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轻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14

1. 黑龙江省轻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轻工业行业管理,促进我省轻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轻工业行业管理,是指对本省行政辖区内轻工业的总量、结构、布局和资源配置等进行的宏观管理和按轻工产品实行的专业化管理。第三条 按照工业产品生产的同一性和相近归类的原则及我省实际情况,确定《黑龙江省轻工行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行业分类及产品目录》(见本办法附件)。《黑龙江省轻工行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行业分类及产品目录》需要调整时,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凡从事轻工业归口管理的行业或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企业)以及科研、设计、检测和人员培训等单位,不受其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均应接受轻工业行业管理。第四条 黑龙江省轻工业主管部门是省政府统一管理全省轻工业行业的职能部门(以下称省轻工行业管理部门)。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轻工业主管部门为统一管理本地区轻工业行业的管理部门(以下称市、县轻工行业管理部门)。各级轻工行业管理部门对所在行政辖区的轻工业行业实行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服务。
  省国营农场总局的轻工业管理机构,在省轻工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统一负责本系统轻工业管理工作。第五条 轻工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靠综合管理部门和拥有轻工业的其他有关部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进行结构调整,控制盲目发展,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与优化组合。
  轻工行业管理部门对全行业按照统一政策实行归口管理,不改变行业管理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财政管理渠道,不干预拥有轻工业的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门以及拥有轻工业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同轻工行业管理部门紧密配合,互相支持和协作,依照本办法和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做好轻工业行业管理工作。第七条 轻工业行业协会协助轻工行业管理部门承担指定的任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八条 省轻工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行业管理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全省轻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全省轻工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建议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及其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产业政策和投资结构政策的规定,协同有关综合管理部门,调整轻工业布局,搞好计划综合平衡,按管理权限确定轻工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引进外资等项目的方向和参与审核重大项目的立项。
  (四)制定全省轻工业技术进步规划,统筹协调重大科研项目;组织实施科技攻关和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推广、应用;主持对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和新产品的鉴定、登记、评审和奖励工作。
  (五)分管全省轻工业行业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轻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审查及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拟定全省轻工业行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的各项企业评审活动的有关规划和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有关部门同意,制定轻工业行业内部轻工产品生产的财会管理、经济核算办法,并进行业务指导。
  (七)协调指导全省轻工业行业各种形式的横向联合,组织专业化协作生产,促进发展企业集团或企业联合体。
  (八)协同有关部门制定轻工业技术装备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
  (九)参与有关轻工业的信贷、税收、价格、市场等经济政策的研究;运用经济杠杆对全省轻工业经济活动和轻工业市场实行宏观调控。
  (十)按照轻工业发展方向,制定全省轻工业行业人才开发及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全省轻工业行业生产、科研、建设等方面的信息统计资料,并进行咨询服务。
  (十二)对全省轻工业行业协会、学会进行日常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

黑龙江省轻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2.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办法 谁有全文?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3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由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编辑本段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编辑本段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编辑本段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编辑本段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编辑本段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编辑本段第七章 费 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编辑本段第八章 利 润
  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三十九条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 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编辑本段第九章 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编辑本段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编辑本段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3. 工业企业成本核算的要求和一般程序

成本核算主要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货币为计算单位。
对一个企业来讲,要计算企业的主要产品成本,要根据生产特点和生产组织方式选择采用一种最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但这一种成本计算方法并不一定能满足该企业成本计算和成本管理的全部需要。
企业的情况错综复杂,要全面考虑具体企业的生产特点和生产步骤,根据企业的规模和水平,科学合理地安排成本计算程序和方法,把各种成本计算方法结合运用,达到最佳的成本计算和最优的成本控制。



成本核算是成本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一定的对象进行分配和归集,以计算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成本核算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企业的成本预测、计划、分析、考核和改进等控制工作,同时也对企业的成本决策和经营决策的正确与否产生重大影响。
成本核算过程,是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耗费如实反映的过程,也是为更好地实施成本管理进行成本信息反馈的过程,因此,成本核算对企业成本计划的实施、成本水平的控制和目标成本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扩展资料:
对一个企业来讲,要计算企业的主要产品成本,要根据生产特点和生产组织方式选择采用一种最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但这一种成本计算方法并不一定能满足该企业成本计算和成本管理的全部需要。
企业的情况错综复杂,要全面考虑具体企业的生产特点和生产步骤,根据企业的规模和水平,科学合理地安排成本计算程序和方法,把各种成本计算方法结合运用,达到最佳的成本计算和最优的成本控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成本核算

工业企业成本核算的要求和一般程序

4. 企业成本管理制度与方法?


