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医疗纠纷处理解决的技巧

2024-05-15

1. 2019年医疗纠纷处理解决的技巧

 医疗纠纷是一种广义的概念,它不单是指医疗事故,而是指患者及家属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服务不满意、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必须经过行政调解、法律调解或裁决、或医患双方协商解决才能了结的医疗纠纷。  1.新形势下为什么医疗纠纷发生率越来越高  1.1法制健全了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党和政府对民生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使广大的人民群众越来越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2全民文化素养的提高  社会发展很快,全民生活发展水平呈跨越式发展,随之而来的对各种生活需求、文化需求都提高了,全民都有了法制观念,他们认为患者或家属与医护人员处于同等水平,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主体,错误的认为“花钱看病就如同商品消费。”  1.3个别媒体的错误导向  个别媒体为了突出其新闻的特殊性,不深入调查,他们的盲目性、片面性、倾向性的报道,使医患关系法杂化、矛盾化、对立化,仅仅根据患者片面之辞而渲染转载,起到了引导大众、煽动负面情绪的作用。还有一些患者更是把媒体当工具、筹码,向医院施压,更激化了医患关系。  1.4医疗体制的改变  随着经济的发展,全民医疗保险的改革也越来越深入,覆盖面越来越大,改变了原来的收费体制,由于医保政策复杂、规定较多,使参保人员及医务人员在理解上出现偏差。  1.5利益的驱使  有些个别患者,纯粹是为了经济利益与医院发生纠纷,医院为了息事宁人,减少影响,多采取赔偿了事。  2.医疗纠纷的危害  2.1名誉受损  由于媒体的导向、家属的大闹,在社会上给医院造成了很大的名誉损害,负面影响极大。  2.2破坏正常秩序  发生纠纷时,很多情况是病人及家属大闹医疗机构,围堵工作人员,甚至出现打砸等活动,严重干扰医院的正常秩序。  2.3严重经济损失  由于医院的正常工作无法展开,病人不能正常收治,有的赢了官司再赔钱等等使医院的经济遭受损失很大。我站为步步高论文发表网,本站刊载大量护理医学论文范文格式,临床医学职称论文。供广大论文答辩需要者、评职称需要者参考。  2.4医生个人正常生活严重影响  如果一名医生被牵进医疗纠纷当中,他会经历争吵、被调查、上法庭、宣判裁定等候处理,甚至丢掉工作,严重影响个人名誉、个人生活、家庭生活等等。  3.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  3.1医疗过失:也就是医疗事故(包括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和医疗差错(严重差错和一般医疗差错)  3.1.1医疗责任事故:由于医院管理存在严重漏洞,或由于医务人员严重的责任心缺失,直接给患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  3.1.2医疗技术事故:明知医疗技术水平,仍开展一些高难度操作的医疗行为,或者具备一定的医疗水平,但仍然出现了无法预估的意外。  3.1.3医疗差错:医疗行为存在不足但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责任事故、医疗技术事故、医疗差错,都是错在医疗方,从法律上讲是赔偿的主体。  3.2非医疗过失:包括医疗意外,医疗并发症及疾病的自然转归。这方面是引起纠纷最多的部分。  3.2.1服务意识差:不论挂号、收费,还是取药窗口及急诊都是反映医院综合素质,给病人留下第一印象的地方,服务意识的强弱都会在接待病人中表现出来,在实际过程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生、冷、硬、顶的现象,这在病人进院的一刹那就埋下了纠纷的根,病人会带着不满的情绪就诊、检查、治疗,一旦在诊治过程中稍有不如意,就会诱发纠纷的爆发。  3.2.2工作粗心大意不认真:在医疗行为过程中,态度不严谨,马虎大意,漏诊漏查,病历前言不搭后语,而且医疗信息登记错误百出。  3.2.3科室间配合不密切:由于科室间互相推诿收治病人,引起病人及家属强烈不满诱发纠纷。  3.2.4重要病历书写不合格:医疗文书在防止医疗纠纷方面,是唯一能够作为证据保护医务人员的资料,应该具有规范、清晰、全面、及时性等特点,因为它上面除有相关医疗信息外,还会有会诊记录、查房记录、病重记录、病人及家属签字记录、以及病人及家属拒绝进行的诊治检查签字等,是处理纠纷时法院裁决的重要依据。急诊病历由于是实时性的,病人看病后当即就拿病历离院了,要求更高,更全、更准,一些医生恰恰相反,粗心、漏项、缺项,字迹潦草,隐患很多。  3.2.5医务人员言语技巧与纠纷:美好的语言可以减少很多纠纷,可以给病人安慰,减轻痛苦,会很快使病人和医护人员拉近距离,如:您好、别着急、慢慢说、您放心吧等,让病人感受到了尊重,否则,病人极易出现不满情绪。  3.2.6医务人员配备不足:由于工作人员少,在大抢救及批量伤员抢救时,病人检查、服务不到位,场面慌乱,也会因此引起病人的不满。  

