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海外投资国家给予的政策有那些?

2024-05-14

1. 目前海外投资国家给予的政策有那些?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一套促进中国企业国际化的政策、服务、监管体系和协调机制,保证了我国企业国际化业务的快速发展。

  1、基本建立起支持企业国际化的政策体系

  最近几年,国务院先后批准下发了关于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关于加强境外中资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等方面一系列重要文件。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据此在境外加工贸易方面制定了16项财税、外汇、信贷配套政策,形成了我国第一个较为完整的对外投资鼓励政策体系,对促进境外加工贸易乃至整个对外投资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积极利用出口信贷和援外资金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

  2、逐步建立起促进企业国际化的服务体系

  在商务部政府网站上设立“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指南”和驻外经商机构子站,建立《境外投资国别环境库》、定期发布《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境外加工贸易国别指导目录》,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建立《国别投资障碍报告制度》,指导企业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组织企业参加“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境外“中国工程与技术展览会”等各类展会,举办“走出去”成果展和国际论坛,积极为企业国际化经营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加强政策培训,通过举办各类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培训班,培训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为企业培养了一批开展国际化经营业务需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3、初步建立起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宏观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了“商务部宏观管理、各部门协调配合、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行业组织和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调自律、驻外使领馆一线监管、政府间共同管理”的管理框架。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了对外投资的管理制度和统计制度,如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与联合年检、境外资源开发项目网上备案等制度。建立对外经济合作预警和快速处理机制,切实保护我境外经济利益与人员安全。

  4、初步形成了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已形成了商务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部门与地方密切配合、国内与国外良性互动、政府部门与行业组织和企业之间紧密联系的工作机制。建立起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多种类型的企业国际化协调机制,如远洋渔业合作管理协调小组、民营企业“走出去”常设工作机制、推进信息产业“走出去”工作联系机制、境外中资企业和人员安全协调小组、境外投资管理工作联系机制、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对台渔工劳务合作管理协调小组等,及时协调解决了“走出去”突发和重大事项,效果良好。

  2007年,继续完善财税、信贷、外汇、保险等政策措施,支持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国际化经营。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等等;积极稳妥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中标的境外经贸合作区陆续启动,合作区工作总体进展顺利,部分已在境外形成了一定的生产规模。

目前海外投资国家给予的政策有那些?

2. 境外投资的政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第三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核准第五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第六条 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第七条 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第八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第九条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3.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投资优惠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下列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a、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b、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包括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夜间拆放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和国务院批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所取得利息;c、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卖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和利息;d、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同中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中,由中方用产品返销还款付息或提供资金条件优惠,利率低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免征所提税。3、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开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官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投资优惠

4. 外商投资有什么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外商税收,地区优惠,投资优惠等。一、税收优惠1、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即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50%。开发区财政在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以前补贴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以上。2、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在5万元以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起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3、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50%(6.25%),第三年起由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30%(3.75%),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4、在开发区内注册、区内生产经营并纳税,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参照以上标准执行。5、在区内注册并纳税的区外企业与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二、土地优惠1、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在统一价格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税收预期等情况,由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实行弹性地价。2、生产型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可向开发区申请租用短期土地使用权,其标准为:租用年限5年以下(不含5年)的,租用费为600元/亩·年;租用年限5年以上的,租用费为1000元/亩·年。一次性签订合同,租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租用费用一次性付清。3、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该设施的优势,依法经营项目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在出让地价上享受优惠。4、对外商以合作形式投资到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可以同等金额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土地出让价可按现行地价减免15%。5、外商一次性投资4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政府指导价本市级留成部分优惠50%,一次性付款的再优惠5%。6、对内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三、外商税收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外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界所得税。2、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四、地区优惠1、沿海经济开放区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①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②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4、再投资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五、投资优惠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2、下列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a、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b、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包括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夜间拆放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和国务院批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所取得利息;c、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卖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和利息;d、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同中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中,由中方用产品返销还款付息或提供资金条件优惠,利率低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免征所提税。3、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开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官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5. 境外投资最新政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第三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核准第五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第六条 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第七条 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第八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第九条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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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最新政策

6. 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1.免征与减征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免征和减征两部分)
(2)从事重点国家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免3减半)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3免3减半)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税率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文件:财税〔2018〕77号。
(2)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加计扣除优惠:
(1)研究开发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投资抵免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加速折旧优惠:
(1)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
(3)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4)所有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①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5)2014年1月1日之后,所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减计收入优惠: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7.抵免应纳税额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7. 外商投资有什么优惠政策

资企业 有什么优惠政策回答如下: 1、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在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税法所说生产性企业是指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冶金、化工、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因为客运具有较强的服务业性质);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地质普查(包括大面积地质航测、遥感普查等)、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生产性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限定行业、项目,实行定期减免税。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如果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 法规 定缴纳所得税。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在以后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有什么优惠政策

8. 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免征地方所得税。
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工业、交通、农、林、牧等生产行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生产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70%以上,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当年减按10%征收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的减半征税期可申请延长三年。既是先进技术企业又是产品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
经营期十五年以上的港口、码头开发经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客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如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期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从事服务行业,客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
第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客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境外银行,以国际银行同行业间拆放利率贷款给深圳外资银行,所取得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深圳外资银行支付给总行的利息,不超过国际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免征预提所得税。
二、增值税、消费税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在深圳经济特区生产并销售的货物,按地产地销的政策规定,暂免征收工业环节的增值税,但消费税产品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和1993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成立、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生产项目,其产品与原生产的产品不同,并能单独核算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实行退(免)税。
(四)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电力、高新科技、商业批发、纺织、印染和加工等六个行业范围的,由于改征增值税、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宝安、龙岗两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改后凡有增加税负,并符合深圳市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期限给予返还。1994年按实际增加税负额,予以全额返还。从1995年起,返还率逐年递减20%。
(五)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进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