5. 化工部关于化工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是企业经济核算制原则在企业内部的具体运用。实行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是解决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分清经济责任的有效办法,是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用经济办法管理企业的一项重要措施。第二条 实行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的目的,是通过对生产过程和经营活动各个环节的严格核算和控制,以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消耗和资金占用,取得取大的经济效果,为国家创造更多的积累,也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更多的经济收益。第三条 实行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必须赋予企业内部单位以必要的经济权限,使他们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成果承担经济责任,并根据他们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大小,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四条 实行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在核算的深度和广度上,要逐步做到全厂的、全员的、全过程的核算。全厂的核算,包括车间、工段、班组、各职能科室,以及生活服务部门,都要实行经济核算;全员的核算,包括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人人都要关心和参与经济核算工作,努力提高经济效果;全过程的核算,包括基本建设、大修技措、科研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销售直到用户使用,都要加强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果。第二章 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的基本要求第五条 企业内部各单位要对自己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承担经济责任,对车间不仅要考核车间成本,而且要考核资金占用、生产消耗和经营成果。第六条 企业要定期进行考核。要根据需要与可能,层层分解各项经济指标,分别落实到有关科室、车间、班组直到机台、个人,明确全体职工的目标,通过大指标化小,做到以小保大,使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有坚实的群众基础。第七条 各车间和有关科室要树立盈利观念,讲求全面的经济效果,要分别计算内部利润,以自身的生产经营收入补偿支出,取得盈利,保证企业利润指标的完成。
  对不能直接计算盈亏的科室,企业可下达费用指标,考核其费用超支额或节约额。对供销部门,企业可考核其储备资金占用额、成品资金占用额和产品销售额。
  在几个车间联产一种产品的情况下,内部利润不要集中到最后完成产品的车间体现,企业在制订半成品计划价格时,要加以调节,避免利润相差悬殊,造成苦乐不均。第八条 为了搞好各单位生产成果、资金、成本和盈亏的核算与考核,各单位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要按照企业内部结算价格进行计价结算。
  企业内部结算采取的方式,要因企业而异,不强求一致,尽量做到简便易行。如设立内部银行、发放流通券和内部转帐等,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采用。第九条 要赋予车间、科室一定的经济权限,使它们有履行经济责任搞好经营管理的相对独立性。这些权限主要包括安排生产经营活动的权限,使用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劳动力和材料物资的权限。以保证车间、科室在厂部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充分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良好的经济效果。为此,厂部要对车间、科室核定必须的流动资金定额、固定资产需用量、人员定额和确定内部物资供应关系。第十条 企业要根据各单位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大小,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使物质利益成为提高经济效果的经济动力。
  厂部对车间、科室计奖的办法,要按照完成各项经济指标的好坏程度,确定应得的奖金,多超多奖,少超少奖,完不成指标的扣奖。
  对职工个人的奖励,应由车间根据每个职工完成指标的情况,计分发奖,要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不搞平均主义。第十一条 提倡用签订内部经济合同的方法,来加强企业内部各单位上下左右之间的经济联系。为了增强经济责任感,经济合同要包括适当的奖罚条款,内部合同的形式和具体内容,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第三章 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的基础工作第十二条 定额是实行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的基础,也是考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尺度。要建立和健全各项经济定额,包括劳动定额、原材料、燃料、动力、工具的消耗定额、设备利用定额、物资储备定额、资金占用和费用开支定额等等。定额要经过企业的经济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共同研究制订。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管理工作的改善,要及时修订定额,一般每年修订一次,以保持其先进性。

