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医疗保险政策

2024-05-14

1. 江苏省 医疗保险政策

您好,江苏省出台的新政策中规定将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从而提高居民的保险待遇。并且江苏省的城镇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5万元,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江苏省 医疗保险政策

2. 江苏省医疗保险政策

第十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照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10%缴纳。第十一条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4.5%,可以采取企业自筹、个人缴费、主管部门调剂和财政补助等办法筹集。第十二条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剥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7年内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或破产后未参保的或中断参保的困难职工,可调减补缴1997年以来未参保或中断参保期间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50%。第十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其上下限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划入个人医疗帐户以外的部分,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基金分开运作、分别管理。第十五条参保单位退休人员比例高于参保人员25%的,超过的人数以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六条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划转、统筹基金提取三部分组成,其中单位缴纳和个人划转部分分别为每人每月6元(无单位的参保人员均由个人缴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提取部分为10%。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管理。第十七条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作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缴纳。镇属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基金由县财政统一代扣代缴。第十八条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为:行政机关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原资金渠道列支;企业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十九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比例在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在税前列支。第二十条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按月由地税部门征收。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缴纳下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定期向职工公布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工会组织和职工的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免费为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个人提供缴费情况及个人医疗帐户查询等服务。第二十二条职工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由征缴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本金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承担。续保时,应缴未缴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标准补缴。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因退休、调动、死亡或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须及时凭有关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变更或终止等手续。第四章缴费年限第二十五条参加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退休时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特殊工种的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缴费年限包括1996年12月31日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实际缴费年限。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时最低缴费年限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特殊工种的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都应予补足;1997年以来未参保或中断参保的,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按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和缴费比例以及需要补缴的年限予以补足。第二十七条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应按规定缴费基数和比例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待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时,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险实行连续参保缴费时间与统筹支付待遇限额挂钩政策。参保人员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年的,医疗费用报销不超过1万元;连续参保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不超过2万元;连续参保时间满2年以上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正常待遇。连续参保时间满1年的享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中断或未足额缴费,超过6个月以上的,在按规定补缴后,视同首次参保,执行统筹支付待遇挂钩政策,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第三十条参保人员工作流动时,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实行清算转移,实际缴费年限接续计算。第三十一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要求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补缴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新转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6个月内仍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3. 江苏医疗保险新政策

第十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照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10%缴纳。

第十一条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4.5%,可以采取企业自筹、个人缴费、主管部门调剂和财政补助等办法筹集。

第十二条  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剥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

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7年内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或破产后未参保的或中断参保的困难职工,可调减补缴1997年以来未参保或中断参保期间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50%。

第十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其上下限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划入个人医疗帐户以外的部分,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基金分开运作、分别管理。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退休人员比例高于参保人员25%的,超过的人数以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划转、统筹基金提取三部分组成,其中单位缴纳和个人划转部分分别为每人每月6元(无单位的参保人员均由个人缴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提取部分为10%。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管理。

第十七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作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缴纳。镇属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基金由县财政统一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为:行政机关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原资金渠道列支;企业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比例在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在税前列支。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按月由地税部门征收。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缴纳下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定期向职工公布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工会组织和职工的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免费为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个人提供缴费情况及个人医疗帐户查询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职工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由征缴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本金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承担。续保时,应缴未缴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标准补缴。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退休、调动、死亡或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须及时凭有关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变更或终止等手续。


第四章  缴费年限


第二十五条  参加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退休时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特殊工种的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缴费年限包括1996年12月31日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时最低缴费年限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特殊工种的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都应予补足;1997年以来未参保或中断参保的,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按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和缴费比例以及需要补缴的年限予以补足。

第二十七条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应按规定缴费基数和比例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待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时,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险实行连续参保缴费时间与统筹支付待遇限额挂钩政策。参保人员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年的,医疗费用报销不超过1万元;连续参保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不超过2万元;连续参保时间满2年以上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正常待遇。连续参保时间满1年的享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中断或未足额缴费,超过6个月以上的,在按规定补缴后,视同首次参保,执行统筹支付待遇挂钩政策,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工作流动时,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实行清算转移,实际缴费年限接续计算。

