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债权债务的规定有哪些

2024-05-15

1. 合同法中的债权债务的规定有哪些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法中的债权债务的规定有哪些

2. 合同法中的债权债务的规定有哪些?

一、合同法对 债权转让 的规定 1、 债权人 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 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权转让通知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二种法律关系:一是原合同法律关系,二是 转让合同 法律关系。其中的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又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各国法律均允许债权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转让债权。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应当说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三、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但是,如果债权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凭证通知债务人也未偿不可。另一种通知方式是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 债权转让协议 书。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四、债权转让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是由于考虑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商业银行巨额债权,债务人众多,在通知债务人上压力很大,有些债务人拒绝在通知上签字,试图逃废银行债权。而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的银行债权属于不良资产,与一般债权转让相比有政策上特殊性,法律对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也未有明确的要求,因此认定公告有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据此,有人认为,债权转让公告也是债权转让通知的一种方式。笔者对此不能苟同,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主体是企业,而用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书以告知相关内容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及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力,企业不享有该项权力。由此推定相对人应当知晓公告内容无法律依据,相对人也无公告的法定义务。正如该司法解释第12条所称“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而没有普遍的适用性。 以上就是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债权债务的有关规定,从上文中也可以看出,债权债务两者是不可分割的关系,否则他们将会失去意义。那么合同法也是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每一位公民的权利都进行保护,赋予了双方相应的权利,所以我们不应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无视法律中规定的条例。

3. 债券合约条款

  债券合约是公司和债权人之间的书面协议,而具体的条款内容又有哪些呢?下面是我整理的一些关于债券合约条款的相关资料,供你参考。
         债券合约条款的内容   
      (1)可延期性;
   
      (2)可转换条款;
   
      (3)流动性;
   
      (4)税收待遇;
   
      (5)可赎回条款;
   
      (6)违约风险。
   
      (7)到期时间
   
      (8)息票率
         债券的主要特性   
      1、期限性
   
      债券是一种有约定期限的有价证券。债券代表了债权债务关系,要有确定的还本付息日。当债券到期时,债务人就要偿还本金。
   
      2、流动性
   
      流动性是指债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转让流通。债券具有流动性,持券人需要现金时可以在证券市场上随时卖出或者到银行以债券作为抵押品取得抵押借款。债券的流动性一般仅次于储蓄存款。
   
      3、收益性
   
      收益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以定期从债券发行者那里获得固定的债券利息。债券的利率通常高于存款利率。债券的收益率并不完全等同于债券的票面利率,而主要取决于债券的买卖价格。
   
      4、安全性
   
      债券的安全性,表现在债券持有人到期能无条件地收回本金。各种债券在发行时都要规定一定的归还条件,只有满足一定的归还条件才会有人购买。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债券的发行者都要经过严格审查,只有信誉较高的筹资人才被批准发行债券,而且公司发行债券大多需要担保。当发行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要优先偿还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因此,债券的安全性还是有保障的,比其他的证券投资风险要小得多。
   
      债券的安全性,是指债券在市场上能抵御价格下降的性能,一般是指其不跌破发行价的能力。债券在发行时都承诺到期偿还本息,所以其安全性一般都较高。有些债券虽然流动性不高,但其安全性较好,因为它们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后就可以收取现金或不受损失地出售。虽然如此,债券也有可能遭受不履行债务的风险及市场风险。前一种风险是指债券的发行人不能充分和按时支付利息或偿付本金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决定于发行者的资信程度。一般来说,政府的资信程度最高,其次为金融公司和企业。市场风险是指债券的市场价格随资本市场的利率上涨而下跌,因为债券的价格是与市场利率呈反方向变动的。当利率下跌时,债券的市场价格便上涨;而当利率上升时,债券的市场价格就下跌。而债券距离到期日越远,其价格受利率变动的影响越大。
   
      5、自主性
   
      债券具有自主性,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筹集到的资金是向社会公众的借款,债券的持有者只对发行企业拥有债权,而不能像股票那样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另外,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而筹集的资金,可以根据其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自由运用,不像银行借款那样有规定用途,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银行监督。
         债券的交易方式   
      1.现货交易方式是指交易双方在成交后立即交割或在极短的期限内交割的交易方式。
   
      2.信用交易,又称保证金交易或垫头交易,是指交易人凭自己的信誉,通过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取得经纪人信任,进行债券买卖的交易方式。
   
      3.回购交易是指卖((或买入)债券的同时,约定到一定的时间后以规定的价格再买回(或卖出)这笔债券,实际上就是附有购回(或卖出)条件的债券买卖。
   
      4.期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个时候按成交时约定的条件进行交割的交易方式。
   
      5.期权交易。期权是指持有期权者可在规定的时间里,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规格的金融资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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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合约条款

4. 合同之债的类型有哪些?

 合同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一、给付义务
  1、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1)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买卖物及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于主给付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
  2)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2、给付义务,还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1)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如名马之出卖人交付该马并移转其所有权(主给付义务),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书(从给付义务),均为原给付义务。
  2)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它主要包括: 因原给付义务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产生的赔偿损失义务。合同解除时产生的回复原状义务。
 二、附随义务
  合同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发生给付义务,还会发生其他附随义务。例如出租车主应为其所雇司机投保人身险(照顾义务),出卖人在买卖物交付前应妥善保管该物(保管义务),技术受让方应提供安装设备所必要的物质条件(协助义务),工程技术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秘密(保密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把纱布遗留病人体内(保护义务)等。此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根据功能的不同,附随义务可分为两类:
  1)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例如,花瓶之出卖人妥善包装花瓶,使买受人安全携带。
  2)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保护功能)。例如,独资企业主应注意其所提供工具的安全性,避免工人受伤害。应注意的是,有的附随义务兼具上述二种功能。例如,锅炉之出卖人应告知买受人使用锅炉的注意事项,一方面使买受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满足,另一方面也维护买受人的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不因锅炉爆炸而遭受损害。

5. 合同之债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给付义务
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2、附随义务
合同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发生给付义务,还会发生其他附随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之债包括哪些

6. 合同之债有哪些种类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担保在什么情形下无效
担保合同在五种情形下无效。具体如下:
1、保证合同主合同无效;
2、担保主体不合格;
3、担保合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4、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5、未经批准和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根据规定保证合同为主债权债务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民法典中担保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 常见的合同型债权合同有哪些

属于合同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债权合同就是指确定、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都可以属于债权合同。
一、合同没有签字日期有效吗
签了字没有日期如果是指没有写明签字日期的合同有效,其余情况下合同无效。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房屋租赁合同上乙方可以有两个名字吗
可以。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当事人至少是二人,但对人数上限在法律中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可以由二方、三方或更多的当事人来共同签订一份合同。但在合同上必需体现出来主和次。谁是主要责任人,谁是次要的(连带责任人)。或者在合同上更具体的写出谁对合同的今后产生的费用(价值)承担百分之多少的责任。
三、具体什么情况下需要签订合同
在需要约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况下需要签订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的情况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比如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来签订租赁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常见的合同型债权合同有哪些

8. 合同之债的类型包含什么

1、给付义务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1)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买卖物及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于主给付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得请求赔偿损失并。
(2)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2、附随义务合同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发生给付义务,还会发生其他附随义务。例如出租车主应为其所雇司机投保人身险(照顾义务),出卖人在买卖物交付前应妥善保管该物(保管义务),技术受让方应提供安装设备所必要的物质条件(协助义务),工程技术人员不得泄露开发新产品的秘密(保密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把纱布遗留病人体内(保护义务)等。此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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