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2024-05-14

1.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法律分析: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3、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4、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5、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2.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3.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一、破产清算与重整的主要区别在于: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二、重整是什么意思?重整,一般指“破产重整”,是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而重组,一般指“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三、为什么说破产重整是对债务人的保护?1、法院裁定对债务人企业破产重整的当天,债务人企业的全部债务都不计算利息了,全部停止计息,这不需要债务人企业逐一去与债权人沟通,这是破产法规定的法定停止计算利息,降低了债务人企业的财务成本,甚至可以说进入破产重整,债务人企业就没有财务成本。2、法院裁定对债务人企业破产重整,则债权人单个的诉讼、仲裁、保全和执行等法律行动就受到限制,具体表现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全部诉讼、仲裁和执行程序都全部中止执行,暂时停下来,债权人都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避免债务人疲于应对司法程序,也可以最大程度保障债务人企业的有价值财产不被执行掉;债权人对债务人企业的查封、冻结等保全将全部解决。这一类保护措施对债务人企业事实上是最重要的。实践中,大量企业本身自身经营尚可,资产也有价值,但是短期内出现债务违约,一旦债权人采取法律行动,冻结债务人企业的银行账户和生产经营性资产,将直接导致债务人企业的生产陷入瘫痪,形成恶性循环。但是有了前面这些保护措施,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就受到法定的破产保护,免受法律措施干扰,这对于经营性企业尤为重要,甚至可以说是救命的措施。3、用债务人企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债权人也不能随意处置担保财产。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那些用债务人的实物资产、对外投资等股权设定抵质押担保的债权人,虽然在法律上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破产法也原则上禁止这些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并随意处置担保物。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还是在于最大程度保护债务人企业,让这些对债务人企业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有重要价值和影响的财产可以免受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处置,维护企业重整价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4.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如下:
1、申请原因有别。虽然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
2、申请时间不一。重整的申请时间提前。提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
3、申请主体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债权人;但重整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
4、申请材料要求不同。债务人申请重整的,除应提交新相关法律规定的各项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能够维持持续经营,获得经济收益以偿还债务和摆脱困境的重整可行性报告。


5.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亲亲你好,破产清算与重整的主要区别在于: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摘要】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提问】
亲亲你好,破产清算与重整的主要区别在于: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回答】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回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回答】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6.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1、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2、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个利害关系人等均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故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7.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如下:
1、申请原因有别。虽然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
2、申请时间不一。重整的申请时间提前。提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
3、申请主体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债权人;但重整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
4、申请材料要求不同。债务人申请重整的,除应提交新相关法律规定的各项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能够维持持续经营,获得经济收益以偿还债务和摆脱困境的重整可行性报告。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8.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1)申请原因有别。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2)申请时间不一。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3)申请主体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和债权人,而破产重整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