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收费标准是多少

2024-04-27

1. 法院立案收费标准是多少

无论哪类案件的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起诉的同时除了要递交起诉状和相应的材料外,还需要交纳一定的诉讼费。那么法院立案的收费标准是什么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小编针对这个情况,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法院立案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比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10000元的 每件交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交纳 X*、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交纳 X*、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交纳 X*、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交纳 X*、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交纳 X*、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交纳 X*、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交纳 X*、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交纳 X*、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交纳 X* src="https://imgf.66law.cn/upload/f/201901/18/855551278.jpg"/>
      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1、离婚案件按件收费,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 每件50-300元      2、离婚案件超过20万元的部分 、人格权案件按件收费,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100-500元      4、人格权案件,赔偿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 、人格权案件,赔偿金额超过10万元的 、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50-100元      其他类型案件收费标准:      1、知识产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 500-1000元      2、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 按照财产案件交纳      3、劳动争议案件 10元      4、行政案件:商标、专利、海事 100元      5、其他行政案件 50元      6、申请支付令 财产案件1/3交纳      7、申请公示催告 100元      8、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减半交纳      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1、没有执行金额或份额的 50-500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1%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诉讼保全案件收费标准:      1、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每件交纳30元 30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X*1%+20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交纳 X*最高限额5000元      1、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3、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4、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5、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6、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7、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法院立案的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介绍。实践中,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法律规定的诉讼费标准不同,另外由于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同,即使是同一案由,具体的法院诉讼费标准也是不一样的。虽然这个诉讼费是由原告预交的,但最后往往是由败诉的一方承担,因此最后也不一定就是由原告来承担诉讼费。相信通过小编的介绍,大家对于这个问题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我们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法院立案收费标准是多少

2. 法院立案如何收费


3. 人民法院立案收费标准

民事案件收费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两个因素:其一是诉讼费用的性质。其二,应考虑案件的性质。(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人民法院立案收费标准

4. 法院立案收费标准

法院立案收费标准如下: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比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10000元的 每件交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 X*2.5%-200;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0%交纳 X*2.0%+300;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X*1.5%+1300;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0%交纳 X*1.0%+3800;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X*0.9%+4800;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X*0.8%+6800;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X*0.7%+11800;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 X*0.6%+21800;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X*0.5%+31800。

5. 法院立案费收费标准

通过公权力来解决纠纷的,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此时则要求当事人交纳一定的诉讼费。对此,我国还规定了法院立案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1、离婚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财产总额超过10000元的部分收1%。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3、劳动争议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第二条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第三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第五条案件受理费(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八)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第六条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第七条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

法院立案费收费标准

6. 法院立案如何收费

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如民事,还是执行等)以及案件的标的等确定。
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100元。
  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表比例计算诉讼费。
标的额应收诉讼费简便算法
1万元以下(含本数)
50元
1-10万元       
标的×2.5%-200元
10-20万元
标的×2%+300元
20-50万元      
标的×1.5%+1300元
50-100万元   
标的×1%+3800元
100—200万元     
标的×0.9%+4800元
200-500万元  
标的×0.8%+6800元
500—1000万元标的×0.7%+11800元1000—2000万元标的×0.6%+21800元2000万元以上标的×0.5%+41800元​
  5、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6、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a.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b.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7、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8、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50万元以下的按标的×0.5%+50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标的×0.1%+2000交纳。
  10、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30元;财产保全金额1千元至10万元的按财产保全额×1%+20元计算;超过10万元的,按财产保全额×0.5%+520元交纳。
  11、其他诉讼费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收费办法收取。
  12、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受理费每件为50-100元。
13、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14、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15、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16、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17、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18、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a.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b.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c.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a.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b.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c.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d.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e.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19、其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第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第三十七条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第三十九条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四十一条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第七章 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费。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缴库和退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巡回法庭当场审理案件,当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诉讼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交纳;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7. 法院立案费收费标准

法院立案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比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10000元的 每件交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交纳 X*、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交纳 X*、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交纳 X*、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交纳 X*、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交纳 X*、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交纳 X*、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交纳 X*、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交纳 X*、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交纳 X* src="https://imgf.66law.cn/upload/f/201901/18/855551278.jpg"/>
      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1、离婚案件按件收费,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 每件50-300元      2、离婚案件超过20万元的部分 、人格权案件按件收费,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100-500元      4、人格权案件,赔偿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 、人格权案件,赔偿金额超过10万元的 、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50-100元      其他类型案件收费标准:      1、知识产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 500-1000元      2、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 按照财产案件交纳      3、劳动争议案件 10元      4、行政案件:商标、专利、海事 100元      5、其他行政案件 50元      6、申请支付令 财产案件1/3交纳      7、申请公示催告 100元      8、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减半交纳      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1、没有执行金额或份额的 50-500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1%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诉讼保全案件收费标准:      1、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每件交纳30元 30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X*1%+20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交纳 X*最高限额5000元      1、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3、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4、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5、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6、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7、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关于法院立案的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介绍。实践中,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法律规定的诉讼费标准不同,另外由于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同,即使是同一案由,具体的法院诉讼费标准也是不一样的。虽然这个诉讼费是由原告预交的,但最后往往是由败诉的一方承担,因此最后也不一定就是由原告来承担诉讼费。相信通过小编的介绍,大家对于这个问题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律师咨询。

法院立案费收费标准

8. 法院立案收费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一、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一、离婚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财产总额超过10000元的部分收1%。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五、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治安行政案件:每件5元至30元
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50元至4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九、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收费(按争议标的计算):1000元以下50元1000-50000元标的×4%+10元50000-100000元标的×3%+510元100000-200000元标的×2%+1510元200000-500000元标的×1.5%+2510元500000-1000000元标的×1%+5010元1000000元以上标的×0.5%+10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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