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直属单位

2024-05-15

1.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直属单位

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主要负责组织拟订规划土地监察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负责完善相关法规规章,统一执法标准;负责全市范围的重点巡查和机动巡查,运用卫星遥感检测图片等高科技手段进行日常监控;对巡查发现的重大案件、规划国土委各管理局日常管理中发现上报的案件、争议较大的案件、类型较新的案件等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指挥、调度规划国土委各管理局及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力量,组织跨区和重大执法行动,查处重大案件;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各区、街道的查违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办理重大疑难案件;负责查处土地管理、规划管理、房地产、地名、测绘、矿产资源等其他违法行为。深圳市城市更新办公室负责制定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城中村(旧村)改造规定和实施细则,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各区全面改造项目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负责政策审查;负责组织编制和报批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计划;负责编制和组织报批年度改造专项资金计划,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实施和绩效考核;组织开展对各类改造项目的验收;参与制定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有关技术规范;负责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指导协调、宣传服务工作;负责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等会议的会务工作。深圳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一)负责征(收)地拆迁相关政策的研究和标准制定工作,并制定全市年度征(收)地拆迁计划,经批准后组织指导实施,并对全市征(收)地拆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核发全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三)负责组织特区内建设项目的征(收)地拆迁及补偿工作,并指导宝安、龙岗分局的征(收)地拆迁及补偿工作。(四)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征(收)地的土地权属纠纷进行裁决或提出裁决意见报市政府裁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直属单位

2.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秘书处 (信访办)负责文秘、会务、 政策研究、保密、宣传、接待、政务公开、信访维稳等工作;负责窗口、文案拟办及流转工作;负责委领导政务活动安排及重要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固定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人事处(党办)负责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挂点帮扶等工作;承担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委系统人员招聘与录用、任免、聘任、培训、人员调配、年度考核、退职退休、请休假、考勤、工资社保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出国及赴港澳台的审核和报批工作;承担党组会的文件起草及会务工作;指导本系统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评聘工作;负责委系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监察效能处 (重大项目办公室)承担本系统纪检监察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市政府交办的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本系统各项业务工作进行政务督办、督察和指导;组织开展本系统绩效评估、绩效考核管理工作;负责重大项目的统筹协调、任务分解和跟踪服务工作;牵头组织重大项目的选址和预审工作。计划财务处组织编制年度国有土地出让收支计划、部门预算;组织地价款、矿产资源有偿使用价款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负责委员会机关财务、经济合同等管理;负责全系统的部门预算、各专项资金(含土地整备资金)及国有资产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对下属单位的计划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内部审计。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矿产、地名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年度立法计划;承担机关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工作。科技信息处拟订本系统科技、信息业务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委技术会议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本系统的科技和信息化以及统计工作;指导本系统信息、档案管理工作;负责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前期费项目的立项和成果管理;负责城市规划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委系统学术交流工作。总体规划处(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组织编制城市发展策略、城市总体规划、短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调整、修改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编制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组织编制总规层面的市政专项规划和全市综合交通布局规划;承担全市性涉及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的统筹协调工作;统筹承担有关区域(包括深港)规划协调和合作工作;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居环境发展规划;负责总规层面的规划实施和评估。地区规划处组织编制组团规划和法定图则;组织编制、修改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空间管制规划;承担地区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承担地区性各类涉及土地利用及空间安排的专项规划的统筹协调工作;承担法定图则个案修改工作;负责详规层面的规划实施和评估。土地利用处负责涉及土地管理相关业务工作规则的制定;负责建设用地选址和预审的管理工作(重大项目除外);负责农用地转用报批工作;组织全市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承担土地交易市场建设及地价评估业务的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转让管理工作;组织制订、修改基准地价和地价指数;负责非农建设用地管理;负责全市临时用地管理;负责土地合同监管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的批后监管工作。地政地籍处负责土地政策的研究工作;组织开展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组织开展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负责土地和房屋权属及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地籍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变更调查;组织建立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及公开查询系统;承担土地和房屋权属争议调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负责基本生态线控制管理;负责相关业务的批后监管工作。市政交通处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层面的市政专项规划,负责审查交通专项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市政专项规划;参与区域、跨界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协调工作;承担全市重大(跨区)交通市政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协助做好交通市政项目用地选址和预审的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的批后监管工作。城市设计处(市雕塑办公室)拟订城市设计相关政策与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重点(节点)地区城市设计、详细蓝图和公共空间、公共景观规划;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城市更新项目除外);组织开展城市与建筑艺术双年展等城市公共艺术工作;负责城市雕塑审批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的批后监管工作。建筑设计处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管理工作;负责规划验收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的批后监管工作。地质环境处组织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与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承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承担地质灾害调查和防治指导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的批后监管工作。房地产业处组织编制住房发展规划,拟订房地产发展相关政策、规划及年度计划;承担房地产行业和市场监管工作;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的批后监管工作。测绘处负责全市测绘发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承担测绘行业、测绘市场和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基础测绘工作;承担地图的编制、出版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的批后监管工作。地名处拟订地名规划及地名命名规则;承担地名命名、更名和注销的指导工作;承担地名资料编撰工作;组织编制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保护规划;开展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认定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的批后监管工作。

