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为什么不能做类资产证券化

2024-05-14

1. p2p平台为什么不能做类资产证券化

当前,P2P平台“类资产证券化”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小贷公司将资产打包成一个资产包,将其交给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进行相关交易所进行登记托管,再由担保机构、保理公司等进行摘牌,再以低折扣转让给P2P平台,P2P平台发布标的进行融资,到期后由小贷公司进行回购。第二种是小贷公司将资产进行打包,但进行转让时只转让其中的资产收益权,然后进行回购。简单来说,P2P类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是,P2P平台或者小贷公司将较长期的债权进行证券化转让给投资人,最终投资人获得了收益,而平台或小贷公司则获得了资金。
  标准的资产证券化的简要程序主要有如下几步:一、发起人把可产生现金流的资产进行剥离,合成一个资产池。二、 SPV(特殊目的实体)接收资产池,对资产池的现金流进行重新安排,装入不同期限、利率、优先级的证券中,从而对资产进行分层,发行不同等级的证券,供消费者选购。三、SPV委托承销商以公开或者私募的方式发行证券。四、证券发行成功后,由专业的贷款服务机构来负责资产池存续期间的管理与结算。
  我国的SPV一般是由信托公司来担任,而P2P类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并没有一个真正的SPV,而是由P2P网贷平台的母公司或者平台本身充当了类SPV的职责,对这些小贷资产进行打包,并通过在各地的金融交易所登记挂牌,进行增信,最后由有关联的公司(如第三方保理公司)摘牌买回资产,将资产或者收益权转让给平台进行发售。在这整个过程的主体中,除了初始债务人和最终债权人,其他各个主体基本上都是与平台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的,因而中间的操作过程便很容易出现平台变相直接操作的现象,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增信也难以实现。
  而在P2P网贷平台类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权属关系中,投资者仍然和发起人有债务关系,最后需通过小贷公司的资产回购来获得本息收入,资产只是暂时抵押给了投资人,并且由小贷公司、小贷公司的股东、担保公司,乃至P2P平台的风险准备金来承诺兜底。因而,P2P平台的资产并未能实现“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这两个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特征。
  另外,《暂行办法》明确网贷机构的地位是信息中介机构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网贷机构吸收存款,防止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而P2P的类资产证券化确实与这一条基本条规相违背的,为了更好的执行《暂行办法》,禁止P2P类资产证券化是短期内的必然之举。
 

p2p平台为什么不能做类资产证券化

2. P2P未来5年的发展趋势会怎样?

P2P未来5年的发展趋势
一、P2P行业发展的有利条件为:
1)政府和监管的支持
降低了民间借贷的利率,有利于小微企业,有利于个体户和消费者,可以认为是普惠金融的一种,因此政府和监管机构支持这种商业模式。

2)大量投资人的出现
社会财富的增加,金融常识的普及,将会产生大量的自由投资人。由于房地产进入调整期,黄金投资、证券投资、债券投资收益不理想,将会有更多的投资人进入P2P行业进行投资。

3)风险投资的大量进入
简单的讲风险投资是最怕风险的,如果其不看好P2P行业,其不会大量进入此行业的。一定是未来P2P市场巨大,风险可控,风险投资才会进入,连境外投资巨头,投资了Lending Club 的KPCB也加入了投资大军。

4)资金的需求量在高速增长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形成的政府和民众对财富追求的社会文化。这种对财富的追求推动大量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大学生、职场人士不断进行创业,尝试各种商业模式,资金的需求量会高速增长。

5)城镇化带来的机会
城镇化进程过程中必定会提高农业生产率,降低农业人口,大量农业人口走向城镇,从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国家必须鼓励中小企业发展,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创业中去,因此其资金需求巨大,银行目前能够拿出支持小微企业的资金有限,因此P2P的市场巨大。

