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公开的时间要求

2024-05-14

1. 预算公开的时间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由于我市的人代会是在2022年1月26日召开,并于1月28日会议表决通过,市财政局于2月16日前批复了部门预算,根据预算法要求各部门应在3月8日前在相关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因财政预决算平台进行系统更新,市财政局正积极联系技术人员并督促各单位做好部门预算公开工作。具体更新时间以市财政局通知为准。一、公开主体政府预算公开的主体为南通市财政局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财政(金)局。部门(单位)预算公开的主体为市本级除涉密单位以外的所有部门预算单位(见附件1);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所属部门预算单位。公开内容是什么?(一)政府预算公开内容1.2022年政府预算报告。2.2022年政府预算报表。具体要求:(1)各级财政(为全辖概念,包含下级财政)收支预算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上四本预算收入表和支出表应单独制作公开,不得合并公开。(2)本级财政(不包括下级财政)收支预算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上四本预算收入表和支出表应单独制作公开,不得合并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表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按经济分类公开到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没有数据的空表也要公开并予以说明。(3)政府债务预算公开,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债〔2019〕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参考表样的通知》(苏财办债〔2019〕2号)等文件相关要求执行。总结: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夯实部门所属单位主体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提出明确要求。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是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预算透明度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强化社会监督,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预算公开的时间要求

2. 预算公开的时间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由于我市的人代会是在2022年1月26日召开,并于1月28日会议表决通过,市财政局于2月16日前批复了部门预算,根据预算法要求各部门应在3月8日前在相关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因财政预决算平台进行系统更新,市财政局正积极联系技术人员并督促各单位做好部门预算公开工作。具体更新时间以市财政局通知为准。一、公开主体政府预算公开的主体为南通市财政局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财政(金)局。部门(单位)预算公开的主体为市本级除涉密单位以外的所有部门预算单位(见附件1);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所属部门预算单位。公开内容是什么?(一)政府预算公开内容1.2022年政府预算报告。2.2022年政府预算报表。具体要求:(1)各级财政(为全辖概念,包含下级财政)收支预算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上四本预算收入表和支出表应单独制作公开,不得合并公开。(2)本级财政(不包括下级财政)收支预算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上四本预算收入表和支出表应单独制作公开,不得合并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表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按经济分类公开到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没有数据的空表也要公开并予以说明。(3)政府债务预算公开,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债〔2019〕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参考表样的通知》(苏财办债〔2019〕2号)等文件相关要求执行。总结: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夯实部门所属单位主体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提出明确要求。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是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预算透明度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强化社会监督,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 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

法律分析:地方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二十七条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四十三条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

4. 预决算公开规定

法律分析: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