3.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管理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二)参与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等各项规划、计划编制工作;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三)承担辖区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四)承担辖区征地、收地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承担辖区内房屋拆迁市场监管工作;调解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并依法进行行政裁决。(五)承担辖区土地储备和临时用地许可的行政管理工作。(六)承担辖区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受理辖区建设用地申请,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行政划拨用地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七)参与辖区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相关工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对合同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和监督管理。(八)承担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辖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测绘工作;承担辖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九)编制辖区国土基金计划、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年度前期费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经批准后实施;承担辖区地价款征收工作。(十)承担辖区地籍、测绘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基础测绘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更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及其他专项调查和土地遥感监测;承担辖区地籍数据更新、管理和维护;承担辖区测绘行业和测绘市场的监管工作。(十一)承担辖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灾害调查和防治指导工作。(十二)承担辖区房地产项目的预售管理以及辖区房地产市场、矿业市场的监管工作。(十三)承担辖区地名命名、更名和注销工作。(十四)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十五)协助开展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矿产和地名等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十六)承担辖区内有关信访维稳工作。(十七)承办市规划国土委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区政府开展有关工作。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的主要职能

4.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的介绍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作为市规划国土委的派出机构,于2009年11月25日正式挂牌,具体承担南山区的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管理局内设办公室、法制科、计划财务科、规划科、征地拆迁与用地保障科、建设用地与耕地保护科、城市更新科、建筑设计管理科、市政交通科、地籍与房地产管理科、地矿科等11个科室。

5.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矿产及地名管理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城市发展策略研究;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层次城市规划、城市更新规划、短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规划;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人居环境发展规划;负责对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各类专项规划进行土地和空间利用的综合平衡;负责审批详细蓝图和城市设计;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三)承担落实城市规划的责任。负责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方案图;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四)承担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土地储备、征地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储备、土地整备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报国土基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基准地价等公示地价制度,组织收取地价款;负责处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征(收)地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政府储备用地管理和临时用地管理。(五)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调解处理重大采矿纠纷。(六)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工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行政划拨用地决定书;监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场和土地交易行为。(七)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及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工作。(八)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九)负责土地、房产确权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地籍管理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依法参与调解房地产权籍纠纷。(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承担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十一)负责起草城市更新工作有关政策并组织协调相关工作。(十二)负责测绘和地图编制管理工作。(十三)负责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销工作,建立地名档案。(十四)负责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十五)负责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测绘、地矿等基础资料的信息化和档案管理工作。(十六)对开发利用土地和执行规划行为、房地产开发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违法建筑、违法用地和违法探矿、采矿行为。(十七)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八)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6. 深圳市国土资源局的介绍

深圳市国土资源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深圳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住宅与房地产、物业管理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制订全局普法教育计划以及涉及以上各方面管理的法规政策、规章制度的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拟订深圳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住宅与房地产、物业管理以及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立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起草、编写、送审等工作。负责局发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及送审。负责法律资料的收集、汇编、出版,及转发重要法律文件等工作。

