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公积金最低规定缴纳

2024-04-27

1. 长沙公积金最低规定缴纳

法律分析: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各为1047元,即月缴存额合计不得超过2094元。同时,为维护低收入职工合法权益,凡单位和职工月缴存比例低于5%,必须调整到5%以上;月缴存额低于80元的,要调整至80元,即月缴存额不低于160元。取消《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管理办法》中关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一户籍内的成年子女、父母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家庭已有住房产权建筑面积超140平方米再买、建房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独栋别墅、联体别墅及商住两用自住房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另外,“通知”还规定,财政全额预算单位,缴存比例为12%;财政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国有企业、外商投资等单位,2009年在岗工人人均收入在19200元以上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8%;所有单位的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都不得低于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长沙公积金最低规定缴纳

2. 长沙住房公积金最低缴费基数

法律分析:缴存基数:职员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上限: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即26400元。下限:17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3. 长沙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
  缴存比例:8%-12%
  缴存基数:职员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局工资
  缴存基数上限: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
  缴存基数下限: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月缴存额上限:3054元
  月缴存额下限:200元
  【补充说明】
  1、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X(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
  2、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个人工资总额除以12计算。
  3、自2013年7月1日起,长沙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由5%调整为8%。
  4、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与职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
  5、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暂定为单位和个人各8%。
  6、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且符合条件,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注意: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 
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湘建金〔2016〕124号) 文件精神,为逬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做好困难企业阶 
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缴存单位应严格规范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缴存 比例一律不得高于12%,缴存基数一律不得超过长沙市统计部门 
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超过12%的单 位在办理2016年度年审时予以规范调整。

  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按照《长沙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 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办法》(长金管委(2013〕9号)文件 
规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须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 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符合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缓 缴试点政策条件并申请缓缴的,按照《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 
员会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吸纳大龄人员就业住 房公积金缓缴试点的通知》(长金管委(2016〕4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长沙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4. 长沙公积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根据2016年5月1日以后全国通用的通知。
  《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各地区应当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三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5. 长沙公积金缴纳比例基数

长沙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6400元,最低为1700。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具有两个特征:1、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2、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长沙公积金缴纳比例基数

6. 长沙公积金缴纳比例基数是多少?

长沙公积金缴纳比例基数是158-5598元。根据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长沙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3293 元”计算,2018年度长沙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774.4元。因此,2019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基数为23323元。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计算公式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x (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   经测算,2019年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5598元,月最低缴存额为158元。根据该中心2018年公布的相关通知,这两个数字在2021年分别是5112元和254元,可见2022年最高缴存基数有所上涨。 最高缴存基数23323元  月最高缴存额5598元。拓展资料: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和《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湖南省住建厅、住建部相关规定,2019年度长沙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高缴存比例为12%。而且特别指出,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全年税前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年终绩效奖励和各种津补贴)除以12之金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2018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1580元/月。举个例子若长沙某单位为总经理小赵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次年审中,经核定,小赵、小钱的月平均收入根据2018年度税前总收入测算分别为25000元.8000元, 那么,由于小赵的月收入超过年审通知中的最高标准,将按23323元为缴存基数计算即:  小赵最高月缴存额=23323元×(12%+12%)=5598元  小赵最低月缴存额=23323元×(5%+5%)=2332元  小钱的月收入符合年审通知规定区间,则按8000元为缴存基数计算,即:  小钱最高月缴存额=8000元×(12%+12%)=1920元  小钱最低月缴存额=8000元×(5%+5%)=800元 。

7. 长沙公积金缴纳比例基数是多少?

法律分析: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一般是由用人单位来决定的,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没有写入劳动合同法,加上执法力度等方面的原因,很多民营企业基本上没有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于住房公积金是按照单位和个人同比例缴存的,所以对于用人单位的成本是非常巨大的。除了那些需要上市的公司,为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上市条件要求必须要缴纳五险一金以外,实际上对于不打算上市的公司是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住房公积金如果仅仅从缴费比例来看,只要按照5%缴纳就是合法的,所以很多拟上市的民营企业,即使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也只是按照5%的比例去缴纳,但是仅看缴存比例还不能完全说明问题,关键还要看缴费基数。如果在同等缴费基数的前提下,5%的缴存比例和12%的缴存比例,这个差距的确是比较大的,而且这种差距随着缴费基数的不断增大,差距更加巨大。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长沙公积金缴纳比例基数是多少?

8. 长沙公积金缴纳比例基数

长沙公积金缴纳比例基数是158-5598元。根据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长沙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3293 元”计算,2018年度长沙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774.4元。因此,2019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基数为23323元。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计算公式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x (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法律依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核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核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核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管理核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五条 单位名称、地址和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到管理核心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六条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管理核心托管户管理。第十七条 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直接向管理核心申请办理。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提出申请,由管理核心审核,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为每次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按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存的,应当为职工补缴。计算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时,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核心可依据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二条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同职工工资优先偿还。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列入第1清偿顺序。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规定列支。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财政供给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月、足额拨付给单位;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按月、足额拨付给管理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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