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资格权

2024-05-17

1. 宅基地资格权

法律分析: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拥有宅基地的资格权,在《土地管理法》中国家明确自出,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的所有,在“三权分置”改革工作中也提出了这一概念,所以只有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农民朋友才能够获得宅基地的资格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宅基地资格权

2.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如何理解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兼具身份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也就是说,只要具有某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也就具有了取得、占有宅基地的资格,也有转让、出租等收益资格。户口在与不在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来说,有没有“资格权”,农村户口很关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3. 宅基地资格权怎么理解?

法律分析:
资格权并不具备权利应有的特定利益要素,其仅意味着利益实现之可能,它只是一种身份,是农户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和基础。农户最终能否获得宅基地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与民事权利性质不相符。因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只有这种意义上的资格与具有确定利益的宅基地相结合,从而构成宅基地使用权时,才使得后者的利益内容得以确定。就此而言,资格权并不具备确定的利益内容,如此不确定的法律地位,无法定型化为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宅基地资格权怎么理解?

4. 宅基地资格权是指什么

宅基地的“资格权”是一种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一特定身份而存在的权利,外村人、城里人通常都没有。而这种权利的作用就在于其是村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保障、“提货证”。靠它,宅基地使用权所对应的利益就能被提出来。新规明确,要探索“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流转。宅基地资格权不因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而丧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享有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一)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本区农业户口,且户口、生产生活在本村的人员;(二)属本市农业户口,且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三)属本市农业户口,且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人员。此外,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外出务工、服兵役、就学、服刑等非永久性离开,其宅基地资格权应当得以保留。新规指出,宅基地资格权主要依据“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本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审核认定,有成员权即有资格权,反之则没有资格权。根据新规的具体表述我们不难看出,其他村的“外嫁女”“入赘男”都是确定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在这一问题上,本就不应有多大的争议,上海市的改革试点规范值得点赞。简言之,有了这种权利,农民就可以放心地将宅基地和房屋租赁给外村人或者城镇户籍投资者了,“盘活利用”闲置土地资源的同时又能兼顾农户自身的居住权益保障。哪些情形下宅基地资格权会终止?答: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一)宅基地资格权人死亡的;(二)宅基地资格权人享受过宅基地动迁安置或享受财政性住房补贴(包括已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三)军人转干后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等住房保障待遇的;(四)因征地享受社会保险且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以及户口已迁回原所在地的小城镇户籍、自理口粮户;(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有偿退出(永久性退出)原有宅基地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丧失宅基地资格权的情形。同时,对于“离婚”这一特殊情形新规也有明确的规定,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对原居住宅基地及地上住房已处置完毕的离婚户,以实事求是为原则,通过集体民主决策等方式,科学、稳妥认定农户宅基地资格权。概括起来讲,宅基地资格权和现在的使用权一样,是一种基于农户特定身份而存在的福利性、保障性权利。住房的福利、保障公民只可在城、乡之间享受其一,而不能两头都占着。如果农户在城里享有了相应的福利保障待遇,那么农村的这份儿就不能继续享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5. 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一、宅基地证过户新政策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转让的。
1、双方需满足一户一宅的原则。
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宅基地过户后的双方也需满足此项原则,且宅地基的面积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大小。
2、需是同一村集体组织的成员。
(1)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其分配的对象也只能是该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农村宅基地过户的对象必须年满18周岁,且名下无宅基地。
(2)特殊情况下,农村宅基地可以过户给外村居民,如本村的孤寡老人养老期间是由外村的亲属照顾,这种情况经村集体组织和老人同意后可进行过户。
3、房屋随宅基地一起过户。
农村房屋是建在宅基地上的,若是该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受“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原则的影响,其宅基地过户后,宅基地上建的房屋也得一起进行过户。
4、需征得村集体组织的同意
农村宅基地的归属权是村集体组织,关于农村宅基地的一系列过程都要先征得村集体组织的同意,不可私自进行交易。
5、需进行主体变更。
农村宅基地过户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在过户后还得进行宅基地主体的变更,过户行为才会受法律认可。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二、宅基地可以买卖和转让吗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宅基地不得买卖
中央《决定》提出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不过现有的政策对此仍有严格的规定。
日前,安徽省政府发布指导意见,决定在全省20个县(区市)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有媒体将此解读为“农民可以买卖宅基地”。对此,安徽省国土厅有关人士表示,这是对文件的误读,文件原文为“可以流转使用宅基地”,并非“买卖”。
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对于存在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一)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

6.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如何理解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如何理解?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兼具身份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也就是说,只要具有某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也就具有了取得、占有宅基地的资格,也有转让、出租等收益资格。户口在与不在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来说,有没有“资格权”,农村户口很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7.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如何理解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兼具身份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也就是说,只要具有某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也就具有了取得、占有宅基地的资格,也有转让、出租等收益资格。户口在与不在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来说,有没有“资格权”,农村户口很关键。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如何理解

8.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如何理解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理解如下: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兼具身份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也就是说,只要具有某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也就具有了取得、占有宅基地的资格,也有转让、出租等收益资格。户口在与不在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一个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