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上收货人与实际付款人不一致,在结汇时有没有问

2024-05-14

1. 提单上收货人与实际付款人不一致,在结汇时有没有问

亲,这种情况首先结汇时候容易出问题,一旦被发现估计金额大是话很难结汇的,另外就是在办理退税的时候也会有影响的,建议最好保持一致,因为专注所以更专业,希望可以帮到你。

提单上收货人与实际付款人不一致,在结汇时有没有问

2. 汇款人和收货人不是同一人,也是不同国家,银行结汇和外汇局有什么影响

没什么影响,最好汇款时,注明合同号或者发票号,以便于收汇核销。

3. 请各位高手指教:信用证与外贸合同 和报关、结汇之间的关系?

我来给你解释下:
首先由于考虑到业务操作便捷性,很多时候,信用证的收货人和合同上的可以不一致。
1. 报关可以不提供合同,如需要,可以根据信用证,提单等单据上的收货人制作JIA合同。
2. 海关不会看信用证的(国外海关就不知道了,但也可以做JIA,达到收货人名称一致)
3. 。。。
等等。。。。

你写了这么多,给你总结一点:如需要合同,做JIA。其他就都解决了。

请各位高手指教:信用证与外贸合同 和报关、结汇之间的关系?

4. 信用证上的收货人和合同上的收货人不相符?会不会交单给银行时收结汇产生影响?

要求开证人修改信用证,因为信用证是根据销售合同开立的,结汇单据又是根据合同条款,如果信用证和合同不符,单据肯定和合同不符,这样的话议付行有权拒付货款。

5. 我公司有一笔外汇,银行不给结汇,原因:合同的购货方、汇款方及装箱单的收货人都不一样

那肯定不行啊 ,你要结汇必须要保证资料一致啊,不然以后出问题谁买单

我公司有一笔外汇,银行不给结汇,原因:合同的购货方、汇款方及装箱单的收货人都不一样

6. T/T的结汇方式,如果提单忘记背书,收货人那边会有什么问题?谢谢!

CNEE是TO ORDER吗?如果CNEE写的就是提货方公司名称,就不背书的.如果是TO ORDER那就需要背书的
不管你是哪个国家的客户,提单的效力都是一样的,它是物权的凭证,这个海商法中都有规定的,既然你做了TO ORDER,那就必须要SHIPPER背书的,如果在SHIPPER没有背书的情况下,目的港的代理是不会让你换单提货的。提供几种解决方法供你参考: 
第一,如果全套正本提单都在你国外客户那里,你可以联系你这里的船公司,向他们出具保函,大概内容就是希望凭没有SHIPPER背书的提单换单提货,但是必须是提交全套正本提单,如三份正本就提交三份。如船公司接受,自然会发MAIL通知目的港代理这样操作。 
第二,如果你的国外客户手里只有一份正本,另外正本仍然在你手里,但是你又急于提货的话,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电放。我不知道,你们NOTIFY PARTY这栏里面的通知人是不是提货人这家公司,如果是的话,那非常好办,同样也是由你方出具保函,具体内容就是要求改做电放,并把提单电放给通知方,就是你提货方的这家客户。虽然这种操作是不合理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比较多的。如果通知方并不是提货人公司,那要做电放的话,就是把CONSIGNEE一栏里的TO ORDER,改成提货人公司,不过会产生一定的更改费。 (流程大概是由承运人目的港代理收回全套提单.然后电放给具体的收货人. 这当中要收取改单费,电放费,发货人保函和具体收货人详细联系资料)
以上我说的这二种情况,我在实际操作中都碰到过,至于你怎么操作,建议你还是联系一下船公司

7. 信用证条件下,海运提单和航空运单结汇风险的不同

信用证条件下,海运提单和航空运单结汇风险的不同在于:海运提单一般是货权凭证(记名提单除外),换句话说就是,海运提单的正本代表货权,收货人需要用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提货;而空运提单不是货权凭证,收货人凭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因此,信用证项下的空运如果出现单证不符被开证行拒付,其风险远大于信用证项下的海运被拒付的风险——主要是控制货物的风险。

信用证条件下,海运提单和航空运单结汇风险的不同

8. 可以凭大副收据向银行办理结汇请问这话错在哪里

货物交运时,其包装及表面状态出现不坚固完整等情况,船方可以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   实践中承运人接受货物时,如果货物外表状况不良,一般先在大副收据上作出记载,在正式签发提单时,再把这种记载转移到提单上。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银行是拒绝出口商以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的。为此,托运人应把损坏或外表状况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补或更换。习惯上的变通办法是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不要将大副收据上所作的有关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批注转批到提单上,而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以使出口商能顺利完成结汇。但是,承运人因未将大副收据上的批注转移提单上,承运人可能承担对收货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因此遭受损失,应由托运人赔偿。那么,托运人是否能够赔偿,在向托运人追偿时,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承担很大的风险。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提单条款的规定,而不是保函的保证。所以,承运人不能凭保函拒赔,保函对收货人是无效的,如果承、托双方的做法损害了第三者收货人的利益,有违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容易构成与托运人的串通,对收货人进行欺诈行为。   由于保函换取提单的做法,有时确实能起到变通的作用,故在实践中难以完全拒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承运人应当清楚自己在接受保函后所处的地位,切不可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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