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的主要职责

2024-05-14

1.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的主要职责

为促进各民族文化艺术的发展,为给捐赠人与弱势群体之间搭建桥梁,中国民基会将利用各类资源,动员所有可以动员的力量,在原有的业务基础上,继续向民族医药文化、佛学文化、民族饮食文化、民族影视文化和设立各少数民族专项基金、开展各类论坛、组织大型公益活动及国际交流方面进行深入的探索和合作,并真诚希望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共同为民族大业添砖加瓦,贡献力量。近年来,中国民基会已逐渐形成了一支职业化的公益队伍,成功地从传统管理模式向国际化运作模式转型接轨。全体同仁在加强能力建设和团队建设的同时,更加注重自身的诚信和廉政建设。我们坚信:在社会各界的关怀下,一个全新的中国民基会,将一步一个脚印地向前拓展,不断地走向成熟,走向成功。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的主要职责

2.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保护、研究、展览海内外各民族、民间艺术珍品,推动各类优秀文化艺术作品研发和交流。(二)开展国内外民族文化艺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举办高峰论坛和民族文化博览。(三)抢救、维护、复建濒危古迹,兴建、更新民族文化设施、设备和各类技术软件,建立民族文化保护基地和少数民族新农村文化示范基地。(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各类原生态资源。(五)开展关心老一代、帮扶下一代的民族传统文化教育活动与项目。(六)组织人才培训,编辑发行文化、艺术类杂志刊物等。