化工部关于化工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制试行办法

6. 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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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指针对生育行为的特点,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职工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2、生育保险有哪些主要组成部分?生育保险基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产假。指职工女性在分娩前、后所享受的有薪假期。二是生育津贴。指职工妇女因生育后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工作以致收入中断,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三是医疗服务。指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助产士为职工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3、制定《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什么?目的是维护城镇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4、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及对象是什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5、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当年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8%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6、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引流产如何享受产假?①怀孕不满4个月引流产的产假15-30天,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产假42天。②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7、生育津贴如何计算?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停发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产假天数÷30天。8、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的医疗费,包括产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实行定额包干,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①怀孕不满4个月引流产的300元;②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1200元;③阴式手术产的1600元;④剖宫产的3500元。9、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如何报销?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检查费,手术费据实报销。10、生育并发症医疗费如何报销?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二、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工作程序女职工生育或引、流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带齐有关手续到市医保办办理生育保险业务。需要说明的是,市医保办每周四下午对系统进行维护,不办理生育保险业务。领取生育保险待遇须携带以下材料:(一)生育⑴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⑵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18位社会保障号);⑶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⑷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⑸医疗费收据原件(包括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⑹住院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有生育并发症者,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须在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7〕提供本人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并确认无误,及联系电话。(二)引、流产⑴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⑵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18位社会保障号码);⑶未生育者须提供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复印件,未领取生育证者,须持结婚证复印件及女职工单位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已生育过的女职工不用提供;⑷医疗费收据原件;⑸手术证明或假条原件;⑹病历复印件。(住院引、流产的需复印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7〕提供本人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并确认无误,及联系电话。(三)计划生育手术(包括取出或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及绝育和复通手术)⑴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⑵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18位社会保障号码);⑶检查费、手术费收据原件;⑷手术证明或假条原件;⑸病历复印件;(6)提供本人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并确认无误,及联系电话。这样可以么?

7. 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的第五章 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

三十二、每个企业,都必须实行全面的经济核算。凡是产品方案和生产规模的确定,技术措施和生产方法的制订,综合利用和多种经营的安排,以及一切生产、技术、财务活动,都要保证质量,讲究经济效果,都要真正地体现多快好省的根本要求。每个企业,都必须遵守国家财政制度,必须经常教育全体职工,爱护国家财产,同贪污、浪费、盗窃国家财产和一切违反国家财政制度的行为作斗争。三十三、企业必须编制成本计划,加强定额管理,不断地降低产品成本。企业的成本计划,要交给群众讨论。降低成本的指标,要落实到车间、工段、小组,有的还要落实到个人。企业要根据已经达到的水平,制定平均先进的技术经济定额。定额的制定和修改,要经过群众讨论。主要定额,要经过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定额主要有:(1)劳动定额,(2)原料、材料、燃料、动力、运输力的消耗定额,(3)设备利用、工具消耗定额,(4)管理费用定额。为了加强定额管理,要有必需的计量工具,要做好能够准确反映生产实际情况的原始记录。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主管机关关于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一切不属生产成本开支的费用,不许列入成本。三十四、企业必须加强对原料、材料、燃料、动力、运输力的管理,建立和健全领料、退料制度和物资保管制度,改进仓库工作,切实防止物资的损耗变质。企业必须合理利用和严格节约原料、材料、燃料,不许大材小用,优材劣用。能够回收利用的物资,要实行退旧领新制度。要合理利用废料。使用新的材料,采用代用材料,都必须经过反复试验和科学鉴定,重要的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三十五、企业必须加强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流动资金定额,节约地使用资金,加速资金的周转。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周期的长短,规定原料、材料、燃料和半成品的合理储备量,定期盘点物资,定期审核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许超过必须的储备量积压物资,不许超过定额占用资金。企业的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生产周转和商品流通的需要,不能用于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企业的流动资金和基本建设投资必须严格划清,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不得挪用。企业之间,不准以产品和原料、材料进行交易。三十六、每个企业,都要努力增加社会主义积累。企业应当上缴的利润和税金,必须及时上缴,不准拖欠、占用。经过国家批准的在一定时期内需要补贴的企业,必须精打细算,力求减少补贴,并且尽早地变为赢利的企业。企业对外的现金往来、物资供销、债权债务的结算,都由厂部负责办理。车间、工段、小组,不得自行对外发生经济往来。三十七、企业的厂部、车间、小组三级都要实行经济核算,建立和健全经济活动分析制度。企业必须发动群众,认真作好经济活动分析。通过分析对比,挖掘潜力,提出措施,促进生产,降低成本。三十八、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业产品出厂价格,出售产品。国家指定由企业自订的产品价格,要经过主管部门报请国家计划机关批准。企业不执行规定的出厂价格的,使用部门有权拒付货款的抬价部分。新产品的出厂价格,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规定执行期限,到期以后,重新审订。企业生产的不合格的但是可以使用的产品,应当按质降价,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收购,不许自销。三十九、企业必须建立财产的保管和使用制度,管好用好国家财产。企业要有详细的财产目录。基本建设工程在交付使用以后,要立即列入财产目录。企业财产的增减、转移,一定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非经主管机关的批准,企业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财产,至少每年清查一次;清查以后,发现多余或者亏损的情形,都要报告上级主管机关审查处理。四十、企业的财务机构,必须单独设置。车间也要设置财务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有条件的企业,设置总会计师,在厂长领导下负责计算和审查本企业一切技术措施和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设计和审查企业的财务、会计事项,监督本企业执行财务制度和财政纪律。企业对外提供的一切会计报表,必须经过厂长和总会计师共同签署。没有条件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财务会计工作要有专人负责。车间的财务会计负责人,由厂长直接任免。企业的总会计师和其他财务会计负责人,由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直接任免。对于一切不合制度、不合手续的开支,财务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和报销。如果发生争论,应当报告厂长和总会计师决定,或者由厂长提交厂务会议讨论决定。对于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财务会计人员有权越级上告。四十一、为了促进企业的经济核算,上级管理部门应当正确地制定计划,做好物资供销工作。由于企业的上级机关变更计划而造成的损失,由上级机关负责。由于物资不能按照合同供应而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单位负责。由于运输、收购部门不按照合同办事而造成的损失,由运输、收购单位负责。企业在正常条件下,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发生亏本赔钱、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等情况,应当给有关人员以批评教育;严重失职的和屡教不改的,应当给以处分。