第三十一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要求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补缴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新转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6个月内仍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

江苏医疗保险新政策

4. 江苏医疗保险新政策有哪些

江苏省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根据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对医疗保险做出调整,调整方向包括:医疗保险缴纳标准、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医疗保险规定等。江苏医疗保险新政策有哪些呢?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江苏医疗保险新政策
一、医疗保险缴纳标准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总工资的8%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基数10%缴纳。
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例
1、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2、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照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确定。
三、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医疗保险规定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7年内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或破产后未参保的或中断参保的困难职工,可调减补缴1997年以来未参保或中断参保期间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50%。
四、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五、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规定参保单位退休人员比例高于参保人员25%的,超过的人数以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领取标准单位缴纳和个人划转部分分别为每人每月6元(无单位的参保人员均由个人缴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提取部分为10%。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管理。
七、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作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缴纳。镇属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基金由县财政统一代扣代缴。
八、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比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比例在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在税前列支。
九、职工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由征缴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本金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5. 江苏医保缴费标准

江苏居民医保缴费上涨,人均筹资标准最低990元!另需关注四件事      2023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已经开始,各地也纷纷发布了集中缴费通知,居民需要在年底以前完成缴费,今年的缴费标准相比去年有所增加,而各地在缴费方面也会有差异。      那么,今年江苏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是怎么样的?缴费时需要关注什么呢?一起来看看。
一、今年江苏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350元,人均筹资标准最低990元,不过各地之间、各人群之间也有差异      根据江苏医保局等部门发布的通知,今年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同时,各级财政也加大对居民医保的补助力度,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      也就是说,人均医保筹资标准不低于990元。      此外,确保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不降低。      不过江苏各地之间、各人群之间的缴费标准还是有差异的,我们列举几个地方介绍一下。      1、常州。老年居民缴费标准为730元;未成年居民390元;高校大学生230元。此外,      “非从业居民”武进区等地的个人缴费标准更是达到了930元      。应该是标准是属于比较高的。      2、盐城。成年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每人缴费420元,在校学生、托幼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每人缴费250元。      3、泰兴。缴费标准460(含长期护理险20元);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缴费220元。      4、苏州。老年居民缴费490元,其他居民缴费510元      ,学生儿童缴费300元,大学生缴费190元。此外,苏州的财政补贴标准也是比较高的,像老年居民,财政补贴达到了1500元。
二、江苏城乡居民缴纳医保需要同时关注四件事      一是江苏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限制放开了。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来说,不再有参保户籍限制。对于在江苏居住,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参与江苏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跟当地居民是一样的。      二是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巩固提升。江苏确保个人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医保目录药品种类增多,守住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增强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门诊保障功能,将符合规定的产检费用纳入门诊报销范围,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可以享受跟居民医保住院一样的报销待遇。      三是部分人群可以享受医保减免待遇,不用或者少交钱。我们以江苏宿迁为例,对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优抚对象、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等人员,个人不需要缴费。具体的减免优待标准,大家可以参照当地的政策。      四是居民医保需要每年缴费,而且需要在集中缴费期完成缴费,也就是年底前缴纳医保费用,逾期虽然可以补缴,但是有医保待遇的等待期,期间无法获得医保报销等等。
综上所述      江苏2023年度的居民医保缴费将在年底前结束,当地居民需要及时完成缴费,今年的缴费标准达到了350元,人均筹资不低于990元,      不过各地也有差异,有的地方缴费更高一些,比如常州,个人缴费最高达到了930元      。此外,在缴纳居民医保的同时,也需要关注一些事项,比如说江苏的居民医保待遇水平有所提升,参保更加便利,等等。你需要及时了解。

