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ppp模式加快智慧城市创新发展 资金来源如何解决心得

2024-05-13

1. 如何运用ppp模式加快智慧城市创新发展 资金来源如何解决心得

智慧城市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其涉及到城管、医疗、交通等众多应用领域,智慧城市项目的投资金额大,工期长,不确定因素多,相应的风险也大,由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任何一方单独承担,都不利于项目的成功实施。因此,设计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让建设和运维风险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间进行合理分担,是十分有必要的。



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常引进和应用PPP模式。基于创新的PPP模式,通过与其他行业优秀企业合作,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打造智慧城市样板工程,做大智慧城市蛋糕,推动智慧城市全方位、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政府部门、社会资本和公众多方共赢。



一、PPP运营模式



PPP项目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项目类型、融资方式、改建扩建需求、收费定价机制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如下图所示:





当前,我国PPP项目较为常用的运作方式有:BOT、BOO、TOT和ROT。





二、现存问题



推广PPP模式是创新投融资体制、拓宽投融资渠道、推动资本融合、实现政企“合作双赢”的重要路径,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



1.缺乏专门机构负责,鲜有成功案例



在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某些PPP项目因缺乏专门机构对其建设、运营和监管进行系统性、全面性指导,导致PPP模式在实际应用中雷声大、雨点小,鲜有成功的案例。



2.工作质量层次不齐,建设质量打折



在前期工作中,设计者可能对于城市的战略定位、相关政策、城市特色、资源条件、人口构成、产业等缺乏深入分析和研究,未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整体性的顶层设计和可行性方案,导致各个城市的智慧城市千篇一律,无法达到智慧城市建设的前瞻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等要求。



3.数据开放程度不高,获取难度大



大数据的基础是政务数据,而政务数据需要将各机构独立的数据资源进行整合。经授权的项目公司虽有强大的技术能力能够实现数据采集、处理、整合,但是若没有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协调,项目公司获取数据难度较大。



4.安全问题突出,存在安全隐患



智慧城市的数据资源中,包含海量的用户信息、政府的涉密及非涉密信息。若项目公司技术水平不够、安全体系不健全,很有可能在数据的收集、存储、管理与使用等方面出现问题,造成隐私泄露,甚至政务泄密。



三、思考与建议



为破解上述问题,编者提出一些思考与建议:



1.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保障顺利实施



一要成立运营服务监管中心。项目前期,由政府牵头,投资方、实施机构及运营企业参与,成立智慧城市PPP运营服务监管中心,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二是支持技术单位积极介入。技术研发单位能为智慧城市PPP项目提供专业化服务,其将业务系统按照统一业务与技术标准整合、升级、研发,有利于实现智慧城市建设“三融五跨”大协同。



2.科学制定项目方案,做好前期工作



一要编制全局性基础性的顶层设计。针对城市的智慧城市建设,从全局的视角出发,进行整体架构的设计。二要编制高水平高质量的项目实施方案。加强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把握好关键要素及其他因素,编制一份详细、完备、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三要认真制定项目推进工作方案。项目实施机构结合项目特点、要求及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推进路线图,列出责任清单,进行挂图作战、定期考核督办。



3.提高协调参与力度,提供行政支持



一要完善政务大数据管理体制机制。建议成立一个具备较强技术能力的实施机构,明确信息资源管理的总体统筹责任,实现对数据资源交换进行统一管理。二要建立政务大数据政策法规。出台一系列与新阶段适应的政策法规,以加快数据共享和智慧城市建设步伐。



4.建立安全管理体系,降低泄露隐患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安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分级保护制度和信息安全审查制度,建立良好的安全管理体系,完善的安全运行管理机制,保障智慧城市的正常运行。二要采用安全可控的信息技术。自主可控是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在项目实施时,应用安全可控的信息技术,并兼容国产CPU/OS、数据库装机环境,为信息安全筑牢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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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ppp模式加快智慧城市创新发展 资金来源如何解决心得

2. 如何缓解ppp模式下"政府付费"压力

随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模式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火热应用,土地财政逐渐淡出城市建设者们的视线,而“政府付费”则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所谓“政府付费”是PPP模式下的一种支付方式,针对的是缺乏“使用者付费”的非经营性项目,例如河道整治、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学校等建设项目。在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中都有明确提及,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完成项目的投资建设,在运营期内向社会资本支付费用。
  
  土地财政的淡出和“政府付费”的大量采用形成了一个对比,就是财政支付途径和能力的变化。近几年,受制于土地财政的一系列弊病,地方政府逐渐降低了土地的开发和出让量,导致财政收入明显降低。而另一方面,PPP项目的持续增多,大量的“政府付费”项目完成招商,未来政府的长期财政支付压力将会越来越大。
  
  以河道防洪治理类项目为例,此类项目属于纯公益性,缺乏使用者付费机制,项目自身不能产生现金收益。在PPP模式盛行之前,这类项目基本属于政府纯投资建设类,各地基本都是财政资金投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此类项目属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近两年,PPP模式当行,各地纷纷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来运作河道防洪治理项目,政府通过在10年到20年的运营期内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资本支付投资成本和合理收益,从而将当期的一次性支出延长为多年的财政稳定性支出。
  
  土地收入的减少,降低了政府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能力,PPP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期的财政支出压力,但长期来看,在无法实现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情况下,城市建设的可持续性将受到影响。
  
