补充合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八条 本合同经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字后生效)。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 执一份,皆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于
    ;

3. 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合同范本

出 质 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质 权 人:
负 责 人:
通讯地址:
 
鉴于: (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标的及登记
1.1出质标的为 (以下称“应收账款”)
1.2应收账款的详细情况以“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准。
1.3 质权的效力及于应收账款在质押期间内产生的孳息(若适用)
1.4质权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应予以协助。
第二条 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 (大写金额) ,其他具体内容按主合同约定。
2.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3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专用账户及监管
3.1 质押期间,出质人应在质权人处开设账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专用账户”),作为已出质应收账款的专用收款账户,该专用账户是唯一的,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或另开立。
3.2 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按本合同所附《应收账款专用账户通知/确认函》格式通知应收账款的付款人(下称付款人),告知应收账款专用账户账号,并取得付款人的确认回执。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通知付款人变更收款账户。
3.3质权人有权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管。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支取、划转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使用专用账户内的款项。
3.4当应收账款所担保的债务出现逾期时,质权人有权从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质押应收账款的已收回款项。
第四条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4.1 出质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应收账款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4 出质人对应收账款享有充分的处分权,在应收帐款上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4.5出质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四个月内未对其名称作任何更改,并将其名称状况告知了质权人。
4.6 出质人已办妥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出质所必需的所有批准、同意、审批等手续。
4.7债务人不是出质人的股东或《公司法》定义的“实际控制人”。
第五条 出质人的义务
5.1出质人承担因应收账款出质登记、审批、备案、评估、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
5.2出质人须积极履行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以维持应收账款的价值。
5.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以任何方式处分应收账款。
5.4出质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配合质权人采取有关措施,并按质权人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1)质权人认为应收账款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的;
(2)出质人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
(3)付款人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
(4)出质人与付款方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导致应收账款可能无法到期按时偿付的;
(5)有迹象表明客户的应收账款回收困难;
(6)应收账款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
5.5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臵任何障碍。
5.6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5.7质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出质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未征得出质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出质人仅按原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6.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融资款本金或质权人垫付款项或相应利息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应收账款,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2出质人未按第5.4条约定提供新的担保的,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应收账款,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质权人在应收账款处分完成前收到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书面通知的,所得款项将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支取。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该账户中的款项直接受偿。
6.3出质人同意:主合同同时受其他担保合同担保的,质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质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质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质权人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第七条 保证条款
7.1因下列原因致使质权未设立或无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出质人未按第1.4条约定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2)出质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出质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7.2 出质人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7.3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担保函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7

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合同范本

4. 应收账款质押要哪些材料

1、申请人和担保人各自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公司)章程、《贷款卡》;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其授权书和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三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
4、抵(质)押物清单、产权证明(原件)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或保证人愿意提供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5、表明真实贸易背景的经济合同和相关单据;
6、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决议书;
7、明确付款金额、方式与期限的应收账款证实书。
一、应收帐款质押的设立程序
1、以应收帐款出质的,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根据《民法典》第440条及446条有关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以及质权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的规定,应收帐款质押合同的签订可参照动产质权合同的形式、内容进行。设立应收帐款质权,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名址、产生应收帐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等。质押合同对于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帐款的描述应当尽可能详细以使之特定化。
2、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收帐款质押必须经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2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我国应收帐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因此,只有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应收帐款质押的质权方能发生效力。在公共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向该征信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应收帐款的质押情况,进而使该质押具有公示公信力,同时还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出质人在质押存续期间将该应收帐款非法转让或者重复质押给第三人。
3、就应收帐款质押事项通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民法典》对于应收帐款质押是否需通知应收帐款的债务人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应收账款债权人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设定质押担保,属债权处分范畴,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应收账款债权人设定质押没有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则不具有对抗债务人的效力。

5. 应收账款质押要哪些材料?

一、应收账款 质押 要哪些材料  1、申请人和 担保人 各自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 经营许可证 》(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公司)章程、《贷款卡》;  2、法定代表人的 身份证 明或其授权书和授权 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三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  4、抵(质)押物清单、产权证明(原件)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或保 证人 愿意提供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5、表明真实贸易背景的经济合同和相关单据;  6、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决议书;  7、明确付款金额、方式与期限的应收账款证实书。  二、应收帐款质押的设立程序  1、以应收帐款出质的,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百四十五条6868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 债务 或者提存。  根据《民法典》第440条及446条有关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以及质权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的规定,应收帐款质押合同的签订可参照动产质权合同的形式、内容进行。设立应收帐款质权,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 债务人 名址、产生应收帐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等。质押合同对于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帐款的描述应当尽可能详细以使之特定化。  2、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收帐款质押必须经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2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我国应收帐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因此,只有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应收帐款质押的质权方能发生效力。在公共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向该征信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应收帐款的质押情况,进而使该质押具有公示公信力,同时还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出质人在质押存续期间将该应收帐款非法转让或者重复质押给第三人。  3、就应收帐款质押事项通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民法典》对于应收帐款质押是否需通知应收帐款的债务人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应收账款 债权人 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设定质押担保,属债权处分范畴,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应收账款债权人设定质押没有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则不具有对抗债务人的效力。  以上即是 应收账款质押 需要哪些资料以及应收帐款质押的设立程序问题,应收账款质押在法律中规定的比较少,所以这里提醒您注意几点问题,如果出质应收账款,必须记得签合同,之后办理登记,最重要一点通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不然不产生对抗债务人的效力。

应收账款质押要哪些材料?

6. 应收账款质押的简介

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就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承认的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品种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所代表的也是一种债权。

7. 应收账款质押的介绍

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就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承认的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品种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所代表的也是一种债权。

应收账款质押的介绍

8. 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的规定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一、股权出质可以变更股东吗?
股权出质能办股东变更,但是需要经质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民法典中质押的股票能否转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除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外,质押的股票不能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未上市公司股权能质押吗
能,只要是有权转让的股权就可以质押。根据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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