江苏医保缴费标准

6. 江苏最新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般不可以按月缴纳。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以个体户或者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是以江苏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缴费工资,按法律规定的比例缴纳。因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通常都是在五、六月份才发布,之前月份无法确定缴费工资基数,不能按月缴纳。因此,个人身份缴纳,大多数情况下通常都是按年缴纳。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600元,计算当年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67200元。二、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6800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3089元执行。考虑到部分地区私营企业占比较大,低收入人群数量较多,允许执行上述标准有困难的地区作适当调整。其中,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缴费工资下限可按2900元确定;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缴费工资下限可按2550元确定。基金收支缺口较大的上述地区可分别在2900元、2550元的基础上适当上调。省农垦企业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按2870元执行,其他省直管单位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按3089元执行。三、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四、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数确定有关政策,对突破省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的将扣减省级调剂金。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江苏省医疗保险制度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公费、劳保医疗制度的建立与发展1、公费医疗制度公费医疗制度是根据1952年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建立起来的。1952年8月,政务院又将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范围扩大到在乡干部和大专院校的在校生公费医疗制度是我国对享受对象实行的一种免费医疗保障制度。由于公费医疗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因此,这项制度实质上是国家或政府保险型的保险制度。2、劳保医疗制度劳保医疗制度是根据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及1953年劳动部公布试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等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适应范围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工厂、矿场、铁路、航运、邮电、交通、基建等产业和部门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劳保医疗制度是我国五十年代初建立起来的另一种福利型医疗社会保险,它是我国劳动保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企业职工实行免费、对职工家属实行半费的一种企业医疗保险制度。我国已基本确立了新型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框架。这一改革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2年以前,以控制费用为中心,对公费、劳保医疗制度进行改革完善(1)1985年以前,主要针对需方,实行费用分担措施。例如,个人要支付少量的医疗费用,即所谓的“挂钩”,但各地分担的比例不同,一般为10%--20%。此后,职工个人的费用意识有所增强,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对医疗服务的过度需求。(2)1985年—1992年,重点转向对医院进行控制,加强对医疗服务供方的约束。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有:①改革支付方式,将经费按享受人数和定额标准包给医院,节支留用,超支分担,激励医院主动控制成本和费用开支;②制定基本药品目录和公费医疗用药报销目录,以控制药品支出;③加强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管理,即提供经费的政府和享受者所在单位等,都要承担部分经济责任。除此之外,一些地区还建立了大病统筹制度,即以地区和行业为单位,由企业缴纳保险费,形成统筹基金,对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患者给予补助,使医疗保障的社会化程度有所提高,企业之间互助共济、分担风险的能力有所增强。这些措施对控制费用的迅速增长,缓解经费紧张和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现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1992年,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开展了职工医疗保险改革,从而拉开了对我国职工医疗保障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的序幕。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在我国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国务院成立了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领导小组。1994年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在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进行了试点。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在58个城市进行了扩大试点。我省淮北、芜湖、铜陵三市列入国务院扩大试点城市范围。几年来,各地的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也逐步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江苏省医疗保险制度

8. 江苏职工医保报销政策

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者共同构成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其主要区别是覆盖对象不同(也就是参保对象不同),筹资标准、经费来源、补偿标准也不同。城镇职工医保覆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所有职工,经费来源主要由个人和单位缴纳;城镇居民医保覆盖城镇居民,经费来源由个人缴纳和财政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农村居民,经费来源由个人缴纳和财政补助。按国家有关规定,应选择其中一种参加并享受相应的报销待遇职工医保虽然缴费的钱多,但是将来享受的保障利益高。比如江苏徐州这边同样是住院治疗花费1万元。职工医保去掉门槛费可以报销80%职工医保不限制医院,可以在本市任一医院就诊。居民医保去掉门槛费可以报销50%居民医保在本社区医院就诊,对应的可以选择3家二级医院就诊。新农合去掉门槛费用可以报销30%必须是城市指定的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定点医院。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