  PPP模式带来的财政支付途径的变化,已然引起了部分地方政府的关注,并着手对潜在的风险采取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2015年12月,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化解政府存量债务推进我市水务投融资机制创新的请示》,围绕北京市水务领域存量项目政府性债务化解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将政府存量债务转换为企业债务,减轻财政当期支出压力,平滑年度间财政支出波动,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方案。根据文件精神,北京市中小河道防洪工程形成的存量债务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而新增项目则由市发改委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解决。
  
  从北京市的最新文件中可以看出,北京市政府将中小河道防洪工程分为存量和增量两种情况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既解决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负担,明确了政企关系,又避免了一哄而上,探索其他的融资方式解决增量,不给财政带来长期支付压力。可见,PPP模式不单单是城市建设领域的投融资模式创新,还必须与财政的收支科目以及总量进行拟合,而这种拟合势必促进财政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针对“政府付费”这种支付方式,为更好地完成新一轮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实现城市建设的可持续,财政体制的完善应关注以下两点。
  
  首先,增加土地出让收入可用于基建的支出比例,支持“政府付费”类PPP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明确了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从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用于新一轮的土地储备,其他3项——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占比很小,细分到基建支出的占比就更少了。但从土地价值的实现上来看,所谓熟地供应战略是通过完善的基础设施环境来实现土地价值,基建资金投入对土地价值的影响非常大。因此,建议提高土地出让收入中基础设施的支出比例,以支持基建项目PPP模式的开展。
  
  其次,建立基础设施建设与周边土地开发的联动机制。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环境类项目,如河道整治、公园绿地等,对周边土地价值的提升作用非常明显,但土地开发的周期一般为2~3年,远比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PPP模式的“政府付费”周期短很多。因此,地方政府在开展土地开发和PPP项目运作前,应做好统筹安排,将政府的付费周期、金额和调整机制与周边土地开发所能够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进行联动,降低长期性的财政风险。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PPP项目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共服务水平,也降低了短期内的政府投资压力,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但“政府付费”的长期财政支付压力以及与其相对应的收入和支付方式的调整也亟须解决,随着大量PPP项目的落地,这应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

3. 如何解决在控制负债率的前提下开展ppp模式所需的资本金

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鼓励的。政府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PPP融资模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能够参与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而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本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积极性。
  第四,PPP模式在减轻政府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有可能增加项目的资本金数量,进而降低资产负债率,这不但能节省政府的投资,还可以将项目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民营企业,从而减轻政府的风险。同时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PPP模式的组织形式非常复杂,既可能包括私人营利性企业、私人非营利性组织,同时还可能包括公共非营利性组织(如政府)。合作各方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不同层次、类型的利益和责任上的分歧。只有政府与私人企业形成相互合作的机制,才能使得合作各方的分歧模糊化,在求同存异的前提下完成项目的目标。
  PPP模式的机构层次就像金字塔一样,金字塔顶部是政府,是引入私人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的制定者。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一个完整的政策框架、目标和实施策略,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过程的各参与方进行指导和约束。金字塔中部是政府有关机构,负责对政府政策指导方针进行解释和运用,形成具体的项目目标。金字塔的底部是项目私人参与者,通过与政府的有关部门签署一个长期的协议或合同,协调本机构的目标、政策目标和政府有关机构的具体目标之间的关系,尽可能使参与各方在项目进行中达到预定的目标。这种模式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政府或者所属机构与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协调及其在项目建设中发挥的作用。PPP模式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但并不是对项目融资的彻底更改,而是对项目生命周期过程中的组织机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它是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以“双赢”或“多赢”为理念的相互合作形式,参与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其运作思路如图所示。参与各方虽然没有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即社会效益却是最大的,这显然更符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宗旨。
  PPP模式案例
  北京地铁4号线在国内首次采用PPP模式,将工程的所有投资建设任务以7∶3的基础比例划分为A、B两部分,A部分包括洞体、车站等土建工程的投资建设,由政府投资方负责;B部分包括车辆、信号等设备资产的投资、运营和维护,吸引社会投资组建的PPP项目公司来完成。政府部门与PPP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要根据PPP项目公司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效益等指标,对企业进行考核。在项目成长期,政府将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以无偿或象征性的价格租赁给PPP  项目公司,为其实现正常投资收益提供保障;在项目成熟期,为收回部分政府投资,同时避免PPP项目公司产生超额利润,将通过调整租金(为简便起见,其后在执行过程中采用了固定租金方式)的形式令政府投资公司参与收益的分配;在项目特许期结束后,PPP项目公司无偿将项目全部资产移交给政府或续签经营合同。
  深圳地铁4号线由港铁公司获得运营及沿线开发权。根据深圳市政府和港铁公司签署的协议,港铁公司在深圳成立项目公司,以BOT方式投资建设全长约  16km、总投资约60亿元的4号线二期工程。同时,深圳市政府将已于2004年底建成通车的全长4.5km的4号线一期工程在二期工程通车前(2007  年)租赁给港铁深圳公司,4号线二期通车之日始,4号线全线将由香港地铁公司成立的项目公司统一运营,该公司拥有30年的特许经营权。此外,香港地铁还获得4号线沿线290万m2建筑面积的物业开发权。在整个建设和经营期内,项目公司由香港地铁公司绝对控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营期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深圳市政府。
从国外近年来的经验看,以下几个因素是成功运作PPP模式的必要条件: 

  (1)政府部门的有力支持。在PPP模式中公共民营合作双方的角色和责任会随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政府的总体角色和责任--为大众提供最优质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却是始终不变的。PPP模式是提供公共设施或服务的一种比较有效的方式,但并不是对政府有效治理和决策的替代。在任何情况下,政府均应从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立场出发,负责项目的总体策划,组织招标,理顺各参与机构之间的权限和关系,降低项目总体风险等。 