2019年医疗纠纷处理解决的技巧

2. 2019年医疗纠纷处理解决途径的办法

 一是协商
  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书,可以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纠纷可以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权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1年,以违约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2年,均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另外还有调解(第三方支持下协商解决)、仲裁(双方同意仲裁)等。
  下面我简要评述各种解决途径的优缺点
  1.诉讼。
  严格的诉讼程序、最高的权威裁判和国家强制力的保证等因素使得诉讼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始终占据着核心的地位。
  然而诉讼的不足也显而易见:医疗纠纷的专业化不可避免地造成医疗纠纷诉讼的拖延和高成本;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是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行政级别对鉴定结论的效力有较大影响,致使重复鉴定,费时费钱;诉讼中原被告双方互不信任,甚至互相敌视,严重破坏医患关系。
  2.行政裁决。
  即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在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之前,由于医疗纠纷的民事性质定性在法律上未予明确,绝大部分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都是采用的行政裁决。通过行政裁决解决医疗纠纷的优点主要是:其一,快速方便。作为行业主管机关,卫生行政部门所具有的专业认知能力是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所不具有的;其二,节约费用。卫生行政部门解决医疗纠纷是职权行为,费用较低;其三,效力较强。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其四,对行政裁决的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再次进行解决。
  但是,在我国,通过行政裁决解决医疗纠纷仍面临很大的障碍,主要是社会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解决医疗纠纷的公正性缺乏信心。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医疗卫生行政机构既是医疗管理机构,又是医疗的开办机构;就象足球比赛,一个人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我们还能相信这场比赛的公正吗?在部门保护主义以及行业本位主义的影响下,公众对医疗卫生部门的裁决的公正性仍然引发较多的质疑;再有,医疗行政机构的行政裁决主要立足于医疗损害的具体事实,而对纠纷所面对的社会环境、医患双方利益等缺乏综合评估,这也是其缺陷之一。
  基于上述原因,尤其是公正性问题无法妥善解决,所以,目前选择行政裁决作为解决纠纷的路径的案例日趋减少。
  3.和解。
  即是协商。和解是成本最低的一种解决方式,医患双方都应优先考虑。
  和解的实现建立在一个重要的基础之上,就是纠纷主体对相关事实和权益的处置规则的认识趋同。也正是由于现实中国这一基础未能很好形成,导致和解的成功率较低。私权观念、交易常识、平等意识、自我需求等等观念的匮乏,导致医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理解不清,患方没有形成理性的就医观念,结果是当事人不选择和解,或者说就是没有适用和解的基础。
  4.仲裁。
  由于仲裁员的选任的特殊性,即可以有法律专家又可以有医疗专家共同组成仲裁庭处理纠纷,两个专业的结合使纠纷解决更具效率。目前我国鲜见医疗纠纷仲裁的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之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医疗纠纷不属于不可仲裁的事项,医疗纠纷的性质是违约与侵权的竞合责任,应该属于其受案范围。并且仲裁在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可以直接加以利用,只需要在其中加入部分医学专家、法医学专家即可。
  以上论及的有关诉讼和非诉讼的一些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目的在于指出,并不是只有诉讼一种方式才能解决医疗纠纷。当然每种方式都各有利弊,具体的医疗纠纷根据具体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可以作出不同的选择。关键是国家应该进一步健全各种体制,使每一种路径都有较为完备的机制,使当事人的选择权能落到实处。

3. 2019年预防医疗纠纷与处理条例的解读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向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医疗纠纷与处理条例(草案)》(第二次书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不仅修订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与《侵权责任法》相冲突的部分,而且在立法精神、医疗纠纷民事责任解决途径、客观病历复印制度等多方面都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本文将从多角度对《草案》进行亮点解读。
    
