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曾任领导

2024-05-15

1. 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曾任领导

温国辉: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分管民族、宗教、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妇女、儿童工作。 刘志庚: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曾任领导

2. 广东省最新人事任免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8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任免工作人员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广东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

任命许典辉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保留正厅级)、广东省信访局局长;

任命杜新山为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局长;

任命崔朝阳为广东省电影局局长;
 
 

【摘要】
广东省2021最新人事任免公示【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8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任免工作人员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广东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

任命许典辉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保留正厅级)、广东省信访局局长;

任命杜新山为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局长;

任命崔朝阳为广东省电影局局长;
 
 

【回答】
任命陈磊为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任命黄文沐为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任命徐仕敏为广东省教育厅主任督学,试用1年;

任命杨淑鹏为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广东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局长(副厅级),试用1年;

任命徐永高为广东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主任,试用1年;

任命李荣华为广东省科学院副院长,试用1年;【回答】
任命刘军为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东省中医药工程技术研究院)院长(副厅级),试用1年;

任命刘剑文为华南师范大学副校长,试用1年;

任命曾新安为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副院长,试用1年。

免去陈岸明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广东省信访局局长职务;【回答】
免去王桂科的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局长职务;

免去陈金銮的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职务;

免去章权的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职务;

免去潘游的广东省水利厅副厅长职务;

免去何巨峰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麦淑萍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广东省人民政府文史研究馆)副主任(副馆长)职务;

免去曹礼忠的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东省中医药工程技术研究院)院长(副厅级)职务;【回答】
免去沈文淮的华南师范大学副校长职务;

免去张玉红的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副院长职务。

广东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广东省港航集团有限公司后,杨显昌的职务称谓更改为广东省港航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其广东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自然免除。
【回答】

3. 求最新广东省委常委名单

李希: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马兴瑞:中央委员,副书记、省长。王伟中:候补中央委员,副书记、深圳市委书记,张硕辅:中央纪委委员,常委、广州市委书记。
省委常委是指省委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省委书记主持召开省委常务会议,省委常委主持省委全体会议,决定本省党内的重大事项,总结省委近期工作,任命省辖市委领导班子,规划下一阶段省委工作。
在现阶段,和省委常委同级的还有直辖市市委常委和自治区党委常委。省委常委享有正省级副职职权或副省级正职职权,属于副省部级别的党政领导。

求最新广东省委常委名单

4. 广东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下列工作人员的任免,由省长代表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由省人事局于每年十二月底综合报国务院备案: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厅、(局)长。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委、办副主任,副厅、(局)长,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主任、副主任,省文史研究馆馆长、副馆长,二级局局长,委、办、厅、局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二)省属正厅级高等院校院长、校长、副院长、副校长、副厅局级高等院校院长、校长;
  (三)省科学院、社会科学院、农业科学院院长、副院长;
  (四)省属正厅局级厂、矿、公司的厂长、矿长、经理、副厂长、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副厅局级厂、矿、公司的厂长、矿长、经理;
  (五)省政府直属办事机构和企事业机构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任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组织原则履行任免手续。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工作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外公布,并发给主任署名的任命书;省人事局代省人民政府发任免通知。
  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发给由省长签署的任命书;省人事局发任免通知。第六条 省辖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省辖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事宜,由省人事局负责办理。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O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第九条 粤府<1983>28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自本暂行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5. 广东省政府最新人事任免名单公布

广东省政府2022年7月份任命:杨志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胡建斌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孙斌广东省商务厅副厅长,试用1年、冯祥雄广东省审计厅副厅长、赵醒村广州医科大学校长,试用1年。
陈家刚广东行政职业学院(广东青年职业学院)院长,试用1年、张忠德广东省中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院长、蔡治洲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22年7月份免去:
杨鹏飞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周永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职务、冯祥雄广东省审计厅总审计师职务、王建生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职务,退休、周礼强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职务、熊雄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职务、钟如权广东省北江流域管理局局长职务。
冉丕鑫广州医科大学校长职务、尹继卫广东行政职业学院(广东青年职业学院)院长职务、陈达灿广东省中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院长职务、张克俭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以上内容参考:广东省人民政府-2022年7月人事任免

广东省政府最新人事任免名单公布

6. 广东省省委班子成员

一个省的班子主要是指省委常委们。
书记:
汪洋(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
副书记:
黄华华(十七届中央委员、省长)
朱明国(中央纪委委员、省纪委书记)
常委:
朱小丹(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常务副省长)
肖志恒(副省长)
辛荣国(省军区司令员、少将)
王 荣(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深圳市委书记)
李玉妹(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省委组织部长)
林 雄(省委宣传部长)
梁伟发(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
周镇宏(省委统战部长)
徐少华(省委秘书长)
张广宁(广州市委书记)

