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问题

2024-05-17

1. 会计问题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相乘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原则上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包括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原则上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税所得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包括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税所得是指未来期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相应增加的应税所得,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
  2.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会计问题

2. 吸收合并中,进行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都有那些?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合并方对于合并日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应按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确认;合并方对于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资本公积),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分为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应税合并是指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基础;免税合并是指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免税处理,即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免税合并下,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因此,当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时,会计上确认的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税法上确认的取得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相等,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但当应税合并或合并企业支付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时,会计上确认的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税法上确认的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不同,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合并方在合并日应按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入账价值.合并方将合并对价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合并成本.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将合并对价的非货币性资产购买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合并成本大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合并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确定方法相同.会计上按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的入账价值与税法上确认的取得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不同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3. “免税合并条件下,非统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日产生的商誉计税基础为零,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这个需要学习企业所得税法才能明白,具体解释如下文。
这个需要学习企业所得税法才能明白,这是企业重组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即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具体到企业合并即收购股权不低于被合并企业50%以上);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一定比例(具体到企业合并中需要不低于总价款8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取得的股权。
满足上述条件后,企业合并即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规则: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这条政策的核心就是未缴纳所得税部分,不予承认计税基础(应税合并是指不满足上述5条,合并按照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差额确认转让所得并计征所得税)。
但是在会计上,并不会存在这种差异,因为会计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被合并方资产总是以公允价值确认的(在税法上,应税合并即一般性税务处理是按照公允确认计税基础,所以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商誉金额也会予以承认,并在将来转让股权时允许作为成本扣除;而免税合并是按照原账面价值确认计税基础的,企业并不会对免税合并部分缴纳任何所得税款,针对这部分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异,税法是不予承认的,相应的,因为支付的对应商誉的价款也未计征所得税,所以计税基础也为0)。
当然,因为免税合并要求的股权支付金额只需要满足不低于全部价款的85%,所以可能支付金额中还包括一部分非股权支付的金额,对于这部分是需要计征所得税的,这部分金额对应的计税基础税法是予以承认的。不过也没必要了解太深入,通常CPA考试这里也不会作为大题考点。真要考,没几个人能答得上。

“免税合并条件下,非统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日产生的商誉计税基础为零,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4. 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与吸收合并分录的区别

1、入账不同
控股合并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合并成本入账。购买方(母公司)可以在购买日对被购买方(子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重分类。吸收合并分录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对于被并方的或有负债,如果公允价值能够确定,即使不是“很可能”发生,也应确认为预计负债。
2、合并成本与取得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差额的处理不同
控股合并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子公司的投资,按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吸收合并分录成本与被并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之差,正差确认为“商誉”,负差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

扩展资料
吸收合并主要形式
1、母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上市公司注销
母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由于母子公司发展的需要,便于股权的集中管理,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通过换股吸收合并,母公司将实现在证券交易所整体上市,同时注销原上市公司。
2、上市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注销
集团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随着集团公司的业务发展,为了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提高集团整体运作效益,上市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其控股股东,上市公司作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注销法人地位。
3、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企业上市前为了整合内部资源、加快公司的发展,对从事相同或相近行业的企业进行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是以某一天为基准日,经过审计确定各个公司的净资产,根据各出资方所占的股权比例,计算出其拥有的净资产值,以此再确定各出资方在存续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比例。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存续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吸收合并