  亮点一
  纠纷预防能力
  明确政府领导与协调职责
  《草案》第一条明确提出“为了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草案》第五条规定政府对于医疗纠纷预防的领导和协调职责,并在第二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纠纷预防规范上给予了具有的规定,包括要求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相关规范以及对其进行此方面的培训教育等。
  解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作为本条例的立法精神,但并没有考虑到有效的风险预防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性,而在英国、德国等一些发达国家,风险预防来应对医疗风险方面做法比较成熟。为此,本次改变了立法观念,具有先见性、预防性、可行性特点,在规范医务人员行为的同时,进一步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为《草案》制定具体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亮点二
  多部门履职
  部门职责明确 宣传有了规范
  《草案》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司法调解的进行;公安机关在面对医疗纠纷情况时做好维护治安、惩戒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等等。
  《草案》第八条对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进行了规范,要求其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解读:
  目前,医患关系日趋紧张,构成医患矛盾原因不只是医患两者之间,因此《草案》从多方面入手,规范各部门职责,强调多部门共同协作,使解决医疗纠纷更有序、公平、高效。同时网络、自媒体、电视电台等多媒体传播兴起,出现了部分媒体对公共舆论负面引导的案例,严重干扰了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因此,这一规定规范了新闻媒体的报道行为,尽量减少或避免医患关系不实报道的出现,正确引导医患关系朝着阳光、和谐的方向发展
  亮点三
  病历复印
  从部分复印到全部复印
  《草案》第十五条以列举的方式提出患者可以复印或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更改了以往只能复印、复制客观病历的规定。
  解读:
  这一条例修改,对于病历复印,做出了大胆的突破性规定。病历记录了患者就诊全真实过程,也可作为患者医保报销、商业保险报销或者解决其他问题的证据。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尽管2010年《侵权责任法》中对患者复印病历资料的范围规定不限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容,但是依然对主观病历、客观病历进行了区分。例如病程记录、会诊意见等一些病历资料,在死亡病历讨论、疑难病例讨论等涉及到医生之间对病情交流、讨论并发表个人意见的资料。《草案》修改,病历不再区分主客观,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对患者知情权的扩大,进一步加强保护了患者合法权益。在此之前不允许患者复印或复制。
  亮点四
  公安职责
  明确公安职责及时出手
  《草案》第六条明确公安机关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过程中的职责的基础上,第二十九条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的措施,包括对过激行为的迅速制止、开展教育疏导、及时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对不听劝阻的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等。
  解读:
  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重要力量,在处置医疗纠纷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社会对弱者的同情以及信访机制的存在,公安机关处置医疗纠纷过程中处于两难境界,很难为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发挥真正作用。此《草案》修改,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医疗纠纷中的角色定位,使其权责分明,对配合医疗机构化解医患矛盾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支撑。
  亮点五
  知情同意范围
  生命垂危 医方批准即可施救
  《草案》第二款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相衔接,说明了“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在第十二条第一款增加了“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解读:
  对知情同意制度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扩大了患者知情同意的范围,使患者的知情权得到了保障,当患者充分了解医疗风险后,医疗纠纷的发生会大大减少,有效预防了医患矛盾的发生。
  亮点六
  医调委作用
  医调委独立处理每起纠纷
  《草案》第三十一、三十二条具体规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申请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告知申请方式、医调委工作流程以及医调委的设立区域、组成人员资质等内容。
  解读:
  面对医患关系持续紧张,“伤医”事件偶尔发生情况下,各地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称“医调委”)应运而生。但对医调委工作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很难放开手脚解决医疗纠纷。 《草案》明确医调委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定位及职能,并强调充分发挥其作为第三方机构的调解作用。以北京市医调委为例,2011至2015年底,共受理医疗纠纷8115件,调解结案7543件,调解成功率90%以上。
  亮点七
  医疗损害鉴定
  明确医疗及相应专业机构鉴定
  《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专家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专家库应当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
  解读:
  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是明确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大小的关键程序,保证医疗纠纷公开公正公平的解决。以往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 法医由于缺乏临床经验,判断会有偏颇;患方则更强调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专家库的设立以及医疗损害鉴定的规范,增加鉴定结论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保障,更好的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当然,《草案》中尚有一些存在争议的地方,目前广泛征求意见的目的是为更好地了解当前医疗纠纷现状,根据医疗纠纷的现实情况作出必要适应性调整,进一步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提高医疗卫生事业水平。