  (2)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PPP项目的运作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对政府部门与企业部门在项目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进行明确界定,保护双方利益。在PPP模式下,项目设计、融资、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各个阶段都可以采纳公共民营合作,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参与双方进行有效约束,是最大限度发挥优势和弥补不足的有力保证。 

  (3)专业化机构和人才的支持。PPP模式的运作广泛采用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方式,进行结构融资,这需要比较复杂的法律、金融和财务等方面的知识。一方面要求政策制定参与方制定规范化、标准化的PPP交易流程,对项目的运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相关政策支持;另一方面需要专业化的中介机构提供具体专业化的服务。 要把握五个原则。一要利益共享。所有PPP项目都要保证政府公共服务部门、民营企业以及社会投资者利益共享。二要风险共担。一旦有风险,大家一起承担。三要公共利益最大化。因为PPP项目都是社会公共服务项目,投资结果是为社会服务的,当然要体现社会效益。要以社会效益、对老百姓的惠民工程作为我们考核的一个基础。四要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如果光有社会效益,没有经济效益,那民营资本、社会资本、外资投资也无法介入,所以要有一定的效益保障。五是应该有盈利,但不应该有暴利。PPP领域投资,一般是能有比较稳定的回收效益,它和高科技、风险投资、房地产领域投资、一般竞争领域投资不同,竞争领域投资可能有失败,但也可能有较高利润,甚至有的项目还会有暴利。PPP领域应该有盈利,但不应该有暴利。这种合作可能一搞就是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有20年、更长时间持续的回报,它就不应该是一个有暴利的回报。

  如何实现上述五个原则?黄奇帆提出,在讨论具体的PPP项目时,还应该满足五个前提。一是市场放开。如果这个项目已经到了比较成熟的充分市场化阶段,那么完全可以政府别管,放手给市场。比如说像高速公路,基本上每公里五毛钱,不管沿海还是内陆还是国外,高速公路投资收费标准有一个基本的惯例,按照这个标准,高速公路投资总是20年、25年有基本回报。所以市场比较成熟,当然应该放开。二是价格调整。收费达不到完全市场化要求,但具备价格调整空间的公共服务项目,可以逐步地调整价格。三是公共购买。对价格不能一步到位的公共服务项目,可通过政府公共采购的方式。四是资源配置。对一些投资量大而收益很低甚至免费的公共项目,政府需要“堤内损失堤外补”,进行资源配置或财政补贴。比如地铁,纽约是1.6美元一张票,相当于人民10块,10块钱一张票当然可以市场化,有企业来投资平衡。

  也可以学习香港地铁的办法,定价定在7港币,相当于5块多人民币,平衡了运行成本,折旧成本,各种资金利息成本,还能有一定盈利,所以香港地铁是个上市公司,它投资200公里,需要2000多亿港币,资本怎么收回?要钱没有,给资源一块,就是每个地铁上的加盖物业,把2000亿的投资平衡掉。用物价补贴平衡不了这个巨大投资,就用资源平衡。五是确定合理收益上下限。有些项目本身有巨大效益,搞PPP不是为了投资回报的问题,而是为改善资金流转状况的问题。要使投资者“有一定收益没有暴利”,就要采取某些限制手段。比如土地一级开发,不能花100亿开发土地,完了卖500亿,这400亿就归开发者。这400亿是公共财政,是土地批租收入,是为社会各种投资服务的,这时候就要有个约束,就是投资回报的一个约束性的平衡。总的意思,就是PPP发展中,把这五件事,市场化的归市场,局部市场化的逐渐定价到市场化;一个阶段到不了市场化发现价格状态的,就需要政府采购的方式,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平衡;有巨大的缺口,要用有价值资源来平衡;最后就是有一定约束性的回报功能。这五种方法是我们各类PPP都可能碰上的,有的项目碰上一两个条件,有的项目碰上另外两个边界条件,总之一对一的谈判,这个谈判就是围绕这五件事把它给搞清楚。在千变万化的PPP项目实施过程中,还要做好“五个防范”:一是防范挂羊头卖狗肉,形似神不似。名为PPP,其实是一种变相的高利贷,是债转股。这种债还是一种刚性兑付的债,收益率比正常的银行贷款利息高几个百分点,政府全部风险兜底。这是不合适的,要避免的。要真正实现社会法人股权投资,而不是变相的高息债。二是防范社会投资者利用公共服务的自然垄断乱收费、高收费。PPP项目都是重大基础设施,谁搞了都很可能出现自然垄断,一到自然垄断,这个投资者可能为了效益,变相提高物价。三是防范在不同区县、不同地区的同一项目,因标准不统一,导致价格、收费混乱。四是防范由于操作不阳光、不透明,导致灰色交易发生。五是防范出现“烂尾项目”。政府搞项目,也会遇上经济危机时候的冲击,企业也会有这种情况。如果企业遇上财务危机,使得PPP项目受到重大影响,不可抗力使原来合同失效,不能说是私人老板干的,我们政府从此不管。一旦这个公共服务项目转不起来了,最后影响的是社会效果。
 
缺点

 (1)风险识别难。风险的识别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并对大量的信息资料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 而收集的资料是有限的。此外,如果一个PPP项目面临的风险不能事先识别出来的话,那么某些风险就可能在日后对项目的运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甚至可能会影响到项目目标的最终达成。