7.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任免或者通过本会人员的下列职务:
  (一)任免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任免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四)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下列职务:
  (一)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免个别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
  (二)根据省长、市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专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有关职务。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任免或者批准任免地方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下列职务:
  (一)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依法设置有检察机关派出机构的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本级人民检察院在铁路、工矿区、农垦区、林区及劳改、劳教场所等设置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选一人代理秘书长的职务。
  以上两项代理职务,直至主任、秘书长恢复工作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秘书长为止。第八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人大常委会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如果人选不是副职领导人,应先决定任命其为副职领导人,再决定其为代理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以上代理职务,直至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恢复工作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止。第九条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须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经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第十条 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出,同时附送《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上述报告、材料一般应在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十日前送达。考察材料要反映拟任命人员的德、能、勤、绩等情况。第十一条 对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作人事任免案说明,并派人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正职领导人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熟悉拟任免人员情况的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为说明。第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对拟任免人员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任免的问题,经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进行表决。待问题查清后,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另一次会议审议。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8. 广东省省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充分发扬民主,扩大群众参与程度,加强对干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减少用人失察失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管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必须坚持公开、民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三条 公示对象是经省委审批拟提拔任职的省管干部。
  (一)经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拟提任的副厅级以上省管干部和省属资产经营公司、省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二)经省委、省政府企业审批小组同意拟提任的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省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三)广州、深圳市党政领导班子中的省管职务、地级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候选人。
  特殊岗位(指从事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在公示范围之内。第四条 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出生地、学历、学位、职称、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入党时间)、现任职务(含任现职级的时间)。第五条 公示方式。在省委讨论决定后、正式办理任职手续前,根据拟任职务的不同层次和特点进行公示:
  省直部委办厅局、地级市党政一把手的公示通告在《南方日报》刊登,并在拟提任干部所在单位公开张贴;副职和非领导职务的公示通告原则上在拟提任干部所在市或单位或本系统公开张贴。
  广州、深圳市党政领导班子中的省管职务、地级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候选人的公示通告在所在市党报刊登。
  省委委托广州、深圳市委管理的省管干部的公示由广州、深圳市委组织实施。
  高等学校、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省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公示通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公开张贴。
  必要时,也可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公示(如召开会议、发出公示通知文件等)。涉及到干部提拔交流、调动的,应在调出地区、单位或系统公示。第六条 公示时间。
  (一)公示的期限为10天。
  (二)凡经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任命的干部,其公示时间一般在会议之后一个星期内;省委委托省委、省政府企业审批小组审批的干部原则上在审批后的一个月内集中公示一次。第七条 公示程序。
  (一)由省委组织部列出公示名单,拟定公示通告。
  (二)通知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及本人。拟提任副厅级以上省管干部职务的,省委组织部应在省委同意后公示前将公示事宜通知其所在单位。同时,由省委组织部领导找公示对象谈话,说明公示的目的和要求。
  (三)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省委组织部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在党报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公示。
  双重管理、以省委管理为主的干部,按现行规定的任免程序进行任前公示。其中,属于省委讨论决定之前征求协管单位意见的,在省委同意任用后即可进行公示;属于省委讨论决定之后征求协管单位意见的,在省委同意任用之后进行公示,同时征求协管单位的意见。
  需要省人大、省政府任命的干部,人选经省委同意后,应先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内没有发现问题的再向省人大、省政府推荐、提名。第八条 公示后反映问题的受理。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省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受理单位:省委组织部干部调配任免处,地址:广州市东山区合群三马路省委大院,专线电话:(202)87183742,邮政编码:510082。
  公示期过后,单位和群众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的,按信访有关规定处理,不影响办理任职手续。第九条 对公示中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与处理。
  (一)对群众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省委组织部要进行归纳整理,并填写《公示情况登记表》。
  (二)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上已经掌握并作出结论的,如没有新的内容,一般不再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上未曾掌握的,由省委组织部进行调查核实;对群众反映新的重大问题,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纪委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对超出组织部门职权范围的情况和问题,按规定移交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
  (三)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于一般性的缺点、错误,不影响任用,或反映的问题查无实据的,由省委组织部按省委批准的任职意见办理任职手续。对反映的情况影响公示对象的任用,但一时难以查清的,由省委组织部报经省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暂缓办理任职手续;对群众反映公示对象在政治立场、思想素质、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经省委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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