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许多人都认为中国的股市是摇钱树,为什么我们的决策层和管理层不呵护,利有效的资源来为实中国婪而服务

2024-05-14

1. 有许多人都认为中国的股市是摇钱树,为什么我们的决策层和管理层不呵护,利有效的资源来为实中国婪而服务

因为股市就是他们拿来吸金,为的能更好的融资,

有许多人都认为中国的股市是摇钱树,为什么我们的决策层和管理层不呵护,利有效的资源来为实中国婪而服务

2. 中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演变历程?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实践
  1988年以来,我国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是地方法规分别规定证券发行审核办法。
  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证券发行规模控制与实质审查制度。
  1996年以前,由国家下达发行规模,并将发行指标分配给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在自己的管辖区内,或者行业内,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筛选,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在执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尽量将有限的股票发行规模,分配给更多的企业,造成了发行公司规模小,公司质量差的情况。于是,1996年以后,开始实行”总量控制,集中掌握,限报数家”的办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事先下达的发行指标,审定申请上市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对上报的企业的预选资料审核,合格以后,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分配的发行指标,下达发行额度。审查不合格的,不能下达发行额度。企业得到发行额度以后,将正式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最后审定是否批准企业发行证券。这是计划经济。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证券法》第11条第2款还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总之,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视证券的种类不同而不同:
  1、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
  2、对债券发行采取审批制。
  目前,我国的证券发行工作,从额度制和严格审批制向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核准制过度。
  1999年9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与2000年3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先后实施,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程度加快。在此基础之上,股票发行价格也采取了市场定价方法,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股票发行市盈率进行限制。

3. 新股发行改革好还是不好

券商高层纵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2012-04-25 09:56:00作者:潘侠 来源:证券日报  编者按:《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已经结束,现行保荐制度正酝酿新的改革。在今年第一期保代培训会上,监管层表达了对新股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方向的看法。在新一轮的改革中,又有哪些新思路值得借鉴?本期记者采访的四家券商分别亮出了自己的观点。

  国信证券总裁胡继之 :

  “第三个十年”将是证券行业分水岭真正形成期

  目前,资本市场的发展确实面临很多急切需要解决的课题,而且很多事情看起来很复杂。我认为,应把这些问题上升到中国资本市场“第三个十年”的层面来看,这样视野会开阔很多,那些原本复杂的事情可能会变得很简单。

  中国资本市场的前两个十年,各自解决了资本市场的一些根本性问题。“第一个十年”,解决了资本市场存在的合理性问题,小平同志说要坚决大胆地试,不行就关,所以“第一个十年”实际上带有试验性质。“第二个十年”,资本市场的发展开始纳入国家战略,同时解决了市场发展的一些基础性问题,如股权分置改革、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等。

  “第三个十年”的改革,能否打通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的通道,是我们面临的最大命题。

  从纵向比较来看,前两个十年我们资本市场、证券行业发展很快,但横向比较相对于金融行业其他子行业来说我们实际上是落后的。金融机构资产规模,银行业占92%,保险业占6%,证券业才占2%;这些年,我们证券业的创新、活力、影响力在整个金融业处于弱势地位,以至于前段时间,行业内都在讨论证券行业是否被边缘化的问题。这是目前整个行业之所以有强烈危机感和要求发展变革的强烈欲望的内在原因。

  其次,世界金融体系、金融方式正处在发生剧烈变化的阶段,而正在进行的变革,将对中国资本市场“第三个十年”的大变革产生共振效应。

  第三,中国的经济增长方式和社会财富的结构也在发生极大变化。私营企业正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引擎。

  从社会财富的结构看,去年底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达35.2万亿元;过去两年里,中国亿万富豪和百万富翁的人数已达新高,个人资产600万元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达到270万人,其中1亿元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达6.35万人。中国社会经济这两个层面的巨变,导致中国出现了“民间资金多、投资难”而“中小企业多、融资难”的突出矛盾。“第三个十年”的改革,能否打通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的通道,是我们面临的最大命题,这绝不仅仅是政府的号召,而是我们面临的切实课题。

  监管层现在确立了“定准底线、放大空间”的改革思路,并开始陆续推出系列改革措施。但一些措施引起了热议。我觉得有分歧是正常的,观念的逐步厘清、认识的逐步统一需要一个过程。对于行业的基本属性问题,下面一些观念值得我们讨论:

  一种认识是说证券行业可能给经济、社会造成很大破坏性,所以它应该属于特殊行业。我认为不能以行业特殊的破坏性或是行业发生问题造成的特殊后果来判断它的基本属性。

  还有一种,是认为我国的证券行业还很弱小,在这个特殊阶段需要采取特殊的政策来保护。应当看到,在“第二个十年”中,国家对证券行业的发展政策是得体的,通过“综合治理”、“保护性发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整个行业的面貌焕然一新,逐步形成了良好的发展基础和生存发展的基本能力。但是在“第三个十年”,我们面对的环境和已具备的基础与“第二个十年”完全不同。我个人更倾向于“野蛮生长”的方式,只有通过激烈的竞争洗礼,才可能出现真正有能力的公司。

  还有一种普遍的理念是,如果把证券行业当做一般性的行业、市场化的竞争性行业,逐步弱化行政审批制,就等于放任不管了。实际上,放开经营与强化监管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可以同时存在的基本命题。越是放开经营的领域,监管的力度越大、措施越严、密度更紧、处罚更重;越是通过政府来审批的领域,门槛越高,监管可能反而越松。而且政府审批带着政府背书的象征意义,会带来很多意想不到的负面衍生效果。实际上不审批不等于所有事情都放任不管,只是管的方式不同罢了,美国的注册制可能比我们管得更细、手段更狠。

  我国银行业的发展路径也体现了一个逐步市场化的过程。从上世纪80年代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办银行,到上世纪90年代地方银行的出现,到后来村镇银行的出现,再到现在的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证券业同银行业的情况不尽一样,但也有一定的相似性。经过前两个十年的发展,它为国家解决过渡阶段问题的目的已基本达到,现在需要回归行业的基本属性,思考如何以市场化的方式、以民间的力量来促进行业发展。

  综上所述,可以预计,“第三个十年”将是行业分水岭真正形成的时期,证券公司的发展方式,可能极其多样复杂。这轮变局后,可能会有一批证券公司被淘汰,但也会有新的证券公司成长起来,同时那些基础好、思维超前、转型快的证券公司会壮大。未来的证券行业,不一定都是综合类证券公司。今后证券领域的细分市场会越来越多,一般公司只能在某个领域、某个层次提供服务。只有在一个细分市场先站住脚,有了生存能力,才能逐渐拓展业务范围。因此未来的行业格局,可能是少数大而强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与众多小而精的专业类证券公司共存的局面。

  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谢继军:

  赋予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权

  改良式荷兰拍卖制等推出可能性大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必然会影响投行生态。随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深化,行业集中度将一步升高,强者恒强的趋势将更为明显。

  随着投资者打新热情的迅速降温,投行收取的承销费也将面临不断缩水的风险。我认为,新股超募盛宴已经结束,IPO家数今年将不再是决定投行业绩的最主要变量,再融资、并购重组和债券承销有望成为新的亮点。

  目前对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讨论不断升温,探讨较多的改革措施包括推行存量发行、改良式荷兰拍卖制、主承销商可自行确定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的回拨比例、主承销商拥有自主配售权、延长网下配售禁售期、放宽保代签字权等等,我认为,改良式荷兰拍卖制、赋予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权和保代签字权放开等改革措施在今年推出可能性较大。

  改良式荷兰拍卖制可以加大询价对象高报价的成本,从而促使询价对象合理报价;主承销商拥有自主配售权,可以通过增加机构投资者的认购比例,增加机构在定价时的责任和价格敏感性,也对券商的定价和承销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一改革将促使IPO项目资源向优质投行集中;放宽保代签字权可以为保荐机构释放更多保荐通道,促进发行市场更加市场化,也意味着保荐代表人数量将不再制约投行承揽的业务量,项目储备丰富的投行将获得更多优势。

  此外,在我看来,除了这些技术性改革外,还需要一些根本性的制度改革来保障投资者利益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一是尽快建立投资者集体诉讼或者是代表诉讼制度,让刻意造假的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受到真正的惩罚,从立法上试图杜绝绿大地、胜景山河事件的重演。

  二是在所有板块禁止借壳上市。借壳导致垃圾股价格严重偏离公司基本面,加重了本就经不起推敲的A股估值体系的混乱状况,大量市盈率高的ST股票存在,让新股发行市盈率如何能体现公司的真正的价值?