3.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简称“中国儿艺会”、“儿艺会”)。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境内外。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促进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资助开展全国各地少年儿童的文化艺术事业,促进国际间和港澳台地区的文化交流。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捌佰万元整,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是:中国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募集、管理和规范地使用基金;(二)设立少年儿童文化艺术教育、文化传播等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专项基金;(三)学术研究、专业培训、资料制作、咨询服务、国际间及港、澳、台地区交流活动与公益合作;(四)资助老、少、边、穷和民族地区少年儿童文化艺术活动和场所的建设,发展文化教育事业;(五)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公益活动;(六)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广泛募集国内外公益资金,确保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7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爱公益事业,有加入本基金会意愿;(二)在本基金会的业务(行业或学科)领域内有威望、有影响的人士;(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四)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热衷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社会贤达、慈善家、专家学者,对本基金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负责人;(五)能够廉洁奉公,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理事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其他基金会活动超过三次的,理事长可以提议罢免该理事;理事长可以提名增补新的理事。(四)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五)理事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六)本基金会各理事之间不得有亲属关系。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参加制订、修改本基金会章程;(二)参与确定本基金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三)听取和审查本基金会的工作报告;(四)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停止违背本基金会宗旨的活动;(六)对本基金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各项活动的开展有建议权和监督权;(七)遵守本基金会章程,严格执行理事会决议,保守本基金会秘密;(八)切实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九)有行使、履行本章程及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荣誉职务的设立与人选;(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2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由提议理事推举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荣誉职务;(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原则上召开现场会议,特殊情况下为了高效开展基金会公益活动也可以灵活采取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但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或参加该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方能召开,并应制作会议记录由出席理事会后及时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遭受损失或侵犯他人权益的,参与决议的理事须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工作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五)提议罢免理事、提名增补理事;(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工作职责: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拟定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三)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提议聘任或罢免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对大宗经费收支组织上报理事会审议监督;(七)协调各专项基金、项目基金等机构开展活动;(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捐赠、组织募捐收入;(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投资收益;(四)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等。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按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专项基金须严格遵守专款专用的原则;(二)建立全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活动基地,开展国际间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交流;(三)资助老、少、边、穷以及民族地区的少年儿童文化艺术活动和场所的建设,以及发展文化教育事业;(四)设立专项基金,资助孤残少年儿童和贫困地区有特殊才艺的少年儿童的培育;(五)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用途。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年度投资与定向募捐计划;(二)5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预计募捐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四)国际间的募捐活动。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捐献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机构。(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4年7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4.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2012年)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LITERATURE AND ART 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文艺政策,资助精品文艺项目创作工程,培养优秀文艺人才;资助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合作活动,扶持多元文化发展;致力于增进中国文学艺术界的国际交流,推动中国文化艺术“走出去”;广泛争取海内外热爱和关心中华民族文化艺术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支持与捐赠,有效整合社会资源;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扶持老、少、边、穷地区文学艺术事业;开展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生活的文化活动,促进中国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97万元。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国家级重大文化艺术项目、文艺精品创作集展演、展映、展示、展播等;扶持资助各省、市、自治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文化公益项目。  (二)表彰、奖励对中国文化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艺术家和文艺项目;关爱老艺术家;组织文化艺术志愿者队伍。  (三)举办各种文化艺术公益活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发起紧急募捐与救助。  (四)资助对外文化艺术交流与研修项目;为境内外机构、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的文化艺术公益性项目、活动提供咨询、代管和服务。  (五)开展文化艺术培训;资助有益于文化艺术事业的书刊音像编辑出版,服务文化建设。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热心于中国文学艺术事业的知名人士;  (二)对中国文学艺术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三)本基金会主要捐赠人;  (四)文学艺术公益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热心人士。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参加理事会会议;对本会重大决策发表意见;行使理  事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基金会日常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不得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  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至5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 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商讨、策划、决策每年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常务副理事长具体指导基金会工作,秘书长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国家财政资金;  (二) 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投资、增值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公益活动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集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规定的文化项目、文化活动的公益性事业支出;  (二)公益资助项目的项目管理费用支出;  (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面向社会公众,实施规模较大的募捐活动;  (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  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  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继续履行已经签定的文化艺术资助项目的合同和其他符合基金会宗旨的业务范围的资助项目的合同。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2月2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5.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六日通过)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中国文联)。第二条 本会为全国各文学艺术协会和各省、市、自治区文联的联合组织。中国文联对各全国性协会、研究会或学会和各省、市、自治区文联负有协调、联络和指导的责任,并可代表各协会进行必要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第三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凡全国性的文学艺术协会、研究会、学会和省、市、自治区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全国委员会主席团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凡本会会员有义务向本会报告工作和提供情况。会员有退会的自由。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是团结全国文艺界,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实践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充分发挥文学艺术团结人民、教育人民的作用,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第五条 本会采取各种方式组织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加强艺术实践,交流创作经验,进行艺术观摩,不断地提高文学艺术的思想水平与艺术水平。第六条 本会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组织并推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开展各种创作和理论批评活动,开展自由竞赛和自由讨论。对各种优秀创作、表演、研究、教学或其他艺术成果,给予奖励和表扬。第七条 本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发现、培养新的人才,不断扩大文艺队伍。特别要重视在群众业余文艺活动中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加强对青年文艺工作者的辅导工作。第八条 本会尊重各兄弟民族文学艺术的传统和特点,重视培养兄弟民族的作家、艺术家,促进各兄弟民族文学艺术的发展,加强各民族间的文化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第九条 本会努力加强文艺界的团结,巩固党和非党作家、艺术家的亲密关系,加强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以及海外侨胞中爱国的文学艺术工作者和文学艺术团体的联系和团结,结成社会主义的、爱国的和维护祖国统一的作家、艺术家的广泛联盟。第十条 本会积极组织和推动各个协会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广泛团结各国文学艺术工作者,增进友好往来,交流经验,以丰富和提高我国的文学艺术,争取对世界文化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第十一条 本会维护宪法所赋予文艺工作者的一切民主权利,保障文学艺术工作者从事创作、研究、国际文化交流活动的自由。在文艺工作者正当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本会有责任采取保护措施,直至向司法部门提出申诉。第十二条 本会视需要和可能举办文艺工作者的福利措施,以帮助文艺工作者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有特殊困难的老弱病残的文艺工作者予以救济。第十三条 本会一切活动应有利于促进文学艺术的发展和繁荣,有利于发扬艺术民主,有利于加强文艺界的内部团结,加强文艺工作者同群众的联系和团结。第十四条 本会积极协同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正确执行党的各项文艺方针、政策,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而共同努力。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各会员团体选举代表及本会特邀代表组成。由代表大会选出全国委员若干人,组成全国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设立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团处理会务。根据精简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进行日常工作。常设机构应力求精干,切忌衙门化。对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和撤换。第十六条 本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之。全国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副主席召集之,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第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讨论批准。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组织章程