  (2)风险分担机制要求高。如果没有一个好的、平衡的风险分担机制,那么日后会导致项目成本的提高,并且会使合作的一方或各方都难以继续并发挥他们各自的潜力。

  (3)由于PPP模式的组织形式非常复杂,合作各方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不同层次、类型的利益和责任上的分歧,如果这些分歧得不到有效化解,那么导致一些合作项目的夭折与失败将在所难免。
(4)PPP没有一个标准的应用程序参照。由于目前PPP还没有形成一种固定的模式,使得新上马的PPP项目在实践操作过程中难免会走一些前人走过的弯路,并且,从已运行项目来看,有些操作程序较乱,操作不规范的情况也屡有发生。

 (5)易产生纠纷问题。尤其目前在我国,PPP模式还没有完整的法律配套体系,还缺乏足够的法律、法规支持,使得运作中许多依据无章可循;然而,PPP在利益分配、风险承担方面也容易产生很多纠纷问题,如果参与PPP项目私人企业得不到有效约束,那么容易在项目设计、融资、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各阶段产生问题,发生公共产权纠纷。

 (6)投资人选择难度大。投资人的选择本身就是一件复杂、充满很大不确定性的工作,由于政府对投资人招商不熟悉,缺乏有效的投资人选择机制和经验,再加上政府普遍缺乏聘请顾问的意识,在引进投资人的过程中,往往对投资人的诚信、实力、资质、经验等方面考察不充分。如果政府一旦选择了这类不良投资商的同时,那么他们事后违约的风险也会渐渐膨胀起来。

