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4-05-14

1. 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税[2005]94号文件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三)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企业为职工交缴的不超过计税工作总额6%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4%以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和5%以内的补充养老保险(以上数字均含本数),可允许在税前扣除。提示:请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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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要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不是基本的不能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所以,企业为个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就是说,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而财税〔2006〕10号文件中的免税项目,不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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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为职工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交个税吗

  答:财税[2005]94号文件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三)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企业为职工交缴的不超过计税工作总额6%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4%以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和5%以内的补充养老保险(以上数字均含本数),可允许在税前扣除。
  提示:请按上述规定执行。

为职工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交个税吗

4. 单位为个人办理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工作的单位是一个事业单位,今年单位为每个职工办理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请问单位为个人办理此类养老保险如何征税?
专业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5. 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费,以及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

这句话应该是正确的。根据新的会计准则,凡是直接为职工支付的费用都是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范围,只不过在明细核算是这三种情况核算有所不同,基本养老保险金是属于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应在“应付社保金----应付养老保险”中核算,补充养老保险费,以及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则不是国家强制性的保险,是企业的福利性质,应在“应付福利”或“非货币性福利”明细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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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费,以及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

6. 单位为个人办理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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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费,以及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均属于企业的职工薪酬

这句话应该是正确的。根据新的会计准则,凡是直接为职工支付的费用都是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范围,只不过在明细核算是这三种情况核算有所不同,基本养老保险金是属于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应在“应付社保金----应付养老保险”中核算,补充养老保险费,以及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则不是国家强制性的保险,是企业的福利性质,应在“应付福利”或“非货币性福利”明细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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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费,以及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均属于企业的职工薪酬

8. 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位代扣的补充养老保险按照文件规定交的不用交个人所得税,超过比例部分交个税。可以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一下是文件全文,您可以不用再去查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系统发放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你省邮电系统将1998年实行工效挂钩以来形成的结余工资,以每人3000元的标准发放给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基金。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办法为:一、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199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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