6)同银行错位竞争
P2P行业面对的客户是具有小额资本需求,但高风险的特点,其大都不是银行目标客户,因此竞争者少,市场大巨大,目前民间借贷市场在8万亿左右。

7)边际收益逐步增高
P2P在行形成一定规模后,其风险管理成本和业务运营成本都会比传统金融企业低,因此边际收益将会逐步增高,边际成本将会逐步降低。

8)信用消费的到来
中国在未来几年逐步进入信用消费社会,相对信用卡分期付款的年化18%左右的利率,P2P的12%到15%的年利率将会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二、P2P平台未来面临的挑战:
1)资金雄厚企业的介入
小贷公司需要报备审批,贷款规模不能超过自身投资金额1.5倍的。但是P2P平台却没有此方面的限制,可以间接吸收低成本资金,贷出较高利息的贷款,存在较高的杠杆率,简单的讲就是监管套利。因此已经有大量具有资金的企业准备投入到这个行业,已知的上市企业熊猫烟花就投资了1个亿资本,建立的自己的P2P企业,利用自身资金和外部吸收的资金来开展业务,间接进入了财富管理行业。

2)无风险套利
细心的投资者可以发现,不同的投资平台吸收的资金利息不同,放出资金利率也不同,有一些成熟风险可控的平台,其利息大概有1%-3%的差距,因此一旦P2P行业承诺本金和利息刚性对付,就会有资本黄牛进入这个行业进行无风险套利。

3)不良平台倒闭引发的群体事件
P2P行业鱼龙混杂,迄今为止有100多家P2P平台倒闭,占全行业的10%左右,影响了少部分的投资人,已经出现了围攻百度的群体事件。如果P2P投资领域的大批投资人仍然坚持P2P投资必须刚性兑付的观念,一旦一个用户较多的P2P平倒闭,其必引起复杂的群体事件,其他地方的P2P平台将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4)运营成本的控制
目前P2P行业已线下为主,线上为辅,大量的实体网点必然要提高运营成本,另外随着贷款的逐步到期,不良贷款率的上升,线下催收工作将会逐渐增多。如果P2P平台面对全国用户,其催收的成本将会更高,因此线下实体点和催收的成本控制将会是P2P公司的极大挑战。部分P2P公司引入风险投资就是由于不良贷款率增高和内部云运营成本增高导致的运营资金无法继续坚持。

5)银行资产证券化影响
如果银行受宏观经济影响过大,存款成本被互联网金融抬高,房地产、政府、国有企业投资贷款巨幅下降,部分银行业绩下滑明显,来自董事会指标压力增大。不排除银行放下身段,下行到P2P的客户领域,利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来进入P2P行业,由于银行的体量、网点、人才、风险管理能力、品牌具有强大的能力,因此很多P2P平台都会受到影响,甚至破产。
三、P2P行业的未来在哪里?
1)资金吸收逐步走向线上,放款仍然线下为主
P2P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其不去借助于互联网平台进行商业运作,通过线上其可以打破地理限制,从大量投资人那里吸收大量低成本资金。但是考虑到目前绝大多数借款人借款都是为了企业经营,因此线下的贷款审核和催收团队目前没有办法减少。由于中国目前缺少统一的征信平台,因此放款更依赖于P2P企业的自己风险管理,因此线下网点必不可少。

2)参考美国模式,逐步同投资机构合作
如果P2P公司解决了不良贷款率的问题,不良贷款率降到3%以下,随着规模的扩大,其将会吸引投资机构入场,为 P2P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包口投资银行,财富管理公司,企业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具有雄厚资本实力的机构将会入场,不排除包装出新的金融产品,对私募基金进行销售。

3)逐步走向村镇,满足农民小额信贷需求
中国农村也是一个巨大的市场,互联网巨头都走向了农村,P2P行业未来也有可能走向农村,提供短期支农贷款。P2P走向农村看众的是城镇化进程,大量劳动了人口对资金的需求。