如何解决在控制负债率的前提下开展ppp模式所需的资本金

4. PPP模式是化解地方政府债务良药吗

现下的中国经济,一边是房地产投资增速的逐月回落、传统行业产能的严重过剩,另一边又是确保“7%”这个增长率的严峻任务。传统增长极的严重乏力已无法为目标的达成贡献太多力量,市场需要新渠道、新模式来实现救赎,2014年孕育突破并在今年成为舆论中心的“PPP模式”无疑是当下最引人瞩目的行业明星。  PPP模式到底是什么?有哪些领域的进入机会?可以怎么玩?  今天我们仔细梳理了市场上的几种主要PPP投资类型,并详细举例了一个项目和企业的操作模式,以此来看一下PPP市场的投资机会到底在哪里?  一、“公私合作+公共产品”的双要素构成PPP模式核心以提升公共品供给效率为目的  PPP模式:公私合作+公共产品  PPP为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缩写,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一种模式,大致流程为私营企业通过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并完成相关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其中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PPP是政府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所建立的合作关系,可以分为特许经营、外包租赁和私有化三类;大家熟知的BT(建造、移交)、BOT(建造、运营、移交)、PFI(民间主动融资)都属广义PPP的范畴;  狭义PPP类似特许经营类项目,不过其更加强调公司部门的全过程合作,典型做法是政府与私人部门共同组成特殊目的机构(SPV)去运作项目,实质为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和企业都是全程参与,双方合作的时间更长,信息也更对称。现在我国大力推行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多属广义PPP范畴。  PPP模式的核心功能是提升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  PPP概念中有两个核心要素,一是公私合作,二是公共产品。PPP模式的核心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公共品通常具有排他性特征,政府独立提供公共品时,由于既作运动员、又作裁判员,会导致公共品提供效率低下的问题。引入私人部门后,可充分利用私人部门的专业优势,提升公共品的供给效率。同时,政府也必须承担对于公共品质量和价格的监管职责。  PPP项目运行的理想目标应该是:  私人部门:通过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提高项目运行效率,从而获得长期、稳定、低风险的投资回报;  政府部门:通过让渡全部或部分经营及收益权,达到减少财政支出、降低债务负担、聚焦公共事务管理的效果;  用户:基于私人部门的专业化运营及政府的有效监管,用户将享受到性价比更高的有效服务。  二、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融资模式与对冲宏观经济下滑风险的三重需求开启中国PPP浪潮  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  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PPP模式强调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其实质是政府购买服务,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一次体制机制变革;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  对冲宏观经济下滑风险的需要  2014年我国GDP增长7.4%,创下24年来的新低。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投资、消费、出口2014年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分别为48.6%、51.2%、0.2%。从投资、消费和出口来看,出口增速在放缓,消费相对平稳,而投资则回落明显。面对经济下行压力,政府工作报告已经将2015年经济增长目标下调到7.0%左右。受制于供求关系的失衡以及全球经济萎缩,依靠消费和出口来稳增长并不现实,因此,投资仍是现阶段我国稳增长的主要手段。  从构成投资的三大主要板块来看,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的持续回落表明其短期内难以呈现明显反弹,而制造业投资由于需求疲软造成产能过剩,短期内出现投资回暖的概率也很小。所以,目前要拉动固定资产投资就只能依靠政府可以带动的基建投资。在政府财政收入增速下降、举债弹性受限的情况下,PPP模式有望带动社会资金广泛参与基础投资,从而对冲宏观经济下滑风险。  创新融资模式  PPP模式下引入的巨量民间财富可在化解地方存量债务并助推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进入新阶段、破解城镇化融资困局两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解决不断累积的地方债务问题,一直是政府近年的工作重点。若在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中引入PPP模式,不但可化解交通运输等项目,其短期现金流难以偿付银行到期巨额贷款的困境,还可积极促进存量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对政府来说可谓一举两得。  根据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的测算,到2020年,城镇化率有望达到60%,相关的融资需求近42万亿元,原先依赖财政、土地的投融资体制将难以支持如此庞大的融资金额。若在城镇化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引入PPP模式,将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  政策密集出台政府推动PPP态度坚决  自2014年9月财务部发布《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伊始,国务院、发改委、国开行、环保部、交通部等多部委相继出台近20项针对PPP领域的政策措施,涉及供水、供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境综合整治、交通、新能源汽车、地下综合管廊、医疗、体育等多个领域。  在海绵城市和地下管廊试点城市优惠政策中,财政部就提出对采用PPP模式的试点城市给予10%的财政支持。财政部后续还将设立预计规模达千亿级别的中国PPP引导基金、制定PPP项目财政管理法、准备PPP立法等,可谓大动作频频,政府推动PPP的态度由此可见一斑。  三、当下PPP模式适用领域在不断拓宽,不同类型项目采用模式各不相同  PPP模式适用领域被不断拓宽  PPP模式适用的领域从开始的“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到最新“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PPP模式的适用范围已被明显拓宽。  2014年12月财政部公布的第一批30个PPP示范项目清单中,行业分布情况为污水治理项目9个、轨道交通8个、供水3个、供暖3个、环境综合治理2个、新能源汽车1个、地下综合管廊1个、医疗1个、教育1个、垃圾处理1个。  政府部门推荐的主要运作模式:经营性、准经营性、非经营性项目模式各不相同  国家发改委在《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中,则区分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分别建议采用不同的运作模式。  其中经营性项目,指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建议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  准经营性项目,即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建议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  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非经营性项目,则建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  我国PPP项目推广现状:三四线城市打头炮,交通领域最火热  至2015年5月底,经国家发改委审核后的PPP项目合计1041个,总投资额达1.97万亿元。在1041个项目中,安徽省以127个项目位居项目数量之首。在各省区的项目中,近87%的项目来自三四线城市,另13%的项目来自一二线城市。其中,投资金额最大的在交通领域,占总金额的64%,且一二线城市以轨道交通项目为主,三四线城市则以公路交通项目占优。在项目的运作模式上,仍以BOT模式为主,合计442个BOT项目,约占项目总数的42.46%。  四、PPP模式下几个典型的细分领域应用  铁路:铁路发展基金每年新增2000-3000亿民资投资铁路  目前国内铁路投资资金来源主要靠铁总贷款和发债,这占据了全部资金来源的主要部分。国家还设立了铁路建设基金并安排了财政预算,两项加起来约600亿元每年,对每年8000亿元的铁路投资而言作用较小。  2014年我国铁路发展基金公司正式挂牌成立。该基金由铁总联合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共同设立。铁路发展基金旨在顺应国家政策号召,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铁路用地资源,其中心思想与PPP模式不谋而合。  据相关方案显示,2014-2015年,该基金将吸引4000亿元社会资金进入铁路领域。铁路发展基金采用公司型基金形式,存续期15-20年,由铁总作为主发起人,社会投资人作为优先股股东。铁路发展基金的创立为我国铁路投资领域的公私合营模式打开了新的成长空间,以此为契机,预计民间资本进入铁路领域的步伐将继续加快,铁路PPP项目亦将有所推进。  地铁:PPP项目已开始复制成功案例  北京地铁四号线项目是我国首例地铁PPP项目,,该项目B部分从融资至建设全权由香港地铁、首都创业与京投公司共设立的京港地铁公司负责。项目公司通过租赁A部分设施,负责四号线的运营维护获取收益。运营期满后,将项目无偿移交政府。  此后,南京地铁一号线南延线项目亦采用了PPP模式。2014年底,京港地铁公司与北京市政府签订地铁14号线特许经营协议,同时还将签订16号线意向合作协议。地铁14号线和16号线将复制地铁4号线PPP模式,民资投入将从四号线的46亿元上升至150亿元,两条线路共300亿元。由此可预见,地铁PPP项目有望逐步复制,由点到面,持续推进。  污水处理:PPP运用空间极为广阔  随着可催生万亿市场的“水十条”于2015年4月正式出台,提高水污染防治标准将成为重点,污水处理项目的相关投资额将大幅增长,相应水处理PPP市场空间已被打开。  五、设计咨询类公司及设备供应与工程施工公司将在PPP盛宴中获益  PPP领域2015上半年的整体趋势是国家各类政策的密集出台,各级政府及企业进行团队组建、项目储备,因此造成了在谈项目多、落地项目少,总体进度慢于市场预期。可以期待企业层面下半年PPP项目招投标、签约落地呈现加速趋势。  前期工作是决定PPP项目运行成败的关键核心之一,也是整个项目中技术性最强,最耗时耗力的环节。工程设计处于工程建设产业链的前端,是连接投资至工程成品实现的重要环节,对工程经济效益有着直接影响。设计咨询公司在承揽项目的设计业务同时,可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环节一并给出咨询方案,引入后端各环节的合作方,从而主导PPP项目筹划和实施,因此其或将成为PPP模式中先行发力并获益的公司。同时受益于项目启动,在设备供应及工程施工领域具有显著竞争优势的企业也能够与设计咨询类公司一道率先参与到这场改革盛宴之中。  六、PPP风口下的典型案例与崛起公司  1、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首个PPP项目:北京地铁四号线  日均客流突破百万的黄金线路  北京地铁4号线是北京市轨道交通路网中的主干线之一,南起丰台区南四环公益西桥,途经西城区,北至海淀区安河桥北,线路全长28.2公里,车站总数24座。4号线工程概算总投资153亿元,于2004年8月正式开工,2009年9月28日通车试运营,目前日均客流量已超过100万人次。  以特许经营为核心的公私合作范本  4号线工程投资建设分为A、B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A部分为洞体、车站等土建工程,投资额约为107亿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70%,由北京市政府国有独资企业京投公司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四号线公司负责;B部分为车辆、信号等设备部分,投资额约为46亿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30%,由PPP项目公司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简称“京港地铁”)负责。京港地铁是由京投公司、香港地铁公司和首创集团按2:49:49的出资比例组建。  4号线项目竣工验收后,京港地铁通过租赁取得四号线公司的A部分资产的使用权。京港地铁负责4号线的运营管理、全部设施(包括A和B两部分)的维护和除洞体外的资产更新,以及站内的商业经营,通过地铁票款收入及站内商业经营收入回收投资并获得合理投资收益。  30年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京港地铁将B部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地移交给市政府指定部门,将A部分项目设施归还给四号线公司。  政策保障与利益风险分担“双保险”共筑项目成功的坚实基础  建立有力的政策保障体系  北京地铁4号线PPP项目能够成功实施,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方的积极协调,为项目推进提供了全方位保障。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由以往的领导者转变成了全程参与者和全力保障者,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牵头的招商领导小组;发改委主导完成了四号线PPP项目实施方案;交通委主导谈判;京投公司在这一过程中负责具体操作和研究。  构建合理的收益分配及风险分担机制  北京地铁4号线PPP项目中政府方和社会投资人的顺畅合作,得益于项目具有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以及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该项目通过票价机制和客流机制的巧妙设计,在社会投资人的经济利益和政府方的公共利益之间找到了有效平衡点,在为社会投资人带来合理预期收益的同时,提高了北京市轨道交通领域的管理和服务效率。  票价机制  假使4号线运营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实际平均人次票价无法完全反映地铁线路本身的运行成本和合理收益等财务特征。因此,项目采用“测算票价”作为确定投资方运营收入的依据,同时建立了测算票价的调整机制。  以测算票价为基础,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了相应的票价差额补偿和收益分享机制,构建了票价风险的分担机制。如果实际票价收入水平低于测算票价收入水平,市政府需就其差额给予特许经营公司补偿。如果实际票价收入水平高于测算票价收入水平,特许经营公司应将其差额的70%返还给市政府。  客流机制  票款是4号线实现盈利的主要收入来源,由于采用政府定价,客流量成为影响项目收益的主要因素。客流量既受特许公司服务质量的影响,也受市政府城市规划等因素的影响,因此,需要建立一种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客流机制。  4号线项目的客流机制为:当客流量连续三年低于预测客流的80%,特许经营公司可申请补偿,或者放弃项目;当客流量超过预测客流时,政府分享超出预测客流量10%以内票款收入的50%、超出客流量10%以上的票款收入的60%。  2、龙元建设:“中国版麦格理”的兴起之路  以土建施工为营收绝对重心的长三角最大民营施工企业龙元建设于去年就开始布局公司向PPP模式转型,欲打造PPP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其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动作显露出成为“中国版麦格理”的勃勃野心。(麦格理集团是世界最大的专项投资、财务顾问和金融服务的供应商之一,包含基础设施及有形资产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和专业投资解决方案三大部门)  组建国内权威PPP团队  公司PPP团队成员原任职于浦东建设等公司从事BOT等投资项目,对PPP模式认知远超行业平均水平,对资本市场亦有深刻认识。现阶段公司已将转型PPP模式理念由上至下全面培训推广,未来计划打造国内PPP项目管理平台,以此保障业务的承接,同时民营企业的服务意识更胜央企,这同样有利于项目承接和投资合作。  储备充裕的资金提升项目承接能力  龙元建设于2014年底进行定向增发,金额达到16亿元,多数募集资金将用作PPP项目资本金,有望作为劣后级募集基建投资基金,配套银行借款,借助杠杆撬动充足现金,公司项目投资与业务承接能力将如虎添翼。随着增发资金到位和公司PPP品牌实力逐渐凸显,未来公司有望发展PPP模式自融资至运营管理全流程业务体系。  有的放矢多领域布局  PPP项目开拓早期,龙元建设将以主要从事的房建业务为基础,向园林/交通/市政等领域延伸,并有望通过合作与收购获取城轨等领域建设资质和技术实力。除专业性较强、竞争激烈的环保业务外,公司将逐步实现PPP项目的全面布局。  设立子公司拟募集100亿元基金从事PPP业务  龙元建设于2014年12月完成公司全资子公司龙元明城的设立登记,注册资本3亿元,首期出资5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公共设施、公路、桥梁、轨道交通、水利港口设施投资,环境治理投资,卫生设施投资,文化、体育、娱乐设施等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咨询。龙元明城拟与各种类型社会资本合作,共同出资设立基础设施项目产业投资基金,筹备募集100亿元投资PPP项目。  公司从施工型企业进化为PPP项目综合管理平台企业的好处显而易见,收益渠道得以大大拓宽:  项目运营收益,约7-9%,通过与财政收入总量大的地方政府合作,可以获得诚信度高且有稳定现金流和较强担保措施。收益稳定、低风险的特征使得公司可以把项目运营收益打包为标准化产品,还可以仿效麦格理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发行上市。  项目管理收益,合同造价与公司经过良好规划而降低的实际造价之间的差额。  施工利润与资金沉淀的收益。  龙元建设近两月分别成为了晋江市国际会展中心PPP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以及莒县人民政府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中标候选人,并与象山县人民政府签署了目标规模为50亿元的象山PPP投资基金。不难看出,公司在PPP领域春耕秋收的行情或将很快到来。