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的第五章 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

8. 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工业企业(包括公司、 总厂、 工厂,下同)标准化工作是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是企业实现科学管理的基础。搞好企业标准化工作,对于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合理地发展品种、规格,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强工业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结合全面质量管理、全面经济核算,制订和贯彻标准,使企业生产、技术活动合理化,达到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的目的。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贯穿企业生产、 管理各方面, 关联各部门。因此,企业的各个部门、全体职工应该密切协作,共同搞好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第二章 企业标准的对象和制订、修订、审批、发布第四条 技术标准是企业标准的主体。它是对生产对象、生产条件、生产方法以及包装贮运等所作的规定。包括各种产品标准,原材料、半成品标准,零件、部件标准,工艺、工装标准,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
  为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对有关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运用标准化原理,制订相应的管理标准。如原材料、能源消耗定额,设备保养、使用、维修规则,技术文件审核、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文明生产的规定等。第五条 企业标准,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组织制订、修订,企业负责人批准、发布。但作为商品交货条件的产品标准或超出一个企业范围使用的标准,地方企业,按省、市、自治区政府规定,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标准局审批、发布;中央直属企业(包括双重领导的企业), 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专业局、 公司或委托的单位审批、发布,抄送所在省、市、自治区标准局备案。第六条 一切正式批量生产的产品,凡是没有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都必须制订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产品,为了赶超先进技术水平和更好地满足使用要求,可制订高于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产品质量标准,提倡制订企业的内控标准、 专用标准。 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相抵触。第七条 为满足出口需要,企业可以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也可根据用户要求,双方签定供货合同或技术协议。第八条 企业批准的标准,根据使用要求和生产技术发展,及时修改。经过上级批准的企业标准,一般每隔二至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分别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第九条 企业技术标准的编写内容和表达形式,参照国家标准GB1.1一81规定办理。第三章 标准的贯彻第十条 各类标准一经批准发布,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标准所需的技术物质条件,应纳入企业的有关计划。第十一条 凡是正式生产的产品,必须严格按标准生产,按标准检验,做到不合格的原材料不投产,不合格的半成品不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零部件不装配,保证稳定生产合格品和优质品。符合标准的产品,按规定由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明书;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能按合格品出厂。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合格品,严禁出厂。第十二条 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设备,必须考虑国内标准化要求,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管理部门进行标准化审查。第十三条 企业要经常掌握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对标准中存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修改建议,在正式批准修改前仍按原标准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第十四条 企业贯彻上级标准和上级批准的企业标准确有困难者,要详细说明理由,提出暂缓执行期限和贯彻执行措施的报告,经标准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暂缓执行。第四章 奖  惩第十五条 技术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其中技术经济效果好的,以及对企业标准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表扬或奖励。第十六条 对贯彻标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标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者,应给予必要处分;对有意降低标准,欺骗用户,造成经济损失者,应追究经济责任,直至提请法律制裁。第五章  企业标准化工作机构、人员及职权第十七条 企业标准化工作由企业主管生产技术工作的负责人 (或总工程师)
直接领导,根据生产规模和管理需要,应设置相应的标准化工作机构、专(兼)职人员。大、中型企业,可设立标准化办公室或质量管理与标准化办公室,根据需要,还可在有关科室、车间设立标准化组或专、兼职人员,形成全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系统;小型企业,必须配备标准化专、兼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