4)逐步面向个人,为信用消费服务
进入信用消费年代后,P2P行业将会面对巨大的信用消费市场,目前P2P平台上的借贷资金还是以企业经营为主,信用消费为辅。但是在未来,参考美国Lending Club 的商业模式,相对信用卡18%左右的率,P2P可能提供12%左右的个人信用消费贷款,目前银行8% 的个人消费贷款面向的主要是具有稳定高收入的人群,自我创业者,小工商个体户都无法享受到此产品。面对20万亿的信用消费市场,P2P行业应该准备充分。

5)逐步形成联盟,春秋走向战国
2014年上半年,P2P平台有1000多家,新增贷款为1000多亿元,可以认为P2P行业仍然处于高速发展期,各地P2P公司很多都是由小贷公司转化而来,形成了千家争鸣的业态。但是我们要记住一个互联网721法则,未来市场上可能1家占领了70%的市场,第二名占领20%市场,其它的占领10%的市场。P2P行业将会遵循此法则,但是由于小贷公司具有地域化特征,因此出现一家独大的可能性极低,未来的P2P行业将会出现第一集团军,第二集团军的局面。具有良好风险管理能力的公司及那个会处于第一集团军占领70%左右的市场,出现战国群雄的局面。
尽管P2P有很多有利因素的存在,但还需要经过进一步的洗牌才能通过优胜劣汰,让好的、符合市场、有一定信誉度的P2P企业生存下来让大众提供优质的资金供给市场。

3.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与保理公司有什么合作模式,可否合作资产证券化或者类资产证券化的业务?

保理公司是不是就是收账的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与保理公司有什么合作模式,可否合作资产证券化或者类资产证券化的业务?

4. 融资租赁公司怎样与P2P合作

01 融资租赁与P2P平台合作的模式
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平台融资多通过债权转让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即网贷平台的资产端对接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和权益,平台转让的债权和权益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相应债权和权益等。 P2P平台和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资产包转让模式
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行为,典型模式是融资租赁公司做为发起人,将自身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账款进行组合/批量打包成一个资产包整体,然后通过P2P平台进行这批债权/收益权转让,发布标的募资。发起人往往通过承诺到期回购、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等方式进行增信;(或者平台通过这些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再在平台上发布募资),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份额。其特点为:多个债权(或应收账款)、批量打包、一个资产包整体;

2、直接引入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的类资产证券化模式
即将租赁资产的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再由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直接或打包后转让给网贷平台或委托网贷平台销售。由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回购担保,依此租赁资产的债权实现份额化与标准化。比如,融资租赁公司将持有的债权出售给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然后再由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通过P2P平台向投资者出售,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的部分份额,最后由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回购。交易模式如下图:

3、单一债权转让模式
即融资租赁公司将某个单一的租赁资产的债权或权益发布至网贷平台进行销售,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回购担保,即对债权进行一对多的转让。

02 对接融资租赁资产合规性分析
(一)在网贷平台上进行债权转让到底合不合法?
1、1999年生效的《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这条规定奠定了“债权转让”的法律基础,债权转让具有法律上的依据;
2、银监会在正式的网贷暂行办法中没有完全禁止债权转让在网贷平台上的应用,仅仅是在网贷平台上发布的债权转让产品的形式上做出了限制,债权转让未搞一刀切;
①2016年4月12日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的提法是“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业务”
②2016年8月24日《暂行办法》在负面清单中明确(第十条第八项),“P2P不得从事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③这一条的说法更加明确,也相对宽松,并没有禁止所有的债权转让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暂行办法》除第十条第八项禁止了部分特殊的债权转让行为外,并未对其他债权转让行为作出相应的规定,截至目前,也未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债权转让。
3、我们认为在网贷平台上进行的单一债权的转让行为仍然是合法的。只要不是“类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转让”或者资产包式的债权转让,只要是存在借款人与借款项目一一对应,不拆标、不期限错配,遵循“穿透性”原则,就不是“暂行办法”中禁止的“债权转让”行为。
然而融资租赁项目一般期限较长,也很少有1年以下的项目,并且租金的支付基本是定期支付。而与之相对的,P2P平台上发布的产品一般期限较短,多数为3-6个月的项目,且还款方式以到期还本付息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为主,这就造成当前多数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发布项目时,为了匹配P2P的特定,对项目进行拆分,因此造成了期限和金额都错配的问题,而金额的错配,则可能导致产生资金池。《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禁止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禁止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根据这两项规定,即使是单一债权转让的融资租赁项目,也容易触碰监管红线,构成违规操作。
(二)打包资产债权转让模式是否可以继续?
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模式即融资租赁公司将多个债权、应收款打包成一个资产包,整体在网贷平台上向投资者转让。其结构如下图:

采取打包形式的债权转让,投资人作为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与债务人不能直接一一对应,多笔债权转让给不同的投资人,但哪些债权受让人对应哪些债务人并不明确。资产包的底层资产往往也会对应多个债务人,但是这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与平台上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期限往往不一致,很难在投资人与底层资产包的债务人之间形成一对一的对应关系,在投资人的投资过程中,资金和资产的匹配难以核实、资产信息不透明,很容易形成资金池。此种模式与网贷机构“信息中介”以及网贷“小额分散”的基本要求相悖。比如网贷平台销售的是按月、按季、按年的打包类理财产品,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的份额,如果不是刚好有足够对应期限的产品的话,那这个理财包的产品势必造成期限错配。
因此监管层这次在正式网贷暂行办法中禁止了以打包资产的形式开展的债权转让行为。

《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即明确禁止将借款标的打包成资产包的债权转让行为。
在北京的网贷平台专项整治过程中,北京监管机构发出的整改要求明确表示将散标或债权转让标的打包发售、资产端对接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等都属于违规行为,网贷平台上“多对多”的集合标必须禁止,明确禁止网贷平台进行散标打包的债权转让模式,禁止以打包资产的形式开展债权转让行为。
(三)类资产证券化债权转让模式为何被《暂行办法》禁止?
《暂行办法》第十条之(八)规定,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为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遭到禁止?
①真正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租赁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租金)为支持,在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并将租赁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的过程。即由融资租赁公司将预期可获取的稳定现金收入作为基础资产,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V即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机构,由SPV以预期的租金收入为保证,经过内部或外部增信以及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或者通过私募形式推销给投资者,筹集资金。

②从风控和监管来看,真正的资产证券化一方面需要在证监会或银监会备案,另外需要通过SPV将基础资产与融资租赁公司隔离,且必须信用机构评级。同时原始权益人需提供内部增信措施和外部增信措施。另外资产证券化对投资者存在一定的要求,如对于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如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则投资者应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
对于其他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2014年颁发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明确的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
之所以将目前网贷平台上发布的一些融资租赁债权转让的资产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是由于有关债权转让在模仿资产证券化的做法,如融资租赁公司将持有的债权出售给保理公司,再由保理公司通过P2P平台向投资者出售,投资者购买的是份额化和标准化的产品,担保措施包括保理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的回购等。有些债权转让又通过金交所挂牌由保理公司受让后,再在网贷平台上对投资者出售。
这种债权转让方式中,作为受让方的保理公司,实际上无法起到SPV的风险隔离和监管作用,即无法实现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如融资租赁公司破产,则不能保证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如出现承租人违约风险,则由融资公司、保理公司或第三方担保公司回购,实际不能做到资产出表,存在硬性的风险兜底。另外其担保措施属于外部增信措施,与真正的资产证券化的所采取的内部增信措施如优先次级资产的分层结构、信用触发机制等完全不同。此外在投资者门槛上,一些网贷平台对接的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投资门槛远远低于合格投资人门槛,1000元都可以认购,甚至更低。而且,对于合格投资人亦无需认定。基于上述特点,这种债权转让方式实质距离真正的资产证券化还很远,只能算作“类资产证券化”。
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违规点在于:无法实现所转让的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真正风险隔离,且在不受证监会、银监会监管在场外开展,并对投资者的要求远低于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因此,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故《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八项禁止了类资产证券化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03 对接融资租赁资产的合规化路径
据通达金融研究院统计,网信理财、理财范、爱投资等平台曾以融资租赁标闻名,小牛在线、银豆网、财缘网等平台,此前都发过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债权,不过自《暂行办法》出台以来,这些平台没有再发相关标的。
我们认为,虽然监管禁止非银金融机构将债权转让给网贷平台投资人来募集资金,但是这不代表网贷平台不能与其合作。融资租赁公司与P2P合作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改变以前的应收账款转让模式,而是由融资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直接通过网贷平台借款,则仍然属于典型的P2P网贷。从法律上讲,首先借款人不是融资租赁公司而是承租人,该模式下借款人和出借人直接签订借款合同,做到了一一匹配,属于合规的P2P网贷。
目前已有一些平台改变了原有的债权转让模式,而是通过向出借人(投资人)推荐借款人(即承租人)的模式进行信息撮合——借款人与出借人直接签订借款合同,资金不经过融资租赁公司。在这种“助贷模式”下,网贷平台仍为信息中介,融资租赁公司则为助贷机构。这种推荐合作的助贷模式如下图:

