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方面的问题

2024-05-14

1. 税务稽查方面的问题

看来你很恐惧啊。我从两个角度回答你的问题。如果你已失眠,那你直接看从现实社会看,省略从现行的法律说这一段。
先从现行的法律说:
1、法律规定不允许做两套账。很明显,你还做假账,还做比较低级的假账。被查出来就是罚款,吊销你的会计证。
2、你们是新企业,税务人员来了应该看看你们的帐是否健全,收支是否虚列,票据是否合法等,简单的看看而已。但你说的你们的帐是极度混乱,好像这样简单的检查也过不了关。
3、对于数保险柜的钱,我觉得有点搞笑。税务人员未经你的允许,是不能随便翻你的东西的。就好像你做了两套账,只要你不说,不拿出来。税务人员是不能认定你做两套账的。如果查那些细,你早完蛋了。如:你的现金流量表和银行对账单对上了没?进货的时候是否是把钱转到对方企业账户?
从现实社会看:
1、你们公司的现状很普遍。你不用担心,法不责众。该睡不着的是你们的老板。老板让你怎么做你就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尽量做,违法的事情少做,多学点法律的知识,违法的时候告诉老板,让老板明白自己在干什么,有多少风险。
2、把账本的逻辑性做好,白条拿出来。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要有。
3、告诉老板你的帐很难过关,只能公关。。。
暂时想到这么多。你说税务每年都下来查一次帐,我觉得太恐怖了吧。应该是专管员下来走走而已,哪有那么多人力物力啊。我们这里三年走完一遍算不错了。如果是专管员,翻翻账本,吃吃饭就算了,之后公关是老板的事了。没有那么多事情的。

税务稽查方面的问题

2. 如何解决税务稽查大要案查出较少的问题

增加督查、督办的力度。大要案的督办不能只靠看报告、听汇报,要有专人监督,从方案的制定,人员的挑选,检查的实施,定案的落实,都要全程参与,必要时,大要案查处可以由上级统一安排,易地调人二是增加公开曝光的力度。
大要案一经发现只要主要证据确凿,立即曝光,说情、打招呼者同时公开。(具体可以了解财会网)
三是增加相互制约的力度,对检查大要案的人员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的责任制体现奖罚分明的原则,与其它部门的配合要多渠道展开,除了公检法之外,还要经常与地方政府、纪检监察、新闻媒体加强沟通,以取得其支持、理解和配合。

3. 税务稽查的问题?

贵单位是主要经营范围没有明确,无法回答贵单位哪些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需要补充资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贵单位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是否符合以下情形: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如果是以上不允许抵扣的情形则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稽查的问题?

4. 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问题

借:管理费用等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企业列支赞助支出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按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这样的处理是正确,但是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有限额规定,对赞助支出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那么对于调整的部分,是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企业在补缴税款的时候,只需补缴的税款进行账务处理即可:
借:所得税费用37500[(50000+100000)×25%]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37500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37500
    贷:银行存款37500

5. 面对税务稽查该如何应对呢?


面对税务稽查该如何应对呢?

6. 各位,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7. 当前税务稽查执行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几个方面

