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2024-05-13

1. 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财政部对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附属事业单位比照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的请示》的批复,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的实际情况,参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的宾馆招待所(以下简称宾馆招待所)。包括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饭店、酒店、休(疗)养院、度假村、餐馆、歌舞厅等。第三条 宾馆招待所的财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并接受财务主管部门、工商、物价、财税、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宾馆招待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第五条 宾馆招待所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第六条 宾馆招待所应按规定建立资本金制度。第七条 宾馆招待所可以建立坏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在年度终了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0.3%-0.5%计提,计入管理费用。
  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宾馆招待所发生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计入管理费用;少于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冲减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宾馆招待所,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第八条 存货的计价。宾馆招待所的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商品等。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原材料、燃料、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按原始进价加由宾馆招待所可直接认定的运杂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根据宾馆招待所的经营特点,购入的燃料、物料用品等多为自用,且往往是一次大批同种存货,对这类存货,其购入成本应包括买价和直接发生的运杂费等费用;对于一次购买多种存货的,发生的运杂费等往往不好直接认定到某种存货中,这种情况下可作为营业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运杂费指除商品以外的存货入库前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管费、途中保险费、运输途中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及折旧、修理等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第十条 成本和费用。
  一、营业成本。宾馆招待所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成本,包括:
  1、宾馆招待所直接耗用的原材料、调料、配料、辅料、燃料等直接材料,包括宾馆招待所餐饮部和餐馆耗用的食品、饮料的原材料、调料、配料成本;餐馆、浴池耗用的燃料成本;宾馆招待所洗衣房、洗染店、耗用的原材料、辅料成本。
  2、进价成本。分为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和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
  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购进商品原价。
  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进口商品在购进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
  (1)进价
  (2)进口税金
  (3)购进外汇价差
  (4)支付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的手续费。
  3、其他成本,指宾馆招待所出售无形资产、存货(不包括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营业费用。是指各营业部门在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管费、保险费、燃料费、水电费、广告宣传费、邮电费、差旅费、洗涤费、清洁卫生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物料消耗、经营人员的工资(含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工作餐费、服装费以及其他营业费用。有关项目内容如下:
  1、运输费,指不能直接认定的购入存货发生的运输费用。内部不独立核算的车队发生的燃料费、养路费等,也计入运输费。
  2、保险费,指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的财产保险费用。
  3、燃料费,指餐饮部门耗用的燃料费用。
  4、水电费,指营业部门耗用的水费、电费。
  5、广播宣传费,指单位进行广告宣传而支付的广告费用和宣传费用。
  6、差旅费,指营业部门人员出差的差旅费。
  7、洗涤费,指营业部门发生的洗涤费用。
  8、低值易耗品摊销,指营业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用。
  9、物料消耗,指营业部门领用物料用品而发生的费用。
  10、工作餐费,指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费用。
  11、服装费,指按规定为职工制作工作服装而发生的费用。
  三、管理费用。是指宾馆招待所为组织和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由宾馆、招待所统一负担的费用,包括管理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董事会费、外事费、租赁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税金、燃料费、水电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开办费摊销、交际应酬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和毁损、职工住房管理费、事业管理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有关项目内容如下:
  1、管理经费,指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作餐费、服装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物料消耗以及其他行政经费。
  2、劳动保险费,指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单位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3、待业保险费,指宾馆招待所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4、董事会费,指宾馆招待所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5、租赁费,指租赁办公用房、营业用房、低值易耗品等的租赁费用。
  6、咨询费,指宾馆招待所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7、审计费,指宾馆招待所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8、诉讼费,指宾馆招待所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9、排污费,指宾馆招待所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10、税金,指宾馆招待所按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1、土地使用费,指宾馆招待所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
  12、土地损失补偿费,指宾馆招待所在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费用。
  13、技术转让费,指宾馆招待所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14、低值易耗品摊销,指除营业部门外的其他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用。
  15、交际应酬费,指在业务交往过程中开支的业务招待费用。
  16、折旧费,指全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17、修理费,指单位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发生的修理费用。
  18、职工住房管理费,指职工宿舍发生的住房后期管理费。
  19、事业管理费,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部门的费用。事业管理费按营业收入的1-2%计提。
  四、财务费用。是指宾馆招待所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加息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
  五、宾馆招待所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按全年营业收入额的1-2%控制使用,据实列支。
  六、宾馆招待所列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分别按下列比例提取:
  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单位参加职工医药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不包括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
  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七、宾馆招待所的下列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1、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发生的支出;
  2、对外投资支出和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3、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支付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5、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开支。
  八、宾馆招待所成本费用核算必须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严格区分本期成本费用与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的界限。

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2. 行政单位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明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以下简称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和支出水平,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制定本规定。二、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本规定执行,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3. 机关招待所管理规定

