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一般程序哪些?

2024-05-16

1. 合同的订立一般程序哪些?


合同的订立一般程序哪些?

2. 合同订立的程序有什么

法律分析:1、资信审查,资信审查包括资格审查和信用审查;2、当事人之间就合同条款的不同意见进行洽谈协商;3、拟定合同文书;4、在合同文书拟定后,双方当事人已完全认可的时候,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3. 合同的订立一般程序哪些?

订立合同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一般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置书面协议的过程。
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各方就合同条款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这一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阶段:1、要约要约也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中要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合同应有的主要条款、要求对方作出答复的期限等内容。在要约约定的对方答复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
2、承诺承诺也称接受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完全同意要约方提出要约的主要内容和条件的答复。要约人收到承诺时,双方就要订立合同;如收到承诺 时已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要约的接受方不完全同意要约而改变了其中的主要条款,就意味着对原来订约条件的拒绝,而是接受方提出了新的订约提议。订立合同的过程,往往是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又再提出新的要约,反复多次,如最后合同关系能成立,总是有一方完全接受了对方的要约内容。
合同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书面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书面文字来表达,一般是一起签订书面协议,有时也可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往来信件、电报、电传和其他书面形式成立合同关系。口头形式的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取得一致意见达成的口头协议。口头合同可由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取得一致意见达成的口头协议。口头合同可由当一中人面谈订立,也可以通过电话交谈订立。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时清结,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订立经济合同的同时就履行了合同,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几乎是同时完成的,没有什么间隔期。对于非即时清结的合同,均要求书面形式。因此本章所讲的合同都需要采用局面形式。

合同的订立一般程序哪些?

4. 合同订立程序有哪些?


5.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民法典上称为要约和承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6.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要约要约也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中要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合同应有的主要条款、要求对方作出答复的期限等内容。在要约约定的对方答复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2、承诺承诺也称接受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完全同意要约方提出要约的主要内容和条件的答复。要约人收到承诺时,双方就要订立合同;如收到承诺时已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合同就成立了。如果要约的接受方不完全同意要约而改变了其中的主要条款,就意味着对原来订约条件的拒绝,而是接受方提出了新的订约提议。订立合同的过程,往往是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又再提出新的要约,反复多次,如最后合同关系能成立,总是有一方完全接受了对方的要约内容。合同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书面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书面文字来表达,一般是一起签订书面协议,有时也可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往来信件、电报、电传和其他书面形式成立合同关系。口头形式的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取得一致意见达成的口头协议。口头合同可由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取得一致意见达成的口头协议。口头合同可由当一中人面谈订立,也可以通过电话交谈订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7.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怎么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1、概念: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
要约人。
5、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6、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承诺期限:要约确定的期限称为承诺期限。
3、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4、承诺的撤回: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5、承诺的迟延与迟到: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
6、承诺的内容: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怎么

8. 合同订立的程序有什么呢?

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二)要约的有效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相对人应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为不特定的人。3、要约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三)要约的形式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对话形式作出。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函件。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对话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效力;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采用数据电子形式进行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要约生效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在要约有效期限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要约的内容,不得撤回要约。
(五)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指行为人邀请他人向其提出要约。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仅是当事人认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现实生活中的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符合要经规定的除外)属于要约邀请。
(六)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该要约便不可撤回。
(七)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生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及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可撤销。
(八)要约的消灭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受要约人拒绝要约;要约已过有效期限;要约人撤回要约或撤销要约;特定条件下的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
二、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有效要件是: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2、承诺须在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邮实制裁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除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有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邮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昨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4、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二)承诺的表示方式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缄默或不行为不能作为承诺的表示方式。
(三)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具体而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即时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要约人约定承诺期限,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约定以数据电文形式承诺的,在承诺期限内,收件人(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申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承诺生效;未指定特定计算机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即为承诺生效时间;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惯例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
(四)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先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