7. 深圳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能

(一) (二) (三) (四)(五)负责收发涉及市局职能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文书,组织并指导分局、局直属事业单位进行复议、应诉。(六)负责收发本局承办的深圳市人大、市政协的议案、提案和建议,组织并指导分局、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答复工作。(七)负责制订局工作规则及其它全局性规章制度。(八)组织协调全局窗口式办文工作及市局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统一局系统业务办文流程、时限及办文所需提交资料,研究制定咨询、接访等便民服务措施并组织实施。(九)负责全局系统的公文督办工作和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的电子监察业务;负责对深圳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局党组重点工作,以及其它重要工作的分解、跟踪、督办及总结上报。(十)负责对信访维稳案件、电子信访、上级或其它部门转来群众投诉的统一受理、分解交办、检查督办及总结上报,落实重大突发性事件及时上报制度。(十一)负责组织制定局宣传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按照深圳市政府规定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全局重要新闻及重大突发性事件,通过局新闻发言人统一向媒体发布。(十二)组织全局的信息档案管理工作,并指导局各单位和各部门的信息档案管理工作。(十三)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深圳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的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十四)组织协调局系统并负责深圳市国土资源局的政务、会务、调研、保密、接待、外事、行政后勤、局属固定资产及车辆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十五)负责组织编制深圳市住房基金、维修基金以及我局使用的国土基金、行政事业经费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十六)负责对全市住房基金、维修基金以及我局使用的国土基金、行政事业经费的收入与支出情况进行财务管理,并对各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十七)负责对深圳市住房基金、维修基金以及我局使用的国土基金、行政事业经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监督检查。(十八)配合审计部门对深圳市国土基金、住房基金、维修基金以及行政事业经费的收支审计;负责组织对分局、局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及法人经济责任的内部审计。(十九)负责建立全局的统计制度,实施统计管理,并报送统计信息。(二十)负责组织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决定、规定和制度,并负责制定全局系统的党建制度。(二十一)组织开展直属机关党委、纪委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和全局系统的计划生育工作。(二十二)负责全局系统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市局机关、各分局、并指导局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二十三)负责市局机关、各分局、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监察,查处公文督办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二十四)负责受理并查处上级交办的重大案件及社会投诉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二十五)负责检查、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的情况,查处严重的不正之风行为。(二十六)承办市委、深圳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房屋委员会、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市住宅产业化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一)组织编制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土地利用和供应计划执行的统计和评价工作;参与深圳市城市规划及涉及土地利用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二)负责开展土地管理方面的各项政策研究工作,包括研究制定地价政策,研究制定全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政策,研究制定全市临时用地管理、闲置土地处理和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政策。(三)负责深圳市农用地转用审定报批、特定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负责特区内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协议出让用地等补办用地手续审批(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放权)、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及特区内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闲置土地处理和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四)负责研究制定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及办法,建立全市的土地使用费征收系统和地价测算系统,负责更新和发布公告市场地价标准,组织地价评估工作;负责地价减免特殊个案的审核及报批工作。(五)负责对分局及国土所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负责组织对深圳市房地产市场进行调研、监测、分析,收集、整理基础数据,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研究,掌握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动态,研究制定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政策。(二)负责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以及房地产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三)负责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全市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交易管理工作,协助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分局依法核准房地产预售和后续监管工作;指导分局按规定审批合作建房和非商品房进入市场等行为。(四)对深圳市房地产权进行登记管理,制定统一的技术规范和登记规则,制定并组织实施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规定,授权并指导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和宝安、龙岗分局开展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负责组织深圳市地质环境调查填图、地质遗迹调查和矿产资源普查工作,建立全市地质环境和矿产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二)组织编制或修订深圳市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三)组织深圳市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灾害防治、地质勘探活动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征收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四)组织开展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全市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建立和完善深圳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责任认定和治理工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制定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五)组织开展深圳市禁采区内采石场关闭和复绿工作,提出限采区采矿权有偿出让方案,并依照授权组织开展采矿权有偿延续和招标、拍卖、挂牌等工作;负责全市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的初审工作。(六)协助组织调查并处理全市地质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七)指导分局和国土所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编制深圳市测绘规划,制定全市基础测绘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汇总、使用和管理工作。(二)负责对测绘市场和行业进行监管,负责受理测绘资格审查申请及初审,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测量标志的保护与管理。(三)负责深圳市地图编制、出版的初审工作。(四)负责制定地籍调查、地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全市地籍调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建立全市的地籍信息系统。(五)负责深圳市地籍、基本农田保护及相关统计工作。(六)协调、指导分局和国土所开展地籍、测绘管理工作。 (一)负责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研究工作。(二)参与编制深圳市住房发展规划,具体负责市本级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建设规划、计划安排及租售等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经济适用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的管理工作。(三)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深圳市房改工作,具体包括房改售房及安居房取得全部产权的监管、组织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协调落实政策性房产的赔退安置、经济补偿和分割析产等工作。(四)指导各级住房基金和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组织市本级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维修及管理。(五)承担市房屋委员会办公室和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各区住宅有关业务。 (一)负责组织调研,制定深圳市物业监管、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和住宅产业化管理的相关政策与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深圳市物业管理的市场管理及行业管理,具体包括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核准和年检,组织全市物业管理项目的国家级示范、省级示范和市级示范和优秀项目的考评工作,查处物业管理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及行业培训,指导各级住宅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等工作。(三)负责深圳市住宅产业化的推动与管理工作。(四)承担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住宅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五)指导各区物业管理有关业务。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协调各区政府对违法用地的行政执法及国土资源派出机构对国土(矿产)、房地产、测绘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二)对各区政府及国土资源派出机构遵守和执行国土(矿产)、房地产、测绘管理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三)承办深圳市政府或上级政府交办的国土(矿产)、房地产、测绘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一)负责征(收)地拆迁相关政策的研究和标准制定工作,并制定全市年度征(收)地拆迁计划,经批准后组织指导实施,并对全市征(收)地拆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核发深圳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三)负责组织特区内建设项目的征(收)地拆迁及补偿工作,并指导宝安、龙岗分局的征(收)地拆迁及补偿工作。(四)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征(收)地的土地权属纠纷进行裁决或提出裁决意见报市政府裁定。 (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研究土地储备的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储备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深圳市土地储备收购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特区内国有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并监督、检查特区外分局和国土所开展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三)负责组织建立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系统,完善全市土地储备的档案管理,实施全市储备土地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并对分局和国土所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四)负责组织编制年度收购储备土地管理计划和储备土地管理资金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就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深圳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能

8.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都有哪些部门

秘书处、人事处、监察效能处、计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科技信息处、总体规划处、地区规划处、土地利用处、地政地籍处、市政交通处、程式设计处、建筑设计处、地质环境处、房地产业处、测绘处、地名处、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城市更新办、征地拆迁办;第一、第二直属管理局;宝安、龙岗、滨海、光明、平山管理局;市城市规划发展中心、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土地储备中心、公共艺术中心、城市设计促进中心、地籍测绘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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