      招待所,许多机关单位为配合其庞大组织人员的出差住宿,常在各主要地点设置招待所,有哪些管理规定呢?下面我给大家分享关于机关招待所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机关招待所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关于整顿宾馆、招待所的精神和征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招待所(以下简称招待所),其主要任务是为各级党>机关出差、开会的人员提供食宿及会议业务。
         招待所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经营办法。
         招待所要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未经批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不得营业。招待所应按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准随意扩大经营范围。如有必要扩大经营范围的要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 招待所要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房间、床位利用率,提高业务质量。有条件的还可以增加业务项目,便利群众,增加收入。
         第四条 招待所职工要树立全心全意为客人业务的思想,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第五条 招待所的人员配备,要按照精简的原则,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报有关部门核定。
         招待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发给业务人员一定数量的工作>。具体办法可比照当地国营旅馆业的规定,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
         招待所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所需费用由招待所从收入内开支。
         第六条 凡来机关招待所住宿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登记方可入住。
         第七条 住宿人员不得将易燃、易爆和易腐蚀品带入房间内,严防一切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八条 凡入住招待所的人员,不得留宿社会闲杂人员,一经发现,除补交住宿费外,还将给予一定的处罚,有违法乱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机关内部职工亲友需住宿的,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后勤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入住。招待所服务员不得擅自留宿不交费的人员。
         第十条 招待所服务员要随时检查、清洁客房,遇有客人遗忘的钱、物要及时上缴办公室,后勤管理人员要每半年对公用物品进行清理核对,填表报办公室备查。
         第十一条 招待所服务员须坚守工作岗位,经常对客房进行清理打扫,做到室内设施摆放有序,床单、被套干净、整洁,并定期消毒。

机关招待所管理规定

4. 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应开支业务招待费

1、按你提的问题看,6万业务招待费不是财务制度规定,应该是税务的规定。
2、你所说的4.5万,应该是业务招待费超支的部份和罚款部份的合计,这两部份不可以税前列支,故在缴税时应做纳税调增,即原来会计利润为零,调增4.5万后,即实现盈利4.5万元。
3、会计利润就是企业利润总额。
4、缴税是按应纳税总额来缴的,不是按会计利润缴税。所以税前调整完后应按4.5万的利润缴纳所得税,不存在企业负盈利缴税的问题。

5. 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应开支业务招待费

1、按你提的问题看,6万业务招待费不是财务制度规定,应该是税务的规定。
2、你所说的4.5万,应该是业务招待费超支的部份和罚款部份的合计,这两部份不可以税前列支,故在缴税时应做纳税调增,即原来会计利润为零,调增4.5万后,即实现盈利4.5万元。
3、会计利润就是企业利润总额。
4、缴税是按应纳税总额来缴的,不是按会计利润缴税。所以税前调整完后应按4.5万的利润缴纳所得税,不存在企业负盈利缴税的问题。

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应开支业务招待费

6. 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明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以下简称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和支出水平,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制定本规定。二、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
  本规定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本规定执行,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三、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
  (一)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二)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1%。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一律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对于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专项会议费、专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及其他一次性专项经费,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予以扣除。
  (四)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如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食宿的,接待单位应在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的,接待单位按当地规定的接待费用开支标准之内可在外部宾馆安排食宿。以上两种接待安排,都要按照现行差旅费标准收费,不足部分可由接待单位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四、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和管理
  在财政部制发的“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增设一个“业务招待费”目级科目,科目编码为“12”。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必须统一在本科目中列支。实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外。
  1.出差人员按本规定实际发生的食宿费超出差旅费开支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由接待单位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部分在接待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
  2.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全部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也不得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或乡镇、单位内部食堂的成本。
  3.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在单位决算中如实反映。
  4.行政事业单位接待与公务或业务活动无关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
  5.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业务招待费列支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列支业务招待费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五、各级党委、政府接待办(接待处)用于接待的费用支出,统一在“业务招待费”中反映。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8年5月14日

7. 招待费管理办法及标准

法律分析:业务招待费使用严格执行规定限额和招待标准严格执行分档次接待原则坚决控制非业务性接待严禁随意超标进行业务招待特殊情况需说明原因经请示项目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招待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严禁发生随意招待现象。业务招待费发生前要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包括招待单位、人数、时间、地点、陪同人员等办公室根据申请请示项目经理同意后方可安排紧急情况下可口头请示同意后方可进行业务招待但事后要履行审批手续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接待用餐时严格控制陪客人数实行对口接待。原则上陪客人数不得超过对方人数的半数。业务招待费的审批程序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实行“预先申请,据实报销”的管理方式。审批权限一律由办公室负责填写《业务招待申请审批单》其他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安排。
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招待费管理办法及标准

8. 业务招待费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业务招待费管理规定如下:1、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2、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1%;3、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一律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对于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专项会议费、专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及其他一次性专项经费,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予以扣除;4、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如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食宿的,接待单位应在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的,接待单位按当地规定的接待费用开支标准之内可在外部宾馆安排食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