6. 中国文化管理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中国文化管理协会,英文译名China Culture Administration Association, 简称:CCAA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文化管理、研究的机构、文化企事业单位和对我国文化管理领域、文化行业有贡献、有影响的管理者、经营者、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会员服务,为文化行业服务,为政府和社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提高我国的文化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智力支持和良好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1.组织文化管理方面的讲座、学术研讨,策划、组织、参与国际性文化管理相关的学术活动;开展国内外文化管理领域的学术交流和合作。2.调查研究国内外文化管理领域发展现状和趋势,参与文化行业相关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技术进步、市场开拓等方面工作。3.开展文化管理人才培训工作;设立文化管理人才信息库,提供全方位信息服务。[pre]4.组织会员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建立联络平台,推进文化管理与信息科技的融合。[pre]5.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举办文化管理方面的展览展示,开展对外交流,提供艺术中介服务。[pre]6.接受委托承担文化管理学科体系中的调研工作、科研题目、项目评估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担成果鉴定、资格评审和认证工作。7.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进行数据统计,收集、分析、发布文化行业信息,推进信息化建设。[pre]8.参与制定、修订文化行业相关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pre]9.推动相关文化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责任建设,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pre]10.编辑出版会刊及其他出版物,传播国内外文化管理、文化经营的研究成果及成功经验;依照有关规定开办网站,关注文化行业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推动文化创新,促进文化管理成果的转化;开展其他与文化行业建设与发展有关的各项活动。[pre]11.承担国家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的文化企事业单位以及文化团体,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pre](五)具有三年以上文化行业相关工作经历且获得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科(含)以上行政职务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pre]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和会牌。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在30日内交回会员证书和会牌,未在限期内交回的,会员证书和会牌自动失效。会员退会或会员资格到期不得继续使用和展挂会员证书和会牌,否则视为侵权行为。会员如果l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被司法机关查处或被登记管理机关吊销、注销登记的,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 / 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管理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无故不参加本会要求参加的活动两次(含两次)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无故不参加本会要求参加的活动三次(含三次)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或承办政府及其他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2年10月26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 中国民族学学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民族学会汉民族研究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民族学学会汉民族研究会,是中国民族学会下属的群众学术团体。第二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全面深入开展汉民族的研究,为加强民族平等团结,增进中华民族凝聚力,维护国家统一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第二章 任 务第三条 研究汉民族发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和规律;研究汉民族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宗教、考古、习俗和海外华人的历史与现状;研究汉民族与国内少数民族的关系;研究汉民族对中华民族形成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第四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包括座谈会、报告会等。每两年召开一次专题讨论会,四年召开一次全国或国际学术讨论会。第五条 开展海峡两岸和国际性学术交流。第六条 创办学会会刊,编辑出版汉民族研究成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凡热心汉民族研究,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经个人申请,履行入会手续,按规定缴纳会费,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学会(办公室会议)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第八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有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的权利;会员可优先得到本会编印的通讯、书刊、资料等权利。第九条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积极承担关努力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会员有义务向本会提供研究情况,调研报告、资料、论文、著作等;会员有责任推荐新会员。会员四年交一次会费。(学会发给会员证。)第四章 机 构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按地区、部门分本名额,由该地区、部门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会议的职责主要是:制订修改本会章程;讨论决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总结工作,制订计划;组织评奖活动,选举理事会理事。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由单位推荐,学会协商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其职权。常务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长若干人;聘请名誉理事长和顾问若干人。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办公室,为本会常设的办事机构,由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全面负责处理学会日常工作。第五章 经 费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1)会员会费;(2)主要发起单位筹集;(3)社会各界人士和团体赞助。第六章 其 他第十六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会员代表会议审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生效,报中国民族学会会备案。第十七条 学会因故停止活动,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出,会员代表会议同意,可终止活动,并报中国民族学学会。第十八条 本会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民族学学会的组织章程

8.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名誉会长:王 蒙 马启智 牟本理 廖正豪 玛依努尔·哈斯木(女) 朗格斯·施华洛世奇 许教武理事长:谷长江副理事长:王 凡 李 松理事会:谷长江 王 凡 李 松 王铁志 孙加木 马芳婷 琚平和 余 均 高爱霞理事会监事:张进战专家顾问委员会:叶曼大师 丹迥·冉纳班杂活佛 乔佩娟(女) 任长安 高成男秘 书 长:王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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