5. 非同一控制下房地产企业吸收合并的财税处理研究

           【摘要】 近十年来,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取得了快速的发展,而兼并重组随后就会带来复杂的财税处理事项。本文主要是针对兼并重组的方式之一吸收合并项下,如何进行有效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做一下探讨研究。会计上主要结合新准则的规定,对涉及到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税务上主要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如何能有效的降低税务成本,最后,根据笔者在实务中总结出的一些工作经验提出一些财税处理中的注意事项。希望本文能给正在从事房地产吸收合并业务的广大财务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字】 非同一控制;吸收合并;房地产
         近十年来,房地产企业经过快速发展,已然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产业之一。房地产企业发展的一个快速而有效的途径便是企业并购,通过并购,企业可以迅速实现规模扩张,加强对市场的控制力,实现快速发展。而企业并购随后就会带来一系列复杂的财税处理问题,本文针对房地产企业并购的主要方式之一即吸收合并下的各项财税处理进行深入研究。
          一、非同一控制下房地产企业吸收合并概述 
         所谓非同一控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吸收合并则是指合并方从被合并方股东手中购入被合并方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合并完成后,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全部纳入合并方,被合并方不复存在。用公式表示就是A+B=A。
         对于合并方来说,吸收合并更利于合并后的企业资源整合,完善治理结构,实现一体化战略。房地产企业的吸收合并由于涉及到不动产的转移,因此会涉及一系列的证照过户问题,流程相对更加复杂。同时,涉税金额也很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从吸收合并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吸收合并涉及到合并方、被合并方以及被合并方股东三方,在进行相关财税处理时,一定要弄清楚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样才能得出最优的处理方案。
          二、非同一控制下房地产企业吸收合并涉及到的相关财税事项 
         1、税务事项分析
         非同一控制下房地产企业的吸收合并,由于存在不动产从被合并企业向合并企业转移的情况,因此,涉及到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分析
         一方面吸收合并的实质是被合并企业股东将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这是一种资产的转移行为,而不是买卖行为。
         另一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吸收合并中涉及到的不动产的转移不用缴纳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分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吸收合并中涉及到的不动产的转移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分析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重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因此,吸收合并如果能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则被合并方以及被合并方股东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如果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则要按一般性税务处理要求进行所得税清算。
         2、会计事项分析
         按照《企业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各方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该遵循市场原则,承认被合并方的公允价值,按购买法处理。
         对于合并方而言,一方面要将购买日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作为合并方的入账依据,另一方面,合并方在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时,需要区分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情况。如果采用的是一般性税务处理,那合并方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为其公允价值,则不会产生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如果采用的是特殊性税务处理,那合并方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为原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这时就会产生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需确认递延所得税。
         对于被合并方而言,如果采用的是一般性税务处理,则需进行所得税清算,然后再结束账簿。而如果采用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则无需进行所得税清算,直接结束账簿即可。
         对于被合并方的股东而言,如果采用的是一般性税务处理,则按一般的股权转让确认损益。如果采用的是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三、案例分析 
         1、案例背景
         A、B两家公司均为房地产开发公司,B公司为C公司的下属全资子公司,A、B公司属于非同一控制,2014年8月A公司董事会决定吸收合并B公司,合并日为2014年9月30日,相关资料如下:
         B公司在合并日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7500万,其在合并日的资产负债表简表如下,存货为B公司开发的存量商品房,C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额为2000万元,持股100%。为完成吸收合并,A公司向C公司定向增发股票2000万股,每股市价4元。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费用。
         2、案例分析及业务处理
         (1)案例的财税分析
         ①该事项中虽然涉及到不动产从B公司转移到A公司,但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知道这种情况下的不动产转移不用缴纳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
         ②在本次吸收合并中,B公司股东C公司获得的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总金额的比例为100%,该比例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所要求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总金额85%的要求,且其他要求也均满足,因此,该合并事项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③在进行业务处理时,A、B、C三公司既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也可以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方法。下面在进行具体的业务处理时,我们将区分这两中情况进行分析处理。
         (2)A公司的相关财税处理
         ①合并各方均采用特殊性纳税处理的情况
         由于A与B公司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两家公司,因此A公司获取的B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均以公允价值确认计量,同时由于A公司支付的`对价总额为8000万元(2000万股*4元/股)超过了B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7500万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相关规定,该部分差额500万元应确认为吸收合并完成后A公司的商誉。
         会计分录(1)为:
         借:货币资金 1000
         存货 7000
         应收账款 500
         商誉 500
         贷:短期借款 1000
         股本 2000
         资本公积 6000
         但A公司获取的B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仍为B公司在合并日的账面价值,因此产生递延所得税(见下表)。
         会计分录(2)为:
         借:所得税费用 5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500
         ②合并各方均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B公司的资产需按照公允价值视同销售,进行所得税清算。
         B公司清算所得为7000-5000=2000 万元
         B公司的清算所得税为2000*0、25=500 万元
         对于A公司而言,通过吸收合并获得的B公司的资产就会减少500万的货币资金,同时由于获得的净资产减少500万,商誉也会相应增加500万元。
         A公司此时的会计分录只需在分录(1)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下面的调整分录(3):
         借:商誉 500
         贷:货币资金 500
         (3)B公司的相关财税处理
         ①合并各方均采用特殊性纳税处理的情况
         B公司不用进行所得税清算,直接结束账簿,即将资产的账面金额与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账面金额对冲。
         分录(4):
         借:实收资本 2000
         资本公积 1000
         未分配利润 2500
         短期借款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存货 5000
         应收账款 500
         ②合并各方均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情况
         B公司需对资产视同销售,进行所得税清算。
         分录(5):
         借:所得税费用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完成所得税清算后,再结束账簿。
         (4)C公司的相关财税处理
         ①合并各方均采用特殊性纳税处理的情况
         C公司以其原持有的B公司的2000万股权换取到了持有A公司的2000万股股份,其性质属于非货币性交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规定,C公司换入的A公司2000万股股份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同时终止确认原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
         分录(6):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8000 (2000*4)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000
         投资收益 6000
         由于特殊性纳税处理时“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因此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在交换前后并未发生变化,进而该笔非货币性交换在税务上并不会产生收益。因此,C公司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做6000万元的纳税调减。
         同时,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80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2000万元之间存在600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因此,需确认一笔递延所得税负债。
         分录(7):
         借:所得税费用 15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500
         ②合并各方均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情况
         此时,分录(6)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就属于应纳税收益,会计分录只需在分录(6)的基础上再增加一笔调整分录(8):
         借:所得税费用 1500
         贷:应缴税金――企业所得税 1500
          3、结论 
         通过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非同一控制下的房地产企业吸收合并在会计处理上,各相关方均要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核算。公允价值虽然可以更好的反映资产的市场价值,但是很多时候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不容易获得或难以准确获得,这就为企业的会计筹划或利润调节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在这一点上不如按照账面价值进行核算更为稳定。
         同时,在税务处理上,吸收合并可以产生很好的避税作用,是一个非常好的税务筹划方式。
         四、非同一控制下房地产企业吸收合并财税处理的注意事项1、各公司税务处理方式的统一性
         在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各相关公司对所得税的处理方式要统一。即要么全部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方式,要么全部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方式,不能出现一方选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而另一方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情况。
         为保证所得税税务处理方式的统一,各公司在吸收合并过程应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并按税务要求进行相关备案。
         2、税金免交的暂时性,而非永久性
         非同一控制下房地产企业吸收合并涉及到的不动产转移,可以免交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但是,我们应该注意,这种免交,并非永久性的免交,而是属于一种暂时性的免交。在吸收合并过程中被合并方免交的税金,将来会由合并方进行承担。拿营业税来说,当合并企业将不动产存货完成对外销售时,就需要按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而不是按差额交税。
         了解到该免税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免税,对合并企业来说,在准确评估吸收合并整体的经济效益时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土地增值税清算完成的及时性
         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算属于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监控的重点内容,虽然在吸收合并过程涉及到的不动产转移可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对于之前已完成销售的房产项目一定要完成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否则可能会影响后续的税务注销事项,甚至会影响整个吸收合并的进程。
         因此,合并企业在前期的尽职调查中也应重点关注被合并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情况,对于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一定要及时清算,以免影响后续的事项处理。
          参考文献: 
         [1]葛艳秋,杨宗海.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国管理信息化,2012年12月第15卷第24期
         [2]钟骏华.吸收合并的所得税处理.会计师,2011年10月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非同一控制下房地产企业吸收合并的财税处理研究