2019年预防医疗纠纷与处理条例的解读

4.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

医疗纠纷预防的办法:
1、由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医疗安全相关体系制度,指导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指定相关制度,加强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原则的宣导和执行;
处理的办法:协商、调解、起诉等。
一、一般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联系是,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有关。
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区别是概念不同。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二、医院有没有可以立即救治的情况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三、文身师给未成年人文身怎么处罚
1、给未成年人纹身是违法行为,即使监护人同意,也不为法律所允许,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补偿清洗文身费用等。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第四条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第五条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本办法所称文身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指专业文身机构、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美发机构等各类主体,也包括提供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源头管控。
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加大指导监管力度,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不向未成年人开展文身服务,并对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
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对于经营范围中包含文身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并指导其自觉依规经营。
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美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不得审批同意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指导从事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5.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措施

医疗纠纷预防的办法:
1、由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医疗安全相关体系制度,指导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指定相关制度,加强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原则的宣导和执行;
处理的办法:协商、调解、起诉等。
一、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一)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
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这些机构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妇幼保健院(站、所)、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医务人员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师、护士、药师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果没有执业资格的人员行医按非法行医处理,不能进入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二)行为的违法性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件。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还制定了一大批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相应的规定,并遵循规定,以确保其执业的合法。从医疗实践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三)主观方面具有过失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过失”造成的,即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后果。这是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至关重要的一点。
(四)医疗过失与患者伤亡、明显损害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这是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而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
二、北京医保新政策
1、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1)建立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建立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2)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普通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50%起步,随着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3)同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针对门诊医疗服务特点,科学测算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做好与住院费用支付政策的衔接。同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4)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共济保障,对部分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可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5)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不断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2、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1)科学合理确定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逐步调整到统筹地区根据本意见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2)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个人账户的具体划入比例或标准,由省级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上原则,指导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3、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1)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2)健全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做好收支信息统计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健全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做好收支信息统计。4、加强监督管理。(1)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服务措施,创新制度运行机制,引导医疗资源合理利用,确保医保基金稳定运行,充分发挥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建设。(2)严肃查处“挂床”住院、诱导住院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强化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严肃查处“挂床”住院、诱导住院等违法违规行为。(3)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提供诊疗服务。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创新门诊就医服务管理办法,健全医疗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提供诊疗服务。(4)规范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及转诊等行为。
三、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定义产生于2002年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018年10月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施行后,对于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一律定义为医疗纠纷,而将医疗事故限缩至行政调查处理的范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措施

6. 医疗纠纷预防处理

医患纠纷是目前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极易影响社会关系的稳定,同时对医疗机构也会产生不良影响1、影响医疗机构的形象;2、影响业务工作秩序;3、影响业务管理职能;4、增加医院经济负担;5、导致防卫性医疗行为;6、扰乱医患关系。所以如何更好地规范医疗行为,防范医患纠纷发生,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既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总的来讲医方在平时要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1、强化安全意识、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2、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增强业务素质;3、健全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并认真实施;4、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控;5、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怎么启动的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启动: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
2、工作目标。
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在经过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患方又不愿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消除误解、加深理解、达到谅解、妥善调解,有效化解医疗纠纷,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3、组织机构。
伊金霍洛旗司法局、伊金霍洛旗卫生局共同商定成立“伊金霍洛旗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协调组”(以下简称指导组)。
4、工作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
(三)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四)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五)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
5、调处程序。
6、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搞地方保护主义,有意偏袒一方,不准对当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体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7、工作保障。
(一)医疗纠纷调委会在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涉及的工作经费由旗卫生局从办公经费中列出一部分给予保障。
(二)对重大医患纠纷事件,特别是患者方情绪激动,人员重多的,有关部门要派人保障调委会人员人身安全。
(三)要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借助有关媒体大力宣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方法、程序及调解协议的效力,引导纠纷当事人尽可能的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二、医疗事故预防的措施有哪些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技术操作规程、诊疗常规。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首先要提高全体医务人员对规章制度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防范医疗纠纷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它既保护病人的利益,更保护医务人员自身,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其次,要经常学习、熟练掌握、应用各种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规范科室和个人的医疗行为。
2、严格按照岗位、职称履行职责,禁止跨学科、跨专业收治病人。《执行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医师超出自己学科范围的医疗活动是不允许的,这也是保证患者医疗安全的规定。在临床实践中,误诊是难以避免的,一旦发现应及时请相应学科医师会诊、协助手术,使误诊得到纠正,如果自作主张,一错再错,造成事故,将承担法律责任。
3、严格履行首诊负责制和首问负责制。首诊负责制是医疗管理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要求首诊医师必须把接诊病人妥善处理完毕,特别是涉及多学科的疾患或复合创伤,首诊医师应请相关学科会诊,得出结论性意见,使病人有所归属,方能告一段落。首问负责制指患者向医院任意工作人员询问时,都要给予圆满答复,自己不能回答的要替患者问询,直至患者得到满意答复。首问负责制不仅是提高医院服务质量的需要,也是医疗安全管理的需要。
4、严守病人隐私,尊重和维护病人的各种权利是医师应尽的义务。为患者保守秘密也是临床诊断、治疗的需要,只有患者无顾虑地向医师提供病史,医师才能对疾病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为明确诊断、确定病因和有效治疗提供保证。如果不能严守病人隐私,不仅不利于诊治,严重者还会给患者带来社会舆论的压力、人际关系的变化和沉重的心理负担,引起纠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7.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预案

