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

2024-05-15

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先,可以有效解决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改善环境状况。将环境危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发生事故及时赔偿,维护受害者利益,保证企业稳定经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保障社会安定;其次,保险公司为降低赔付率,也会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通过保费调整等方式,促使投保企业改善自身环境状况。开拓保险服务领域,促进财险公司保险产品的创新,也可作为排污收费制度的补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目标是控制环境事故不发生,把保险的风险管理方法与环境管理相结合,通过第三方的风险管理与服务的实施,努力实现让环境事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大限度降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降低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参险后,保险公司也会要求企业在投保同时完善防范措施。如果没有防范措施,风险将处于免赔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能够促进企业自身风险的管控,从而产生更大的社会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

2. 环境责任保险的功能

法律分析:分散企业风险;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有利于迅速地使受害人得到经济补偿,有效地保护受害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 环境责任保险的功能

法律分析:环境责任保险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和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由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的。分散企业风险,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有利于迅速地使受害人得到经济补偿,有效地保护受害者。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环境责任保险的功能

4. 环境责任保险功能?

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以下功能,决定了它在应对环境污染事故上的优越性。(1)分散企业风险。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影响范围广和损失数额巨大的特点,单一的企业很难承受。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将单个企业的风险转移给众多的投保企业,从而使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由社会承担,分散了单一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能够使企业可以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2)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保险公司可以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杠杆机制来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同时也能够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3)有利于迅速地使受害人得到经济补偿,有效地保护受害者。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秩序,减轻政府的负担,还可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5. 环境责任保险的功能

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以下功能,决定了它在应对环境污染事故上的优越性。(1)分散企业风险。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影响范围广和损失数额巨大的特点,单一的企业很难承受。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将单个企业的风险转移给众多的投保企业,从而使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由社会承担,分散了单一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能够使企业可以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2)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职能之一就包括社会管理功能,这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上体现的尤为突出。保险公司可以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杠杆机制来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同时也能够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3)有利于迅速地使受害人得到经济补偿,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目前我国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主要由国家财政承担,由于权力机构的复杂性,使得受害人不能在最快的时间得到损失补偿,从而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同时也会增加国家财政的负担。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秩序,减轻政府的负担,还可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环境责任保险的功能

6. 环境责任保险的有利条件

当前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适应中国保险业市场快速发展、平衡发展、专业发展的需要;是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需要;是创建生态文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一句话,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的需要。从目前来看,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利条件主要体现在:一是保险市场的发展与健全需要新的保险主体与之配套保险业的快速与深入发展,为责任保险行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广阔的行为空间,大量的、门类齐全高技术的和高风险的保险标的和不断推出的保险险种,没有一个专门的行业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人才来充当社会、受害者、立法者、司法者的“桥梁”、“纽带”。不仅保险业的发展要受到制约和影响,而且很难维护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因此,在保险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行业的需求是十分迫切的,亟需新的保险主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公司)与之配套。同时,我国加入世贸组后,使我国保险业融入了世界保险大家庭,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行业也是与世界保险惯例接轨的必然。二是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了理论依据十七大胡总书记的报告中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理念,没有生态文明,一切文明就没有了享受的前提。生态文明体现的正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文化内涵。这实际上是建设和谐社会理念在生态与经济发展方面的升华,不仅对中国自身有着深远影响,而且也是对全球日益严峻的环境生态问题所作出的庄严承诺。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新贡献。这些无疑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了理论依据。三是国家政策的调整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了政策支持继绿色生态提出后,国家多个监管部门又先后推出了一整套“组合拳”: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外贸,直指“两高一资”企业(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型),对环保违法企业特别是那些出口大户堪称致命一击,效用等于强制停产。四是日益健全的法律制度为开展污染责任保险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保障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已陆续出台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以及正在着手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污染保险制度》等几十部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保障。五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工作的启动和首家责任保险公司获准开业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提供了成功经验

7. 环境责任保险的产生现状

环境污染具有缓慢性、间接性、复杂性等特点,环境侵权鉴定极其困难。随着环境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环境侵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有利于受害人求偿的变化,如起诉资格的放宽、被告扩大、无过失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巨额赔偿等等。但是企业排污难免,因此背上了更加沉重的包袱,甚至面临破产、倒闭。为了促使企业进行绿色生产,促进经济循环发展,同时及时有效救济受害人,迫切需要将如此大的环境侵权责任风险转嫁出去,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也就应运而生。环境责任保险的历史并不长。70年代后,环保浪潮席卷整个西方发达工业国家,一系列环境保护法案纷纷出台。为了遏制日益严重的工业污染,各国都对环境污染行为实行严格责任,给予严厉的处罚,罚金之高有时让非故意造成污染的企业面临破产倒闭的危险。因此,企业主迫切需要将这样大的责任风险转嫁出去,环境责任保险也就产生并发展起来了。1985年,丹麦把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作为公众责任险的一部分。1991年,德国将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定为强制性保险,要求所有的工商企业者都要投保该险。美国和英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比较完善,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也比较快。中国的保险事业起步较晚,特别是责任险,险种少、规模小,环境责任保险方面一片空白,市场有待进一步开拓和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正日趋成熟和完善。国外有以下三种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模式:第一种,以德国为代表,即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该国《环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为了保证某些特别危险设备的经营人能够承担本法规定的赔偿责任,设备经营人必须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约定一旦发生特定的损害,保险公司即予以赔偿”;第二种,以美国为代表,即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为原则的制度。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可能引起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第三种,以法国为代表,即采取任意责任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已成为了责任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呈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促进了生态经济的发展。  ,中国责任保险占产险的比例还不到3%,环境责任保险所占比例更是微乎其微。构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是发展循环经济亟待解决的问题。

环境责任保险的产生现状

8.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的保险责任,是围绕环境污染风险,以被保险人发生污染水、土地或空气等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投保人以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或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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