6.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具体会计处理?

2020年中级会计实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账务处理

7. 吸收合并涉及的税收问题

【摘要】 近十年来,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取得了快速的发展,而兼并重组随后就会带来复杂的财税处理事项。本文主要是针对兼并重组的方式之一吸收合并项下,如何进行有效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做一下探讨研究。会计上主要结合新准则的规定,对涉及到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税务上主要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如何能有效的降低税务成本,最后,根据笔者在实务中总结出的一些工作经验提出一些财税处理中的注意事项。希望本文能给正在从事房地产吸收合并业务的广大财务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字】 非同一控制;吸收合并;房地产         近十年来,房地产企业经过快速发展,已然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产业之一。房地产企业发展的一个快速而有效的途径便是企业并购,通过并购,企业可以迅速实现规模扩张,加强对市场的控制力,实现快速发展。而企业并购随后就会带来一系列复杂的财税处理问题,本文针对房地产企业并购的主要方式之一即吸收合并下的各项财税处理进行深入研究。          一、非同一控制下房地产企业吸收合并概述          所谓非同一控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吸收合并则是指合并方从被合并方股东手中购入被合并方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合并完成后,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全部纳入合并方,被合并方不复存在。用公式表示就是A+B=A。         对于合并方来说,吸收合并更利于合并后的企业资源整合,完善治理结构,实现一体化战略。房地产企业的吸收合并由于涉及到不动产的转移,因此会涉及一系列的证照过户问题,流程相对更加复杂。同时,涉税金额也很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从吸收合并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吸收合并涉及到合并方、被合并方以及被合并方股东三方,在进行相关财税处理时,一定要弄清楚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样才能得出最优的处理方案。          二、非同一控制下房地产企业吸收合并涉及到的相关财税事项          1、税务事项分析         非同一控制下房地产企业的吸收合并,由于存在不动产从被合并企业向合并企业转移的情况,因此,涉及到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分析         一方面吸收合并的实质是被合并企业股东将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这是一种资产的转移行为,而不是买卖行为。         另一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吸收合并中涉及到的不动产的转移不用缴纳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分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吸收合并中涉及到的不动产的转移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分析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重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因此,吸收合并如果能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则被合并方以及被合并方股东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如果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则要按一般性税务处理要求进行所得税清算。         2、会计事项分析         按照《企业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各方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该遵循市场原则,承认被合并方的公允价值,按购买法处理。         对于合并方而言,一方面要将购买日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作为合并方的入账依据,另一方面,合并方在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时,需要区分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情况。如果采用的是一般性税务处理,那合并方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为其公允价值,则不会产生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如果采用的是特殊性税务处理,那合并方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为原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这时就会产生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需确认递延所得税。         对于被合并方而言,如果采用的是一般性税务处理,则需进行所得税清算,然后再结束账簿。而如果采用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则无需进行所得税清算,直接结束账簿即可。         对于被合并方的股东而言,如果采用的是一般性税务处理,则按一般的股权转让确认损益。如果采用的是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依法合并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一、纳税人的处理;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四、亏损弥补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吸收合并涉及的税收问题

8. 请回答哪些特殊情况下,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
有些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出于各方面考虑,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主要包括:
(1)商誉的初始确认
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商誉=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享有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则减少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加商誉,由此进入不断循环状态。
(2)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如果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3)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除外: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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