5. ppp项目融资难如何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总体来看,现阶段我国关于PPP项目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不完善,出于风险考虑,社会资本方对参与PPP项目持观望态度,不敢轻易涉足。对此,必须加快相关领域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为PPP项目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一是尽快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法律形式规范PPP项目中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法律形式保护社会资本方以及融资方利益,另外,以国家法律给PPP项目定位,也可以打消相关参与方认为地方政府搞PPP项目可能只是短期行为的顾虑。二是加快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服务与产品定价机制和价格体制改革,合理制定运营费、政府补贴及其他相关定价,不搞“一刀切”,确保社会资本方能够获得合理的项目投资回报,以提高社会资本方,特别是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二)落实项目贷款制度
2009年我国银监会发布了《项目融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其作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构建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从目前项目融资的实际情况看,以项目资产或项目未来收益权为担保的融资方式一般很难在实务中落实。PPP项目融资的融资主体是项目公司,第一还款来源为PPP项目运营产生的现金流,融资担保应当为该PPP项目。采用银行贷款融资方式,则银行对贷款的审批、贷款发放的相关标准、流程应当与一般的企业贷款区别对待,如在贷款审批的风险判断上,应重点对PPP项目的建设风险、运营风险以及获取现金能力的风险等进行分析判断评估;在落实融资担保方面,应当按《指引》规定,允许项目公司对PPP项目资产进行抵押和质押;在项目贷款制度的完善方面,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在原有一般贷款的基础上,针对PPP项目特点设计组合贷款,提倡金融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同时介入并全程参与PPP项目,为PPP项目提供更好的融资服务。
(三)转变地方政府观念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一些地方政府对实施PPP项目存在误区,如有的地方政府将国家推行PPP想当然地理解为原政府融资平台的一种替代,将一些非经营性项目推出来搞PPP,以为能借此变相解决城市建设的融资需要;有的地方政府只重视招商引资,对PPP项目推进缺乏长远规划,存在搞政绩工程的错误思想与观念;有的地方政府存在官本位思想,不能与社会资本方建立平等合同主体关系、合作关系和伙伴关系,在项目融资过程中未起到建设性作用。上述错误观念,会让社会资本方以及意向融资方望而却步,既不利于各方合作,也不利于PPP项目融资。因此,必须转变上述错误观念,在协助PPP项目融资方面,政府方应当加快优化地方投融资环境,对进度快、履约能力强的PPP项目给予更多的政府补贴,增强社会资本方和金融机构对实施当地PPP项目的信心。
(四)丰富完善融资工具
一是在国家层面出台丰富融资工具的政策,如允许已签署PPP合同的项目公司上市融资等。二是完善既有融资工具作用,如债券融资方面,可进一步降低社会资本方及项目公司的债券发行限制,使其能通过发行项目收益债等债券,吸引保险、养老金等中长期资金投入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方面,鼓励项目公司将未来预期能够获得稳定收益的资产,如收费权、政府补贴等打包出售,获取资金。三是充分发挥银行贷款融资的主力军作用,项目公司应当积极配合银行实施增信,如充分运用股权质押、应收账款收益权、项目公司资产、其他社会资本方保证等增信措施,降低金融机构融资风险,争取获得更大的融资支持。
(五)超前考虑退出机制
鉴于PPP项目期限较长,出于防范风险考虑,同时也是为了解除PPP项目融资的后顾之忧,社会资本方和金融机构应当超前考虑退出机制。前已述及,社会资本方可考虑采用的退出机制有资产证券化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社会资本方即可着手考虑包括资产证券化在内的各种退出方式,待条件成熟后随即实施。金融机构在制定融资方案时,按融资期限长短进行结构化分层,安排流动性投资者加入,增加项目流动性资金支持,通过结构化分层,将期限较短的作为优先级,到期时有权选择向其他流动性支持者转让,实现退出。此外,金融机构可考虑提前介入PPP项目融资,建设期先安排资管产品提供流动性支持,进入营运期再发放银行贷款,置换原资管产品融资。这样可以让资管产品先期退出,也可缩短资管计划与银行贷款两方面的融资期限,减少融资风险,增加融资支持。