医患纠纷是目前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极易影响社会关系的稳定,同时对医疗机构也会产生不良影响1、影响医疗机构的形象;2、影响业务工作秩序;3、影响业务管理职能;4、增加医院经济负担;5、导致防卫性医疗行为;6、扰乱医患关系。所以如何更好地规范医疗行为,防范医患纠纷发生,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既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总的来讲医方在平时要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1、强化安全意识、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2、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增强业务素质;3、健全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并认真实施;4、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控;5、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一、如何判定医疗事故
1、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
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2、行为的违法性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件。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还制定了一大批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些、规章、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相应的规定,并遵循规定,以确保其执业的合法。从医疗实践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过失造成的,即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后果,这是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至关重要的一点。
4、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
这是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而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
二、患者隐私应如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医务工作者既是病人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也是病人隐私权的保护者。保护病人的隐私权是对患者人格的尊重,是医护人员应尽的义务。
1、增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及在实践中的运用
在目前的医疗服务领域,患者法律保护意识的日渐增强,医护人员一旦侵犯了患者的权利,不管其行为是过失还是故意,都有可能引起医疗纠纷,导致医患关系的进一步恶化。
2、维护医护人员在保护患者隐私权中的一致性
在医疗护理活动中,应维护医护人员在保护患者隐私权中的一致性,护士所保密的患者信息应是医师为患者保密的信息,所以护理人员应多了解医师为患者保密哪些隐私,哪些隐私需要公开,以及公开的范围有多大,以便对同一件事能提出一致的说法,以免引起医疗纠纷。
3、切实保护患者隐私,为患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在治疗、护理工作中护理人员随时接触患者、熟知病情,固然了解患者的有关隐私。
4、在医学教学活动中对隐私权的保护一方面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医学教学管理制度,使患者隐私权在医疗制度管理上得以保护。
5、加强对在校医学院校学生的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加强对在校医学生的法律知识培训是增强这些未来的医护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的最佳途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预案

8.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方式:
1、提高医生、护士的医疗知识,当医生、护士的医疗知识扎实,误诊、开错处方或者配错药、打错针的可能性就会相应的有所下降;不能疲劳驾驶,相应的医护人员也应推行不能疲劳从业的制度,这样能从根本上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
2、改善医患双方的关系,医患双方均要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双方的关系平和,医疗事故的发生率也能缓和一些;
3、医院方的一切医疗行为均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医院的相关规定。
4、当医患双发昂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以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鉴定申请,或者调解。
一、医美项目导致的医疗事故怎样处理?
1、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2、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3、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4、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5、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医疗纠纷如何调解医疗纠纷大多数都会先进行诉前调解,患方在咨询完专业的医疗律师或者专科医生后,认为医院确实存在过错的,可以把医院的医疗行为及其过错写成书面材料,并附上索赔要求与医院进行交涉。
如果患方不会书写,可以咨询律师或者委托律师代为书写。并可以让律师代为或协助自己与医院进行交涉。医院愿意听取患者意见的,患者可与医院约定见面沟通的时间,与医院主管人员当面交涉,医院承认有错的,再与医院协商具体赔偿事宜,协商成功的,签订《赔偿协议》。如果医院不承认有过错、或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患者应尽早起诉。
二、医美纠纷怎么解决?
发生医美纠纷时可以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找当地的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工商管理部门,如果纠纷无法就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医疗美容纠纷按照医疗纠纷进行处理,其处处理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一)双方自愿协商;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二)申请人民调解;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医疗纠纷后,当事人若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异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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