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保险统筹时间

2024-05-15

1. 云南省社会保险统筹时间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已经2007年3月21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四月三十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企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以下简称13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贯彻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等原因造成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的,其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二、因用人单位对职工档案管理不善、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原因,导致职工不能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21号)第2条的规定,职工未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应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的规定,参保人员个人中断缴费的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四、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和由未参保企业转移到参保企业工作的职工(不含合同制职工和以个体身份参保人员),单位和职工按以下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补建个人账户。(一)补缴时段1、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当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995年9月30日前成立的用人单位,从1995年10月1日补缴;199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用人单位,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从业人员从规定的时间起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从未参保企业转移到参保企业工作的职工,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且1995年10月1日以后符合退休条件的,从1995年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5年9月30日前国家和省认可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二)补缴基数和比例。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补缴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缴纳,其中个人缴费比例按补缴年度规定的比例执行,个人2005年12月31日前缴费比例与11%之间不足的部分由单位承担;2006年1月1日以后缴费比例单位按20%、个人按8%缴纳。(三)补缴利息。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应补缴个人账户利息,利息按有关规定计算。(四)国家和省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五、职工原来错受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等处理,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予以纠正的,在裁决或判决生效后,参保单位应恢复其职工身份,凭裁决书或判决书、单位恢复其职工身份的决定等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有关手续,并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只能补缴到法定退休年龄。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企业应为与本单位有劳动关系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除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应按《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收取滞纳金。七、改制企业办理内部退养发给生活费的职工,按国家对职工的缴费比例和基数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八、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含延长退休年龄或延伸缴费年限),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申报退休。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的规定,延长退休年龄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属组织部门管理的人员,须提供组织部门的相关批文),延伸缴费年限的报县级以上(含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符合延长退休年龄或延伸缴费的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同意延长退休年龄或延伸缴费的人员,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批准的退休年龄或缴费满15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退休时年龄计算;对未经批准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已满15年的人员,缴费年限只能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计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可退还本人。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且本人未申请延伸缴费或延伸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知书》,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九、对因病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满15年以上但年龄低于40周岁的人员,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按233个月计算。十、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和《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规定,用人单位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含招用为临时工后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只有实际缴费年限,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一)对建立个人账户前已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可以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1.3%(二)经劳动人事等部门批准招为临时工且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或直接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但用人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单位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2〕323号等文件的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三)劳动合同制职工在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参军且退伍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每一年军龄的指数分别按1计算。(四)建立个人账户前没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合同制职工(含符合补缴条件未补缴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十一、计发中断缴费人员退休基本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公式中的“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只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公式中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中断缴费年限。十二、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缴费年限应含视同缴费年限。十三、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未领取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由合法继承人继承。计算公式为:十四、按云政发〔2000〕212号文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正常退休及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5年以上且未中断过缴费的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390.60元的(即按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计算,参数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可用390.60元与139号文件的计算办法进行比较。139号文件计算出的养老金高于390.60元的部分,按有关规定实行过渡。十五、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改制的事业单位,在改为企业并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和省人事行政部门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余人员应按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十六、从2007年1月1日起,参保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执行。(一)从业人员利息计算公式为:1、当年缴费满12个月的人员从业人员至本年底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个人账户本年记账金额×(1+本年记账利率×1.083×1/2)。2、当年缴费不满12个月(含退休、退保、死亡等)的人员从业人员至当年发生变更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12×应缴费月数)+个人账户本年记账金额×(1+本年记账利率×1.083×1/2)〕(应缴费月数指截止参保人员发生变更时,本年度按规定应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数)(二)退休人员利息计算公式为:1、全年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当年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1.083×1/2)。2、退休人员当年发生变更(含退休、死亡等)的人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应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12×应支付月数+当年应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1.083×1/2。(当年办理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年初余额是指在职转退休时的个人账户总额)每年对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息,按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记账利率,年末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余额,但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十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2〕27号)的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或代扣代缴其他费用。十八、国有企业因破产、关闭、撤销等应一次性清缴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破产清算组直接缴纳到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十九、从本《细则》下发之日起,凡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未作出新规定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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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会保险统筹时间

2. 云南社保入税从什么时候开始

您好,亲,很高兴由我来为您解答。11月1日起开始实行

10月30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正式宣告税务部门全面接管社保费的征收渠道。继北京发文后,上海、深圳、湖南、四川、贵州、山东、山西、天津等10多个省市均发布了社保入税的公告, 起始时间均为2020年11月1日,企业必须开始适应新政策,没有缓冲时间。【摘要】
云南社保入税从什么时候开始【提问】
您好,亲,很高兴由我来为您解答。11月1日起开始实行

10月30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正式宣告税务部门全面接管社保费的征收渠道。继北京发文后,上海、深圳、湖南、四川、贵州、山东、山西、天津等10多个省市均发布了社保入税的公告, 起始时间均为2020年11月1日,企业必须开始适应新政策,没有缓冲时间。【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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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医保缴费什么时候截止云南