ppp项目融资难如何解决

6. 为什么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各政府要主导用ppp模式

 在于将市场机制引进了基础设施的投融资。不是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都是可以商业化的,应该说大多数基础设施是不能商业化的。政府不能认为,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基础设施项目等于政府全部退出投资领域。在基础设施市场化过程中,政府将不得不继续向基础设施投入一定的资金。对政府来说,在PPP项目中的投入要小于传统方式的投入,两者之间的差值是政府采用PPP方式的收益。
  消除费用的超支
  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在初始阶段私人企业与政府共同参与项目的识别、可行性研究、设施和融资等项目建设过程,保证了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缩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项目费用降低。PPP模式只有当项目已经完成并得到政府批准使用后,私营部门才能开始获得收益,因此PPP模式有利于提高效率和降低工程造成价,能够消除项目完工风险和资金风险。研究表明,与传统的融资模式相比,PPP项目平均为政府部门节约17%的费用,并且建设工期都能按时完成。
  转换政府职能
  政府可以从繁重的事务中脱身出来,从过去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变成一个监管的角色,从而保证质量,也可以在财政预算方面减轻政府压力。
  投资主体多元化
  利用私营部门来提供资产和服务能为政府部门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技能,促进了投融资体制改革。同时,私营部门参与项目还能推动在项目设计、施工、设施管理过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办事效率,传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经验。
  提供高质量服务
  政府部门和民间部门可以取长补短,发挥政府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各自的优势,弥补对方身上的不足。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组成战略联盟
  使项目参与各方整合组成战略联盟,对协调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标起关键作用。
  风险分配合理
  与BOT等模式不同,PPP在项目初期就可以实现风险分配,同时由于政府分担一部分风险,使风险分配更合理,减少了承建商与投资商风险,从而降低了融资难度,提高了项目融资成功的可能性。政府在分担风险的同时也拥有一定的控制权。
  应用范围广泛
  该模式突破了引入私人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组织机构的多种限制,可适用于城市供热等各类市政公用事业及道路、铁路、机场、医院、学校等。


