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有哪些?

2024-04-28

1.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有哪些?

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六章可知,有如下监管:
第六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申请批准有关事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监控、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六十三条 非现场检查主要以审阅基金管理公司报送材料的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
(二)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监控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
(三)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和年度评价报告;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季度报告,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年度报告。
第六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变更持股5%以下的股东;
(二)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超过5%;
(三)变更名称、住所;
(四)股东同比例增减注册资本;
(五)修改公司章程一般条款;
(六)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七)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调查;
(八)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因公司过失遭受重大投诉;
(十)面临重大诉讼;
(十一)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发生前款第(六)项至第(十一)项规定事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六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并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名称、住所变更;
(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主要股东连续3年亏损;
(四)所持股权被司法机关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
(五)决定处分其股权;
(六)发生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七)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八)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九)对公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其注册地或者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对境外投资有备案要求的,该境外股东在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后,如向其注册地或者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应当同时将副本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确定现场检查的对象、内容和频率:
(一)进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检查;
(二)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
(三)询问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基金管理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五)检查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技术系统;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权拒绝检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为检查工作提供专业服务。
第七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七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应当向被检查的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检查结论。
第七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建立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和监管综合评价体系。对于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监管综合评价指标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要求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提高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基金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
(二)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占有或者转移基金管理公司资产;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证券承销、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中,强令、指使、接受基金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配合,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等行政监管措施: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者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三)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四)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不符合规定。
第七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受理及审核其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并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等行政监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严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完整性和统一性;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相关制度不能有效执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发生较大风险事件;
(三)对子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松懈,或者选聘的基金服务机构不具备基本的资质条件,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发生较大风险事件;
(四)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基金管理公司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停止批准其增设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其向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责令其更换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净资产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现金、银行存款、国债等可运用的流动资产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支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受理及审核其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并限期要求改善财务流动性。财务状况持续恶化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进行停业整顿。
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管理的基金资产委托给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逾期未按照要求委托管理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指定其他机构对其基金管理业务进行托管。
第七十七条 基金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泄露或者利用受托业务知悉的非公开信息牟利,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金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有哪些?

2. 基金监管的原则有哪些?

基金的监督管理原则:
  1、先提后用:指各项专用基金必须根据规定的开源渠道,在取得资金以后才能安排使用。
  2、专设账户:指各项专用基金应单独设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3、专款专用:指各种专用基金都要按规定用途和使用范围安排开支,支出不得超出资金规模,保证基金使用合理、合法。
基会监管属于行政执法活动。监管机构作为执法机关,其成立由法律规定,其职权也是由法律所赋予的,凶此,基金监管部门必须树立依法监管观念。

3. 基金监管的原则有哪些?

依法监管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监管原则
高效监管原则
适度监管原则
审慎监管原则 
保护投资人利益原则

基金监管的原则有哪些?

4.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监管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视	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许	注册权;
(2)办理基金备案;
(3)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机构进行监视	管理,对守法	行为进行查处;
(4)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规范	和行为原则	,并监视	施行	;
(5)监视	反省	基金信息的披露状况	;
(6)指点	和监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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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公司的监管单位是哪?


基金公司的监管单位是哪?

6. 基金管理公司的作用是什么?

可能有投资者会问,既然证券投资基金也是投资于股票、债券,那么我们为何不直接在股票、债券市场上进行买卖,而要投资于基金、通过基金管理公司这一中间角色来对有关证券进行"间接投资"呢?这就涉及到基金管理公司的作用。基金管理公司的作用,是作为专家,能够集合运用投资者闲散的资金,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真正体现出证券投资基金的最大特点---专家理财。基金管理公司的作用首先是由其"先天发育良好"决定的。根据有关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在成立时就须配备高素质的有丰富证券从业经验的基金管理人才,要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科学分工的组织机构,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先进的技术设施,这就为它们日后对基金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运用奠定了雄厚的基础。基金管理公司的作用主要是在其有效地运用基金资产进行证券投资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研究分析人员能够及时搜集到从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到各家上市企业具体经营状况的详细资料,以供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时参考。基金经理则利用他们掌握的丰富的投资分析和投资组合管理知识和经验,有依据、有计划地进行股票、债券的买卖,不断增加投资者的财富。基金管理公司内部设置了监察与稽核部门,定期对基金经理的投资决策等内部工作进行查核,以减少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基金经理们还须定期召开投资检讨会,对已作出投资决策的得失进行探讨,总结经验、教训,以利今后的工作。另外,基金经理还要定期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价格、基金投资组合、基金财务报告等信息,以增加基金管理和运作的透明度,方便广大投资者买卖基金。最后,在外部,基金管理公司还要接受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督,看其是否遵循了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是否真正做到了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7. 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有哪些?

主要有两类
 
一是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二是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具备安全、及时高效划付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条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一般监管的主要内容有:
 
(1)销售的基金产品是否经过核准以及销售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2)基金销售过程中是否遵循适用性原则  
 
(3)规范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维护基金销售市场秩序  

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有哪些?

8.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的监管有哪些?

  经济销售相关机构的监管主要内容有:
  (1)销售的基金产品是否经过核准以及销售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2)基金销售过程中是否遵循适用性原则;
  (3)规范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维护基金销售市场秩序。
  按现行法规规定,开放式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