1、昆明市      截止时间:2021年6月20日。2、曲靖市      截止时间:2020年12月20日。3、大理州      截止时间:2020年12月20日。在此期间缴纳医保费用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正常医疗保险待遇。4、玉溪市      截止时间: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为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登记期;集中参保登记期结束后,即2021年3月至12月只对新生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政策规定的符合参保的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其他人员不再办理本年度的参保登记。5、昭通市      截止时间:2020年12月20日,已参保的城乡居民可以直接缴费,新参保或需要变更参保地的城乡居民可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或居住地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手续。6、楚雄州      截止时间: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2021年2月28日截止。7、文山州      截止时间: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2020年12月20日截止,未在集中缴费期缴纳保险费用的城乡居民,可在2021年2月25日前补交参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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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云南省社保缴费基数2022

云南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在60%—300%之间。社保的缴费基数一般有最低档40%、一档60%、二档80%、三档100%、最高为300%等,具体缴纳档次跟个人职业和收入有关。城镇职工的缴费基数主要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60%、100%以及300%这几个。一、缴费基数养老保险:云南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工伤保险:基数同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基数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区核定为准,2013年官渡区可以执行的基数为1945,2416,2790;失业保险:最低基数为当年度当地劳动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下限,无上限;住房公积金:参考当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设置下线2013年为1100元,上线为市级社会平均工资的300%,2013年为11274元。二、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自己缴纳8%;工伤保险:单位缴纳0.5%-2%,个人不用缴纳;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9%,个人不用缴纳;医疗保险:单位缴纳10%外加重特病统筹16.74元,个人缴纳2%外加1元重大病统筹,重特病统筹:单位缴费=社会年平均工资0.6%单位人数,个人缴费=1元人数;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自己缴纳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5%-12%,个人缴纳与单位金额相同5%-12%;三、缴费计算单位缴费合计:养老基数*【20%+(0.5%~2%)+0.9%】+医疗基数*10%+16.74+失业保险基数*2%个人缴费合计:养老基数*8%+医疗基数*2%+1+失业保险基数*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数额;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无代扣代缴单位的缴费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全年的缴费数额并确定缴费方式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一次性或者定期缴费手续。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一)不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二)不设置账簿或者销毁账簿、凭证的;(三)账目混乱,原始凭证残缺不全,难以计算的;(四)拒不提供用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有关缴费资料的。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5. 云南省社保缴费截止时间

云南省社保缴费截止时间为12月20日。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是一种再分配制度,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在中国,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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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云南2022年医保缴费时间

2022年云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时间原则上是从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2023年度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如未按时完成缴费的,中途不允许参保,不允许报销。2023年云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提高了,由2022年的320元提高到2023年的350元。已参保的城乡居民可直接缴费,新参保或需要变更参保地的城乡居民可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或居住地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手续。缴费金额与特殊身份金额不符的,及时与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联系。通过手机缴费有以下几种方法,可任选一种操作方法。1、“云南省电子税务局”vx平台缴费2、下载农信社(农商行)手机银行APP缴费 3、下载农业银行手机APP缴费4、“一部手机办事通”APP缴费法律依据:根据《玉溪市医疗保障局 玉溪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度缴费制度,每一年度的集中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度的费用;2022年集中缴费期为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集中缴费期缴纳2023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2022年集中办理期缴费标准:普通城乡居民350元,稳定脱贫人口215元,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170元。其他特殊困难群体资助按相关政策规定,由医保、卫健、退役军人等对应职能部门进行补助。按照国家规定标准,2022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各级财政补助年人均不低于610元。

7. 云南医保缴费什么时候截止2022

集中参保缴费期从2022年9月起,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25日。2023年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350元/人。与去年相比,今年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增加了30元。昆明市从2022年起,进一步提升了居民医保待遇水平,详情如下:      一是居民医保参保人大病起付标准由过去的1.5万元降低到1.2万元;      二是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400元下调到200元;      三是全年支付限额由过去的16.5万元提升到现在的17.58万元;      四是新增居民医保重大疾病保障政策,居民医保参保人符合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等24种重大疾病范围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等。

云南医保缴费什么时候截止2022

8. 云南省医保缴费截止时间2022

一、昆明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时间2022      集中参保缴费期从2022年9月起,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25日。2023年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350元/人。与去年相比,今年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增加了30元。昆明市从2022年起,进一步提升了居民医保待遇水平,详情如下:      一是居民医保参保人大病起付标准由过去的1.5万元降低到1.2万元;      二是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400元下调到200元;      三是全年支付限额由过去的16.5万元提升到现在的17.58万元;      四是新增居民医保重大疾病保障政策,居民医保参保人符合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等24种重大疾病范围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等。
二、2022昆明城乡居民医保怎么缴费?      已办理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缴费人可通过线上缴费、线下缴费的方式缴纳费款。      昆明城乡居民医保线上缴费渠道:      关注“云南省网上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农行云南分行微银行”微信公众号、“一部手机办事通”,或下载“云南税务”App、“一部手机办事通”App、“云南农信”App、“中国农业银行”App自助完成在线缴费;      也可以登录“支付宝”首页搜索“云南省电子税务局”进入小程序,在支付宝首页“市民中心”中,点击“社保”后进入“社保缴费”按提示完成缴费。      昆明城乡居民医保线下缴费渠道:      前往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通过银行柜面、ATM机、POS机进行缴费;或选择农业银行网点的惠农POS机进行缴费。      随着医疗保障待遇的不断提升,意味着需要相应增加筹资标准,以确保居民医保资金的长效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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