在推荐合作模式中同时开展网贷和融资租赁业务,关键问题是线下的如何做好风控措施。以汽车融资租赁与网贷平台业务结合为例,在网贷平台上发生的借贷行为,借款人的用途为购车。其购车通过一系列的合同设计,完全可以在线下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结合,从而实现融资租赁公司合法地通过网贷平台开展业务。如通过线下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使融资租赁公司成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并有权将车辆租赁给承租人(借款人);其中涉及的付款安排为分期支付购车款,该设置使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安排在收到《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后,再将购车款支付到出卖人(借款人、承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因该银行账户同时为借款人(承租人)的还款账户,因此实现偿还线上投资者的投资款之目的。而线下的《融资租赁合同》独立于线上的《借款合同》,即使在客户(借款人)到期不清偿借款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仍能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行使其收取租金的权利。

5. 资产证券化是什么意思?

银行或企业的一种金融资产行为。

资产证券化是什么意思?

6. 《办法》出台后,P2P债权转让模式是否合规?

在最近的监管办法中,p2p出借人的债权转让模式是和合规的,但对平台的债权转让有一些限制,具体条例如下:
(八)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7. p2p资产能否证券化?小算盘财富平台资产证券化了吗?

绝对不行的,p2p的资产证券化是需要构建资金池的,这是法规不允许的,所以小算盘这种p2p是不能这么做。

p2p资产能否证券化?小算盘财富平台资产证券化了吗?

8. p2p平台的安全标准有哪些?

1.平台背景实力、合规性。一般来说,平台背景与其合规程度相辅相成。国资系、上市公司系背景平台拥有丰富的资源和强大的团队,在平台合规性整改中拥有先天优势,具备良好的推动力和约束力;
2.平台信披情况。披露内容包括年度报表、股东高管、资金存管、还款代偿等信息,目前已有部分P2P平台开辟了信披专区,信披越真实越具体的平台风险系数也相对较低;
3.平台是否触碰红线。征求意见稿中重申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并且规定网贷机构不得触碰“12道红线”。因此,投资者在选择P2P网贷平台时,应首先分析平台是否违反了这些禁令;
4.平台资金存管情况。作为监管要求的硬性门槛,银行存管可以做到资金和交易分开,避免资金被挪用的危险。由于银行存管对P2P平台资金实力、运营规范均设有较高门槛,因此可将其作为筛选平台的参考依据之一。真正银行资金托管的平台,有明确的合作银行,投资人在银行可查询个人账户,充值和提现需个人凭银行密码操作,投资人应多方核对平台银行存管的真伪,避免被不实宣传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