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版是什么?

2024-05-16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版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版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版是什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了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的内容是:
1.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2.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3. 公司法修订内容主要是什么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鼓励投资原则。
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公司首先是股东投资的工具,公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鼓励投资’便利投资,激励投资。在全球经济激烈竞争的背景下,各国经济的竞争不仅是产品、市场的竞争,更是制度的竞争。制度的竞争,无论是顶端竞争,还是底端竞争,其实质都是比试谁的规则最优,谁更能吸引投资者,谁更能为企业成长、发展提供最优越的制度环境。因此,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一改原来过分强调规范、限制和管理的立法价值倾向,转向对投资者提供便利、服务与激励的立法价值取向,如大幅降低最低资本额、放宽出资形式、允许分期缴纳出资、取消股份公司设立审批等,都是鼓励投资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公司自治原则。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领域内的体现,含义是:允许公司在法定范围内自主决定公司的一切事项,允许以章程、决议及约定排除任意性条款的适用,审慎设置强行性规范,努力维护公司行为的效力。原有公司立法留给公司自治的空间过于狭小,2005年修正率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尊重股东权利,加强公司自治,从片面、过度的防范、管理与控制转向对公司自治的尊重,适应了公司法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要求。
2、股东平等原则。
股东平等原则,指在各股东之间基于股东身份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该给予股东以平等待遇。股东平等的出发点是主体平等、实质平等,包括四重含义:所有股东的法律人格一律平等。基于同类股权,股东的权利义务的性质与类型是相同的,禁止歧视待遇。股东平等原则不排斥股权在具体内容的差异,如普通股与优先股的差异。股东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在现实状态下存在差异’如因为股份多寡而形成的分红差异,这一差异可以依据股东所持股份增减而发生转化。股权行使应基于诚信原则,禁止股东权利滥用。股东是公认的最主要的公司利益相关者,股东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平等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平等保护投资者利益、调动投资者积极性的客观要求。它一方面承认多数股东凭借资本多数决控制公司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对多数股东滥用控制权欺压少数股东保持警惕之心,通过课以股东间的诚信义务、禁止股东权利滥用、抑制多数股东控制权的行使、保护少数股东的特别规则等手段,来努力实现股东间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所以,股东平等区别于股份平等。

公司法修订内容主要是什么

4. 公司法修订内容是什么?

一、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二、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三、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
(一)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二)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第八十一条(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四)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
(一)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二)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三)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四)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四、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一)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版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版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版是什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版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版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7. 最新公司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根据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根据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根据最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一、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年限
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年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
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年限的规定就是股东自己约定。
二、公司注册资金认缴的好处
1、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2、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3、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4、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最新公司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8. 公司法修订内容的具体解读

一、新公司法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解读:
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即注册资本的大小依然从某个方面决定了这家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可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本越大,股东在其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也越大。
所以不能因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就不切实际任意认缴。
二、新公司法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解读:
有限公司不再设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现在可以一元钱注册一家有限公司。但并没有明确规定首次至少必须缴付1股。
三、新公司法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
对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主要是证券法对证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商业银行法对设立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有关设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等。
四、新公司法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解读:
因公司法本次修订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货币出资百分三十也自然失去意义。
一些有技术背景的创业人士不再为拿技术出资但是碍于需要百分之三十的现金配套而在设立公司上为难。修改后全部用技术出资或者其他可以评估的实物出资均可成为现实。
五、新公司法删去第二十九条。
解读:
公司设立出资必须经过会计师验资的规定将彻底成为历史,设立公司的费用大大减少,除了登记费用外,设立公司基本没什么其他费用。
六、新公司法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
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解读:
股东出资将依照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进行登记,股东依据公司章程缴足认缴的出资后,直接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登记即可,不需要进行验资。
缴纳注册资本不需开户、验资,程序更为简单。
七、新公司法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解读:
股东出资需要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事项不再包括其出资额,只需依照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进行登记。
八、新公司法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解读:
取消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在一定程度上鼓励进行创业。
九、新公司法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
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解读: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原来主要区别之一是最低注册资本的不同,公司法修订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有限公司为人合性、股份公司为资合性,另外一个区别则是人数不同以及设立方式不同。
十、新公司法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
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
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时需要考虑后续融资的可能性,在发起人未缴足前不得再次募资,即不能引入其他股东。
十一、新公司法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
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解读:
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而不是原公司法规定以实际出资额要向其他已经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新公司法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解读:
公司法修订后不再设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也同时取消法定分期付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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