7. 如果政府不投资,如何参与到PPP模式中

1、避免费用超支私人组织参与到政府基础设施中来,意味着两者共同参与项目的建设,能彼此起到监督作用。并且PPP模式要当此项目完成并获得政府批准使用了,私人组织才能获得收益。PPP模式有利于帮助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和降低工程造价费,还能避免项目资金风险。
2、减轻财政负担
PPP模式能使得政府避免了繁重的事务,有更多的时间对基础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管,不仅保障了项目的质量,还能减轻政府财政预算。
3、互利共赢
PPP模式能使得政府与私人组织彼此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优势,互相弥补不足。双方能形成一个互利共赢的局面。
4、风险分配合理
PPP在项目初期实现风险合理分配,政府分担一部分风险。从而减少了承建商与投资商的风险,也降低了项目的融资难度。意味着PPP项目投资风险有政府帮助分担一点。
对于PPP模式,理财师表示,PPP模式的兴起是近几年的事,但此模式目前还尚未成熟,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尤其是对PPP项目风险的研究还不够,PPP风险究竟有多大,此模式还有哪些劣势等都有待进一步研究。因此,投资者对PPP项目的投资一定要慎重,不能武断购买!

如果政府不投资,如何参与到PPP模式中

8. 如何在棚户区改造中运用PPP模式

您好。日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发布(以下简称《意见》),相比国发〔2014〕36号、国发〔2013〕25号,这次国务院除了继续强调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性,明确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意见》支持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积极推广特许经营等各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及纳入各地区配套建设计划的项目实施主体。本次《意见》强调在棚改中运用PPP模式其实与国发〔2013〕25号文件“鼓励支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在目的上是一致的。
  那么,如何将PPP项目运用到棚户区改造中呢?棚户区改造面临拆迁难度大、配套资金缺口大,规范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土地一级开发的融资问题等。要在棚改项目中运用PPP模式,需要政府转变思路,制定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回报机制,给社会资本合理的盈利空间。
  2014年6月12日,《人民日报》第8版曾报道了湖南津市的棚户区改造,报道充分肯定了湖南津市政府在棚户区改造中的成就,肯定了“整体开发运营、项目捆绑建设”的模式,这种方式实质就是PPP模式。是如何运作的呢?
  拆迁安置和配套设施建设捆绑
  政府与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设计了项目方案,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负责协调各部门提供各项具体测算数据,服务机构则负责项目组合设计及合同文本,提供法律咨询、招商服务等。项目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津市生产街棚户区187.06亩的收储整理,需要资金7220万;第二部分为配套设施建设,包括棚户区安置房、农贸市场、生活物资市场、澧水沿河大道等,工程造价约1.5亿。投资人支付政府7220万,政府用于87.06亩土地的收储整理;投资人同时作为工程建设的出资方(也有可能投资人就是承建方),完成项目包里的工程建设。
  那么,投资人的回报在哪里?在第一部分收储的187.06亩土地中,除去工程项目、道路设施占地外,剩余面积为123.45亩,这部分土地后期将以公开方式出让,作为投资人收益回报的来源。
  在这个项目实施过程中,津市政府引进了第三方拍卖公司,在项目方案各关键指标确定后,公开面向市场招商,让有意向的投资人都参与进来,最后进行公开拍卖。竞得人将支付政府7220万的资金用于187.06亩的拆迁等,并为政府完成项目包中工程建设的部分,需要注意的是,竞得人可以是工程建设的承建方,也可以仅是出资方,与政府一起对工程建设的各项指标及进度进行监管。这样一来,政府既解决了土地收储的资金缺口,同时也完成了片区的基础配套建设,将有效提高片区土地的价值。公开招商的好处在于竞争会将投资人的收益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避免暴利产生,多家竞争超出成本部分将直接成为政府收益。
  两次公开出让让收益最大化
  然而,这个项目最大的亮点并不在此。第一次拍卖结束后,政府与投资人建立契约关系,进行拆迁及配套工程建设。在土地收储完成具备使用权出让条件后,政府再将土地进行公开出让,其中123.45亩土地的成交价与此前第一次拍卖成交价之间的差价将作为投资人的收益回报来源(政府与投资人事先约定收益比例)。第二次公开出让的意义在于再一次引进竞争,有利于实现价值最大化,进一步将投资人的利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另外,项目投资人须参与第二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并以不低于第一次成交价的价格承担兜底责任,政府无负债风险。
  不难发现,这种操作方式属于典型的“政府做资源补偿+收益分配”的模式,结合实际情况及可能会出现的风险,运作环节更为严谨。通过这一模式运作的棚改项目还有很多,例如江西南昌市湾里区、湖北荆州市、黑龙江巴彦县、甘肃永昌县等地都曾采用这种方式运作棚改项目。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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