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24-04-29

1. 案例分析

1.过路人的观点没什么对与错,这对父子的行为也没有对与错,错的是那对父子太没主见。
2.如果我是那位农民,我会坚持自己的做法,让路人走他的路去。
3.一个人如果没有主见,会活得很累!

案例分析

2. 案例分析

(1) 乙公司在办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不应付款,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
  (2) 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甲公司。
  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3)丙公司可以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
  因为甲公司提供的电视机不符合质量要求,属于根本违约,对于根本违约可以付货款和要求退货。
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4)张三可以向丙也可以向乙主张赔偿,对于产品责任,消费者既可以选择卖方也可以选择厂方为被告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 案例分析

1,“整治领导小组”决定原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失效合法吗?

违法。理由:已经批准的,不能随意失效,要拆除,可以另外说明,不能说手续失效。
2 同时决定对地处市中心的某广场周围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作为公共资源配置实行总量限制,并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决定是否准予设置。
合法。  理由:这个是还没有审批的,可以进行进行限制。
3 合法。侵犯了原来的用户的合法权利,要求补偿没有问题。

案例分析

4. 案例分析

  答案来自: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
  会计专业   高级财务管理    试题
  006年──2007学年度第一学期
  “开放本科”期末考试(半开卷)

  要点提示:
  1.在企业集团整个并购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有:)并购目标的规划、目标公司的搜寻与抉择、目标公司价值评估、并购的资金融通、并购一体化整合、并购陷阱的防范。
  2.就本案例而言,KK集团公司收购甲工厂,可能遭遇的风险或陷阱主要来自于信息错误,包括所披露的财务与非财务数据资料的真实性与全面性,其中也包括是否存在或有负债等。

  3.⑴并购战略目标:对于产业型企业集团而言,并购目标公司的着眼点,或者是基于战略发展结构调整上的需要──藉此而跨入新的具有发展前途、能给集团带来长期利益的朝阳行业,而更多的则是为了收购后与企业集团原有资源进行“整合”──谋求更大的资源聚合优势,以进一步强化核心能力,拓展市场竞争空间,推动战略发展结构目标的顺利实现。
  ⑵搜寻与抉择标准:一是战略符合性标准,即要求目标公司在生产、销售、技术等方面必须与主并企业存在着广泛的协同互补性。二是财务标准,包括目标公司的规模标准与价格上限,前者取决于主并企业的管理与控制能力,后者与主并企业的财务资源的承荷或支持能力密切相关。

  4.从单纯地获取资本利得角度,甲工厂是否值得购买,判断的标准是:甲企业变现价值大于甲企业出价100万元。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分析:⑴收购一家公司首先所得到的既非资产、也非股权,而必须首先背负着所有的负债,此外还包括员工的安置费甚至或有负债等。⑵对于所取得的资产,也必须对其质量,特别是变现能力加以慎重考察,因为并非所有的资产项目均具有实在的变现能力或变现价值,而变现能力的高低与账面价值并无多大的关系。⑶就本案例案中的甲工厂而言,表面上看来似乎很合算,存在着1400(1500-100)万元的账面上的“资本利得”,但结合该企业出售的原因分析,由于其设备等均相当老化,5000万元账面资产的变现价值势必大打折扣,以至可能远低于3500万元的负债,加上须承担的员工安置费等,购买甲工厂所谓的1400万元的“资本利得”可能是一个根本不存在的“馅饼”而已,甚至甲工厂的价值为负值。

5. 案例分析

看在悬赏的份上 我帮你做吧 但是我只告诉你答案和原因 至于案例分析报告那些你自己来做 那个要做完几乎等于一篇小论文了~
案例一:1.甲某应负刑事责任 因为甲某作为一名教师且幼儿出去游玩是由甲某带领的 所以甲某对李某负有救助义务 李某掉进粪坑 而粪坑的深浅仅有80CM 这个深度是淹不死一个成年人的 所以甲某的行为是对李某掉入粪坑有能救而不救的行为 所以甲某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由于粪坑脏而不愿跳入 不属于没有能力去救李某的理由 不过这是一个争议焦点 你可以往这方面拓展开来讲)
2.乙某无罪 因为乙某只是一个过路人 他对于李某的生命不负有救助义务 所以即使他袖手旁观 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只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案例二:这一题的争议焦点应是收养是不是合法收养 由于题目中没有明确指出 所以我按照合法收养的思路去做
1.刘非对张金宝没有赡养义务 因为刘非已被刘利铜夫妇收养 从法律上断绝了张金宝对刘非的抚养义务 也断绝了刘非对张金宝的赡养义务(这里也有争议)
2.刘非对刘冰有抚养义务 因为父母失去抚养的能力后 应由其兄姐来承担抚养义务 直至其成年为止

案例三:1.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合同效力属于效力未定,因为李某是未成年人其与其他人签订合同 该合同的效力必须经过其监护人的追认方可生效。
2.法院应当判决 合同无效并让王某搬离
3.仍是无效 因为李某不是该房房主 其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必须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方可生效
4.李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例分析

6. 案例分析

甲公司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称为预期违约,也就是说在合同期之前,甲公司将确定给乙公司的10万吨铁矿砂中的5万吨运给了丙公司,以其行为表明到期将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理论上称之为预期违约。

7. 案例分析

一、百景园餐厅经营模式非常不错;优势体现在满足了各个阶层、各种工作性质用餐的需求,从管理角度说,就是根据市场需求制定经营模式;
二、分层分类运营
1、便于餐厅的管理及服务工作的开展;
2、便于为客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用餐环境;
三、统一采购;
1、采购量大,在供应商的选择上更有优势,在价格上也会有优惠;
2、能节约人力,物力,节约成本;也便于管理工作;
3、三层部分用料由餐厅自行采购,是需要根据三层的经营状况来决定,因为三层的经营模式是根据客户的临时需求来操作的,所以很多用料及物品是不可预计的。再加上如果摆大型酒席,一些物料需要又会超出计划采购很多,所以需要自行临时采购;物品也都是餐饮类的一些物料;比如:客户要求吃龙虾什么之类的。
四、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计划管理;
2、库存管理;
3、效率管理;
4、采购管理;

案例分析

8. 案例分析

(1)乙县人民法院、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乙县是被告人B公司所在地,丁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该异议不能成立。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3)A公司可以在诉前申请诉讼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法律对诉前财产保全规定的条件要比诉讼保全的条件更严格。本案中A公司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争议的财产存在着现实危险。 本案争议的财产为30万元的货款, B公司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会直接影响其还债能力, 对债权人A公司构成威胁,可能使其债权无法或不能得到充分实现;B公司着手准备分立的行为又会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符合诉前保全的实质要件,即情况紧急, 如果等到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 由于相对人的主观原因会导致A公司利益受损, 同时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作为利害关系人A公司提供了与保全财产相应的担保。乙县人民法院既是财产所在地法院,又是具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故A公司有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是正确的。 
(4)B公司的反诉请求不正确。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申请错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指诉前财产保全实施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起诉。 另一种情况是指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 在第一种情况下,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以起诉为基础的, 申请人不按法定期限起诉, 实为滥用这一权利,故被申请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在第二种情况下, 通过法院审理,申请人败诉,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已明确,作为非权利人应当向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这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起反诉, 也可在诉讼终结后另案起诉。 本案中被告的反诉要求是以本诉为条件的, 符合反诉要件。 由于在本诉中被告败诉, 故原告即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是权利人,其申请无误, 被告即被申请人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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