(一)稽查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税务稽查具有四项基本职能,即监督职能、惩处职能、教育职能和收入职能。从税务稽查工作的实践来看,其职能作用发挥不够理想。稽查部门普遍重视税务稽查组织收入的职能作用,而对监督、惩处和教育职能重视不够。
当前,稽查系统要落实四项指标考核:稽查收入不低于国税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税收收入总额的1.5%,稽查选案准确率达到80%以上,稽查收入入库率达到90%以上,稽查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受这种考核体制的影响,稽查部门往往大规模地组织纳税人开展税收自查,只重视税款入库的多少,忽视大要案件的办理,达不到处理一个,教育一批,治理一片的效果。在当前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还很薄弱的情况下,这种收入型稽查发挥的作用是眼前的、短期的,不能从根本上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
(二)稽查人员的素质尚需进一步提高
近几年,各级稽查局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培训办法,加强了一线稽查人员的学历教育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如果仅从学历和职称来看,应该说现在的稽查人员素质还是比较高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学历的高低并不一定反映一个人能力的高低。据调查,有的同志在稽查岗位工作多年仍然不会查账。本来要到纳税户检查增值税纳税情况的,却去查扣除项目等属于所得税的问题。检查增值税时,对如何计算企业税负水平,如何利用账户对应关系的原理发现问题似懂非懂,只会检查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有些同志缺乏严谨的工作作风,片面追求检查速度,结果“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还有些同志为应付考核不交“白卷”,就象征性地找几个“不痒不痛”的问题交差走过场。更有甚者,借工作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进行“吃、拿、卡、要、借、报”等,顺其意者,对偷、骗税问题视而不见,甚至大开绿灯;逆其意者,即使没有问题,企业也要饱受“折磨”。凡此种种,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稽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
(三)稽查手段仍需强化(相关问题可以了解才会网)
当前,各级稽查局基本上都配置了电脑、汽车、传真机、复印机、数码照相机等办案工具,与前几年相比,稽查装备已有所改善。这是各级税务局领导重视稽查工作、加大经费投入的结果。稽查装备的改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稽查手段的现代化,逐步改变了以前那种对大案、疑案无从下手的被动局面。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在我们逐步改善稽查装备的同时,不法分子也在不惜血本地武装自己,作案装备越来越精良和先进,手段也越来越狡猾和隐蔽,造成稽查工作出现了 “选案难、调账难、取证难、定性难、执行难”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在警示我们:目前,我们的稽查装备和稽查手段离“快、狠、准”地打击税收违法活动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必须采取措施切实改变稽查装备滞后的状况,加快稽查手段现代化的步伐。
(四)人为干扰稽查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人为干扰稽查执法,不仅会妨碍案件的查处效率,而且会影响案件处理的公正性。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在全国都普遍存在。人为干扰稽查执法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稽查人员刚对被检查人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还未进场实施检查,各级税务局或稽查局领导就受到压力,不得不放弃检查。被检查人的税务违法违章行为根本得不到及时纠正。二是稽查人员前脚查完,后脚就有人跟着来说情或施压,使检查出来的问题,被“人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稽查人员的一番心血化为了无效劳动,工作价值得不到肯定,严重挫伤了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对检查出来的问题,经“说情”后,或以补代罚,或以罚代刑,助长了被检查人的侥幸心理,淡化了税法的刚性。
(五)监督制约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
多年来,税务部门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监督措施,建立健全了案件审理制度、稽查内部“四分离”制度等,以此来规范和约束稽查执法。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监督未能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仅仅依靠这些监督机制显然还远远不够,还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其他监督机制,比如信息技术监督、内部党组织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社会监督等,才能克服少数税务稽查人员头脑中存在的“随意行政”、“无责任行政”观念。另外,现有的一些监督制约机制也需要完善。比如,一些稽查局只在形式上完成了稽查“四分离”工作框架,未能真正按此进行分工。选案、审理、执行三个环节对实施环节的监督、制约基本上基本流于形式,特别是审理环节对实施环节移送的案件,未能严格把关。对案件的审理,基本上都是同意实施环节的处理意见,很少有退回重新稽查或补充稽查的现象。
(六)缺乏有效的稽查动力机制
现行的稽查工作,尽管对稽查成绩突出的人员实行一定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但是这种奖励受一定比例指标的限制,能进入奖励范围的人员毕竟为数不多。物质奖励也存在着吃“大锅饭”的现象,没有体现多劳多得、奖勤罚懒的原则,导致一部分干部职工进取心和积极性有所弱化,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做多做少,干好干坏,干与不干一个样的局面,没有很好地引入竞争机制、奖惩机制来充分地调动广大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当前税务稽查执行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几个方面

8. 税务稽查如何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