  三是所有板块采用相同的退市制度,加快符合条件的公司直接退市。

  四是建立新股超募资金的特别监管制度,比如超募资金应存放在银行和保荐人共同监管账户,并且给企业以观察期,如果发行人无法保证上市后业绩持续三年增长,则超募资金以定向分红方式向除控股股东以外的股东予以分配五是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时间间隔,用矫枉过正的方式来改变上市公司重融资轻分红的习惯。

  平安证券总经理助理周强 :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将对投行业务产生四大影响

  新一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包括信息披露、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加强发行定价监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等六个方面,我们认为对投行业务产生的影响大概在以下四个方面:

  1。新股发行强化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将推动投行部门明确以发行人为第一责任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尽职核查,并督促发行人完整、客观的披露发行基本情况和风险因素,同时建立能够承担相应职责的内控体系、运行机制。

  2。此次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可以看作是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权的一种尝试。投行需要积极主动提升股票销售能力,充分发挥投行资本市场部和机构业务部的组织与协调作用,使发行人的融资诉求与投资人利益能够充分得到市场化博弈,形成稳定且合理的报价。

  3。新股合理定价,规避监管和市场风险。进一步推动投行在注重项目数量的同时,也应注重挖掘优质项目;从风险控制角度审慎定价;进一步加强投行部门与研究部门的合作,对发行人公司及所处行业进行深入研究。

  4。加强风险控制力度,细化投行业务操作流程。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直接的效果会导致新股发行的市盈率的降低,而根本的目的是通过由实质性审核越来越多向合规性、披露性审核转变,核心是把定价权越来越多交给市场和证券公司。

  面对新情况,平安证券的投行业务将从四个方面发展:一是大力加强销售环节。因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对相关部门的产品线和业务模式都会产生根本性的变化,所以需要大力地加强和补充销售能力;二是改进研究部门的研究模式,在研究方式、深度上都要有新定位,使之能够对市场定价权形成真正的影响;三是推动公司资本市场部发挥定价功能,从过去简单的衔接部门转变为买方和卖方之间的桥梁部门,真正发挥其市场定价作用;四是整个投行业务从目前的以应对审核为中心的项目制,变成向优质客户提供多样产品为中心的客户制。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钱龙海:

  证券公司需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商业模式

  中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仍然以产品为导向,是一个卖方市场,尚需经历从卖方走向买方的阶段。监管者应肩负起引领行业变革的使命。从不成熟市场到成熟市场,监管机构的角色也在经历着一系列转换。郭树清主席提出要“放松管制、加强监管”,证券公司要成为一个真正的市场主体,必须成为市场的组织者、建设者、推动者,按客户的需求来设计产品、销售产品。

  从国际市场经验看,我国的IPO发行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市场化。过去股票涨的时候,大家都认为配置股票是权利,这不是市场化方式。过去由于股票流动的限制,供应量是不够的,经常会出现炒作,影响市场化的进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投资者更加成熟了,证券公司也成长起来了,对市场化认识程度也提高了,这个时候,证监会提出的加强市场化改革,赋予券商更多的自由与权力便是市场化的必经之路。事实上,证券公司有着建设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资本市场的企业责任,我们这么多年更多体会到的是资本市场追涨杀跌,波动比较大,炒作氛围浓厚。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唯有市场化,真正做到“买者自负,卖者有责”,只有这样,市场才会健康。

  所以随着市场化改革,证券公司必须建立一个以客户为中心的商业模式。真正成为资本市场的建设者、组织者和最重要的中介机构,真正一手服务两家,重视投资者和发行人的利益平衡,真正建立起自己的客户群体。从本质上说,投资者是长期的客户,发行人往往是在某个特定时间、融资频率较低的客户,需要做好投资者和发行人利益的平衡。

  在高度市场化的环境中,保荐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把新股卖出去,而现在国内的情况是只要制造出来就行了。网上发行表面看对普通投资者公平,而事实上,由于游资不断炒新,最终遭殃的还是普通投资者。在IPO方面,全球的发行定价都是机构定价,不是散户定价。作为一个权力给大家,这不是市场化的方式。

  关于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方向,我认为,比较理想的方法是让证券公司有销售新股的权利,维持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证券公司才能做好资本中介。因为投资者是证券公司的衣食父母,是长期客户,我们有责任保证发行质量。而事实上,现在我们有再好的产品,客户买不着,社会大众去买,买的人是谁,我们也不知道,缺乏约束机制。如果产品线和销售形成对应关系,就更容易平衡这个关系,高申购受损的是老百姓。定价权和销售权一定要赋予中介机构,让中介机构去组织,同时监管机构关注信息披露与市场监管,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买者自负,卖者负责”。

  对于国际成熟市场中的投行来说,他们的主要责任不是把产品制造出来,而是找到合适的产品,卖给适合的投资者,最重要的是卖,而不是制造。而我们更多是改制,只要符合证监会要求,保证产品质量就行了。市场好的时候,什么都卖得出去,市场不好时,什么都卖不出去,核心原因就是券商只有产品制造权,没有产品销售权。

从这些与证券息息相关的人来说,他们还是倾向于新股改革的。但不不代表对普通的散户一定有利。不过改革毕竟能够革除一些弊病,让证券市场更健全,更有序的发展。

新股发行改革好还是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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