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2024-05-15

1.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一,从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意见》指出,警务辅助人员是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二,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要坚持问题导向,树立法治思维,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岗位职责为核心;三,完善管理制度、落实职业保障为重点,推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保障。四,按照职责分工,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五,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同时明确了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可从事的相关辅助工作,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的工作。六,警务辅助人员要按规定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统一着装,持证上岗。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法律依据:《意见》《意见》指出,警务辅助人员是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要坚持问题导向,树立法治思维,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岗位职责为核心,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职业保障为重点,推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保障。《意见》明确,按照职责分工,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同时明确了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可从事的相关辅助工作,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的工作。警务辅助人员要按规定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统一着装,持证上岗。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意见》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科学配置并合理控制警务辅助人员规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同时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明确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人员,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意见》要求,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岗前培训和年度定期培训,建立考核晋升机制,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监督、投诉和退出机制,严格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对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相关规章制度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或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2.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使用、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及相关工作提供辅助支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包括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和勤务警务辅助人员。治安联防队员、治安志愿者、护村队员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卫、膳食、保洁等内部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带领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不得单独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机关承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者因涉及赌博、毒品、卖淫、嫖娼等受过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4、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5、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北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三)年满18周岁;(四)具备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能力、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五)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六)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七)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及具体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3. 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和监督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界定、招聘、使用、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卫、保洁、膳食等后勤服务工作人员,不属于辅警。第三条 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规范管理、明晰权责、严格监督、强化保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按照总量适当、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配置并合理控制辅警规模,并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被装、教育训练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辅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第七条 辅警在公安机关指挥或者人民警察带领下按照规定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依法履职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辅警依法履职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第八条 文职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开展下列工作:

  (一)窗口服务、信息采集与录入、接线(信)查询等管理服务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通讯保障、视频监控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依法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开展前款工作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第九条 勤务辅警在公安机关指挥或者人民警察带领下依法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二)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三)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安全,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五)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等服务;

  (六)开展巡逻、值守、安全巡查;

  (七)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八)依法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勤务辅警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依法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特种行业、禁毒、移民、边防检查、出境入境等相关管理服务活动;

  (二)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

  (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协助进行盘查、堵控、监控、看管;

  (四)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五)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协助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六)办案和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

  (八)参与突发案(事)件处置;

  (九)依法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勤务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可以驾驶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使用约束性警械。第十二条 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案件调查取证、鉴定报告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四)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五)审核案件;

  (六)保管武器、警械;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

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4. 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警务辅助人员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工作职责、权益保障、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聘用人员。

  辅警按照职责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勤务辅警包括执法执勤辅警、城市社区(驻村)辅警。第四条 辅警队伍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的辅助力量,是公安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辅警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辅警规模,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将辅警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装备被装、教育训练和日常管理等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人民警察、辅警一体化管理的工作机制,加强辅警队伍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纪律作风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参与辅警招聘、确定劳动报酬以及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辅警牺牲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烈士评定受理、调查审核及烈士遗属抚恤工作。第七条 辅警配备应当按照控制总量、倾斜基层的原则,根据本省公安机关警力结构优化和警务工作需要,按不高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总量核定全省辅警配备总额。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警力配备和社会治安状况,研究制定全省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地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需要,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全省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对本地区辅警配备额度作出量化的明确限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二章 招聘与辞退第八条 辅警招聘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辅警配备量化额度内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九条 辅警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组织招聘,严格选拔聘用。禁止未经统一招聘程序聘用辅警,公安机关各内部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招聘辅警。第十条 招聘辅警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进行笔试、面试与体能测评;

  (四)体检;

  (五)考察;

  (六)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公示期满后,公安机关应当与拟聘用辅警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解除终止合同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一条 对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特殊招聘。采取特殊招聘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招聘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第十二条 应聘辅警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十八周岁以上,四十五周岁以下,其中从事执法执勤辅助岗位的应聘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

  (五)勤务辅警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文职辅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符合本条例优先招聘条件的人员参加勤务辅警招聘可以放宽至高中(中专)学历;

  (六)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其中文职辅警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七)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体能素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警务辅助人员是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要坚持问题导向,树立法治思维,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岗位职责为核心,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职业保障为重点,推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保障。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警务辅助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科学配置并合理控制警务辅助人员规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同时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明确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人员,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6.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意见》明确,按照职责分工,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7.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保障及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经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的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包括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招用的不涉及警务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地辅警力量的配备,应当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省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条 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必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后果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承担。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辅警管理和保障等相关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勤务辅警按照岗位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根据需要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取证;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参与灭火救援,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九)协助开展安全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协助记录讯问、询问笔录;

  (十一)在人民警察带领下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航空器等警用交通工具;

  (十二)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第九条 文职辅警按照岗位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助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检测、通信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第十条 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八)以自己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第十一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岗位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三)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四)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8.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辅警作为警务辅助人员,为解决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的问题,允许各地区都自行招聘警务辅助人员辅助警察执法。文职辅警:属于非执法岗位,参照考公务员的方式招聘,工资待遇参照事业编发放。工作职责是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后勤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属于辅助执法岗位。主要工作是协助正式编内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工作或勤务活动。需要经常出外勤,也就是日常中我们比较常见的辅警工作者。一、警察的职责是: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2、防范、打击恐怖活动;3、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4、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5、维护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察的义务是: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依法履职尽责,坚决完成任务。二、辅警政审主要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3、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4、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含缓刑)的;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政审不合格的,从面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法律依据:《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条令》 第五条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必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后果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承担。